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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

發布時間: 2021-01-20 13:59:10

❶ 有誰知道「機關事務服務中心」是干什麼的嗎

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務院各部門後勤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推進機關服務中心內部各項改革,加快建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機關後勤服務機制,實現管理科學化、服務社會化的目

(二)研究擬定機關服務中心後勤服務經營工作的發展規劃、目標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為22號大院各單位及局機關辦公提供服務,為局機關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提供部分生活服務;承擔大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負責22號大院的安全保衛和消防工作。

(1)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擴展閱讀:

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設4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保衛科)

協調處理中心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通信、檔案等日常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辦公場所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和監督;負責市機關辦公場所基建立項、房屋修繕、水電維修、辦公室、住宅管理與調配。

(二)財務科

負責市直機關單位行政、事業經費的預算、編審和結算、經費的報批,專項經費的管理;負責市直機關水電房租收繳,負責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個人所得稅、簡易人身保險費代扣代管;負責公務活動接受禮品禮金收繳管理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負責財務直管單位的財務建章立制和業務指導;參與財務審計和財務檢查工作;負責處理市級領導公務外出及接待活動的食宿調配、審核、結算等按規定發生的各項費用。

(三)接待服務科

負責市級大型會議和重要活動的服務及保障工作;協助做好市級重要接待的服務工作;負責對會堂的檢查指導。

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結合我市的實際,協助做好市級重要接待的服務工作;負責市級領導及幹部職工的生活服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辦理市級領導外出考察、學習等活動的前期聯絡安排及隨同服務。

(四)車輛管理科

負責市級領導公務車輛的定編、配備、更新、報廢、號牌管理及技術管理和技術監督;負責市級領導公務用車和市重要會議及重大活動用車的協調與安排;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公車改革工作;負責協調清理違反規定購換公務汽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搞好機關車輛管理幹部和司機的業務培訓。

❷ 開辦報廢車拆解公司需要什麼手續

開辦報廢車拆解公司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和報廢汽車回收許可證。

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依照稅法規定為一般納稅人;

(二)拆解場地面積不低於5000平方米;

(三)具備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於500輛;

(五)正式從業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

(六)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

(七)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准。

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還應當符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2)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擴展閱讀: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第十三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汽車應當逐車登記;發現回收的報廢汽車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倒賣有犯罪嫌疑的汽車及其"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配件。

❸ 農村無宅基地申請建房需要什麼條件

一、農村無宅基地申請建房,需要先申請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並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間數面積、申請建房佔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後無異議的,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結果由村民委員會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宅基地面積、規劃層數、高度及質量標准進行施工。各鄉(鎮)人民政府、村應加強農戶建房過程中的監督管理,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戶建房要做到審查、放樣、驗收三到場。

第二十條 個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農戶在建房竣工驗收合格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在合同生效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3)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擴展閱讀:

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准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准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❹ 企業改制中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置程序是怎樣的

一、擬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置方案

由企業擬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置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企業改革時的形式和內容、企業現使用土地的狀況和擬處置土地的狀況,擬處置方式和處置價格及理由等。

二、地價評估結果備案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審批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應當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地價評估結果同時報備案。報批時應同時提交企業改制的批准文件、資產重組方案、土地使用權證明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三、簽訂合同與變更土地登記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經批准後,採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式處置的,企業應在主管部門批准後30日內,持批准文件有關合同、協議,與受讓方共同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手續。採取國有建設用地租賃方式處置的,企業應當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租賃合同和其他有關文件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採取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的,企業應當在簽訂入股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入股合同和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國企改革處置劃撥國有建設使用權流程圖

❺ 農村閑置土地怎麼處理 我不是很清楚的

閑置土地的處理程序:1、立案調查核實國土資源局對閑置土地進行現場核實調查,查實用地批供手續情況、核實閑置土地定性、面積和閑置時間,並對被調查人進行詢問、了解情況。2、閑置土地認定告知閑置土地認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告知閑置土地的認定理由、處理依據、處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告知後,土地使用權人行使陳述申辯權利的過程情況,市國土資源局應做好筆錄,並經土地使用權人簽證認可。3、擬定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在確認閑置土地認定結論和充分考慮被處置方陳述、申辯意見的基礎上擬定閑置土地處理方案。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了抵押權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加。4、處置方案、聽證告知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確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書》、《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聽證告知書》。需要簽收《土地管理公文送達回證》和書面提出聽證申請。當事人申請聽證的,進入聽證程序,組織聽證。要做聽證記錄。5、處置方案報批、公告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告政府收回閑置土地方案。6、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以國土資源局名義向原土地使用者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抄送市局法規、用地、地產、地籍等機構備案,撤銷建設用地批准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❻ 閑置土地收回程序步驟有哪些

依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閑置土地收回程序分以下六步驟進行:
一、案調查核實
國土資源局對閑置土地進行現場核實調查,查實用地批供手續情況、核實閑置土地定性、面積和閑置時間,並對被調查人進行詢問、了解情況。
二、閑置土地認定告知
閑置土地認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告知閑置土地的認定理由、處理依據、處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告知後,土地使用權人行使陳述申辯權利的過程情況,市國土資源局應做好筆錄,並經土地使用權人簽證認可。
三、擬定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在確認閑置土地認定結論和充分考慮被處置方陳述、申辯意見的基礎上擬定閑置土地處理方案。 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了抵押權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加。
四、處置方案、聽證告知
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確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書》、《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聽證告知書》。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進入聽證程序,組織聽證。
五、處置方案報批、公告
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告政府收回閑置土地方案。 六、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
以國土資源局名義向原土地使用者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

