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歸屬問題
A. 合作作品著作權歸屬問題的判定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著作權歸屬判定合作作品是兩人以上合作共同創作的作品我國的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也包括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一般認為,創作一個合作作品需要合作作者之間的合意,如果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就將對方的作品合入自己的作品,或者對對方的作品進行一定的修改、補充後就認為是該作品的合作作者,這種情況,不僅不能成為該作品的合作作者,還侵犯了該作品的著作權。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須是參加創作的人,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品的作者。所謂參加創作,是指對作品的思想觀點、表達形式付出了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或者構思策劃,或者執筆操作,如果沒有對作品付出創造性的勞動,就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1、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能分割使用兩種一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使用,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作品。二是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雖有各自的創作,但在作品中已融為一體,區分不出作品的某個部分是哪個合作作者寫的。2、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權利的分配和行使,可以由合作作者協議確定。如果沒有協議,或者協議沒有約定的權利,則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可分割的作品,其修改權應由創作人分別行使。許可他人使用而獲得的報酬,由合作人按協議分配,沒有協議或者協議不成的按同等份額分配。這里講的對合作作品的共同行使,是指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需要由全體合作作者協商一致,未經協商一致,各合作作者無權單獨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權,這是因為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但同時,某一合作作者也不能濫用自己的權利,無正當理由阻止其他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權,影響作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發揮。對此,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B. 著作權違約以後歸屬問題
著作權通來常歸作品上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有,但是還是存在以下幾種特殊情況一、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著作權歸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二、兩人共同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歸合作創作人共同享有;三、合作創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四、匯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五、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人享有;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造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單獨行使著作權;七、職務作品,除應歸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權歸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C. 著作權歸屬問題
著作權通常歸作品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有,但是還是存在以下幾種特殊情況一、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著作權歸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二、兩人共同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歸合作創作人共同享有;三、合作創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四、匯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五、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人享有;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造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單獨行使著作權;七、職務作品,除應歸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權歸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D. 版權歸屬問題
您好。您的問題具有以下法律事實:
貴公司的客戶委託貴公司為其製作了一個廣告作品(一般來講貴公司和客戶會簽訂一份委託製作廣告的合同)。
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章 著作權
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
第十七條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的規定,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如果貴公司和貴公司的客戶在合同中有關於廣告作品版權的約定。那麼按照合同來辦。
2.如果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版權歸屬(或者沒有合同),那麼版權屬於受託人,也就是貴公司。
此外有2點建議:
1.貴公司需要在廣告作品上打上貴公司的LOGO並署名(具體參照電影的片頭和片尾),表明該作品由貴公司創作。
2.如果該作品版權對貴公司意義重大,那麼請對該作品進行版權登記,從法律上獲得一個國家承認的可靠證據證明貴公司對該作品擁有版權。具體登記辦法請電話貴公司所在地的版權管理機構咨詢(當地版權局或者行業版權協會的相關版權保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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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歉,昨天我晚上比較疲勞,沒有認真分析您的情況就倉促回答,導致回答錯誤,給您帶來不便是在萬分抱歉。
E. 著作權歸屬問題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十二條
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F. 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演講稿著作權屬於演講者的情況:
1、一日,劉備為了鼓勵軍心,對諸葛亮說:去,召集人給我弄篇演講稿,我要明天在全軍演講。諸葛亮回去後召集謀士絞盡腦汁,給劉備弄了篇演講稿,劉備一看文字還較通順,於是在全軍動聲動色的演講一番,將士們大受感動,於是赤壁大勝。
第十一條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
