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有所有權嗎
1. 農村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若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收入應視為家庭共同財產,屬共同共有,雖夫妻出資,也應視為家庭共同出資。雖然房屋所有權登記為一人,分家析產時父母應有份額。子女若已成年,並通過自己的勞動為家庭生活作出貢獻也應有一定份額。
2. 農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有所有權證嗎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政府批准發放給群眾宅基地強調的是使用,人民群眾蓋房同樣關心使用。
3. 農村的房屋所有權是誰
《房屋所有權證》是公民私有房產的法律證明文書,房屋買賣、轉讓、抵押、贈與都內需要。
在農村,村容民建房有兩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但現行法律規定,房地不能分離,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允許買賣,因此,農村房地產還不能上市交易。
房屋是你私有的,可以買賣(交易後你不能再申請宅基地,也就沒有宅基地了,你住哪?),但土地證不能過戶,誰會買你的房子?
但有一種情況可以靈活處理: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本村內村民可以相互交換(買賣),另行安排宅基地。私下操作,一般也不予追究。前提是內部不能有矛盾,否則也不行。
現在,國家正在制定農村資產變資本的政策,可以流轉、置壓,但要等。新政策未出台之前,還是按現行政策執行。
4. 農村的房子屬於什麼產權
這個問題無法簡單回答。農民自己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也應當屬於大產權的,小產權房,是指所謂的開發商直接在集體土地上開發建設的沒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商品房」。
5. 關於農村房屋地基所有權問題
1、你所說的「繼承時爺爺答應分其中一間給他兄弟」,這個「分給」是基於什麼關系,是你爺爺的兄弟基於繼承他們上一輩的關系得到的,還是你爺爺基於贈與的關系給你爺爺兄弟的?2、如果是基於繼承的他們上一輩的關系得到的,你爺爺的兄弟是有權得到一間房屋的。現老屋已經翻蓋過了。所以你爺爺的兄弟無權要求無條件的得到其中一間,至少給你們蓋房的補償。3、如果你爺爺答應分其中一間給他兄弟是基於贈與的關系。房屋沒有過戶,贈與行為還沒有完成。你爺爺是有權撤銷這個贈與合同的。
6. 農村有房屋所有權證嗎
農村房屋,准確來說,也可以表述為集體土地上房屋,在我國部分地區,已經開始為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頒發《房屋所有權證》,集體組織成員(村民)在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時候,還有一本《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也就是說行動比較快的地區的村民已經可以領取自己房屋的兩證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當然,在大部分地區,村民們可能只有一本《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要獲得房產證,正常的程序是:獲得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申報建房(也有部分地區先建後申報),經批准以後,憑宅基地證即《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准建證去申請辦理房產證即《房屋所有權證》。
以上便是我國農村目前房屋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大致情況。
7. 農村的房子有產權嗎
農村集體土地上合法建設的房屋也有產權證,就是蓋房子時要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建設規劃許可證》。而憑借這2樣證件就可以去房管所換取房產證了。
農村房產證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理解為農村房屋宅基地證,在農村建房宅基地是需要審批的。因此,農村房產證辦理流程不同於商品房先買房後辦證的一般程序,農村房過戶流程復雜。農村房產證辦理需要村民先提出申請,通過審批後,才能建房並領取房產證。
農村的住房是需要領取房屋產權證的,領取房屋產權證的關鍵問題不是戶口是否存在,而是辦理者是否具有該房子的宅基地使用權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所新建的房屋,只能本村戶口的人以舊證換新證的方法,才能辦理到房產證與土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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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子拆遷,按情況對待
1、按年份處理。
在2015年至2017年建的房子,如果沒有房產證的話,仍然可以拿到補償,但是只能拿到40%;
在2011到2014年建的房子,如果沒有房產證,那隻能拿到60%的補償;
在2008年至2010年期間建的房子,沒有房產證可以拿到80%的補償;
在2008年之前建的房子,無論有沒有房產證,都可以拿到全額的補償。
沒有房產證的農民不用擔心,如果碰上房子拆遷,還是可以補償的,只是時間越接近現在,拿到的補償比例越低,
2、已經購買了農村裡的房子的,而且已經簽好了合同,但是還沒有來得及辦理好相關的房產證手續的,如果剛好碰上拆遷,就算沒有房產證,也可以拿到補貼。
只要拿出合同等相關的證明材料就可以了。這個補償是給購買房子的人,而不是原來的主人,因為已經付了款,如果沒有付款,那麼補償就給原來的主人。所以在農村購買房子的,一定要簽好合同然後再付款,並保留好合同。
8. 農村房屋所有權與使用權的關系
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在房屋交易中經常見到的兩種權利狀態。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分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擁有上述房屋所有權的四項權能,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予、繼承,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用權。
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予、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是房屋所有權四項基本權能之一。當你佔有該房屋之時,此房屋的風險責任隨之轉移。若此時房屋發生風險,盡管此時房屋未完成過戶登記,該風險發生的後果也由你承擔。
9. 農村房屋所有權證和房產證的區別
通俗的給你說 農村房屋占的地是歸當地農村所有村民共有 是屬於集體土地,如果是民房那麼應該具有宅基證和房屋所有權證,買賣也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間進行買賣,不能賣給城鎮居民或者外村人。而且地基與房屋是一起進行交易不能只賣房屋。
如果開發商用於建的商品房就是小產權房屋,國家是明令禁止的,不受法律保護。如果開發商將此土地通過正規手續辦理轉為國有土地時候,那麼這塊地上的房子是可以買賣的,且受法律保護,可以拿到兩證(土地使用權證 房屋所有權證),即使拆必須給予補償。
10. 農村房屋所有權
一、農村房屋買賣應注意哪些必要程序?
1、房屋買賣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土地證、房產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
4、應到產權登記部門查看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擔保、是否有人民法院採取查封等財產保全措施。
5、應訂立書面買賣合同、並辦理審批、過戶等手續。房屋買賣合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並辦理「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過戶更名手續;還應到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更名手續。
二, 村民能否出賣其宅基地上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從上述規定來看,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對售房主體卻有限制。
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則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
1、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又分三種具體情況: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准;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准;三是已在集體經濟組織落戶,但尚沒有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對上列第二種情況,村民如再申請第二處宅基地時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也不應得到批准。至於第三種情況,則可依法申請建房用地。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的條件。據此對照上列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已不能再申請建房,故無法購買村民房屋;第二種情況能不能購買村民房屋,則取決於其所佔用的宅基地是否超標;第三種情況應屬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故可以購買村民房屋。
2、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會出現兩種情況:
(1)城鎮居民。根據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1999年《江蘇省政府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的通知》也強調:禁止農民將住宅向城鎮居民出售。因此,城鎮居民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
(2)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該組織的宅基地。因此,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也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
三、關於執行農村買賣房屋合同時不過戶 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56條規定:買賣雙方自願,並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補辦房屋買賣手續。但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42號司法解釋對此作了進一步解釋:《意見》第56條規定的精神,只適用於解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實施後,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由此看來,《意見》第56條不適用於農村房屋買賣,當然不能作為審理本案的依據。而且,按照我國民法精神,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消滅和變更,經登記才產生法律效力,這也是為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所接受的一條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