❼ 國企對國企的土地買賣手續程序

根據《國有企業改革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第10條規定,處置土地使用權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1)擬訂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由企業或企業隸屬單位擬訂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主要內容應包括企業改革的形式和內容、企業現使用土地的狀況和擬處置土地的狀況、擬處置方式和處置價格及理由等。
(2)地價評估結果確認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審批。地價評估結果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應當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和審批,報批時還應同時提交企業改革的批准文件、資產重組方案、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權屬證明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造、改組或組建企業集團,屬於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設立的公司和企業集團以及境外上市公司的,土地估價結果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由企業隸屬單位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審批;屬於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准設立的公司和企業集團,土地估價結果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由企業隸屬單位報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審批。
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改組、租賃經營和出售、兼並、合並、破產的,土地估價結果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由企業隸屬單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審批;屬於中央企業的,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審批。
(3)簽訂合同與變更土地登記。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經批准後,採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處置的,企業應持土地使用權處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與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採取國有土地租賃方式處置的,企業應持土地使用權處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與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租憑合同,並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採取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的,企業應持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批准文件以及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採取保留劃撥用地方式處置的,企業就持土地使用權處置批准文件及其他有關文件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❽ 土地證跟土地使用證有什麼區別

最近一則新聞,雲南省玉溪一公安局經偵大隊破獲一起集資詐騙案,一對夫婦以一酒店經營權及偽造的土地證等重復抵押和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涉案資金高達600多萬元。文中涉及「土地證」是什麼?它的主要作用是什麼?

什麼是土地證

土地證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土地證的種類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截止2009年1月,我國頒發的土地證書主要有三種:

1、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所有權。

2、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2003年,中國開始頒發林權證,其四項權益里,也包含了部分土地權益。

土地證的作用

土地證作用就是擁有該地塊的合法使用權,受法律的保護。土地證上會註明該土地的地理位置、用地性質、用地面積、使用者等相關信息。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權轉讓、作價出資、出租或抵押。下面是土地證的具體作用,在什麼時候可以發揮它的作用:

所謂土地使用,是指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法定用途或約定方式,對土地進行的利用。根據物權理論,土地使用權是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屬於用益物權,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但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生產,因此,以下所指的土地使用,主要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

(一)、土地使用權的行使

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權轉讓、作價出資、出租或抵押。

(1)、按約定或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2)、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注意:(1)轉讓方必須按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例如,轉讓房地產,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需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應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2)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3)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4)辦理過戶登記。(5)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6)受讓方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7)受讓方使用土地的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3)、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將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後,作為資本出資或入股,用於合資、合作、聯營等,並按出資數額行使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的行為。如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應注意:(1)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作為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評估作價。但是,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2)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如果土地使用者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合作、聯營的,土地使用權沒有發生轉讓,不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果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向公司、企業法人投資或者與他方成立公司、企業法人等,則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土地使用權抵押應注意:(1)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應隨之抵押。(2)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3)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5)、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租賃應注意:(1)出租人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2)出租人應將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同土地使用權同時租賃。(3)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4)承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5)出租人應當辦理登記。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除符合下列條件的以外,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權人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4)依法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5)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

(二)、土地使用權的限制

土地使用權的限制是指土地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或劃撥批准文件規定的條件、方式、用途等使用土地,違反了這些規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禁止閑置土地。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為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切實保護土地,國土資源部於1999年4月28日發布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該辦法對閑置土地的情形、處置方案、土地閑置費、收回閑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程序及對閑置土地的利用等作了詳細規定,這里不再贅述。

(2).禁止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根據《全國土地分類》(試行),建設用地分為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公用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用地、住宅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利設施用地、特殊用地等8大類32小類。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嚴格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或批准文件規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經有權機關批准,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等處罰。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7-2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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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農村土地問題有什麼好的解決方案嗎

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每宗地的土地權屬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注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後的確認和確定。土地確權機關及主管確權機關是指依法有權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的行政機關。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確權的權利主體為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說只有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力。主管是指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具體承辦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做為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具體承辦確權工作,對確權的意見和建議,要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土地確權一般原則土地確權必須確定一些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應體現土地確權的精神實質,為正確界定土地權屬指明方向,並在整個土地確權中始終起指導作用。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有利於生產和生活,有利於社會穩定的原則;政策和法律並用原則;分階段、區別不同情況處理原則;權利設定一般法定原則。土地確權證據依據土地詳查形成的土地權屬協議書、認定書、人民政府下達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城鎮地籍調查資料;人民政府關於建設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資料;人民政府頒發的房產證明;新中國成立之後雙方簽訂的土地、山林等權屬或界線的協議;危改、安居計劃的聯建房合同和公證書;法院判決:使用土地的事實情況,是佔有還是侵佔,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是長期的還是暫時的等。土地確權基本方法①集體所有土地一般為內部使用。②重復徵用或劃撥,以後者為准。③界線與面積不吻合的,以界線為准。在土地確權時,要處理好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與行政管轄權的關系、與特殊區域內部門管理權的關系、土地權屬與規劃區的關系。土地權屬確認的基本方法是調查、申報登記、核發證書,因此,確權主要是通過權屬調查和申請土地登記、核發證書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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