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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繼承法

發布時間: 2021-01-21 20:32:45

① 對著作權的繼承的規定是什麼

著作財產權的繼承我國《繼承法》第3條明確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列入可繼承的公民遺產之內。《著作權法》第19條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公民享有的著作財產權通過繼承轉移的方式有:遺贈撫養協議、遺囑繼承、遺贈、法定繼承。繼承人繼承著作權的方式可以是共有,也可以折價後分割價款,或估價後由著作權繼承者給其他繼承人相應補償。

如著作權人死後,無人繼承著作權或無受遺贈人接受著作權遺贈的,如果死者是國家職工或無業人員,其著作權歸國家所有;死者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其著作權歸所在的集體組織所有。

著作人身權的繼承人保護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人身權的一般原則是著作人身權由作者永久保護。繼承人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人身權,而只能繼承保護這些權利不受侵犯的消極的禁止權。其中發表權具有著作人身權和財產產權雙重屬性,對發表權的繼承應與其他著作人身權有所差異。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0條對作者死亡後的著作人身權保護作如下規定:對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當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時,則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也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時間限制,但其屬於人身權,不能繼承、轉讓,作者死亡後,誰來保護這些權利不被侵犯呢?《著作權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後著作權的承受我國《著作權法》第19條第2款規定: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法人或非法人變更、終止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由國家享有。國家享有的著作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

② 如何繼受取得著作權,著作權繼承應注意什麼

你好,
著作權繼受取得有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合同取得等情況
一、如何繼受取得著作權
1、因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而取得著作權。只能取得著作財產權。
2、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權。
(1)依委託合同取得著作權。「受委託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如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委託人享有,委託人即成為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權人」。
(2)著作權的轉讓。著作權人可將其享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著作財產權的受讓人也是著作權的主體。
3、著作權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國家因以下原因而成為特殊權利主體:
(1)購買著作權。即國家出於某種特殊的需要,從著作權人那裡購買著作權,從而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
(2)接受贈送。即作者將其受保護的作品贈送給國家,國家接受其贈送而成為。
(3)依法律規定。即法律規定某一作品在受保護有效期限內,著作權由國家行使。
二、著作權繼承應注意什麼
作者去世後,繼承人或第三人可根據作者的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或法定繼承的規定取得著作權,成為著作權主體。一般而言,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可以繼承,人身權利不能繼承。但是,對於死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繼承人能否行使發表權以及能否享有遺作的著作權的問題,各國規定不一。大多數國家著作權法均規定,凡作者生前未發表也未在遺囑中明確是否發表的,遺作的發表權可由作者的繼承人行使。對於遺作的著作權,多數英美法系國家規定可由繼承人行使,遺作的有效期為作品發表之日起若干年,如英國《著作權法》第95條的規定。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遺囑執行、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行使遺作的發表權,但是只能享有作品的用益權。如法國《著作權法》第19條、21條的規定。
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一般而言,繼承人對著作權的繼承,主要是繼承作者死亡後剩餘的有效期間的著作財產權。在作者死亡至著作權有效期屆滿這段時間內,繼承人可以享有原作者的著作財產權。因此,我國《著作權法》第19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10條第1款第5項至第17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據此,因繼承而取得著作權財產權的人,能成為著作權法律關系的主體。
關於著作權的繼承,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後,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7遺贈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根據《繼承法》第32條的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在此作了特殊規定,顯然是為了維護其他合作作者的利益。其他合作作者所取得的這部分財產權利,屬於其共同財產。
2、繼承人一般不能繼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權,但有責任對其進行保護。《著作權法》規定,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3、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如果作者生前明確表示不得發表,則在該作品的保護期內不得發表。作者死亡後,他人不得刪除更改其在作品上的署名。未經作者授權,他人亦不得行使作品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19條第2款的規定,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作者變更、終止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這里未提到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問題。筆者認為,上述權利也應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來保護,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的要求。

