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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是對世權

發布時間: 2021-01-22 05:21:30

『壹』 比較知識產權與物權的異同

1,兩者都是民事權利中的財產權。知識產權與物權所反映的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因此它們都具有民事權利的屬性。
2,兩者都是絕對權(或稱對世權)。絕對權是指義務人不特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積極協助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因此在保護方法上均可適用絕對權保護的請求權制度,比如停止侵害與侵害防止等。
3,兩者都具有法定性。物權與知識產權都是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當事人不得自行設立法律未規定的物權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與物權的區別是:</b>
1,權利客體不同。物權的客體主要是有體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他物權的客體還可以包括權利。而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創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業標記。
2,物權一般可以通過事實佔有實現對客體的支配,而知識產權則必須仰仗法律的保障。
3,獨占性和排他性方面,知識產權弱於物權。法律為了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與公眾利益,特別規定了對知識產權的若干限制,而對物權則沒有這種特殊限制。當知識產權與物權沖突時,知識產權須讓位於物權。
4,保護期限不同。物權的保護期限與其自然壽命競合,而知識產權則有明確的保護期,保護期屆滿,權利歸於消滅。
5,價值的規定性不同。物權取決於人的勞動和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知識產權取決於時常的需要和人們對它的利用。
6,物權效力具有優先性和追及性,知識產權不具有。所謂優先性是指在同一物上,當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物權優先於債權,當幾個物權並存時,先設立的權利優先於後設立的權利。所謂追及性是指不管物權客體流入何人之手,物權人均可追及到該物並將之取回。
7,保護方法上物權可以採取恢復原狀和返還原物,而知識產權不可以採取這兩種方法。

『貳』 知識產權是( )。 A.絕對權 B.相對權 C.請求權 D.形成權

A,絕對權。知識產權是絕對權

『叄』 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

對。知識產權是一種對世權,如果其主體不特定,那麼權利對應的義務主體就不能履行義務了。

『肆』 知識產權和繼承權是絕對權還是相對權

都是絕對權,知識產權是支配權,繼承權是形成權。

『伍』 知識產權法與物權法的關系.

知識產權與物權的關系:

知識產權是基於創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業標記而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總稱。

物權是指權利人在法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物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知識產權和物權的聯系是:

1,兩者都是民事權利中的財產權。知識產權與物權所反映的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因此它們都具有民事權利的屬性。

2,兩者都是絕對權(或稱對世權)。絕對權是指義務人不特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積極協助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因此在保護方法上均可適用絕對權保護的請求權制度,比如停止侵害與侵害防止等。

3,兩者都具有法定性。物權與知識產權都是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當事人不得自行設立法律未規定的物權或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與物權的區別是:

1,權利客體不同。物權的客體主要是有體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他物權的客體還可以包括權利。而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創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業標記。

2,物權一般可以通過事實佔有實現對客體的支配,而知識產權則必須仰仗法律的保障。

3,獨占性和排他性方面,知識產權弱於物權。法律為了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與公眾利益,特別規定了對知識產權的若干限制,而對物權則沒有這種特殊限制。當知識產權與物權沖突時,知識產權須讓位於物權。

4,保護期限不同。物權的保護期限與其自然壽命競合,而知識產權則有明確的保護期,保護期屆滿,權利歸於消滅。

5,價值的規定性不同。物權取決於人的勞動和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知識產權取決於時常的需要和人們對它的利用。

6,物權效力具有優先性和追及性,知識產權不具有。所謂優先性是指在同一物上,當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物權優先於債權,當幾個物權並存時,先設立的權利優先於後設立的權利。所謂追及性是指不管物權客體流入何人之手,物權人均可追及到該物並將之取回。

7,保護方法上物權可以採取恢復原狀和返還原物,而知識產權不可以採取這兩種方法。

物權與知識產權都屬於私權,都是民法中的權利——民事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部分專門用一節規定了「知識產權」,可見知識產權為民事權利的一種。之所以把知識產權歸於民事權利,是由於它所反映和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以及人身關系,因而具備了民事權利的最本質的特徵。知識產權的發生、行使和保護,適用於所有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幾乎全部民事規范。如果抽掉民事規范和制度,脫離民法的基本原則,知識產權制度就會面目全非,無法生存。同時這也是國際間協調的基礎。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前序」部分要求「全體成員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這是一條原則性的共識,各成員只有在承認這一條的基礎上,才有協調的可能。物權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動產的權利。知識產權是人們對其創造性的智力成果

