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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使用權入股

發布時間: 2021-01-21 03:23:30

專利使用權入股,怎樣進行利益分配

以專利使用權入股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內。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容應當由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決定。一般按照所持股份的多少分配。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㈡ 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本質區別是:
1、個人獨資企業可設立分支機構,員工專數量無限屬制;個體工商戶不可設立分支機構,僱工人員不得超過8人
2、個人獨資企業,經營者和投資者可以不是同一個人,以後可以上市;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和投資者必須為同一個人,不具備上市資格
3、 兩者的法律地位不盡相同,個人獨資企業能以企業自身的名義進行法律活動,個體工商戶是以公民個人名義進行法律活動

㈢ 專利排他性使用權是否可以入股

可不必是專利權所有人,在專利排他性使用合同期間,專利權所有人仍保留在一定范圍內的使用權,受讓人因合同約定也擁有使用權,所以專利權所有人和專利排他性使用權受讓人都可以以使用權入股.

㈣ 可以專利使用權(含後續升級、研發等技術支持)能作價入股,合作開公司嗎

可以啊 你這算是技術入股,不過甲方得拿下專利證書之後才行哦

㈤ A企業2008年4月1日向B企業轉讓一項專利權的使用權,同時A企業承諾提供後續服務5年。假定 A企業2008年4月1

專利實施許可,是指專利權人或者授權的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的行為。它包括普通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和獨占實施許可三種基本形式。所以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必須明確約定實施許可的形式,是普通、排他還是獨占。
2.在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時應該明確約定專利實施許可的范圍,包括專利實施方式的限制;製造專利產品數量或使用專利方法次數的限制;實施期限和地域的限制。
3.明確專利權終止或被宣告無效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有效期限是申請之日起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專利的有效期限是申請之日起10年。
4.審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性。此處應當注意的是:是否被授予專利權;轉讓方是否為合法的專利權人;是否有共有權人,是否取得共有權人的同意;專利權的繳費問題。
5.注意約定轉讓方的一些特定義務。比如,提供實施專利技術的有關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承擔對專利權的完整性的擔保義務;承擔如實向受讓方說明訂立合同前專利實施的情況等。
6.特別注意約定「驗收標准和方式」。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常會因合同標的——技術成果是否成熟、先進、可靠、適用而發生糾紛。審理這類糾紛案件,往往會遇到對該技術成果的鑒定問題,而鑒定結論對案件的處理結果關系極大。因此,在合同中要約定驗收標准和方法。當事人為此發生糾紛,法院對該技術成果組織鑒定,不符合約定驗收標準的,就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7.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要備案。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因為按照有關規定經過備案的專利合同的受讓人有以下權利,第一,可以對專利侵權行為向法院提出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申請;第二,可以提起侵權訴訟;第三,可以請求地方各級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
8.注意「不爭議條款」是無效條款。「不爭議條款」又稱「不得反控條款」,是指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規定被許可方不得對許可合同中所涉及專利權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即被許可方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內對合同中涉及的專利權直接或者間接地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關於專利技術入股
專利技術入股,是指以專利技術成果作為財產作價後,以出資入股的形式與其他形式的財產(如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等)相結合,按法定程序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經營行為。在運用專利進行出資中除了涉及專利本身的特殊性外,更多的將涉及到《公司法》的領域。20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對公司出資等諸多領域都進行了大量的修改,所以結合兩者的法律規定,在專利技術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幾方面的問題:
1.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包括用專利權入股的、以專利實施權入股的,還有把專利申請權也視為專利技術作價入股。我認為此三項出資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實踐中對於用後兩種方式入股的,在一些問題的處理上還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比如將出資轉讓的問題等。所以首先應該明確以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當然,為了減少將來不必要的糾紛,我們應該首推以專利權入股。
2.以專利權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資手續方可認定出資無瑕疵,首先須對專利的價值進行評估,然後專利權人依據設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專利局辦理專利權轉移於被投資的公司的登記和公告手續,工商登記機關憑專利權轉移的手續確定以專利技術入股的股東的完成股東投資義務的履行。
3.專利入股必須是專利的合法權利人。我國法律對能進行股權投資的主體是有規定的,無論是國有企業,法人內設職能機構還是個人進行專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
4.在使用專利技術入股時,還必須注意技術資料的交接和權利的移交;專利入股方的技術培訓和指導;後續改進成果的權屬和各方的違約責任。
5.專利入股需要特別注意專利技術的可靠性。由於審批專利的審查員受專利局文獻存儲量的限制和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備專利條件的技術授予專利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另外對於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是不進行實質審查的,所以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提出宣告專利無效的申請。一旦被宣告無效就不具備財產權的屬性,就不能作為入股的技術。因此對專利進行必要的審查檢索及在合同中約定無效後的處理辦法是非常必要的。
6.入股後涉及到的公司治理問題。我國原有的《公司法》規定無形資產的出資金額不能超過注冊資本的20%,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對無形資產的比例為35%。所以過去以無形資產出資的不會成為絕對的控股股東,在公司治理中只能處於附屬地位。但根據新《公司法》規定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最高可達到70%,可成為絕對的控股股東。而且新《公司法》給予了公司更多更大的自主權,並全部體現於公司的章程之中,這樣公司的章程就真正成為一個公司的「憲法」,它對公司和股東相當重要。
關於專利權的轉讓
專利權的轉讓除涉及我國《專利法》及相關系列法律法規的規定外,其主要涉及《合同法》等法律領域,其轉讓的過程可以說就是合同談判的過程。專利權轉讓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權利人的問題,主要看轉讓人是否是專利的合法持有人,是否有共有人,是否存在職務發明的性質,對國有企業的專利還注意有無審批意見。
2.受讓人的問題,特別是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3.專利權的轉讓按法律規定必須經過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
4.在專利轉讓合同中必須明確專利的名稱、性質、內容以及權屬狀況,並應該特別注意專利權的保護年限。
5.在專利轉讓合同中必須明確專利在轉讓前的實施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後果。專利轉讓後轉讓方是否仍然可以繼續實施專利項下的技術也應該有明確的約定。
6.注意約定後續改進技術成果的權屬。
7.由於專利權可能被宣告無效的特殊性,在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無效後的法律後果及可能產生的違約責任。
專利轉讓由於其可能被宣告無效的原因致使這種行為存在極大的商業風險,在操作的現實案例中,由於無效後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也是比較多見的,如果事先約定不明的話,其處理起來也比較復雜。
一些卓有遠見的企業家為避開這種風險更注重尋找安全可靠又經實踐檢驗具有巨大利潤空間的一些專利技術,而這些相對成熟的技術,權利人是不會輕易轉讓的,所以近幾年出現以並購整個企業來得到對專利技術的這種比較安全的操作方式,並且公司並購也是短期內使企業發展壯大的有效方式。

