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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所有權轉移

發布時間: 2021-01-22 06:55:41

A. 合同中屬於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的是( )A買賣合同B加工合同C互易合同D運輸合

ac。 買賣合同轉移財產所有權沒有問題。關鍵是互易合同怎麼理解。
互易合同指當事人以貨幣之外內的財物相互交換的合同。屬於非要式的、有償的雙務合同。互容易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以物易物的合同;(2)轉移財產的合同;(3)等價有償、雙務合同。我國《合同法》第17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易貨交易,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可見,互易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

B. 買賣合同中所有權及風險轉移的界限是什麼

風險轉移我國法律采交付主義立法,《合同法》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具體的情況要根據交付的方式分別闡述。
交付包括現實的交付和觀念的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佔有改定),風險的轉移不限於現實交付的情況。
(1)現實交付,簡單的說就是將標的物直接轉移對方控制、支配。不過其支配是否轉移,通常依交易觀念確定,例如自行車買賣,交付鑰匙且該車已置於債權人可以領取的地點,就可以視為交付,這時風險發生轉移。
(2)簡易交付,是指貨物買賣合同訂立之前,買受人已直接佔有貨物,以合同生效時便產生交付的效果,無須現實交付,稱為無形的交付。《合同法》140條承認了簡易交付,因此,簡易交付也可產生風險轉移的效果。
(3)指示交付,是指貨物已經在第三人佔有的情況下,出賣人將其對佔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移給買受人,由買受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現實的交付。值得注意的是,晚近以來,由於財產的證券化,產生了交付表彰該財產權利的證券來代替財產交付本身的現象,如倉單、提單的交付,就視為貨物的交付,理論上稱之為擬制交付, 通常是指示交付的一種特殊情況。《合同法》135條承認了擬制交付,雖然沒有將范圍擴大到一般的指示交付,但由於此時標的物已經處於買受人的控制之下,風險可發生轉移。但是,當標的物已經實際交付時,其權利憑證及其他標的物單證、材料即使沒有交付,不影響風險的轉移(合同法147條)。
(4)佔有改定,是指當事人約定在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後,出賣人仍然繼續佔有標的物,通過約定使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間接佔有(返還請求權),以代替標的物的交付。由於我國尚未承認這種交付方式,而且對於標的物出賣人仍然處於支配狀態,為貫徹「利益之所在,即危險之所在」與管領說的危險歸屬觀,筆者認為此種交付方式不產生風險轉移的後果。

所有權轉移

合同法第133條確立了所有權轉移時間: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動產適用交付主義,動產自交付之日發生轉移。這里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
2、不動產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
3、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後一筆款項時移轉給買受人。

最後,無論是所有權還是風險轉移,都有一條「當事人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風險和所有權的轉移當事人都可以自由約定。

C. 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的原則及意外情況

一般依據合同約定為准,合同沒有約定,標的物自轉移給買方時,風險亦隨之轉移

D. 關於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問題

看你們怎麼約定的了,如果是要求承運人運輸的,那麼在交給承運人時風險轉移。

E. 貨物買賣合同效力及所有權轉移問題

一、1、有效不是效力待定;2、貨物自交付轉移,因為送貨制貨物所有權仍在乙處;3、丁無權。
二、1、有效不是效力待定;2、貨物自交付轉移,因為自提貨物所有權仍在乙處(甲未提貨)3、丁無權;4、不違法,只是乙不知甲轉讓的事,在未得到甲的指示前不能向別人交貨。

F. 試述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以及風險承擔。

買賣合同的來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一般從交付時起轉移,但當事人可以約定所有權的轉移時間;買賣標的物損毀滅失風險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但也有幾種列外,因買受人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在約定期限交付的、標的物交由承運人運輸的、標的物到達約定交付地點買受人沒有領取的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還可以約定標的物的損毀滅失風險承擔,有約定的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按約定。

G. 買賣合同中一定要交付物品,所有權才發生轉移嗎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網購應屬於交付轉移所有權的情形,且物流是賣方委託的,物流中出現問題應由賣方追責。

H. 明確規定貨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國際貨物買賣法律是


(2006年)甲、乙簽訂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由甲代辦托運。甲遂與丙簽訂運輸合同,合同中載明乙為收貨人。運輸途中,因丙的駕駛員丁的重大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受損,無法向乙按約交貨。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乙有權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B.乙應當向丙要求賠償損失

C.乙尚未取得貨物所有權

D.丁應對甲承擔責任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甲不能向乙按約履行義務是由於丙的原因,但是甲仍應承擔違約責任。乙和丙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基於合同的相對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擔賠償責任。甲在向乙承擔違約責任後,可向丙要求賠償,由於丁是丙的工作人員,因此丁不對甲承擔責任,而應由甲直接向丙主張。此外,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在代辦托運的情況下,貨物交承運人即為交付,所以乙已經取得貨物所有權。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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