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物權與知識產權性質的相比較,各有其特殊性,這正是它們各自構成不同民事權利的原因,因而導致它們各自形成了不同類別的民事權利。

一、物權是有形財產權,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

物權法是以規范財產歸屬關系和保障財產歸屬秩序為其任務,財產是指有形的動產、不動產,而知識產權最重要的特點就在於它的「無形」性。這一特點把它同一切有形財產及人們就有形財產享有的權利區分開。一台電腦,作為有形財產,其所有權人行使權利如:出售、出租等,標的均是該電腦本身,即該有形物本身。一項專利權,作為無形財產,其所有人行使權利轉讓它時,標的可能是製造某種專利產品的「製造權」,也可能是商標許可使用權,卻不是專利產品本身和貼有商標的產品本身。

由於無形,使得這種標的所有人之外的使用人,因不慎而侵權的可能性大大高於有形財產的使用人。同時,也使得知識產權權利人有可能「貨許三家」或「一女兩嫁」。一幢房產的所有人,不可能把他的財產權標的同時賣給兩個分別獨立的買主。一項專利權的所有人,則有可能把他的專利權同時賣給兩個(乃至兩個以上)的不同買主。而只要這些買主在市場上不「碰頭」,就可能永遠不知道自己花了「買專利」即轉讓專利的錢,實際得到的只不過是「非獨占許可」。

由於「無形」這一特點,知識產權的取得、持有、性質和范圍以及發生侵權時的處理,都與有形財產有很大的不同,而且知識產權內部的各個部門之間也有所不同,從而都需要有法律的特別規定。

二、物權與知識產權的專有性

物權與知識產權都有專有性。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專屬權利人所有,這一點與有形財產一樣。在一般情況下,非經權利人許可,其他人都不能利用。不過,在一個國家以內,兩件完全相同的物品雖然可以同時分屬於兩個不同的權利人所有,而互不幹涉。但是兩個完全相同的專利或商標,則不能同時分屬於兩個不同的權利人。如果一個這樣的權利給予了一個人,就不能再給予另外一個人了。如有兩個人分別研製出完全相同的發明創造,在分別申請的情況下,只能由其中一人獲得專利權。專利權人有權排斥另一人將其自己研製出的發明創造許可或轉讓第三者,另一人只剩下「在先使用權」。這是知識產權這種客體的無形性所決定的。知識產權進入公有領域,專有權喪失。

三、物權與知識產權的地域性

地域性一般指在一個主權國內。知識產權一般是由本國政府主管部門按照本國法律授予的,只在本國范圍內有效。這一點與有形財產很不相同。有形財產適用財產取得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知識產權則適用權利登記地法或權利主張地法。一般有形財產,例如隨身所帶的衣服、首飾、甚至汽車等等,即使到了外國也不會發生所有權喪失的問題。但知識產權則不同,本國的知識產權出了國境就無效。因此,如果權利人希望在其他國家享有某些知識產權,則需要依照其他國家的法律向該國提出申請或登記,並且由該國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申請人才可獲得某些知識產權。

四、物權與知識產權的時間性

物權與知識產權的時間性。不論什麼知識產權,各國法律都規定了期限。有的權利的期限不允許續展,一旦期滿或權利人於期滿前放棄,權利即告終止。有的權利的期限允許續展,甚至允許無限期續展(如商標),但如果不續展,權利也即終止。至於有形財產,只要客體存在,權利也就存在,法律上並未規定期限。至於客體的價值隨著時間的逝去而有所降低,則是另一問題。所以有形財產所有權的「永恆性」,是以有關財產「標的」的存在為前提的,而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不以有關物的滅失為轉移。

五、知識產權的可復制性

知識產權之所以能成為財產權,是因為這些權利被利用後,能夠體現在一定產品、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復制活動上。也就是說,這種權利的客體一般可以由一定的有形物去復制。如專利權人,他的專利必須能夠體現在可復制的產品上,才能實現他的權利,也才能判斷他人是否侵權。又如按照圖紙製作產品,按照一定的方法施工、生產,用印刷、復印、製作光碟等方式復制文學藝術作品等等。物質財產不具有這樣的特點。對一個有形物的仿製,實質上是對該有形物的造型,即其設計的復制,本質上仍然是對該造型所傳達出來的信息的復制。

