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所有權
Ⅰ 房屋所有權 不動產證問題
①可以作公證。約定子女未成年時和父母共有財產,在父母生前,權益屬於父母所有。這種辦法可以同時讓孩子擁有財產,又不至於遇到意外情況時被作為遺產分割。
②進行房產份額變更。直接到房產交易核心做房產份額變更,減少子女名下房產份額,最少可變更為1%。
③從房產證上去名。這個辦法最粗暴也最實用!房產證上減子女名字,視為買賣,要收取契稅。去掉名字類似於份額轉讓,流程和正常的房屋交易類似,只需繳納所佔份額的契稅,從1%--3%不等。當然你也可以以贈與的方式去名。
Ⅱ 不動產產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有什麼區別
房產證與不動產證區別:不動產統一登記是將原來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到一個部門,核發統一的不動產權證書。房產證與不動產證的區別:原本,購房者買房後辦理產權證,需要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登記開始後,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合二為一,統一登記到不動產權利證書上,也就是說,兩證變成一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從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今後,包括集體土地、房屋建築所有權等在內的十類不動產將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統一登記。「房產證」將逐漸換發成「不動產證」,如果全國全面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將對樓市進行全面摸底。其實除了《房產證》,還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他項權證》、《林權證》、《海域使用證》等證書以後都不再頒發,將統一頒發《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
Ⅲ 不動產登記和原先的房產證有什麼區別
房產抄證與不動產證區別:不動產統一登記是將原來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到一個部門,核發統一的不動產權證書。房產證與不動產證的區別:原本,購房者買房後辦理產權證,需要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登記開始後,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合二為一,統一登記到不動產權利證書上,也就是說,兩證變成一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從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今後,包括集體土地、房屋建築所有權等在內的十類不動產將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統一登記。「房產證」將逐漸換發成「不動產證」,如果全國全面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將對樓市進行全面摸底。其實除了《房產證》,還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他項權證》、《林權證》、《海域使用證》等證書以後都不再頒發,將統一頒發《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
Ⅳ 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登記制度有何規定如何理解
《物權法》以18個條文(第九條至第二十六條)的篇幅,確立了我國不動產登記的基本結構,為將來不動產登記法的制定,提供了整體的框架和結構。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此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效力。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法律效力,世界各國民法有以下幾種不同的立法例:
一是登記對抗主義。
認為不動產物登記並非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必須程序。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法律效力,但非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日本國采此立法例。
二是登記要件主義。
認為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不動產物權變動除了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外,還要進行登記,非經登記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發生法律效力。德國、瑞士采此立法例。
三是地券交付主義。
又稱托倫斯登記制,該制度采任意登記制,不強制一切土地都必須申請所有權他項權利登記。
但如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則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
(4)不動產登記所有權擴展閱讀:
第一章基本原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三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Ⅳ 最高法物權法司法解釋 明確如何解決不動產登記與確權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今天發布,共22個條文,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依據《解釋》,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而不全依賴於不動產登記簿。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實踐中,出現了民事、行政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沖突的現象。
針對這一情況,《解釋》作出了明確,最高法民一庭庭長程新文分析:因為不動產物權的歸屬、買賣、贈與、抵押是否生效等發生爭議的,由民事訴訟來解決;涉及不動產登記機構它的行為本身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有錯誤,就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
當然了,在涉及登記的行政訴訟中,如果當事人提出將民事爭議一並解決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一並審理。
依據《解釋》,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所以,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自己是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法院應當支持他的訴求。
程新文解釋,不動產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的一種公示方式,不能把不動產物權登記理解為國家對不動產物權關系的一種干預,解釋為行政權力對不動產物權的授權或確認。
有記者問,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關於不再封閉建小區,小區道路將公共化,會不會與現行《物權法》規定相違背?程新文分析,政策上升為法律需要一個過程。
「黨的政策、國家的政策上升為法律,是立法機關要做的事情。當國家政策和法律產生相互影響的時候,我們會積極協調有關方面,妥善處理好相關的糾紛,我們司法機關執行法律和執行國家政策,目標是一致的」。
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5)不動產登記所有權擴展閱讀
實踐中,有觀點認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爭議涉及到登記就應通過行政訴訟解決。
於是,實踐中就出現了民事、行政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沖突的現象,這不僅徒增當事人訟累,也有損司法的權威和公信。針對這一情況,《解釋》從兩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審判部門應依法予以審理。
二是從訴訟中不動產登記簿證明力的角度,規定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故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Ⅵ 不動產登記信息證明的申請人姓名和不動產所有權人都是啥意思
《不動產權證書》有單一版和集成版兩個版本,單一版證書記載一個不動產單元上的不動產權利。集成版證書記載同一權利人在同一登記轄區內享有的多個不動產單元上的...
