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出資轉移所有權
❶ 知識產權出資的權利轉移手續如何辦理
問題分類: 知識產權管理回答(2)瀏覽(480)2個回答按投票排序| 按時間排序向上0向下happyfaye:依照《公司法》第條的規定,以知識產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即到法定機構辦理知識產權的「過戶登記」,沒有辦理「過戶登記」,知識產權在法律上仍然沒有發生轉移,出資人仍然沒有完成出資。因此,以專利技術的所有權出資的,依照有關專利權轉讓和使用許可的有關法律規定,應到中國專利局辦理專利權人變更登記手續並予以公告,即將專利權從專利技術出資人一方「過戶」到新設立的公司頭上。以專利技術使用權出資的,出資合同應向中國專利局備案。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目前法律尚無相應的規定。以注冊商標所有權出資的,依照《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關於商標權轉讓及使用許可的有關規定,出資人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附送原《商標注冊證》。申請經商標局核准後,將原《商標注冊證》加註發給新設立的公司,並予以公告。以注冊商標使用權出資的,出資合同應報商標局備案,如果出資人沒有履行出資義務,即未辦理知識產權所有權轉移的有關手續,該知識產權從法律上便沒有發生轉移,這種情況下出資合同仍然有效,知識產權出資人構成對出資合同的違約,公司可追究出資人不出資的違約責任。最後,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知識產權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後,還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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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專利技術入股是否要轉移專利所有權
股指的是股票持有或員工持股,即員工成為所服務企業的股東。那麼在專利方面的入股指的又是什麼呢?專利入股後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首先,我們了解一下專利技術入股的定義:
專利技術入股是指以專利技術成果作為財產作價後,以出資入股的形式與其他形式的財產(如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等)相結合;就是說入股、融資的手段不只是說只要金錢房產,可抵押的物品,也可以通過技術,確切的說是專利,但是前提條件是這項專利能為企業帶來市場的價值,或者是本身就具備價值憑證。
以下是專利入股需要了解的一些事項,這些事項關繫到該專利是否能夠成為技術項目的重點,以及獲取專利需要怎樣進行公司融資入股的方式。希望可以幫到大家:第一,首先須對專利的價值進行評估,然後專利權人依據設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專利局辦理專利權轉移於被投資的公司的登記和公告手續,工商登記機關憑專利權轉移的手續確定以專利技術入股的股東的完成股東投資義務的履行。第二,注意專利入股的必須是專利的合法權利人。並且在我國法律對能進行股權投資的主體是有規定的,無論是國有企業,法人內設職能機構還是個人進行專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第三,在使用專利技術入股時,還必須注意技術資料的交接和權利的移交;專利入股方的技術培訓和指導;後續改進成果的權屬和各方的違約責任。第四,對於專利入股需要特別注意專利技術的可靠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提出宣告專利無效的申請。一旦被宣告無效就不具備財產權的屬性,就不能作為入股的技術。所以對專利進行必要的審查檢索及在合同中約定無效後的處理辦法是非常必要的。第五,還有一個特別需要強調的問題,就是入股後涉及到的公司治理問題,我國原有的《公司法》規定無形資產的出資金額不能超過注冊資本的20%,但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對無形資產的比例可提高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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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企業清算時,對出資的專利如何處置
企業清算時,對出資的專利如何處置?
法律橋網友Axiuluo咨詢:有三個出資方,A以專利出資,占公司30%股份,一年房租兩萬占公司股份20%,B,C以現金出資各一萬,各佔10%。我想問問,在此協議中,以專利出資是否有效,以專利出資是其所有權,還是使用權?該占公司股份該是多少?若是雙方自願簽定此協議,但有些地方違背了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條例是否有效?(例如:一,A不能以任何理由減少B,C的股份,二,B,C在行使股東表決權,必須與A一致)。公司清算時,專利是怎麼清算的,還有就是沒有辦理專利轉讓公司的有關手續,是否有效,應該怎麼清算?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專利出資」既可以用專利所有權出資,也可以用專利使用權出資,因此合同中應當約定是以所有權出資還是使用權出資以免日後產生分歧,同時,專利出資要辦理財產權的轉移登記手續;法律規定非貨幣出資不得超過總注冊資本的70%,至於該專利的出資應占的分額應當通過資產評估確定價值後確定;可以用房屋使用權出資,出資後房屋的使用權轉歸公司,此後則不必再交納租金;若各方自願簽定合同,合同某些條款違反法律規定,則違反法律的那些條款無效。合同中約定「B、C在行使股東表決權,必須與A一致」從道理上說是一個非常不公平的條款,但是如果B、C自願簽定,則法律也不會干涉,這個條款也是有效的;「A不能以任何理由減少B、C的股份」,是有效的條款,即使沒有這樣約定,A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減少B、C的股份。
❹ 專利使用權可以出資嗎
一、專利轉讓應注意的問題
1、避免盲目擴大專利價值-對於專利權的轉讓標底,應以能夠成交為原則,否則很可能合作失敗。
2、避免求快-專利轉讓是一個法律程序,建議最好委託相關業內人士(例如律師),進行相關操縱,切勿自行隨便簽訂合同。
3、應把合作放在首位-專利開發的目的。
4、做好相關記錄-盡可能做好轉讓過程中的記錄,這對於後續題目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
二、專利使用權可以單獨出資
