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22條第一款
A. 除了著作權法22條以外,還有什麼是合理使用
嚴格說來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范圍,但,落在灰色地帶,民不舉官不糾。
B. 著作權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出版社侵犯了作者什麼權利
提問者問題應該是一題二問,該問題確實很復雜。如前問題,按照您的提問,實際是限定了除了出版商承擔違約責任外的侵權責任問題,其侵犯了作者的作品物件的物權和作品的復印權(以印刷、復印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發行權(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僅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 第五十三條其規范了出版商「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丟失、毀損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但是其後可能會出版與作者作品類似作品侵權情形;
僅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7)第一百一十七條是規范了出版商確確實實將「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丟失」應當承擔的侵犯了作者的作品物件的物權和作品的復印權等著作權造成作者重大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是因出版商將「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丟失、毀損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後作者對出版商請求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選擇做了規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第二十三條出版者將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丟失、毀損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出版者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 第五十三條復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復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復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7)第一百一十七條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 ,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C. 著作權法40條第三款與42條第二款區別
著作權法的規定如下:
第四十條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二條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四十二條是對那個的期限的說明。
D. 關於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疑義
當作品創作完成後就自動受到著作權保護,與發不發表無關。
你找的法條的意思就是法人的作品保護期就是創作完成後的五十年,
自然人就是作者終生加死後五十年,就是這段時間,無論有沒有發表。
E. 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您好,
1、如果只是購買盜版光碟自己在家裡看,無復制、傳播等獲利行為,不構成侵權。但是如果執法部門追究,可能被沒收光碟,接受批評教育等。
2、如果購買光碟自己觀看以外,還存在復制、傳播等行為,無論是否獲利,則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掛盜版電影但標注好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的網站違法,構成復制傳播行為。
F. 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作品在報紙、雜志上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之外,其他報刊、雜志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知識產權法學(第三版)》 P90
由此可見,你向其他雜質轉載的話,是沒有報酬的,但是其他雜質如果刊登了該文章,也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簡單來說,你向其他雜質推薦轉載別人的文章,是為他人做嫁衣了。
G.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包括哪些情形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H.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什麼 謝謝
侵權 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表演權表演權指 公開表演作品 以及用各種手段公回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答利。使用有著作權的音樂作品用來保健盈利,使這個作品向公眾公開播放的行為,而且 不是著作權法中第22條的合理使用的情況所以侵權應該是由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 來收取使用費 不過我國的這個組織目前還不夠強大, 而且基本上中國人沒這個法律意識,其實也收不到什麼錢不過個人覺得 基本上你只要不用國外的(外國組織很強大的,一旦被他們知道你使用他們會員的作品,很有可能就來找你了要錢了) 問題都不大我的意見 僅供參考, 如果不對 請多包涵~
I.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怎麼理解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的第四十六條 計算機程序的合法授權使用者在通過正常途徑無法獲取必要的兼容性信息時,可以不經該程序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和翻譯該程序中與兼容性信息有關的部分內容。
適用前款規定獲取的信息,不得超出計算機程序兼容的目的使用,不得提供給他人,不得用於開發、生產或者銷售實質性相似的計算機程序,不得用於任何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該條第二款意思就是計算機程序的合法授權使用者可以破譯該計算機程序兼容性信息,但是僅限於個人使用且只是用於計算機程序兼容的目的的使用,不得用於其他任何用途。
註:現在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第四十六條電視台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製片者或者錄像製作者許可,並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J. 著作權法第二四十七條規定的嚴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及法律責任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依刑法規定,侵犯著作權應承擔下列刑事責任:
一、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 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二、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