Ⅶ 不動產證上面的共有情況寫"單獨所有"是什麼意思
財產所有形式可分為「共有」和「單獨所有」兩種。房產登記為單獨所有,這在法律上意味著登記人單獨享有該房產的所有權,與他人無關。如果他人提出異議,主張是共有財產,則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證明。
根據《物權法》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但在夫妻財產共有原則下,如果房產是婚後所購置,且夫妻雙方對產權分割沒有其他書面約定的話,不管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是誰,原則上就屬於夫妻共有。
(7)不動產登記所有權擴展閱讀:
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登記為單獨所有,還是共有,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具體還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不動產權屬證書-網路
Ⅷ 房屋的所有權取得一定要登記嗎
不一定,比如通過繼承、法院裁判文書確定、農村自建房等,都能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是如果要想對外轉讓,就得先登記,登記之後才能轉讓。
Ⅸ 房產土地不一致不動產登記條例或物權法怎麼解釋啊
「物權法」比過去的相關法律規定,事實上,為購房者提供了更多的權利,同時提高房地產交易程序和救濟制度,用於購買房地產的交易保駕護航。
住宅滿70年的使用權自動續期,解除的規定,「物權法」第149條「的購房者所關注的問題
:住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期滿後的期間內非住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續期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所有權,已同意,按照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
根據現行法律和法規: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長期限為70年,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為引進的「房地產法」之前的50多年,40年的商業用地;綜合土地50年。,歸屬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的70年一直掛在人們心中的一個巨大的石頭。買家擔心,一旦被收回土地使用權,那麼將自己住宅的命運嗎?「物權法」針對這一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因此,購房者並不需要購買這點有顧慮對引進的規定有利於普通百姓的生活和工作。
二,房屋登記系統已取得了顯著的變化,購房者的
物權法「第九條應充分重視:不動產的設立,變更,異化,依法登記的,生效,未經登記,不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統一登記制度,以減少購房手續
「物權法」第10條,第一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物權法」第10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由登記機構對房地產的位置。
報名費法院的情況下,統一收費標准
「物權法」第22條規定: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而不是按照房地產領域,數量或價格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准由價格規定的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
4規定,「預告登記制度」,以防止房賣「
財產權利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協議的房子或其他不動產,以保護無論在未來的注冊登記機構按照合同通知的權利。預告登記,登記的權利,恕不另行通知
拖車登記後同意出售的房地產,不發生物權效力。 ,消除債務或不能辦理房地產登記,注冊失敗。
登記機關錯誤登記,對購房者造成的損失,向登記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登記要求賠償
「物權法」第21(2)條規定:登記錯誤,造成損害的其他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買方善意取得的財產可能會被退回
「物權法」第108條:動產善意受讓人,原來的動產權利消滅,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除非真正善意受讓人受讓方。
,買家,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所有權和共同所有權區分
「物權法」第70條:業主的住宅樓宇,商業目的和其他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以外的公用部分享有所有權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物權法」第73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表達個人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的建築面積,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大樓內的業主所擁有。 BR p>五,注意停車區,車庫的歸屬
「物權法」第74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內建築面積,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使用或租賃協議,佔用道路或其他場地的業主所擁有的停車位的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