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人是不是產權人
⑴ 房產證上的權利人與權屬人是什麼意思
房屋權來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自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權屬人是指房屋所有權的主人。
房屋產權主體的消滅。如房屋所有權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終止而導致房產成為無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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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的相關規定:
1、房屋所有權的客體是具有一定結構、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單指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毀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為房屋所有權的客體。
2、房屋所有權與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權的分離。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更,土地的使用權也隨之發生變更,反之亦然。
3、房屋所有權可以轉讓,但受到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制約。由於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不可分離,因而,凡不可轉讓使用權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權不能轉讓;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會導致土地上房屋的轉讓的無效。
⑵ 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與共有人有何區別
房屋共有人是指在法律上共同擁有房屋相關義務和權利的人。共有房屋一般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所謂「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共有的房屋共享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共享權利和承擔義務。房屋共有權保障共有人的權利。房屋共有人享有的權利如下:1. 處分自己份額權房產共有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共同共有房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換而言之,在共同共有關系存在期間,部分共有人無權擅自處分共有房產。2. 要求分出自己份額權。對於共同共有房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分割;無協議的應對共同共有房產進行等分。鑒於房產不可任意分割,故多採用折價進行分割。3. 對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額享有優先購買權。在共同共有房產分割畢後,一部分房產所有人需要出賣其所有房產的,如果該部分房產作為未分割前共同房產的一個整體或配套使用,那麼,另一部分房產所有人享有優先的購買權。
⑶ 房屋產權和房屋所有權有什麼不同點
房屋產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如下:
1、房地產權證其實就是既能證明具備房屋所有權,又能證明具備土地使用權,而房屋所有權證則是只能證明擁有房屋的所有權,而不能證明對土地使用權。這是兩個證件最主要的區別。
2、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是在房產管理部門,而辦理房地產權證的則是要具有管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部門。
3、房屋產權的使用權有時間限制,而房屋所有權屬於私人財產權的一種,使用時間是永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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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的概述
1、佔有:是產權人對其房屋事實上的控制權;佔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佔有,就談不上所有權。然而佔有並非就是所有,因為佔有分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善意佔有與非善意佔有。
2、使用:是產權人按照房產的性能,作用對房屋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無損於房屋的本質。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經濟性能和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產權人收取房產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為合夥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是產權人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對房產進行處置的權利。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售、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處分權是房屋產權的核心,是房屋產權最根本的權利。處分權一般只能由房屋產權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5、期限: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其中,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房屋所有權是一種絕對權,即權利人不需要他人積極行為的協助就可以直接實現自己的權力。
此外,房屋所有權可以設立抵押權,但不能設立質權,因為根據物權法定原則,能設定權利質權的只有票據等有價證券,股票,股份和知識產權與一般債權這三種權利。
特點
1、房屋所有權的客體是具有一定結構、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單指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毀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為房屋所有權的客體。
2、房屋所有權與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權的分離。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更,土地的使用權也隨之發生變更,反之亦然。
3、國家所有的房屋廣泛實行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國家享有所有權、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享有使用權。
4、房屋所有權可以轉讓,但受到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制約。由於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不可分離,因而,凡不可轉讓使用權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權不能轉讓;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會導致土地上房屋的轉讓的無效。
5、房屋所有權的設立與移轉,需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不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不發生確定房屋所有權或移轉房屋所有權的效力。
⑷ 房產證上的原產權人是什麼意思
房產證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各地必須使用建設部統一製作的房屋權屬證書,其他部門和單位製作的類似證書均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房產證上只有房屋所有權人,或稱權屬人,或者有共有人。並不會登記原產權人。
⑸ 房屋戶主和產權所有人的區別
1、性質不同。
產權人所有人,即代表產權所有人(也就是產權擁有者),法律上認定的是財產(動產與不動產)登記的合法擁有者。房屋戶主指的是「房屋所有人」。
2、權利不同。
產權人包括擁有房屋一切權利,同時還包含房屋地契的權利,而房屋戶主只有房屋擁有權,沒有地契權利。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產權證上為一人,也應該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3、戶口關聯性不同。
產權人可以既是戶主又是房屋產權擁有者,也可以不是戶主,卻是房屋產權擁有者。而戶主只能是戶主。打個比方,如果戶主改成你的女兒,產權還是你的,房管局網上還是顯示是你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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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人和共有權人:
房地產權證上的共有權人是房產證上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產權人的意思。法律上共有權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1、共同共有。
這僅存在於法律規定的少數情況。如夫妻共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遺產為分割前繼承人共有。這幾種情況下,出售物業需要所有共有人同意。
2、按份共有。
除了共同共有的幾種情況外,都屬於按份共有的情況。如A和B共有一物業,兩人各佔50%的份額的份額,兩人可以分別轉讓其各自的份額。
⑹ 如何認定房屋產權人
依據下列規則確認不動產物權的歸屬:
一、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的最直接辦法是依據登記記載。通過登記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轉移、變更的情況向公眾予以公開,使公眾了解某項不動產上所形成的物權狀態。登記制度對於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和維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的作用在於,確定物權的歸屬,解決物權的沖突和保護交易安全。
二、區分登記的效力與合同的效力,不能機械地理解登記在所有權轉移過程中的效力。實踐中,很多人常常混淆了合同的效力與登記的效力的區別。甚至有人認為,合同,就是確定不動產物權的依據,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確地表明了不動產的所有人到底是誰,說白了,就是看合同確定所有人。對於不動產物權,登記記載是最直接確定物權所有人的方法,而非雙方之間合法生效的合同,合同,僅是債權的依據,而非物權。
三、在同一不動產上存在多項權利時,應按照下列規則區分各項權利的先後。如果同一不動產之上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內容相互矛盾的物權時,首先,所有權人的權利要優先於抵押權人;所有權、抵押權作為物權優先於因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債權。其次,登記的權利應優先於未登記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⑺ 房屋的產權人和共有人有什麼區別
產權人∶指對財產擁有所有權的人,可以是一人或者多人。
產權共有人∶是指多人對某一財產共同擁有所有權。
一、權益不同∶
1、產權是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力,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
2、房屋共有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承擔義務不同∶
房屋共有人∶
1、共有房屋一般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所謂「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共有的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
2、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房屋共有權保障共有人的權利。
房屋產權人∶
1、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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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房屋共有權證》的條件:
1、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法繼承人同時繼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所繼承的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2、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同時出資購買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 即按出資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⑻ 怎麼能在房產局查出房屋所有權人
如果有對本人或家庭名下房產信息進行查詢的需求,市國土房產局可提供查詢結果證明。
使用居民身份證查詢房屋登記信息,要求在房屋登記時使用的是該居民身份證姓名和證件號(包括二代證和一代證自然升位)。
對於使用非居民身份證(如軍官證、護照等)進行房屋登記或身份證號重號、錯號,同一姓名存在居民身份證和居民身份證以外的其他身份證件,查詢結果超過5條,電腦系統無法自動判斷房屋是否已過戶或已拆除等情形,系統將不列印具體查詢結果,提示到查檔窗口查詢。
值得注意的是,嚴禁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查詢他人信息,嚴禁將查詢結果非法傳播或用於不當目的。凡違規查詢的,由違規查詢人承擔一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