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可以約定嗎
按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人是不能通過合同約定的,職務作品內的著作權人容只能按法律規定的情形進行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六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B.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著作權有什麼規定嗎
不是你寫的每一個字,著作權法都保護
核心定理: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保護的是表達。
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但並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
若被訴侵權作品與權利人的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應當是表達構成實質性相似。
什麼是表達?
表達不僅指文字、色彩、線條等符號的最終形式,當作品的內容被用於體現作者的思想、情感時,內容也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但創意、素材或公有領域的信息、創作形式、必要場景和唯一或有限表達則被排除在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外。
劇本和小說均屬於文學作品,文學作品中思想與表達界限的劃分較為復雜。文學作品的表達既不能僅僅局限為對白台詞、修辭造句,也不能將文學作品中的主題、題材、普通人物關系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文學作品的表達,不僅表現為文字性的表達,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內容,但人物設置及其相互的關系,以及由具體事件的發生、發展和先後順序等構成的情節,只有具體到一定程度,即文學作品的情節選擇、結構安排、情節推進設計反映出作者獨特的選擇、判斷、取捨,才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案例-瓊瑤《梅花烙》與於正《宮鎖連城》的判決
瓊瑤方面,上訴時概括了於正抄襲的21個主要情節。最終法院判決確認了其中的9個主要情節,存在實質性相似,並認定劇本《宮鎖連城》作品涉案情節與原告作品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的整體情節具有創作來源關系,構成對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改編的事實。用通俗的話來說,抄襲情況屬實,於正方面需向瓊瑤方面賠償500萬並公開道歉。
情節1——偷龍轉鳳,是法院認定為抄襲的情節之一。讓我們以此為例,來探索著作權法中思想和表達的界限。
(1)偷龍轉鳳,如果該情節概括到了「偷龍轉鳳」這一標題時,屬於思想
(2)如果該情節概括到了「福晉無子,側房施壓,為保住地位偷龍轉鳳」,仍然屬於思想
★(3)但對於原審判決所認定的包含時間、地點、人物、事件起因、經過、結果等細節的情節,則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且不屬於唯一或有限表達以及公知領域的素材。
陳喆(瓊瑤本名)對於情節1中的設計足夠具體,可以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具體是福晉連生三女無子,王爺納側福晉地位受到威脅後,計劃偷龍轉鳳,生產當日又產一女,計劃實施,棄女肩頭帶有印記,成為日後相認的憑據,該情節設計實現了男女主人公身份的調換,為男女主人公長大後的相識進行了鋪墊,同時該情節也是整個故事情節發展脈絡的起因,上述細節的設計已經體現了獨創性的選擇、安排。
(4)雖然與余征抽象概括的第4、5層級相比,原審判決中對於情節的認定未概括某些細節,如如眉挑釁映月、將軍親臨佛堂施壓等,但並未影響該情節屬於表達的判斷。
什麼是公知素材?
在法院判決中,有3個情節被判為公知素材,相關情節安排不具有獨創性,不在著作權保護范圍內。分別為情節6「棄女失神,養親勸慰」、情節14「納妾」、情節17「福晉詢問棄女過往,誓要保護女兒」。
對於其他作者來說,也有啟發意義,值得探索一二。這些情節內容來看,基本基於社會現實、歷史風俗和人之常情。沒有獨創的表達,不在著作權保護范圍內。
上訴成功的重要關鍵
a.人物關系對比圖
b. 相似情節比對表
c.情節排布與推演過程(如果基本排布及推演過程一致,部分情節順序差異如果不引起作品涉案情節內在邏輯和情節推演的根本變化,則仍然是實質相似的)
d.不尋常的細節設計同一性 (原被告作品均提及福晉此前連生三女,但後續並未對該三女的命運做出後續安排和交代。)
e. 受眾對兩個作品相似性的感知 (在案件中,某網站的觀眾調查也被法院列作參考。有極高比例的觀眾認為宮鎖連城與梅花烙高度相似。)
這些都是在侵權認定中衡量的關鍵因素,作者們在維權時可以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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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著作權人應當合法行使著作權嗎
著作權歸屬該怎樣確定?著作權歸屬的確定方式可能會因為作品的性質不同而不同。著作權本身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那著作權人可行使的權利有哪些呢?下面我們將一一為您解答。
一、著作權歸屬怎樣確定
著作權的歸屬,是指依法產生的著作權歸誰所有。作品的性質不同,其著作權歸屬也不同。一般情況下,作品著作權歸屬於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可認定為作品的作者。但在下列情況下,作品著作權的歸屬應依法確定:
1、演繹作品。對已有作品進行改編、翻譯、注釋、整理而產生的作品為演繹作品。其著作權由演繹作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並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對同一已有作品進行演繹。如果第三人要使用演繹作品,必須徵得原作者和演繹作者的雙重同意。
2、合作作品。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為合作作品。合作創作行為應具備以下兩個要件:合作作者之間有共同創作作品的意思表示;合作作者有共同創作的行為。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全體合作者共同享有。對於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不得侵害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對於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3、匯編作品。對已發表或已完成的作品進行選擇和編排而產生的作品,或者是組織編寫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同時,匯編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4、影視作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統稱為影視作品。影視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製作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製片者享有。影視作品中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5、職務作品。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一般情況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在其業務范圍內享有兩年的優先使用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其署名權由作者享有,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一是主要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地圖等職務作品。二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6、委託作品。受人委託創作的作品為委託作品。受託人按委託人的要求創作作品,委託人則按約定支付報酬。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委託作品的著作權可由非創作人享有。