總之,物權與知識產權都屬於民事權利中不同的權利,各自有不同的性質,只有對他們性質進行比較,才能正確認識他們的性質,更好地利用和保護物權與知識產權,使其發揮更大的作用。

知識產權法的定義:

知識產權法是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知識產權法的綜合性和技術性特徵十分明顯,在知識產權法中,既有私法規范,也有公法規范;既有實體法規范,也有程序法規范。但從法律部門的歸屬上講,知識產權法仍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法律規范大多適用於知識產權,並且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都是為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這一私權服務的,不佔主導地位。

物權法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權法的性質是私法:私法性質是基於民法的性質產生的;物權法所調整的基本內容仍是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

物權法是財產法;物權法是強行法;物權法是普通法;物權法是固有法。

基本原則是貫穿一部法律始終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國的立法和學理上,有確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則的習慣: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公示公信原則。

『陸』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是指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回占,權利答人壟斷這種
專有權利並受到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智力成果。第二,對同一項智力成果,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並存。例如,兩個相同的發明物,根據法律程序只能將專利權授予其中的一個;而以後的發明與已有的技術相比;如無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也不能取得相應的權利。
正是由於知識產權權利主體能獲得法定壟斷利益,才使知識產權制度具有激勵功能,促使人們不斷開發和創造新的智力成果,推動技術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知識產權和物權都是一種絕對權和對世權,從而有別於債權。

『柒』 知識產權不屬於絕對權

知識產權的特點
(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5)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專有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一類。

■地域性,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時間性,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知識產權屬於絕對權,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佔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知識產權在好幾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系,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准,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注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第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一點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第三,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並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知識產權: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的版權(著作權)兩部分。

如果說簡單一點,就是知識產權是以「智慧」為基礎產生的,而物權卻不一定。

『捌』 知識產權的保護與民事財產權的保護有什麼不同

知識產權中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人身權的保護顯然是和財產權不一樣的。知識產權是支配權、對世權;財產權么,民法中主要是物權、債權。物權也是支配權、對世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保護是差不多的。債權么,其有相對性。總體來說知識產權本來就是其中有民事財產權的部分,這部分保護是一樣的啊。主要還是知識產權的人身權的保護吧,這些權利的保護期限是無限的,不受作者生前及死後50年時限的限制。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是可以以金錢計算價值的,一般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需以財產方式予以救濟。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知識產權保護的定義:

知識產權是指人類智力勞動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一般認為它包括版權(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版權(著作權)是指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工業產權則是指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名稱或原產地名稱等在內的權利人享有的獨占性權利。

民事財產權的保護定義:

財產權與人類文明具有互動性,即財產權促進人類文明向前發展。中國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同時我們不能忽視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十六大「關於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的表述和民法典草案中將國有資產和私有財產作為平等的法律保護對象,確認了私有財產權在中國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知識產權保護的特點:

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國際經濟秩序的戰略制高點,並成為各國激烈競爭的焦點之一。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鮮明特點:一是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面臨挑戰,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在不斷擴大。如在專利領域中,美國已對含有計算機程序的計算機可讀載體、基因工程、網路上的經營模式等發明給予了專利保護。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創新空間受到了極大的扼制。如何科學合理地確定專利保護的范圍,已成為一個緊迫而重大的研究課題。世界銀行在1998年年底發布的一份報告中指出:「日益強化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立法,面臨著擴大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差距的危險。」二是某些發達國家近年來極力推行專利審查的國際化,提出打破專利審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專利」,即少數幾個國家負責專利審查,並授予專利權,其它國家承認其審查結果。所謂「世界專利」,實質上是世界各國的專利審查工作,由美、日、歐等少數幾個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專利局來進行。三是知識產權已納入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范圍。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並重,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三大支柱,並且將貨物貿易的規則、爭端解決機制引入知識產權領域。按照世貿組織的規定,世貿組織任何成員將因知識產權保護不力,遭到貿易方面的交叉報復。知識產權已成為國際貿易中的前沿陣地,隨著關稅的逐步減讓直至取消,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將更加突出。四是以美國、日本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紛紛調整和制定其面向新世紀的知識產權戰略,並將其納入國家經濟、科技發展的總體戰略之中。

民事財產權的主要特點:

