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名詞解釋
㈠ 名詞解釋著作權
著作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作者基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著作權通常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著作權,是指作者及相關主體基於各類作品的創作依法享有的權利;
廣義的著作權,是指除了狹義著作權以外,還包括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在傳播作品的過程中,就自己的創造性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權利。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現代社會發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種法律制度。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三百多年前源於西方,促進知識的積累與已交流,豐富人們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的發展和個人為社會進步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而不斷發展和完善的,著作權保護不僅僅能夠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同時版權產業也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動力。
著作權調整的范圍很廣,涉及到調整作者、國家、集體之間的利益問題平衡創作者和使用者的關系,即要充分保護作者的合法權益,又必須給作者以限制,滿足公眾的需要。可以說,著作權(版權)已經滲透到我們生活動每一個角落,但是包括許多人,乃至法官、律師對著作權法存在誤解,更多的老百姓缺乏著作權法律常識和版權意識。
㈡ 名詞解釋:知識產權法中的「音像製作者」
音像製作者,是指將聲音、形象或兩者的結合首次固定於物質載體上的首次製作人。
其中包括:錄音製作者,是指錄音製品的首次製作人;錄像製作者,是指錄像製品的首次製作人。
㈢ 求信息網路傳播權的名詞解釋 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第十條規定,所謂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它是著作權中財產權的重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六章附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計算機軟體、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3)著作權法名詞解釋擴展閱讀
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不受本條例保護。權利人行使信息網路傳播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為了保護信息網路傳播權,權利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主要用於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除外。
㈣ 著作權 名詞解釋
著作權 名詞解釋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㈤ 與著作權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行政規章各有哪些急求急求!!!詳細一點,精確到其全名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實施條例(2002)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1998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3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