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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式

發布時間: 2021-01-22 02:17:52

❶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幾種

❷ 國有土地出讓方式有哪些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途徑有:出讓、劃撥、轉讓

❸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哪些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有劃撥和出讓兩種方法。 1、劃撥。用地單位的項目如果符合《劃版撥用地目錄》的要權求,可以通過縣政府審批無償劃撥獲得劃撥土地使用權。這種使用權只有使用權,無權處分,轉讓土地。 2、出讓。出讓有招拍掛出讓和協議出讓兩種。現在國家要求經營性用地一律招拍掛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已經很少了。具體出讓方法可以參考國土資源部【2008】 35號令

❹ 哪些情形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根據《物權法》第137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內、《國土資源部容 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78號)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等規定,以下情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供應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

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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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程序

❺ 如何以招投標方式取得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政府出讓土地有協議出讓和公開出讓兩大類。
公開出讓則分招標、拍賣和掛牌三種方式。
如果是以招標方式的,裡面有詳細的須知文件,根據文件做就可以了。
政府出讓土地的方式由政府確定,不會由用地者自行決定的。

❻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出讓范圍


《規定》明確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上述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掛牌出讓是廣東、江蘇和重慶等地在招標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實踐中創新出來的,掛牌出讓綜合體現了招標、拍賣和協議方式的優點,並同樣是具有公開、公平、公正特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重要方式,尤其適用於當前我國土地市場現狀,具有招標、拍賣不具備的優勢:一是掛牌時間長,且允許多次報價,有利於投資者理性決策和競爭;二是操作簡便,便於開展;三是有利於土地有形市場的形成和運作。為此,《規定》將掛牌出讓與招標拍賣方式並列,將掛牌出讓作為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重要補充,對掛牌出讓的適用范圍、程序等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考慮到在掛牌截止時有可能出現眾多競價人競相競價的情況,為了實現土地效益的最大化,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第19條規定:「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要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由出價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權。」

❼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有哪幾種方式出讓年限如何規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或協議方式進行。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和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行為。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各類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分別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出讓年限按照合同約定的交付土地之日算起。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和出讓年限如下圖所示。

國土資源管理實用手冊

❽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採取哪三種方式

我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採取三種方式,分別是哪三種呢?

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北京市有關法規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一般有以下三種方式:

1.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2.招標出讓 招標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發出投標邀請,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以書面形式投標,競投該宗土地的使用權,招標小組通過對標書的評判,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讓方式。

3.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託的拍賣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意受讓人到場,就擬出讓地塊公開叫價競投,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讓方式。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5-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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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版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權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協議、招標、拍賣。

如有單位和個人對列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內的某個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前向有關部門提出用地預申請,並承諾願意支付的土地價格。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為其承諾的土地價格和條件可以接受的,應當根據土地出讓計劃和土地市場情況,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並通知提出該宗用地預申請的單位或個人參加。提出用地預申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參加該宗地競投或競買,且報價不得低於其承諾的土地價格。

❿ 國有土地出讓方式有哪些

基本方式有以下幾種:


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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