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以及3部外資法都明確了股東(合夥人)可以用知識產權(或技術)出資。但是,對於僅能以完整的「知識產權」,即所有權出資,還是也可以用「知識產權」的部分權利,如使用權出資,則該等法律語焉不詳。
另外:
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公司法》第28條對專利權出資的認定方式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專利使用權作為專利權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雖然專利使用權價值低於知識產權所有權的價值,在沒有法律明確禁止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出資設立公司。
❺ 知識產權出資轉讓的問題,有限責任公司
知識產權出資轉讓的問題解答:
1、受讓公司要注意轉讓公司原股東是否按時足額自己認繳的出資;對轉讓公司原以知識產權出資的部分,先查明轉讓公司的知識產權原來屬於哪個股東所擁有的,是否有對該知識產權的價值進行評估,公司以該知識產權注冊後,原擁有該知識產權的股東是否有將該知識產權過戶到原公司的名下。受讓公司最好對轉讓公司進行清算,對原公司的知識產權要重新評估。
2、如查明原股東未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應令未足額繳納的股東補足。知識產權重新評估後,如是保值或升值的,工商就不會出問題。如是貶值,那就要用貨幣現金或者實物或者工業技術產權等予以補足。
有關知識產權出資的標的范圍
《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都明確規定知識產權的出資范圍為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也稱專有技術)。在我國,工業產權包括和商標權這兩類權利。因而,應注意到知識產權出資標的中不包括著作權。另外,外商投資企業法律中還要求,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或出口適銷產品的;(2)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3)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
二、有關知識產權作價出資的金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
知識產權出資的金額需要作價計算,此作價的金額經發起各方認可後即構成不變的注冊資本的一部分。負有限責任的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公司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最低保證金。因此,為了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在公司的整個經營期內,公司的注冊資本金額不能減少。一般而言,由於技術的更新期越來越短,一項技術要在長時間內保持領先地位是很難的。隨著時間的推移,技術是趨於貶值的,這樣,就會形成注冊資本實際上的減少。由於我國技術水平較發達國家相比仍顯落後,在合資企業的設立中,外方往往以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出資,而且,他們憑借這方面的優勢,要求很高的作價。由於過高地估價,常常導致注冊資本的帳面價值與實際價值不符,為防止注冊資本的「縮水」,有些國家的法律不允許以知識產權進行出資。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規,對知識產權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也進行了限制,即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金的20%;屬於高新技術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以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不超過35%。此外,「高新技術」應當由國家、省(部、委)科技主管部門鑒定或者認定。
三、有關知識產權出資與知識產權轉讓的選擇
新設立公司要利用他人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兩種途徑:
一是知識產權所有人作為股東,以知識產權向公司進行出資;
二是由知識產權所有人將該知識產權轉讓給公司。
出資行為和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不同,產生的法律後果也不一樣。了解這一點,發起人各方可根據公司如何利用知識產權以做出對自己有利的選擇。首先,以知識產權出資的行為,是一種投資行為熗時也是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轉讓行為。確切地說,是一種投資性的知識產權轉讓行為。且這種投資轉讓是永久性的,公司如不解散清算,投資人不得從公司中提取這部分財產。作為出資的對價,出資人換取對公司財產的股權,出資人的經濟利益的實現是通過其股權每年帶來的分紅而實現。當然,如果公司經營不好,出資人也就可能一分錢也分不到,如果公司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公司還有權將該知識產權作價變賣,其價款用於清償公司的債務。所以,作為股東的出資行為是需要承擔風險的。
而我們一般所說的知識產權的「轉讓」,嚴格地說包括轉移知識產權所有權的轉讓和只轉移知識產權使用權的「使用許可」。這種轉讓不是以投資為目的,當轉讓方或許可方將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給公司後,公司作為受讓方或被許可方應支付轉讓費或使用許可費給轉讓方或許可方。因此,轉讓人的經濟利益是通過獲得一定的價款而不是非固定的投資分紅實現的。此轉讓費或使用費一般地講是從公司成本中列支,一次或逐次按年由轉讓方或許可方提取,當企業出現虧損時,公司仍然應當從企業成本中列支轉讓費或許可費,轉讓方或許可方在合同條件下(如以銷售額、銷售數量提成),仍可能獲得知識產權轉讓或使用許可應得的利益。