7、美術作品。美術等作品的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後,由作者或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
二、著作權人可行使的權利有哪些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12、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3、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4、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6、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1)項至第(17)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5)項至第(17)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以上及時對著作權歸屬怎樣確定以及著作權人可行使的權利有哪些的回答,希望能幫助您解決問題。著作權歸屬確定因為作品性質不同而不同,合同約定也都會對著作權歸屬產生影響,同時因為著作權歸屬問題,易引發爭議,甚至是糾紛,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建議您咨詢一下專業的著作權律師,他們實務經驗豐富,相信他們能夠給您更好的建議和幫助。
D. 著作權的發表權是如何規定的
著作權的發表權是如何規定的?發表權,也稱公開作品權,指作者對其尚未發表的作品享有決定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是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權中的一項權利。那麼我國法律中著作權的發表權是如何規定的?著作權的發表權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界定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各國立法中關於發表一詞的用法包括披露、發表、決定發表、向公眾提供、傳播、告知等,是指作品已經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知悉作品的內容。至於公眾是否實際知悉或關注被公開的作品,則無關作品是否發表。發表權是一次性行使的權利。司法實踐中,盡管作者未將作品公之於眾,但有下列情形的,推定作者同意發表其作品:一、著作財產權轉移應當推定作者已經行使了發表權。發表權通常不可能單獨行使,需要和其他著作財產權的任何一種一起行使。二、作者許可他人使用其未發表的作品,三、作者將其未發表的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覽權,展覽行為必然附帶發表,所以推定已經行使了發表權)著作權的發表權是如何規定的?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E. 委託作品著作權歸屬約定可以約定人身權的歸屬嗎
委託作品,是指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委託而創作的作品。一般來說,雙方當事人會約定,受託人創作完成作品後應當提供給委託人使用,而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方式使用並向受託人支付報酬。實踐中,認定委託作品時需要注意,如果受託人接受了委託但是沒有進行創作活動,比如甲公司委託乙公司繪制用於裝飾的油畫,乙公司又將此作為工作任務交由職員丙完成,這種情況下產生的作品就不宜認定為委託作品。丙創作的油畫應作為職務作品處理。還有,如果委託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又存在勞動法律關系,這時委託作品容易被誤認為職務作品。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委託作品的受託人從事創作是在履行與委託人達成的民事合同,通常是委託合同或者承攬合同;而職務作品的作者進行創作是為了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下達的工作任務,也就是在履行作者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我國著作權法從保護作者權利的角度出發,對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進行了規定。
一、受託人和委託人可以自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託人的意願,另一方面是為了方便委託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其歸屬的僅限於著作財產權,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權。著作人身權只能屬於受託人。
二、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法律規定著作權屬於受託人。這是因為受託人接受委託創作完成作品,是委託作品的作者。基於保護作者、鼓勵創作的立法目的,在無約定的情況下,著作權應當被賦予受託人。當然,受託人在享有著作權的同時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委託作品提供給委託人使用。委託人有權在約定的范圍內使用。如果沒有約定使用范圍,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現實中,有些藝術攝影企業為了壟斷顧客日後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對顧客的藝術照有著作權,拒絕履行上述義務,扣留照片的底片。對這種行為,顧客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2)受託人行使著作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妨礙委託人的正當使用。比如受託人接受委託設計商標標識後,不論委託人是否將該商標注冊,都不得再以侵犯發表權為由阻止委託人在其商品、服務上使用該標識,也不得許可委託人的競爭對手使用該標識。希望能幫助到您望採納
F. 委託創作合同中可不可以規定著作權歸第三方
可以
參考:
1. 民事合同成立的原則是意思自治,即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
即使是所謂的「買斷性合同」,也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單方若存在欺詐、脅迫或顯失公平而簽訂的合同,都有可能無效或最終被撤銷。
2. 《著作權法》第十條中規定作者享有17項著作權的權利,這些權利都是可以作相應處分的。