軟體著作權可以怎樣繼承

軟體著作權可以繼承嗎?
如果軟體著作權是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之內的,那麼是可以繼承的,但是如果沒有符合條件的法定繼承人,那麼就會歸國家所有,一般對於發明人發明的自己軟體作品是具有軟體著作權的。
軟體著作權可以繼承嗎?
一、軟體著作權可以繼承嗎?
1.在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當中有具體的相關規定指出,對於發明人發明了自己的軟體作品,那麼該發明人就有對自己的軟體作品具有專屬的軟體著作權,發明人在死亡之後,根據繼承法當中的相關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間之內,符合軟體著作權繼承的繼承人可以對其進行繼承。在我國的繼承法當中還規定,如果軟體著作權不是屬於個人的,而是屬於其他法人或者一些相關的組織的,那麼在所屬的法人或者相關組織對於軟體的著作權進行變更或者終結之後,相關的軟體著作權就要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之內由其他符合條件的法人或者相關組織進行繼承,如果沒有符合條件的法人或者相關組織,那麼該軟體著作權就會由國家享有。
2.在對軟體著作權的繼承過程當中,要了解軟體著作權的相關限制。
(1)首先,第一個是關於軟體著作權的時間限制。
對於軟體的開發者而言,法律上面是可以對其身份進行保護的,並且保護的時間是不受限制的。但是對於軟體著作權的其他權利來說,在法律上面的保護時間就要受到限制,一般來說,時間限制是25年,在軟體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的時間限制到達之前,軟體著作權的擁有人可以去相關的登記組織來進行申請,申請對軟體著作權進行保護的延期,但是延期有一點也是需要注意的,只能申請一次,也就是說,軟體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的保護期限最長為50年,不可以超過這個期限。
(2)第二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之內,因為一些社會公益的活動,比如說課堂的教學或者是科學上面的研究,需要對軟體進行復制使用的,可以不經過軟體著作權人的同意對軟體進行少量的復制,並且還可以不對軟體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是如果是出於商業性的目的來對軟體進行復制,在法律上面是不允許的。
(3)軟體著作權人不可以違反法律做一些有害公眾利益的事情,擁有軟體著作權必須要從事一些正規的活動,不可以是違法活動。
(4)對於擁有軟體復製品的擁有人,如果出於自身的現實情況需要,並且符合法律法規,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可以不經過軟體著作權人的同意,對軟體進行安裝,也可以對軟體進行復制或者是其他的一些修改等等。
綜上所述,結合以上提到的相關情況,那麼如果軟體著作權仍然是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內的,而且還有符合條件的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那麼是可以繼承的,如果沒有法定繼承人,那麼該軟體著作權就會歸國家所有。

