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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土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1-21 16:47:06

『壹』 公司成立及解散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一、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所需條件

股東人數符合法人數:(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和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法定最低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以商品零售為主的公司法定最低資本為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法定最低資本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稱;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有哪些程序

1.進行名稱預先核准登記;

2.將注冊資本的貨幣資金部分存入指定銀行;

3.辦理資產評估和驗資手續;

4.填寫登記注冊書,制定公司章程;

5.提交登記文件、證件,受理後按約定日期領取營業執照。

三、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時需要何種文件、證件

1.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表格);

2.指定(委託)書(表格);

3.公司章程(列印一式兩份);

4.驗資證明(驗資機構出具);

5.股東資格證明:自然人身份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法人證書、社團法人證書復印件;

6.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7.經營范圍中涉及國家專項審批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有限責任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後應做些什麼工作

1.刻制公章,開設銀行帳戶;

2.持營業執照、開戶許可證、銀行入資報告單辦理劃轉資金手續;

3.辦理稅務及其它有關部門的登記注冊手續。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於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為。公司解散的事由包括:

1、約定解散: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決議解散:股東會火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合並、分立可能導致的解散;因公司分立或合並需要解散的;

4、行政解散: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護被撤銷;

5、司法解散:股東請求法院強制解散公司。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貳』 哪些情況下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收回國有土地的法定條件包括以下5種情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

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公司解散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一、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收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二、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徵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製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國土地徵收的前提是為公共利益。

三、使用處理

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自用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並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

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的,其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企業外購房屋建築物所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築物的價值的,一般應當對實際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價值相對比例)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分配;確實無法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叄』 法律是如何規定公司解散與清算問題的

國有企業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開辦單位;
聯營企業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各聯營投資主體,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母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股東大會選定的股東或董事會;
獨資企業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唯一投資人。
2、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並將其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法定解散范疇,首先應當予以解散,並在15日內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以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專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如果公司資不抵債,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清算所得的公司所有財產用於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在清算結束以後,清算組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3、依據《公司法》、《民法通則》以及《企業法》的規定,當清算主體在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長時間內不履行清算義務,或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內不盡清算責任,客觀上致使企業財產流失、貶值,或私分企業財產,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債權因此無法全部實現的,清算主體應當對此向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清算主體不盡清算之責對債權人的賠償責任,賠償因清算主體消極行為造成債權人的實際損失。
4、對於未經清算而已經被注銷的公司,其債務應如何處理呢?就法理而言,公司終止並不意味著公司清算義務和責任的完全解除。債權人可以以公司股東為被告提起訴訟,而提起訴訟的根據則在於公司股東所應承擔的清算義務。公司法第192條規定:「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由此可見,公司的清算義務是由股東承擔的,除破產清算由人民法院組織外,其他情況下,股東必須自行組織清算。在公司被強行注銷、法人資格不存的情況下,股東仍可以以其個人名義並作為民事主體履行其清算的義務。在實體上,公司被注銷後,其財產當然應分配於公司的股東,在未進行清算時,使得股東獲取了公司的財產,但卻未承擔任何公司的債務。因此,以股東為被告,要求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完全合情合理。即使在公司被注銷之後,股東並未從公司實際取得任何財產,同樣可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正是由於股東未履行清

『肆』 因公司分立發生土地轉移的是否適用相關法律規定

問:甲公司合法公開取得一宗出讓土地。不久,公司發生分立,由甲公司分立出一個新公司乙公司。按照分立協議,土地歸乙公司。但是當甲乙公司到登記機關辦理轉移登記時,登記機關卻以甲公司土地投資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25%不能轉移為由,不予以辦理變更登記。請問因公司分立導致土地轉移的是否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此類登記時,是否需要當事人提供投資已達25%的投資額度證明?

答: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但是,筆者認為,因公司分立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不應當適用該條規定。理由如下:

(1)不符合立法的宗旨。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炒賣土地。而因公司分立導致的土地使用權轉移與土地使用權的正常轉讓有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一是內容不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屬於資產的轉讓,轉讓方將土地轉讓他人後會獲得相應的對價,轉讓方的資產總額不變;而分離土地使用權不會獲得對價,資產總額因此減少。二是對股東地位的影響不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影響的只是交易雙方的資產形態,而公司分立直接影響股東的地位。在存續分立中,原公司的股東對原公司的股權將減少,相應地獲得分立出來的公司的股權;在解散分立中,原公司股東的股權因原公司的消滅而消滅,相應地獲得分立出來的公司的股權。三是法律性質不同。公司分立將產生公司人格的變化,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本質是有償交易。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都不屬於轉讓。法律條文中,轉讓與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是並列的概念。

(2)不符合常理。公司分立一般分為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派生分離)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並設立一個以上的新公司;解散分立(新設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並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土地只是公司分立時需要分割的財產之一,不應當受到限制。

(3)辦理因公司分立而產生的土地變更登記時不應當審查投資額度。《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並、分立、兼並、破產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相關協議及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沒有要求當事人提供投資額度證明。實際上,不少地方在辦理過程中也沒有規定要求提供投資額度證明。

