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
不可以來。宅基地使用權人源發生變化的,應在合同生效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個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農戶在建房竣工驗收合格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在合同生效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給予警告,並可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不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給予警告,並可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
② 宅基地使用證與房屋所有權證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每戶專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第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要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因此宅基地只能是農村村民所有的,是分配所有,不能轉讓只能由合法的人村民繼承,規模大小也受到政府部門的限制,而房屋所有權證是可以繼承和轉讓的。
③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可以分開轉讓嗎
宅基地上面的房屋與宅基地是並存的,沒法分開。另外房屋所有權還有另一種情形,即僅僅涉及建築材料,這可以隨便買賣
④ 宅基地使用證與房屋所有權證的關系是什麼,當二者不一致應當如何確認房屋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據法律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對宅基地擁有的是使用權,對在宅基地上面建造的房屋具有所有權。宅基地使用證是農民對宅基地的使用權的憑證,房屋所有權證是農民對自己房屋所有權的憑證。宅基地使用證與房屋所有權證密不可分,只有當農民同時擁有兩個證書的時候,他在具有對房屋完整的權利。缺少其中任何一個都不可以。當兩者不一致的時候,宅基地使用權證持有人享有對宅基地的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憑證持有人對房屋享有所有權,但是兩者都不是完整的權利,因為當房屋所有權因出賣、互易、贈予、繼承而轉移時,該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一起轉歸新房主。而當兩個憑證不屬於同一個人的時候,就無法對房屋進行轉讓。
⑤ 不動產登記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不是一個人怎麼辦
我國法律確定了房地產權利不可分割的原則,有利於對房地產的統一管理,並有利於減少因土地和房屋分離而引起的交易中的各種糾紛。在實際生活中可能出現的房地權分割的,必須是依法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的。
但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應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這是我國《民法》長期確認的「地隨房走」原則。《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城市房屋的產權與該房屋佔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分離。」我國法律在確認「地隨房走」的原則的同時,也確認了 「房隨地走」的原則,如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該條例的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也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屬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屬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這些規定形成了究竟應釆用「房隨地走」原則還是「地隨房走」的原則的爭議。然而,無論採用哪一項原則,其中基本原則應是非常明確的,即我國立法認為房屋和土地的權利是不可分割的。
因此,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存在糾紛時,必須先確認實際的權利人才能進行不動產登記。
⑥ 宅基地使用權和其上房屋所有權的關系
宅基地與房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二者的關系具體變現在: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基礎和承載物,沒有宅基地,房屋就無法存在,因而二者在空間上是統一的,二者構成有機聯系的整體。
二者的區別在於,農民對房屋的物權是充分的,即所有權、使用權是同時享有的;但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只享有使用權,並且只能用於建造房屋,不能用作其他用途。
⑦ 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關系
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在房屋交易中經常見到的兩種權利狀態。房屋內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容面支配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分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擁有上述房屋所有權的四項權能,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予、繼承,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用權。
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予、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是房屋所有權四項基本權能之一。當你佔有該房屋之時,此房屋的風險責任隨之轉移。若此時房屋發生風險,盡管此時房屋未完成過戶登記,該風險發生的後果也由你承擔。
⑧ 宅基地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不是同一個人嗎
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房屋沒有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保持一致,連使用權都用不著強調。只有被批准宅基地的家庭才能使用宅基地,其他家庭不可以,否則涉及違法行為。你覺得有必要對房子弄什麼使用權、所有權嗎
⑨ 宅基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的關系是怎麼樣的
1,房產雖然在你母親名下,但是實在婚姻關系持續期間建造的,所以如果你母專親沒有留屬下遺囑的話,那麼分割但該是這樣的,你父親得到房屋產權的一般,你,你弟弟,你姥姥姥爺,平分剩下的一半,你主張的你曾經為建造房子出了錢和在你母親病重期間你提供了大部分的醫療費用,如果成立的話,你可以要求因盡到主要贍養義務而酌情給予多一些的遺產。2,宅基地的使用權在農村的做法一般是照戶口分配的,所以可以作為遺產分割,參照上述標准。3,戶口本上的戶主等等,與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似乎沒什麼大的關系。4,建議你直接上訴,要求法院分割你母親的遺產即可
⑩ 宅基地使用證與房屋所有權證
你提抄及的宅基地使用證和房襲產證,是在不同情形下使用以證明房屋產權人的兩種證書形式。
宅基地使用證用於農村,不屬於所有權證,但卻是能證明誰是房產主人的證據。因為農村多半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集體組織成員需要建房,就必須辦理宅基證,但是因為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因此個人對土地並沒有所有權,即便是批准建房,也僅有使用權而已,因此農村居民沒有房產證僅有宅基地使用權證,意即僅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房產證是城市居民擁有房屋產權的憑證,根據《物權法》規定,房產證上是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憑證。在城市建房,首先要獲得許可,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准建證,待房屋建成後再辦理產權證。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個人沒有所有權,但是對於地上的房產卻可擁有產權,房產證即是房屋產權人的產權憑證。
因此,城市房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分別在國土部門(土管)、房管局辦理登記;農村居民房屋,僅有宅基地使用證,在國土資源管理局辦理,一般是經過村、鄉兩級向縣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沒有房屋產權證。
希望以上分析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