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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相似度司法解釋

發布時間: 2021-01-21 03:35:00

『壹』 著作權中接觸性+相似性指的是什麼,難道我們在設計同一樣東西用不同的表達方式表達出來,就侵權

設計同一樣東西但表達方式不同不夠成侵權。
司法實踐中,形成了「實質性相版似+接觸」的原則,並將其權作為判定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核心標准。
所謂「實質性相似+接觸」,是指只有證明涉嫌侵權作品與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構成實質相似,同時作品權利人又有證據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備了接觸原作品的機會或者已實際接觸了原作品,才能判定為著作權侵權。
「實質性相似加接觸」規則是指如果被控作品與權利人的作品實質性相似,同時作品權利人又有證據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備了掌握該作品的條件,那麼就應當由被告來證明其所使用的作品的合法來源,否則即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貳』 相似度多少算抄襲

如何界定抄襲
引述一:
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剽竊(抄襲)一般來說應當遵循兩個標准:
第一,被剽竊(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二,剽竊(抄襲)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范圍。
關於「適當引用」的數量界限,我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
——摘自《中國信息產業網》原文:〈「剽竊」與「抄襲」的法律界定〉作者:張紅霞
引述二:
何雲峰:「一段話如果有20個漢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沒有註明出處,可以算雷同。一部著作若有5處以上文字雷同,則可以算作輕度抄襲;10處以上可以算作嚴重抄襲;20處以上雷同,應算作剽竊;30%以上雷同的,是嚴重剽竊。」
「『引用』是在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含義下,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時,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情形。但必須:
引用的作品是已經發表的;引用比例適當,引用的內容不能比評論、介紹或者說明還長;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等,這很關鍵,常為區分抄襲與引用的界限。只要不是自己創作,將他人的作品以自己名字發表、使用,不管多少都是抄襲。」
「如果在文章中引用了作者的觀點沒有加註的話,分幾種情況:
1、作者在文章中明確指明了這是某人的觀點。(省略)
2、作者在文章中沒有明確指明了這是某人的觀點。
這個時候,又沒有加以注釋,不管是否文字相同或相似,一般都認為是抄襲或剽竊。如果如此引用的觀點不多,又不是自己的核心觀點,可以界定為抄襲,如果如此的觀點占整個文章的比例很大,或作為自己的核心觀點使用,就要算剽竊了。
3.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受保護的作品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網路也是有著作權的,
我國 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於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路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就對數字化原創作品的保護做出了如下規定: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於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4,法律責任: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可根據具體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 派派小說論壇為您解答

『叄』 許嵩方回應抄襲,稱將資料交由專業機構鑒定,兩首歌的相似度有多高

相信很多一直聽許嵩歌曲的人員,現在已經上了大學,甚至是畢業了吧。當時的許嵩和汪蘇瀧也火遍了大江南北,歌曲會被人們去進行翻唱,而當時最多的也是非主流了。現在雖然許嵩的歌曲不會受到他人的關注,但是他的知名度仍然是很高的。現在許嵩他是一個網路歌手,還沒有去真正的投入到娛樂方面的事業來。

但是不得不說,許嵩他是一個有才華的人,所有的歌曲作詞都是他本人。但是有一個歌曲《簡單的幸福》卻跟《有何不可》的旋律有一樣,而且歌詞都有一種一模一樣的意思,讓人們覺得這個作者肯定是抄襲許嵩,才會導致這樣的結果。

但是他直接的去抄襲剽竊他人的作品,只會引起他人的不滿。不僅欺騙自己,而且欺騙他人,對真正擁有這個作品的人構成了傷害,而且對他要依法的去進行處置。這種侵權的行為已經侵犯了他人的著名權、著作權,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必須要對許嵩進行賠償,才能夠好好的解決這件事情。希望有關鑒定機構在出結果了,之後能夠向大家去進行敘說,大家也知道這件事情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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