著作權可以通過許可使用的方式與他人簽訂專有使用權許可合同。約定被許可人在一定期限和地域范圍內享有專有權利。
若屬於委託作品,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合同中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故為爭取自己最大的權益,你親戚為你作的修改是正確的(由委託合同變更為專有使用權許可合同),當然雙方協商之後最終你也可能要得更多。
相關法律規定:
《著作權法》
第十七條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第二十四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四)付酬標准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條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G. 委託創作的設計作品著作權如何約定
1、委託作品,是指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委託而創作的作品。一般來說,雙方當事人會約回定,受託人創作答完成作品後應當提供給委託人使用,而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方式使用並向受託人支付報酬。
2、實踐中,認定委託作品時需要注意,如果受託人接受了委託但是沒有進行創作活動,比如甲公司委託乙公司繪制用於裝飾的油畫,乙公司又將此作為工作任務交由職員丙完成,這種情況下產生的作品就不宜認定為委託作品。丙創作的油畫應作為職務作品處理。
3、還有,如果委託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又存在勞動法律關系,這時委託作品容易被誤認為職務作品。
4、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委託作品的受託人從事創作是在履行與委託人達成的民事合同,通常是委託合同或者承攬合同;而職務作品的作者進行創作是為了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下達的工作任務,也就是在履行作者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H.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能否約定歸其中一方所有
您好,可以,約定優於法定。
約定:民事法律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法律專尊重當事人在屬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損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自行處分權利,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將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其中一方所有,法律也是認可的。
法定: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I. 法律如何規定著作權的歸屬
著作權通常歸作品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有,但是還是存在以下幾種特殊版情況一、改編、翻權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著作權歸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二、兩人共同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歸合作創作人共同享有;三、合作創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四、匯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五、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人享有;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造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單獨行使著作權;七、職務作品,除應歸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權歸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J. 著作權約定問題
著作權,又稱為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總稱。 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 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無論是否發表、是否登記,其著作權均自創作完成之日產生。 《著作權法》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由公民個人創作完成的作品,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該公民對作品享有著作權。
(2)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該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作品享有著作權。
(3)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 (4)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
(5)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7)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8)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a、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b、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9)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10)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 著作權的轉讓,是指著作權作為一項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公開表演權、播放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整理權和注釋權等或者是其中的任何一項或幾項權能,從一個民事主體合法的轉移到另一個民事主體支配下的行為。其法律後果是,著作權一經轉讓,出讓人便喪失了該權利。因此,確切地說,著作權的轉讓是指著作財產權的轉讓。著作權的轉讓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作者的著作人身權問題,根據著作人身權的性質其顯然是不可轉讓的。我國在著作權轉讓問題上,採取了二元論的做法,著作權法將著作權明確地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兩部分,在規定單純的著作人身權永遠屬於作者的同時,明確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著作財產權利,並可依照約定或者著作權法的其他規定獲得轉讓報酬。 </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