『伍』 請問公司依法注銷過後,其公司名下的房產及土地使用權是歸股東所有嗎這屬於是產權的變更還是過戶呢謝

公司注銷以後,按規定先清償公司債務,公司清償公司債務以後,剩餘的資回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可答以由股東在解散協議上商定處理,如出售、出租、在股東之間分配等等,但必須是原來由公司擁有使用權的土地,不能是公司租用等。也就是如果是公司的資產可以歸公司股東所有,如果是公司租用的,在租用的條件變更後,必須經過原所有或使用權人同意,才能由股東續租。
分情況,可以辦理使用權的變更,因為任何人對土地沒有所有權,所以不能過戶。在土地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就可以了。

『陸』 公司分立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如何辦理登記

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並不是所有的公司分立都會導致土地使用權的轉移。公司分立一般也主要存在兩種形式,即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設分立,主要是指原公司解散,而分別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新公司的分立方式。派生分立,主要是指原公司存續,而是將其一部分分出設立為一個或數個新公司的分立方式。舉例來說,A公司分立,如果A公司解散,新設立兩個公司B、C ,這種分立屬於新設分立;如果A公司繼續存在,但是從其中分立一部分出來成立新的公司B ,這種分立就屬於派生分立。新設分立,原公司的土地需要轉移到新設立的公司名下;派生分立,如果原公司不將其土地分給新設立的公司,則不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 二是申請。新設分立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只需要新設立的公司單方申請土地登記,如果屬於派生分立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則需要存續的公司與新設立的公司雙方共同申請。雖然一般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需要當事人雙方申請,但新設分立後,原公司不再繼續存在,因此只需單方申請即可,但是派生設立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需要將土地使用權由存續公司名下轉移到新設公司名下,權利轉移的雙方同時存在,因此需要雙方申請。 三是土地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以下材料,並進行重點審查:1、新設分立,新設立的公司提起登記申請時,應當提供原公司工商注銷登記資料。雖然原公司不復存在,無法作為一方當事人申請登記,但需要當事人提交這些資料,以供土地登記機構審查綜合判斷分立之事實。2、公司分立時的財產分割協議或文件等。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分立是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原因,因此需要當事人提供財產分割協議或文件作為土地使用權轉移之證明。3、工商登記資料,主要是分立後存續的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資料或者新設的公司工商登記資料。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公司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工商登記資料相對於當事人提供的財產分割協議或文件具有更強的證明力,要求當事人提交,可以幫助土地登記機構更好的審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事實。 四是對於新設分立,土地登記機構不需要對被解散的原公司的債務是否得到有效的清償進行審查。一般來說,辦理被解散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已經清算完畢債務已經妥善處理的證明。否則債權人無法主張債權時將對土地登記機構辦理的轉移登記產生異議,對土地登記機構有可能產生法律風險。由於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除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外,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土地登記機構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後不再有此類法律風險,因此也不需要進行審查。(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登記事務處 蔡衛華)

『柒』 以個人土地使用權入股有限公司,公司解散後,土地證還能再變為個人的名稱嗎有費用嗎這次不動產登記可

需要公司的清算手續,變更會有費用

『捌』 製造型企業注銷解散 它的土地和房產如何處置

停產不注銷 稅務零復申報 只要按時年制審執照和機構代碼 月報 年報等 就不會有什麼麻煩 .第2個問題 工業用地用於商業經營 已屬違規行為 .就看你那裡執法度如何了 國土執法隊和規劃執法隊都會查處這類問題 一旦查到則歸類於違章建築進行拆除 .
可以考慮合作 找家開發商 作價入股 進行聯建 前期費用都是開發商承擔 你出地就行了.當然 這裡面同樣會涉及到土地性質變更,改變土地性質是需要補交大量出讓金 不過應該不會政府強行收回拍賣,除非你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塊好地 那麼這筆費用對於有遠見的開發商 來說並不算高.而且 他們在這個領域的關系和本領始終在你們企業之上 很多問題都可以聯手處理.

『玖』 營業執照已注銷,法人沒有變,如何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沒有納稅,是否也沒有稅務注冊。若工商局不追究稅務的事,直接注銷就可以,不會罰款的。

『拾』 公司解散財產怎麼分

公司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後,公司清算組通過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內產容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之後,確認公司現有的財產和債權大於所欠債務,並且足以償還公司全部債務的,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首先,應當支付公司清算費用,包括公司財產的評估、保管、變賣和分配等所需的費用,公告費用,清算組成員的報酬,委託注冊會計師、律師的費用,以及訴訟費用等;其次,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再次,繳納所欠稅款;最後是償還其他公司債務。在清償公司債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償還公司債務,一向沒有嚴格先後、順序之分,但是,公司財產必須能夠清償公司債務; 第二、在催告債權人申報的期限屆滿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償債務; 第三、在公司清償全部公司債務前,不得向公司股東分配公司財產。 分配公司剩餘財產 公司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後,如果公司財產還有剩餘的,清算組才能夠將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各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取得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自益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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