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林地所有權征怎麼補
1. 農村集體林地被征九年未開發集體可否收回所有權及經營權
可以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2. 林地所有權問題
林地所有權是歸村民小組所有,不歸個人所有。個人擁有的權利只有林地使用權,如果是徵用林地,應該辦理了征佔用林地手續,並且已經給予了林地所有權人林地補償。而且這個林地已經不是林地了,應該是建設用地或建設用地或工業用地,所有權應該屬於所有了吧。
林地所有權應該是或集體。林地所有權:是指所有者對林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主體是和集體。林地使用權:是指所有人根據林地的特徵(性質)進行利用的權利。主體是、集體和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規定,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全民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十一條規定,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的國有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使用權證,確認草原使用權。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並負責保護管理。集體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核發所有權證,確認草原所有權。依法改變草原權屬的,應當辦理草原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3. 林木所有權永久是個人的林地的補償款歸誰所有
林地的補償款由該林地所屬村委會集體和該林地具體承包人所有。
法律規定,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故此,集體經濟組織自當有權進行分配。但是,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的前提是集體經濟組織對被征地農戶進行統一安置。而且在法律對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有規定的,所作分配方案不得與法律規定相抵觸,否則可依法訴請撤銷。當然,集體經濟組織形成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決議,應當按照《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概言之,集體經濟組織所作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無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必須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地方法規中,《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當將不低於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用於發展生產、自謀生活出路。」該條例第二款規定:「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為征地區片價補償標準的92%,支付給村集體的征地補償費為區片地價的8%。」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五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
《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第(四條)規定:「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因此,在集體經濟組織對被征地農戶進行統一安置之下,林地被徵收所得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組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合法有效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4. 如何有效處理林權林地糾紛,在處理是的相關政策和法律依據有那些。
你好,首先要搞清楚權屬糾紛雙方當事人,有以下幾種情況由相關政府進行確權:1、如果是同一集體內部個人與個人或個人與本集體的權屬糾紛,當事人應向當地鄉鎮政府提出確權申請,由當地鄉鎮政府負責調解,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由鄉鎮政府作出確權決定;2、如果是同一鄉鎮內集體與集體發生的權屬糾紛,當事人(需是法定代表人)向當地鄉鎮政府提出確權申請,當地鄉鎮政府組織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由當地鄉鎮政府提出調處意見呈報縣級人民政府進行確權;3、同一縣(區)內跨鄉鎮發生的集體與集體的權屬糾紛案件,由當事人直接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確權申請,然後由縣級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調處,縣級有關主管職能部門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進行確權;4、其他的跨縣、跨市、跨省的案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申請,由有處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進行確權。
處理林地林木權屬糾紛的有關法律依據:《土地法》第十六條、《森林法》第十七條、《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林業部令第10號)以各省市自治區出台的有關處理權屬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等。
5. 林權證丟失怎麼辦 林權證怎麼補辦
可以到原林權登記機關申請更正或者補辦。
根據《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專管理辦法》:
第十屬七條發現林權證錯、漏登記的或者遺失、損壞的,有關林權權利人可以到原林權登記機關申請更正或者補辦。
除非在法定情形下,林業局是不能擅自撤銷或是不予補辦林權。如不慎遺失或損毀,需要補辦的須遵循以下方法:
向林業主管機關提出補辦申請。
補辦申請需要資料包括:
①、 補辦的申請;
②、 小組證明;
③、 村委會證明;
④、 許諾書(許諾書的內容包括:許諾人基本情況,林權證遺失經歷,並保證林權證確實遺失,只承認補發的林權證的效力,如遺失的林權證找回,仍視為廢證處理。
⑤、 自己身份證復印件。
2.林業主管部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核發新證,並公告原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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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有關程序,對國家所有的或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並登記造冊,發放的證書。
6. 農村集體林地權屬問題
不需要,自留地來的矛盾都是侵權引源起,自留地早已與分配時就已經完成確權行為,村裡應有原始分地記錄,如發生矛盾,調取自留地分配原始記錄,都有尺寸位置的詳細說明,對方是否侵權一目瞭然,所以不需要再次確權。
如發生在兄弟姊妹內部的侵權行為,在沒有內部劃分清楚的情況下,或者申請村裡相關部門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只要是站在公正處理的角度,情況都可以推理清楚。
自留地確權一般是村集體統一申請確權,政府和法院都不會受理單個村民自留地確權(法律沒有規定單個村民確權條例,因為在分自留地時已經由土地管理部門按大家庭成員合計田畝確權好了,並且都登記造冊,所以原則上不再受理細部劃分的確權申請,如果受理了是因為辦事員不懂政策法規,所以也不會有結果,遙遙無期。),但是政府和法院都可以判斷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並做出公正裁決(前提是案宗處理人員是否公正)。
7. 農村林地糾紛怎麼處理
盡快向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調處,確定土地權屬。
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8. 關於農村林權的面積少報怎麼補回
你說的問題有點離譜了,林權證上不可能沒有地名和四至界線的,真沒有這內容的話,這證就有問題了。如果情況屬實、無糾紛的話,找當地林業站或林權管理服務中心即可辦理。
9. 我家的林地被別人辦理 了《林權證》,我該怎麼辦
首先要有證據證明林地的承包關系,以確定林地為自己所享有。然後,才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主張撤銷林權證。從而真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第七條 尚未取得林權證的,下列證據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一)土地改革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證;
(二)土地改革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不發證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冊;
(三)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議、贈送憑證及附圖;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
(五)對同一起林權爭議有數次處理協議或者決定的,以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終決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後一次決定為依據;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第八條 土地改革後至林權爭議發生時,下列證據可以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參考依據:
(1)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時,該單位的總體設計書所確定的經營管理范圍及附圖;(2)土地改革、合作化時期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3)能夠准確反映林木、林地經營管理狀況的有關憑證;
(4)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能夠確定林木、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第九條 土地改革前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憑證,不得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或者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土地改革後營造的林木,按照「誰造林、誰管護、權屬歸誰所有」的原則確定其權屬,但明知林地權屬有爭議而搶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0. 林權發證為何將林地所有權全部填寫為村集體
我國土地的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所以在我國土地的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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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