主體限制

財產權的主體限於現實地享有或可以取得財產的人。它既不像人格權,為一切人所享有,也不像親屬權,只要與他人發生親屬關系即享有親屬權。財產權的客體限於該社會制度下法律允許私人(自然人和法人)可得享有的。例如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土地屬於國有(全民所有),不得為私有,因而土地即不得為作為民事權利的私人財產權的客體。即在債權也有這種情形,所謂不融通物即指不得為交易客體從而不得為債權客體之物。因此,財產權的情形常因各個國家的社會制度而有不同。歷史上奴隸制下與資本主義制、現代資本主義制與社會主義制下的財產權的情況很不相同。在這一點,財產權是與社會制度密切相關的權利,與人格權親屬權大不相同。

財產價值

財產權除極少的例外情形以外都是具財產價值的,這種經濟價值又是可以金錢計算的。通常講到這一點,都以私人信函、愛人遺物(如頭發)等也可為所有權的標的為例。就在這種情形,當這些東西成為交易標的時也是有經濟價值的。

無專屬性

財產權原則上都是可以處分的,不具專屬性。可以處分,指可以轉讓、可以繼承;可以拋棄。不具專屬性,因而可以由他人代為行使。在一般情形,權利的歸屬與權利的行使是可分的,例如未成年人的權利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破產人的權利由破產管理人行使、失蹤人或嚴禁治產人的權利由管理人行使等。當然,財產權中也有具專屬性的。

『玖』 知識產權與物權和債權的區別

知識產權與物權同屬於民事權利的范圍,都是一種對世權,即未經權利主體授權,任何人均不得擅自行使其權利。但知識產權與物權相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不同點:
(1)知識產權之客體是無形的智力創造性成果和標記性成果,而物權的客體則是有形財產;
(2)知識產權之效力原則上受地域限制,而物權之效力原則上不受地域的限制;
(3)知識產權之存續原則上受時間限制,而物權原則上是永久的,與其客體同生滅;
(4)知識產權之內容具有雙重性,而物權只是一種單純的財產權,不包含人身權利;
(5)相同的知識產品在同一個國家或者地區一般只能由一個人一種知識產權,而相同的有形物則可由各自的主體享有各自獨立的物權;
(6)知識產品能否產生相應的知識產權,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知識產品不能產生知識產權,而任何有形物均能產生相應的物權,不必由法律對其作直接具體規定。
物權與債權的比較:
(1)物權與債權反映不同的財產關系,體現不同的經濟利益
物權反映靜態的財產支配關系,其體現的經濟利益,
債權反映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
(2)物權與債權的主體、客體不同
(3)物權與債權的效力不同
(4)物權與債權在有無期限性上存在區別
(5)物權、債權的變動不同物權的變動采法定主義和公示主義,債權的變動則否。
知識產權與債權區別:
債權可產生於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等,是特定人對特定人就特定事務的一項權利,即債權具有相對性。
知識產權就是通過人的智力創造所享有的權利。因為它的外觀不易被描述,但是權利又是客觀存在的,所以將其與物權相區別。