㈥ 可否以專利使用權入股

無論是專利的使用權還是所有權,均可以作價入股,只不過使用權入股(即,專利實施許可費用)的價值會低一些,只要各方協商同意即可。

㈦ 知識產權可以以哪些形式作為資本入股

我國工商登記實踐中已有不少使用權出資的企業得以設立,司法實踐中亦有認可了知識產權使用權出資合法性的案例

可以出資的形式

一、貨幣。《公司法》要求貨幣出資的部分必須佔到注冊資本的30%。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

二、非貨幣財產。

1、實物。實物的范圍比較廣泛,可以是房、車,也可以是機器、設備、原材料等,但實物一般都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物品,否則其他股東一般不會同意。

2、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商號、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業秘密等。依照舊《公司法》,知識產權出資的部分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0%,新《公司法》為了鼓勵創新,扶持高新技術企業,取消了知識產權不得超過20%的限制。這樣,依照新的《公司法》,股東以知識產權出資,最高可以達到注冊資本的70%。

3、土地使用權。我國對土地所有權採取公有制,股東以土地出資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在公司成立後,股東將國有土地使用證交給公司,由公司向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4、其他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A、股權。股東以股權出資,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股票。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可以轉讓。

B、債權。股東對他人的債權也可以出資,不過基於債權的風險性,以債權出資的,一般應當徵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股東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應當進行評估作價,應當辦理實物出資的所有權轉移手續,並由有關驗資機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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