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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權人的法律保護研究

發布時間: 2021-01-20 04:42:51

商標法對商標獨占使用權的保護,除保護商標本身外,是否保護商標附著的商品

商標法對商標保護外,還對保護商標的附著商品也有一定的相關保護政策。

② 簡述商標使用權與禁止權在效力范圍上的區別

使用權與禁止權的區別,在於兩者有著不同的效力范圍。
使用權涉及的是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問題,禁止權涉及的是對抗他人非法使用注冊商標的問題。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人的專有使用權以核準的注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這就是說,注冊人行使使用權時受到兩方面限制:第一,只限於商標主管機關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於其他類似的商標;第二,只限於商標主管機關核准注冊的文字、圖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圍使用近似的文字、圖形。但是,禁止權的效力范圍則不同,注冊人對他人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均享有禁止權。這就是說,禁止權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種情形:第一,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第二,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第三,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第四,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

③ 網路銷售侵犯商標使用權問題的界定

商標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業標識。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市場競爭進一步加劇,加之地方保護、對侵權獲利的瘋狂追逐等因素,商標侵權行為不時發生。但商標權被人為劃定成「禁」(禁用權)與「行」(專用權)的不一致。在「行」的方面,權利的效力僅及於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商標法第五十一條),但在「禁」的方面,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在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近似的商標(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這樣就造成了商標權侵權行為認定的任務十分復雜和艱巨。有鑒於此,本文作者擬對商標侵權行為的相關內容進行一番探討,以有助於今後的工作。

