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使用權房子
A. 房屋位滿三十年以上是否可以獲得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專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屬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據國發〔2014〕25號文件精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對全家遷入設區市以上轉為城市戶口,承包地已經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確權登記。沒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願,願意交回的不予確權登記,不願意交回的應予確權登記。
B. 房產證上30年的使用權是怎麼回事
現行的房屋產權有40年、50年和70年。30年的產權房是特定歷史原因造成的,
通常30年產權房是原國有企事業單位房改房。
C. 房子的產權是30年,30年後怎麼辦呢
《物權法》復第一百四制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據此,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是七十年,此種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因此,三十年產權的房屋不會自動續期。
D. 土地使用權三十年的是什麼性質的房子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內土地使用權出容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0年土地使用權年限的可能是集體土地性質的。
E. 土地使用權三十年的是什麼性質的房子
30年土地使用權年限的無非就是集體土地性質的!
加油站是20年,大產權商鋪專是40年,小屬產權住宅和商鋪是50年,大產權住宅是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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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0年土地使用權年限的可能是集體土地性質的。
F. 我的房屋使用權是50年。那麼我使用了20年後拿去賣了。那買我房的人只有30年的使用權了是嗎
50年土地使用權的房子在使用20年後交易,其剩餘的土地使用權就只有30年了。土地使用權到期後,使用人可以續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6)30年使用權房子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G. 為什麼我的房產證的使用年限是30年
房產證使用年限有 。20年 30年 50年 70年 不等。一般情況下住宅用地是70年,商住用地是40年,商業用地是30年,是以此地塊規劃、批準的時候起計算的,可能你購買的房產,土地早就規劃、批准而造房子延遲了一段時間了。
最長是70年,但並不是說非要70年,只要不超過都是合法的。另外,通常只有商業用地才會30年,居民住宅用地通常70年,確認一下是否是商業用地。
(7)30年使用權房子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年限:住宅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房改房的產權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時間以該地塊地上房屋參加房改之後第一個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為准。經濟適用房的使用年限為5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公益事業性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
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H. 為什麼有的房子70年產權,有的才30年,那買30年的到了30後怎麼處理呢而且30年的房價還是一樣
年限是土地抄使用權年限,不是房屋產權期限
最早沒法律規定時,住宅土地使用權年限也比較短,現在統一住宅是70年,到期自動續期
《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12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