④ 著作權繼承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一、著作權繼承是繼承人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即作者生前及死亡後50年之內,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作品使用權、發表、復制、發行作品的權利和獲得稿酬權。、
二、繼承特點
1,絕對權。著作權繼承不能變更登記,而且也沒有交付。
2,雙權利人。在繼承完成後,著作權的所有權人成為了兩個人,一個是著作人身權的所有權人,即作者;一個是著作財產權的所有權人,即繼承人。
3,限制繼承。繼承人卻不能任意修改繼承的作品。比如,繼承人不能把一篇文章中的某個段落刪除,也不能將幾篇文章重新組合。因為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修改權和保持作品完整權屬於著作人身權,繼承人繼承的只是財產權。
三、繼承注意問題
1、著作權,可繼承的,只限於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這一規定表明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享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內,可以由著作權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和公民個人所有的其他合法財產一樣,在公民死亡後,即成為公民個人遺產的組成部分,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2、著作權在繼承時一般不宜分割。
著作權與一般財產權有很大區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不可分。如一部稿子只有通過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等權利的行使,才會得到稿酬和其他經濟利益。所以菱權是一個整體,在作為遺產繼承時,不宜進行分割。如繼承人為兩人或數人,繼承著作權時,可以採用折價、共有、給予補償等方式處理。
3、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利一般不能繼承。
依照法律規定,著作權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有權利或義務保護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三項人身權利在作者死後不得侵犯,其目的在於保護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利在作者死後不受他人侵犯,這是一項消極權能,並不是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帶來什麼積極利益,所以說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三項著作人身權能不存在繼承問題。著作權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五十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這一規定表明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品時,有權自主地決定是否發表作者的遺作,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表遺作;同時,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已實際取得了遺作的發表權,所以我們認為,著作權中的發表權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由作者的合法繼承人繼承。
4、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後,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根據《繼承法》第32條的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在此作了特殊規定,顯然是為了維護其他合作作者的利益。其他合作作者所取得的這部分財產權利,屬於其共同財產。
5、繼承人一般不能繼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權,但有責任對其進行保護。《著作權法》規定,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6、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如果作者生前明確表示不得發表,則在該作品的保護期內不得發表。作者死亡後,他人不得刪除更改其在作品上的署名。未經作者授權,他人亦不得行使作品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如果按照以上規定都找不到繼承人,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第19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這一規定表明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享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內,可以由著作權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
根據《著作權法》第19條第2款的規定,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作者變更、終止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這里未提到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問題。
望採納!!!

⑤ 著作權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如果著作權屬於公民,其著作權中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限是其終生加上死後的50年,因此,當公民死亡後,必然發生著作權繼承的問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公民死亡後,如果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在保護期限內,則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就是說,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屬於公民遺產的范圍,可以由其繼承人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⑥ 我的前半生的著作權糾紛

從上世紀(20世紀)60年代開始,《我的前半生》一書一直由群眾出版社出版,2007年9月,由於種種原因溥儀的胞弟溥任將其著作權轉交給同心出版社,從而引發著作權糾紛。群眾出版社認為溥任沒有授權資格,並向北京西城法院提出「無主財產」的申請。
觀點一:著作權歸溥任
支持溥任有繼承權的主要論據是溥任和溥儀有血緣關系,有優先繼承的資格。同心出版社的代理律師付明德表示,著作權繼承是財產繼承的一部分,溥任作為其財產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在第一繼承人李淑賢已經去世,且該書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限之內,所以溥任應享有該書著作權的繼承權。
觀點二:反對「皇族繼承」
反對方的主要論點則來自《繼承法》中遺產轉移的解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郭壽康認為,溥儀死後,其財產已經轉移到第一順序繼承人李淑賢手裡,李淑賢死後繼承人順序也應該按照她的順序轉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張俊浩也認為,《繼承法》所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非常清楚,是封閉式的規定,不存在其他的侄子、外甥、小叔子的范圍。人大研究生院副院長劉春田則否認了「皇族繼承」的說法。他認為「我國早結束了封建帝制,沒了皇帝,也就沒了皇族。不存在皇族繼承的問題。新中國成立後溥儀就變成新中國的公民,他適用新中國的所有的法律,沒有特權。」
觀點三:國家所有
人大法學院李琛表示,「如果真的是無人繼承,我認為應歸為國有」。她認為,從《著作權法》的表述來看,只是規定了財產在無人繼承的情況下,歸國家所有。對自然人的作品沒有更具體的規定,這給我們留下了解釋空間,那就是可以讓它進入公有領域。也就是說,在還有與別人合作的合同期限外,誰都可以出版。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我的前半生》一書著作權已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歸溥儀所有。李淑賢作為溥儀的妻子及唯一法定繼承人,生前未對該書的著作財產權進行處分,李淑賢去世後也沒有繼承人。至於溥儀的侄女金靄玲女士要求該書的著作權歸自己所有的訴求,法院以「金靄玲並不是李淑賢的遺產繼承人……於法無據」駁回,此後,金靄玲也沒有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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