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規定了七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對侵犯注冊商標權行為認定的過程
對侵犯注冊商標權行為認定的過程,有以下三個基本步驟:1、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是認定商標侵權的基本依據。判斷商標侵權行為能否認定或稱是否構成所考慮的一切因素都是圍繞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來進行的。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顯然,從這條規定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只限於核准注冊的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該范圍由兩個方面因素來確定,一是核准注冊的商標;二是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結合,構成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也就為認定商標權侵權行為確定了與被控侵權對象進行比較的標准,以便得出是否構成侵權的結論。2、確定被控侵權的具體對象。被控侵權對象的確定由兩個方面的因素所決定,一是被控侵權的商標,二是被控侵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確定被控侵權具體對象的意義,在於確定和固化被控侵權行為的載體,為下一步與商標權的保護范圍的比對打下堅實基礎。它與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同樣重要,它是認定商標侵權行為的另一比較對象。3、將被控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認定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於同一種類或者相類似。通過認定侵權行為的三個基本步驟,特別是經過將被控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後,就能認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認定重點
未撤銷之前的注冊商標均應受到保護
商標專用權是通過注冊產生的,其間經過了法定的程序和嚴格的審查,因此,商標專用權確立後,就應當在法律范圍內予以保護,即使是認為注冊不當的商標,在撤銷之前,也應如此。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裁定,對在撤銷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不具有溯及力。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後,在法律規定的6個月寬展期內,如果原注冊商標所有人仍未提出續展申請,或續展申請被駁回的,他人在此期間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如果原注冊商標所有人提出續展申請且被核准,他人在此期間內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准確認定近似商標
近似商標或標識的認定,是商標侵權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只有同時具備「商標或標識構成近似」和「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兩個條件,侵權才能成立。3近似商標與相同商標有所不同,在視覺上雖有一定差異,但在其他方面如發音、含義等方面與注冊商標近似,並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或混淆。考察兩個商標是否屬近似商標,一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商標外觀。即對兩個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視覺形象從普通消費者的角度進行觀察,看是否能引起誤認或混淆。如江蘇某公司使用的「HOVER」圖形商標與英國某公司的已注冊的圖形商標「HOOVER」僅一個字母之差,視覺類似,加上發音基本相同,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認,應認定為近似商標。再如天津某公司使用的「SAFINO」與法國某公司在先注冊的「SANOFI」商標字母完全相同,僅最後4個字母排列順序稍有不同,但兩商標在文字整體結構和讀音上十分近似,極易使消費者誤認,因此構成了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商標讀音。從人們的聽覺出發,判斷兩商標是否因讀音近似而導致混淆。如江蘇某公司以「夏奈爾(SUNNER)」作為商標,雖與法國「CHANEL」(中文譯音「夏內爾」)含義不同,英文字母也不相類似,但因讀音近似,尤其是在漢語語言環境中使用,構成近似商標。再如「今日」和「金日」等。
3、商標含義。分析兩個商標是否含義相同或近似並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如「BLUE SKY」與「藍天」,中文含義一樣,很容易使人誤解生產廠商與特定商品之間的關系,誤認為標注「藍天」的商品系「BLUE SKY」的系列產品。
正確判斷類似商品
確定判斷同一或類似商品的標准,是對兩種商品進行比對的關鍵4。國家商標局雖然編發了《類似商品區分表》,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很難解決實踐中是否類似的問題,因此《類似商品區分表》和《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並不是劃分類似商品的依據,只能作為認定類似商品的參考。根據兩種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產企業、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是否類似、且這種類似是否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解等方面來進行判斷,是實務中唯一可行的選擇。應當特別指出的是,並非不同類、不同組就等於不相類似,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名為「某某礦泉冰」的飲料和礦泉水屬於第32類商品,而冰磚、冰棍等屬於第30類商品,兩者不屬同一類別。但因原料、用途、銷售途徑、消費群體等基本相同,生產工藝近似,應認定為類似商品。而且類似商品的標准隨著時代的發展也在不斷地發展變化,一些原先不相類似的商品可能因新材料、新工藝、新形式的出現,以及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的變化而成為類似商品。在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情況下,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產企業、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商品為「類似商品」。判斷是否屬「類似商品」,前提是商品之間的關系,並考慮商品和商標之間的關系。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並且具有共同的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的,一般認定為類似商品,但商品的原料、生產企業等因素,能夠明顯表明商品的來源,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不應認定為類似商品。如果商品與服務之間存在著特定的聯系,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易使消費者認為是同一企業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該商品與服務應認定為類似。
不以商品質量的優劣作為判定
《商標法》的主要內容在於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件中,商品質量優劣不會影響到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他人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即使其商品質量優於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品質量,也應當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至於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品質量低劣甚至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可以適用《產品質量法》和《商標法》的其他條款處理,與商標侵權認定沒有直接的關聯。
商標注冊人的違法使用
商標專用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注冊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其權利。如果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過程中,有違反《商標法》和《實施細則》的情形,可以適用相關條款處理,要求注冊人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但不影響對商標侵權的認定。在這種情況下,他人擅自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應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盡管商標注冊人的違法使用不影響對商標侵權的認定,但有可能影響其權利的行使,甚至使其喪失賠償請求權。
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為
他人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並不一定就構成商標侵權。這要視其使用是否具有正當理由而定。例如,「三株」商標是某企業使用在葯品上的注冊商標,另一企業在口服液商品包裝上使用了「三株菌十中草葯」文字,以表示口服液商品的成份(經查證屬實)。由於「三株」在這里既不是作為商標使用,又不是作為商品名稱使用,而是對商品的正常說明,因此不應認定為對「三株」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侵犯。
綜合衡量其他因素
在商標侵權案件認定過程中,除上述需要把握的因素外,還有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商標的知名度、顯著性、具體使用方式、主觀過錯程度及商品的零部件與整體之間的關系等。由於個案涉及的其他因素不一致,對商標侵權的認定也會不一致。就商標的知名度而論,一般來說,知名度越高,受保護的范圍就越寬,他人擅自使用時被認定為商標侵權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④ 商標使用權期限是從什麼時候算起的

根據新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初審公告期限是3個月。3個月內無人提異議,會發布注冊公告。

商標有效期是從注冊公告日開始起算的。有效期至10年後的前一天。如2015-06-10至2025-06-09。

到期後可以續展,一次續10年,不限次數。

⑤ 簡述商標注冊人享有哪些權利

商標注冊人享有權利主要是指對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專用權包括了使用權、獨佔去、禁止權、許可使用權、獨資權以及轉讓權等。

