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狗版權費
① KTV點歌系統為什麼不用酷狗,可以避免交版權費么,還有酷狗的版權費是怎麼交的,高手請進!
酷狗只能自己用放在點歌系統小心連酷狗都告你,你想到的別人早就想過為什麼沒有實現就是因為方法不可行
② 為什麼現在酷狗很多歌都要收費,是不是注重版權了,和美國一樣,因為聽說美國聽歌都要收費
現在中國的物質和精神還沒達到美國那種就要用盜版?這本身就沒道理,國內的專作品不好正正是因為以前屬沒有版權保護而導致一直都不能形成一個良性的產業鏈,多少國產原創產品被盜版毀了也不是什麼新聞,創作是要成本的,多少光靠理想堅持創作的人最後還是被現實給折服而放棄,沒有版權保護拿來好作品,我覺得我們大多人的心態還是不想腳踏實地老想一步登天,從沒投入資源過音樂行業就要別人有美國的水平?!
③ KTV點歌系統要交版權費,酷狗呢,KTV為什麼不用酷狗點歌系統
從法理的角度上,歌手創造了這些歌曲,有勞動和智力付出,有獨特的藝術價值,就應專該得到保護,屬所以有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就規定了,歌手創造對歌曲有所有權和表演權等權利,那錄制方獲得歌手許可後錄制下來變成錄音錄像作品,那就是又出現了一個與原歌曲息息相關的又一個東西,所有錄音錄像也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裡面只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的方式,KTV靠使用歌曲賺錢是肯定要付費的,那XX音樂其實應該也是要收費的,只不過KTV收費出了管理規定有官方開始收了,XX音樂軟體的還沒設好這個管理模式,估計是私下給作者或者唱片公司使用費,可能沒那麼多而已。
④ 最近酷狗,酷我,QQ音樂出現了很多什麼版權問題之類的,不讓聽一些歌,或者開始收費,之前不是這樣的。
1、音樂是有版權的,就是詞、曲作者和演唱者的著作權,是音樂作品的著回作權人。
2、酷我、答酷狗、QQ音樂購買了音樂了作品版權,不讓聽是因為別人購買了,自己沒有購買。開始收費,是因為自己購買了,當然要收回購買成本和盈利了。
3、之前能正常聽,能免費聽,是因為無償使用別人的音樂作品盈利,這是違法的,也是侵權的,更是竊取別人的無形財產。
⑤ 今天去酷狗下載一些經典老歌都要收費了,你們的也是這樣嗎你支持產權保護嗎支持版權所有嗎
這個問題要區別對待,知識產權這個東西說小了是個人財產,說大了是內人類智慧結晶容
看似嚴肅神聖的個人財產,其實是人類(既得利益者)逃避持續勞動恐懼競爭的借口,不要說什麼保護創新,全是扯淡,在開源的安卓系統上創新天天上演。
那為什麼現在很多人振振有詞說要保護知識產權,就拿windows舉例,要是一開始就嚴加保護,中國的IT事業恐怕現在也不能起步,但是如果全世界都不保護,win10還怎麼可能出現(雖然他不是太好用),所以個人認為知識產權保護不是什麼個人財產問題,這就是個政治問題,如果全宇宙都大同了,還誰誰去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是為人類的懶惰找借口,但在先有政治格局下這個借口一定要找,而且還會持續很長時間。
⑥ 我看到酷狗很多流行歌都被改dj了。而且還收費,這樣做音樂人原創可以告他嗎
未經版權方允許的話,可以告。
這種流行歌曲被改DJ版(采樣流行歌曲製作電音)的版例子,在音樂界里最權常見的就是嘻哈采樣,一般來說微量的采樣是允許有的,但LZ說的案子就明顯不是微量了。
正常來說,這個做DJ的人要把歌曲作商業用途的時候,是應該要經原歌曲版權方的同意才能使用到二次創作的。但是吧,國內音樂版權方面還是存在很多漏洞,而且LZ所說的侵權行為,在國內也不少見。所以版權方可以告的的人很多,但也不能個個都告,一般撿大頭來告。
以下分享一個博文:網頁鏈接
⑦ 酷狗,酷我里的歌下載收費是版權方讓收的還是酷狗和酷我自己收的
您好!一般抄來說主要是版權方要襲求收費。音樂作品受到版權的保護,版權方將音樂作品授權給音樂播放軟體,會收取一定的版權費。
《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如能提出進一步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⑧ 酷狗音樂和qq音樂的歌付費的都寫著 應版權方要求本曲不得免費下載 是真的嗎 還是為了撈錢的借口
說簡單點,有些歌曲因為人氣高,播放軟體找版權方獲取版權的費用貴,音樂播放軟體就要借口要我們的錢來下載。你可以想想,版權方要求我們付費才能聽是對他們幾乎是沒有好處的,有的還會降低點播次數,降低top榜排名,不能賺二次版權費,所以這根本就是播放軟體想賺錢罷了。
⑨ 酷狗里可以免費下載的音樂可否用於視頻背景音樂,是否構成侵權(我會標注作者姓名和歌曲名稱,且不商用)
歌曲的著作權人依法對歌曲享有著作權,使用他人的歌曲作為背景音樂可能侵犯著作權的情形有很多,具體可以參照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條的規定。但同時,也有一些不會構成侵權的情形,可以參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法律規定】
可能侵權的情形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不構成侵權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結論:以上就是可能侵權的情形和不構成侵權的情形,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自行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