『拾』 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在價值取向上有何異同

知識產權並不是反壟斷法的例外
如果僅僅從知識產權與其他對世性的絕對權(比如物權)一樣具有排他性或者壟斷性的角度,說知識產權是一種壟斷權,這種論斷也不為錯,盡管這種壟斷性算不上是知識產權的特徵。但是,這種壟斷權在法律上具有什麼效力和意義呢?它無非是「對世權」、「絕對權」的同義反復,除此之外根本說明不了什麼問題。
在近現代各國民法典里,恐怕是找不到「壟斷權」這個民事權利的。壟斷權實質上就是一種法律上的特權,如果法律賦予某個民事主體以「壟斷權」,本質上會與現代民法的平等原則相悖的。所以壟斷權不具有民事權利(私權)的性質,而可能帶有公權力的特點,比如煙草專賣權、鐵路專營權、電信專營權等,當然這種特權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只會越來越少了。而知識產權顯然不同於上述「壟斷權」 [1],它凝結著發明人、作者等智力成果創造著的勞動,無疑是一項民事權利。
既然如此,如果有人仍然堅持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壟斷權的話,必然是有其另外的用意的:那就是有意無意地將「知識產權」與「壟斷」劃上了等號,使得知識產權多少帶上了點「壟斷」和「特權」的「原罪」。從知識產權脫胎於封建壟斷特權的歷史看來,這種觀點多少也是情有可原的,但是如果死守著歷史的沉渣,而看不清事物的發展軌跡,認識不到知識產權從壟斷權(特權)到財產權(私權)的演進,顯然是迂腐和糊塗的,其結論也是靠不住的。
1623年制定的英國《壟斷法規》確實是把專利權視為壟斷權,並作為廢除壟斷特權的例外而保存下來的。但是透過歷史的表象,我們可以看到,西方社會向資本主義制度過渡的進程中,個人權利也逐步地得到重視與保護,《壟斷法規》實際上在廢除了大量壟斷特權的同時,使專利權向私有財產權演化。「它規定了發明專利權的主體、客體、可以取得專利的發明主題、取得專利的條件、專利有效期,等等,為後來所有國家的專利立法劃出了一個基本范圍,其中的許多原則和定義一直沿用至今」[2]。這是知識產權從壟斷權過渡到財產權的第一步。而「在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以後編纂的新的民事法律中,知識產權就被確定了新的地位,因為人類的智力活動製造的是思想產物,與其他勞動產品一樣,同樣能夠獲得相應的財產權利(PROPERTY)」[3],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民法原則同樣適用於知識產權。《美國憲法》第1條第8款第8項就明文規定:「國會應有權……通過保障作者與發明人對其相應作品與發明在限定期限內擁有專有權的方式來促進科學與實用藝術的發展。」[4]值得指出的是,1787年的美國憲法是用「專有權(EXCLUSIVE RIGHT)」(或者翻譯為「排他權」)而不再以「壟斷權(MONOPOLY)」來稱謂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的,這就意味著人們開始意識到專利權與經濟領域的壟斷或壟斷權是不同的[5],而「排他權」正好說明了專利權作為一種對世性的財產權的法律屬性。
有外國學者認為:授予專利壟斷權以褒獎那些掌握著對社會有益的技藝的人,與認識到所授予的壟斷權力固有的對自由競爭的不利影響之間,存在著緊張的對立,這個問題在400多年前的歐洲中世紀就已經存在了[6]。也就是說,知識產權與反壟斷之間的對立自有專利壟斷權至今一直沒有停止過。筆者不以為然。歐洲早期的專利壟斷權主要與商業貿易有關,而與技術進步沒有多大聯系,確實屬於一種壟斷經營的特權,與現代知識產權根本不能同日而語。如果說這個時候專利壟斷權與反對壟斷之間確實存在著對立的話,那麼這種對立完全是一種反對封建壟斷特權的斗爭,其目的和結果並不是否定和放棄專利權,而恰恰是為建立一種平等的財產權(私權)做出了努力和貢獻,其結晶就是《壟斷法規》這部具有現代意義的專利法的誕生。如果把當年的專利壟斷權與後來的知識產權混為一談,並且把當年的專利壟斷權與反壟斷特權之間的斗爭和後來的知識產權與反壟斷之間的關系視為同一種性質的問題,就頗有「關公戰秦瓊」的味道了。
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雖然是由國家授予的權利,但這並不影響其成為一種民事權利而受私法的調整,何況有些知識產權也並非需要國家授權才能產生。而近代私法的特色在於首先承認所有的人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對個人自由和財產的保護成為法律的首要目標,「所有權神聖」成為私法的基本原則。私有財產是自由的體現,維護財產權是社會的首要目標。財產權不僅成為近現代憲政民主的基石,也是社會公正的前提和保障。當然,當歷史跨入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時候,西方經濟領域因壟斷而產生的經濟危機使國家干預政策取代了自由放任主義,國家干預首先導致了包括反壟斷法(1890年謝爾曼法)在內的社會立法的大量產生,國家權力的觸角伸向社會和經濟的每一個角落。與此相對應,當代西方的民事立法呈現私法公法化的趨勢,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則得到修正,「所有權神聖」原則在當代受到沖擊。