如果公司因虧損以至於資不抵債破產,轉讓方或許可方在未得到按合同應得的全部轉讓費或使用費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公司的債權人參與分配公司的剩餘財產。另外,由於知識產權作價入股的出資人是公司的股東,因此享有股東為公司利益和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共益權,如股東會上的表決權,對董事的起訴權等。而知識產權轉讓人或許可人則不能享有公司股東的這種權利。了解知識產權的出資與轉讓的不同以後,公司發起人各方將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合自己情況的方案。如公司為了充分調動知識產權出資人的積極性,以使其在今後的產品研發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可要求知識產權所有人以知識產權出資方式加入公司。由於知識產權所有人已成為公司股東,享受經營成功的收益,承擔經營失敗的風險,在此種情況下,知識產權所有人自然會竭盡全力發揮其技術等方面的作用。如果知識產權人充分看好自己的技術、市場和其他公司發起人的資信情況,要求知識產權作價入股將會可能得到比轉讓知識產權更高的收益。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股東是以其出資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益和承擔風險的。由於技術有隨時間的推移發生貶值的特點,技術出資方如以技術作價的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固定比例永久性地分配公司的收益,對其他出資人來說,也會造成分配利益的不均衡。而以技術轉讓支付的轉讓費或許可使用費,往往採用收取入門費加提成費的方式,至於提成則有銷售額提成、銷量提成、利潤提成等。
❻ 專利權可以單獨出資嗎
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以及3部外資法都明確了股東(合夥人內)可以用知識產權(或技術容)出資。但是,對於僅能以完整的「知識產權」,即所有權出資,還是也可以用「知識產權」的部分權利,如使用權出資,則該等法律語焉不詳。
有人提出僅能以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出資,有人提出可以用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出資,還有人提出使用權出資時僅限於獨占許可使用權。筆者以為:使用權出資應屬正當,且方式不限。
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公司法》第28條對專利權出資的認定方式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專利使用權作為專利權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雖然專利使用權價值低於知識產權所有權的價值,在沒有法律明確禁止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出資設立公司。
❼ 知識產權法常識:知識產權使用權能作為出資嗎
知識產權使用權,符合法律規定之作為出資的條件,可以作為出資。我國工商登記實踐中已有不少使用權出資的企業得以設立,司法實踐中亦有認可了知識產權使用權出資合法性的案例。知識產權出資,既可以是所有權出資,也可以是使用權出資,而至於使用權出資具體是獨占許可、排他許可還是普通許可,則僅涉及商業考量,法律沒有規定,具體方式應當不限。
《公司法》關於非貨幣出資,規定應該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主張僅能以所有權出資者,大概是為《公司法》規定之「轉讓」字樣所局限,以為僅「所有權」可以談及轉讓,因我國《商標法》、《專利法》的措辭嚴格區分了注冊商標、專利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也即《商標法》、《專利法》中所稱「轉讓」僅指所有權的轉讓,不包括「使用權」的轉讓。
然而,我國《合同法》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見我國有些法律關於技術「轉讓」的標的,並非僅限於所有權,還包括申請權、使用權的轉讓。《公司法》沒有明確「轉讓」含義,而知識產權使用權可估價,可由他人實施,可以採用轉讓一說,符合該出資條件。
首先是財產轉移手續可操作。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公司法》規定「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也規定「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有人質疑以專利使用權出資如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對此,我國《商標法》、《專利法》分別規定:注冊商標、專利權「轉讓或因其它事由轉移」的,須經核准或登記並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權,自登記之日起享有專利權;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將許可合同備案。我國《著作權法》亦規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可以向有關部門備案,但非必須備案。對非專利技術等其它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我國法律沒有登記、核准或備案的要求。
由此可見,只是產權使用權出資的方式,除了上述,沒有特別規定的轉移手續,因此根據有關法律原則,相關知識產權在約定的時間或「交付」時轉移,無需辦理特別的財產權轉移手續。
其次是最高院解釋認可技術使用權出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以技術成果向企業出資但未明確約定權屬, 接受出資的企業主張該技術成果歸其享有的, 人民法院一般應當予以支持,但是該技術成果價值與該技術成果所佔出資額比例明顯不合理損害出資人利益的除外」。由此可見,司法實務上是認可技術使用權出資的。盡管最高院尚未對商標權、著作權等出資作出類似解釋,但從上述出資要求分析來看,可以推斷司法實踐中可能採用技術使用權出資的類似認定。
❽ 用專利權出資後還能繼續使用專利權嗎
法律上無明抄確規定,全靠你們自行協議襲約定, 這要根據合夥合同的約定來決定.如果沒有這方面的約束性約定,權利人以專利出資後仍然可以在別處使用該專利技術.
專利權的性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排他性、時間性和地域性。
排他性
排他性,也稱獨占性或專有性。專利權人對其擁有的專利權享有獨占或排他的權利,未經其許可或者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則即構成侵權。這是專利權(知識產權)最重要的法律特點之一。
時間性
時間性,指法律對專利權所有人的保護不是無期限的,而有限制,超過這一時間限制則不再予以保護,專利權隨即成為人類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地域性
地域性,指任何一項專利權,只有依一定地域內的法律才得以產生並在該地域內受到法律保護。這也是區別於有形財產的另一個重要法律特徵。根據該特徵,依一國法律取得的專利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到法律保護,而在其它國家則不受該國家的法律保護,除非兩國之間有雙邊的專利(知識產權)保護協定,或共同參加了有關保護專利(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