很顯然,劉備是法人,諸葛亮等人的創作意圖也很明顯,就是為了劉備的演講,當然劉備承擔作品出爐的責任,所以說劉備是著作權所有人。
不理解的可以想想奧巴馬的演講稿也可能不是自己寫的,但是誰跳出來說奧巴馬的演講稿自己是著作權所有人,那肯定會被磚拍死。
2、諸葛亮去打孟獲,心生一計,想要動搖孟獲的軍心,於是派張飛給孟獲在兩軍陣前做一個演講,但張飛那水平寫的出什麼演講稿啊,就會說:吾乃燕人張飛。但張飛卻會孟獲的語言,蠻人和蠻人語言相通的比較快。於是乎,諸葛亮寫了一篇文章,交給張飛,張飛翻譯了後對孟獲軍姿哩哇啦一頓,孟獲軍不戰而降。
文章的著作權是屬於諸葛亮的,但是翻譯後的作品著作權是屬於張飛的。
我的理解是,凡是為演講者的演講而為創作意圖的,在沒有特殊說明的情況下,演講者都是演講稿的著作權所有人。看有些人提問說:為領導寫的講話稿或者演講稿誰是著作權所有人,很多人認為是作者,我認為這種說法是錯的,這裡面也牽扯一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著作權法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但演講稿或者講話稿不屬於職務作品之列,因為首先創作者是代表演講者或者演講者單位(一般,領導都是所在單位的代表者)的意志創作的,並且目的是為了讓演講者演講,演講者一旦公開演講,那麼就得對其演講的內容負責,演講者理所當然的是著作權所有人,適用著作權法一般原則,也就是第十一條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
當然,如果演講稿未被領導採用,作者即演講稿的著作權所有人,這時的演講稿就成為職務作品,但其擁有的是限制性的著作權,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 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演講稿著作權屬於撰寫人的情況:
1、赤壁大戰在即,東吳將士都被曹軍強大的軍事力量嚇破了膽,周瑜認為思想政治工作勢在必行,於是連夜寫成了一篇《曹軍是玻璃製品之我見》的演講稿,准備即日演講,不料第二天箭傷發作,起不了床,隧將演講的任務交給了諸葛亮,諸葛亮對將士們講:我代表周都督,向大家說一說他對你們的肺腑之言……
2、一日,蔣干到諸葛亮處閑逛,見諸葛亮寫的一篇《三分天下論》的演講稿不錯,順手拿起裝入袖中,後蔣干去周瑜處遺失此稿,周瑜一見覺得寫得不錯,正好自己第二天演講,第二天諸葛亮怎麼聽周瑜的演講是自己寫的,隧告周瑜侵犯自己的著作權。
3、周瑜對王朗這個人頗有研究,寫了一篇剖析王朗的演講稿與諸葛亮賞析,諸葛亮這人記性不錯,在周瑜死後不到五十年的一天遇王朗於陣前,靈機一動,將周瑜寫的這篇演講稿對王朗演講了演講,王朗被罵死陣前,這事被周瑜遺孀小喬知道了,告諸葛亮侵犯了周瑜的著作權。
好了,不胡扯了。演講、演說是人的思想通過語言的表達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注意這里所說的是即興的演說,我認為凡是可以表達演講者的自主產生的思想意識的演講,無論是事先有所准備的還是靈感突發的演講都屬於即興的演說,但照背別人的演講稿來演講的人如果沒有經過作者的許可,是侵權行為,其演說也不成為著作權法中所講的口述作品。
現在很多單位都搞演講比賽,有的比賽者往往從網上下載一篇演講稿背熟了就行,這種行為有可能引發侵權,所產生的演講也不受法律的保護。
上述純屬於一個法律愛好者的說法,如有認真研究之人,不妨請教專業人士,別忘把研究成果與我分享,我保證不會侵犯你的著作權,呵呵
還有如有轉載、發表等等等等本文,需經本作者一水闌珊同意,否則,嘿嘿……
現學現賣 :)。
G. 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是誰的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一個特別的作品類型。攝制電影類作品是一個比較復雜的、系統的智力創作過程,要有提供資金和組織拍攝的製片人,要有電影腳本(包括改編和直接創作的劇本和音樂、作詞等),要有導演、攝影、演員、特技設計、美工(包括服裝、道具設計)、燈光、布景等等。攝制電影投資巨大並且編劇、導演、攝影等作者付出了大量的創造性勞動,電影的發行、放映也會帶來巨大的商業利益,但也有巨大的商業風險。作為保護的作品,許多國家的著作權法都對此作專門規定。盡管各國的規定不盡一致,但其規定的目的主要是解決電影類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問題,核心問題是協調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與製片人的關系。
H. 如何確定軟體著作權的歸屬權問題
1、完全自己開發的,著作權屬本人。
2、(1)完成法人、其他組織工作任務的,著作權一般屬作者。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體,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中的其他權利歸法人、其他組織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I. 再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再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是指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再創作品著作權歸屬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明確包括修改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權利。所以第十二條中規定的,對已有作品進行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的權利顯然歸屬已有作品的著作權人。而根據第十二條規定,改編已有作品產生的著作權由改編人享有,而根據第十條規定,對已有作品進行改編的權利屬於已有作品的著作權人。那麼未經允許改編已有作品產生的新作品(即原作品的改編作品)的著作權究竟歸屬已有作品的著作權人,還是屬於改編人呢?《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中獨創性的表達。以改編為例,對已有作品進行改編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礎上融入新的表達。所以《著作權法》賦予已有作品改編人對改編產生的新作品獨立的著作權。但是改編作品畢竟是以已有作品為基礎產生的作品,所以第十二條同時規定行使(對改編作品的)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這樣就同時保護了原作品和改編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三人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同時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從這條規定中可以推出,如果第三人未經許可使用了改編作品,他就同時侵犯了兩個作品的著作權,即改編作品和原作品的著作權。
J. 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1、乙應學校指派將甲的學習方法總結成的書面材料,屬於職務作品。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由作者享有。學校在其教學范圍內可以優先使用;並且在該書面材料完成兩年內未經學校同意作者乙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學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2、而《英語學習妙法》是乙在原書面材料的基礎上進行的進一步加工創作,是新的作品,形成了獨立於原書面材料著作權的新的著作權,該著作權理應歸乙享有。很顯然乙創作該書的行為並不是職務行為,所以《英語學習妙法》不構成職務作品。
3、雖然教師甲對於乙書面材料的形成提供了咨詢意見,但是並沒有直接參與創作,提供咨詢意見的行為不視為創作,可見教師甲並非作者,對於書面材料不享有所有權,至於他主張《英語學習妙法》的著作權歸自己所有或者主張自己是該書的作者,更是無稽之談。
4、學校假如事先與乙約定著作權歸學校所有,則乙僅享有署名權,並可以從學校獲得適當的獎勵;但是從題目來看學校與乙並無約定,則可以推定書面材料的著作權應當由乙享有,學校主張著作權是沒有依據的,而乙對書面材料進行加工創作的行為並沒有侵犯學校在教學范圍內的專有使用權,並非許可第三人以與學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英語學習妙法》的出版也沒有妨礙學校在其教學范圍內對於原書面材料的使用。
顯然,《英語學習妙法》的著作權應該歸乙享有。
選擇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