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的專用使用權,也有權許可他人使用商標以獲取報酬,依照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投資,通過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有償或者無償轉讓給他人,在經營活動中以其注冊商標設立抵押,作為無形財產,可以依照財產繼承順序由其繼承人繼承。

(5)商標使用權人的法律保護研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四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第六十五條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第六十七條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專有權利:

(1)專有使用權。商標所有人對自己的注冊商標享有排他性的獨占使用權,任何第三人不得在同類產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商標所有人注冊之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標志的權利。

(2)收益權---許可權。商標權人通過將商標許可他人使用而自被許可人獲得對價或報酬的權利,此即學說上的許可權。

(3)處分權

1、轉讓權。商標所有人可以將商標權轉讓給第三人,轉讓可以是有償也可以是無償。

2、出資。商標所有人可以用商標進行出資設立公司等企業法人或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

3、質押。商標所有人可以將商標出質,設定權利質權用以擔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債務。

4、拋棄商標權。

⑥ 想問問懂法律的朋友:個人可以把商標使用權授權給公司嗎如果可以這樣的授權書的格式是什麼

可以
商標屬於個人合法財產,是物權法所規定的。
個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內和社會主義精神的前提容下,將自己個人的合法財產用於任何地方,商標屬於個人財產,是可以以個人名義授權公司的。
不過,要注意的是,一旦授權,意味著你將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包括商標在經營時候,因為各種原因涉嫌侵權等行為,另外,和公司應當簽訂相關協議,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⑦ 商標持有人具有哪些權利

商標專用 權應當包括:
1、使用權:商標注冊人有權在其注冊商標核准備使用的版商品權和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在相關的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標。
2、許可使用權:商標注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形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3、獨占權: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近似的商標。
4、禁止權:對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擅自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高標的行為,高標注冊人有權予以制止。
5、投資權:商標注冊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投資。
6、轉讓權:商標注冊人有權通過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有償或者無償轉讓給他人。
7、繼承權:商標作為無形財產,可以依照財產繼承順序由其僉繼承人繼承。

⑧ 商標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商標使用權可以轉讓嗎,注冊商標所有人依法將其因注冊商標產生的商標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轉讓人保證自己是商標的所有人,說明在簽約前曾向哪些人發放過何種類型的商標使用許可,以及原使用許可合同中對商標權所有人之義務的規定。那麼商標使用權可以轉讓嗎?商標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可以轉讓嗎?轉讓商標使用權的目的就是讓別人獨占的使用自己的商標,但商標所有權還在自己手裡,從其意義上就屬於商標獨占許可。所以商標使用權可以轉讓,但要辦理商標許可備案,而不是商標轉讓。商標獨占許可是商標使用權的轉讓,商標的所有權並不發生轉移。什麼是商標使用權?商標使用權是指權利主體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佔有的商標。如果該商標是注冊商標,則應該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並依法得到保護。作為一種所有權,商標權具有排他性,他人在未經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不得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否則構成商標侵權。什麼是商標獨占許可?商標權的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獨占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取得該注冊商標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的獨占使用權,同時也取得獨立的訴訟權利。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獨占許可是可行的,故而商標使用權可以轉讓。

⑨ 關於注冊商標使用權的一個案例分析題,求教

雙方如果在協議有明確規定就可以,「華豐公司若因拖欠或不支付天力公司商標許可費用,天力公司有權主動解除合同,並追究相關資料」。 如果之前雙方簽訂時有這個條款,那就可以。

⑩ 商標使用權與禁止權的效力范圍有何不同

使用權與禁止權的區別,在於兩者有著不同的效力范圍。
使用權涉及的是注冊回人使用注冊商標的問題,禁止權答涉及的是對抗他人非法使用注冊商標的問題。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人的專有使用權以核準的注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這就是說,注冊人行使使用權時受到兩方面限制:第一,只限於商標主管機關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於其他類似的商標;第二,只限於商標主管機關核准注冊的文字、圖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圍使用近似的文字、圖形。但是,禁止權的效力范圍則不同,注冊人對他人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均享有禁止權。這就是說,禁止權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種情形:第一,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第二,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第三,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第四,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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