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人不認可的協議能簽徵收合同
『壹』 哪些情況下拆遷協議無效,協議被判定無效後又該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於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來說,合同無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其一,簽訂合同的拆遷人不具備徵收資格
對於國有土地而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訂立補償協議。房屋徵收部門可以是當地的建委、也可以是當地的房管部門、也可以是為了徵收而專門成立的行政機關。
其二,被拆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指八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簽訂的協議是屬於效力待定協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協議屬於無效協議。
其三,代理人超過代理許可權並且沒有得到被拆遷人的追認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許可權,超越代理許可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其四,拆遷安置協議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具體來講就是拆遷活動沒有獲得拆遷許可,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關於拆遷補償的方式、拆遷期限、過渡措施等違背了拆遷相關法律的規定,以欺詐脅迫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手段逼迫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的情況。這些都是屬於可以認定合同無效的情形。但是由於房屋被拆遷的事實不可逆轉,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會要求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重新訂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並且由過錯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及大小確定賠償比例。
出於民事行為遵循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認定合同無效需要由提出該請求的當事人舉證證明,如果不能證明將承擔因此造成的不利後果。
『貳』 對於拆遷戶不同意的拆遷協議條款如何與單位簽拆遷協議
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您可以參考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章 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叄』 農村土地徵收如果覺得賠償不合理,是否可以拒絕簽訂補償協議
在政府徵收農村的拆遷土地補償不合理的時候被拆遷者可以 拒絕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另行協商不能強制拆遷是土地管理法規定的
『肆』 請問拆遷合同上不是產權人簽名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按現行的拆遷執行情況來看,拆遷協議上誰簽字房產證就是誰的名字。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它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
屬於法律行為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協議關系主要有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參加,僅有一方當事人,協議關系便不能成立。
法律平等性
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無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實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許任何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是體現房屋拆遷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即一方從對方獲得某項權利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凡顯失公正的協議是可撤銷的。
合法必須性
協議必須是房屋拆遷雙方的合法行為。所謂合法行為,是指按照房屋拆遷法規規定的要求而實施的行為。如當事人的資格,社會組織作為房屋拆遷協議當事人要有法人資格;承辦人簽訂協議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權證明;委託代理訂立協議的要有合法手續;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時,應當出具產權證書、使用權證明等法律文件。凡違反法規規定,採取欺詐手段等所訂立的協議都是無效協議。
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現在其權利依法產生後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義務依法產生後,則受到法律的強制。其次是依法訂立的協議必須認真恪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協議中發生糾紛,協議條款便是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
雙務有償性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一種雙務有償協議,協議的當事人依據協議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
『伍』 拆遷協議不給被拆遷人合法嗎 拆遷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若是採取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或顯示公平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是可以申請法院撤銷的,法院撤銷後,協議自始無效。協議無效後可以重新簽訂補償協議,重新約定補償的條款。
『陸』 拆遷產權人已故,有八個子女,現在有一個不簽字,和拆遷辦協議可以生效嗎
不可以,必須八個子女都到場簽字,方有效。
『柒』 簽房屋補償協議和土地徵收協議是一回事嗎
視情況而定,一般是先簽合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版徵用土權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但是因補償標准爭議未簽合同的,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捌』 不簽征地補償協議就強制徵用天理何在
1、國家政府項目建設征地需要對徵收對象進行補償,簽訂補償協議。
2、各地政府對徵收補償制定相應的政策規定,按照區域、地別等確定補償標准。
3、對徵收對象應當宣傳解釋政策,並充分協商後簽訂補償協議,保障徵收對象權利。
4、徵收對象也有義務支持配合政府項目建設。對無理取鬧、胡攪蠻纏的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8)所有權人不認可的協議能簽徵收合同擴展閱讀:
一、程序
1.擬訂徵用土地方案:由擬徵用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
2.審查報批:報有批准許可權的上級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縣人民政府對經批準的征地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4.征地補償登記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 補償登記。
5.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徵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記情況(經核實)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確定的各種補償的總費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體落實人員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後,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徵用的土地進行清理。
二、其他規定
(1)關於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用土地的補償標准和移民辦法的特殊規定。
(2)《土地管理法》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用土地的補償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3)臨時佔地及補償。《土地管理法》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過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的合同, 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的補償費。
使用期滿之後,用地單位負責恢復原有土地的耕作條件,對土地採取妥善的復墾措施;若用地單位一時無力直接承擔這部分土地的復墾工作時,可以按恢復土地工作量向當地村組支付土地恢復費,交村組自行恢復。
有的地區可以向用地單位直接收取土地復墾費,以統一進行該地區的土地復墾工作。水利、公路、航道建設工程的空地或廢棄地,經過平整可以耕種或開展多種經營的,不按征地處理,仍歸農村集體所有,建設單位承擔平整土地的費用,並補償該耕地一年的產值。
需要指出的是:
①征地是國家的行政行為,而不是土地買賣。征地既是一種國家行為,也是農民對國家應盡的一種義務,不是農民向國家賣地;國家徵用土地再出讓時,原土地與出讓時的土地的地價差異是由國家投資所形成的,原則上這項收益應歸國家所有。
因此,國家對農民的補償支付的費用仍然是補償或補助性質的,而不是完全的地價,不能根據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價格制定征地補償標准。
②征地補償和安置補助的原則是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即徵用土地後,通過補償、安置補助費的支付和使用,要使被征地單位的農民的生活水平達到或超過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如果達不到,應當採取相應的措施,包括提高補償標准,最高可提高到30倍。
『玖』 村民房產糾紛法院雙方沒判定拆遷辦能簽協議嗎
如果房產存在著糾紛,法院還沒有依法判決的,說明這個房產的所有權還不明確,拆遷辦是不能與某一方簽協議的。
『拾』 提前告知拆扦人房屋產權有爭議,拆遷人可以隨便簽拆遷協議嗎
拆遷的時候,拆遷人會收集各種法律證據,不會隨便簽訂拆遷協議的。否則,到了法內庭上容,會給自己帶來麻煩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知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道收房屋所有權人(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同時,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回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答內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