德國學者基爾克發展了「禁止權利濫用」的法理[7],反映在立法上,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第153條第3項規定:「所有權負有義務,於其行使應同時有益於社會公益。」但是,無論是社會立法的出現,還是私法公法化的趨勢,都並不意味著個人自由和權利的喪失。在社會公益和個人權利之間,並不存在孰優孰劣的問題,無須在兩者之間選擇一種標准,關鍵是要達到私人利益和公眾利益的一種平衡。而作為私法的財產權法(包括知識產權法)與作為公法的反壟斷法,兩者在價值取向上也並不存在著根本的對立,前者在強調個人權利的時候並沒有忘記社會利益,後者在注重社會公益的同時也不應該損害個人利益。所以,即便一定要說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之間存在著某種沖突的話,其性質也是完全與當年反對專利壟斷特權的斗爭不相同的,最多不過是兩者的立法宗旨和價值取向上的差異而已,但並不因此導致兩者的矛盾或對立。
但是,順著知識產權是壟斷權的思路,有學者論述道:「知識產權本身作為一種合法的壟斷權,……它一般是作為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而存在的。」[8]這個結論如果放在1623年《壟斷法規》的背景下,或許沒有什麼問題,但是如果放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和現代反壟斷法的背景下,就令人難以苟同了。因為這個結論的前提就是「作為私權的知識產權和為保護社會公益的而設的反壟斷法之間是存在沖突的」,「知識產權本身雖然是合法的壟斷權,但它畢竟在一定范圍內限制了競爭。」[9]
這里先不討論知識產權本身是否限制了競爭,按照上述觀點,知識產權制度似乎是反壟斷法「恩賜」的結果。但是,只要我們認真找尋一下歷史的邏輯就會發現,專利權等知識產權作為一項財產權利雖然其產生遠遠落後於其他財產權,但起碼西方國家在完成資產階級革命後的18世紀末19世紀初都建立起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從1623年英國制定《壟斷法規》開始,1709年英國誕生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安娜法,1804年法國頒布的《拿破崙法典》第一次肯定了商標權應與其他財產權一樣受到保護。[10]而作為現代反壟斷法鼻祖的美國《謝爾曼法》則是在19世紀末期才產生的。如果說知識產權是作為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而存在的話,在尚不存在反壟斷法的17、18、19世紀里,知識產權制度又是以何形式存在的呢?顯然這種觀點難以自圓其說。
再者,在西方法律制度由「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轉化的背景下產生了現代反壟斷法,同時近代民法(財產法)確認的「所有權至上」原則也受到了沖擊和限制,盡管如此,大陸法系的物權法和英美法系的財產法並沒有因此而廢棄,各國知識產權制度更是不斷地發展和完善,對此如果按照「知識產權是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的邏輯來解釋的話,「所有權」也應該是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但這種觀點顯然難以令人接受。所有權當然不可能成為反壟斷的對象,同樣知識產權也不能成為反壟斷的目標,所謂「除外」的論調是把本屬於必然的、一般的情形卻當成偶然的、特殊的事件了,彷彿反壟斷法成了普遍適用的法律,而知識產權法甚至所有財產法都成為一種例外了。
還有,從我國對私有財產法律保護的歷史來看,改革開放初期,為了要引進技術,要促進科技的進展,「作為開始嘗試私產的界定及保障,卻選上了最難的一樣入手——抽象的新知識專利資產」,「在 1980 年 1 月決定了要保障發明專利權」[11]。 4 年多之後,經過 44 次的修改,專利法在 1984 年 3 月 12 日通過,在 1985 年 4 月 1 日施行。以後又陸續頒布了商標法、著作權法,在短短十幾年裡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而反壟斷法時至今日還未出台,那麼,知識產權怎麼會成了尚不存在的法律的「適用除外」了呢?
其實作為保護個人權利的財產法(包括知識產權法)與以維護社會公益為目標的反壟斷法是兩個並行不悖的法律部門,並不相互沖突與抵觸,也不是什麼「例外」或「除外」。雖然反壟斷法被稱為「自由企業大憲章」,但並不能否定和代替財產法的效力和作用;個人財產權利雖然必須受到社會利益的限制,但是社會利益最終是存在於個人生活之中的,沒有對私人財產的保護,實現社會利益也是不可能的。
事實上,當代「財產法仍如頑固的自由主義壁壘,抵禦著社會法律思想的沖擊,並且迫使其在城門口安營紮寨。」[12]而對於中國這樣一個私人權利本來就沒有得到很大的重視和保護的國度,在發展市場經濟的時代背景下,尤其值得我們精心培育與呵護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各種「私權」,而不要輕易地給它們扣上「壟斷」的帽子,使它們背上沉重的「十字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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