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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領域著作權侵權案

發布時間: 2021-01-19 22:32:57

著作權侵權案件處理原則有哪些

著作權侵權案件處理原則有哪些?著作權侵權行為應採用過錯原則 當你用美妙的音樂作為設計的背景音樂時,你也許不會想到,這種行為有可能會構成著作權侵權。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著作權侵權案件處理原則有哪些?著作權侵權案件處理原則有哪些著作權侵權案件根據著作權保護的特點,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可分為以下幾步: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著作權的產生採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一部擁有有效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具備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准: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後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認定原、被告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方面也有過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後半生》一書侵權糾紛案中,通過肯定被告作品的獨創性,即否定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間的實質性相似,從而判定被告未侵權。如果被告的行為屬於使用作品的行為,那麼,就需要對被告的使用方式進行分析。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對使用方式規定了不同的含義。如在專利法中指的是實施,即將某項專利運用於產業,按說明製造出相同的產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與之相對立,在著作權法中指的是復制,即以印刷、復印等方式將作品製成一份或者多份。當某一客體(如實用藝術品或外觀設計作品)受到專利法與著作權法的不同角度的保護時,尤其應注意區分實施與復制這兩種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構成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對於復制這種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於著作權法所指的復制。由此可知,在我國,將平面作品以立體形式再現不構成對平面作品的侵權。

⑵ 網路著作權侵權都有哪些類型

網路著作權侵權都有哪些類型?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指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兩個條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其二,使用行為違法。網路著作權侵權都有哪些類型現實中,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呈現極為復雜的形態,既包括直接侵權行為,也包括幫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權的行為、或使他人直接侵權的後果得以延伸或擴大的間接侵權行為。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下面小編把這些侵權行為歸納為以下幾種類型:1.未經許可,擅自將網路作品通過傳統媒體進行傳播。這種侵權行為最為常見,也是侵權行為較為嚴重和泛濫的領域。通常指的是侵權行為人在沒有得到網路作品的著作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網路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過傳統媒體這種媒介傳播出來,諸如將在網路上的學術論文、博客文章下載下來,稍作整理或東拼西湊混合而成文之後發表於刊物、報紙等媒體。2.未經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已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進行傳播。此種侵權方式和前一種侵權方式在順序上呈現出逆向的一個過程。即網路傳播者未經過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和許可,擅自將已經在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傳播出來。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網路普及,尤其是網路傳播的迅捷性,使得網路媒體在傳播商業信息上的價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和推廣,更有一些居心叵測之人利用此特點來達到傳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諸如網路廣告,網路營銷,電子商務等等。3.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網路作品通過網路媒體轉載、傳播。有的學者將之稱為網頁作品著作權侵權,網頁設計的好壞以及整體網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對於各大商業網站來說至關重要,一個製作精良的網頁會迅速提升網站的訪問率,進而提升網站的知名度,帶來更多的廣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更富有設計人創新與思想,其他的網路作品亦是如此,諸如網路音樂,網路電子作品等等。由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權利意識不強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權利人的網路作品擅自被他人轉載,即使做出不得轉載的權利要求,由於網路著作權的維權存在著諸多困難,加之網路侵權行為的泛濫,網路作品權利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200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再次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4.網路鏈接隱形侵權。網路鏈接是一種網路技術,它能夠使用超文本標記語言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者是同一個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聯系,從而使得訪問者可以通過鏈接來達到訪問和瀏覽被鏈接文件或網頁的目的,這就大大地方便了在不同網站和網頁之間進行切換,使得我們可以方便地遨遊在浩如煙海的互聯網信息中,它被譽為互聯網上的導航工具與路標。因此,鏈接被稱為網路最基礎和革命性的特徵、互聯網最偉大的革命。前面我們已經就鏈接侵權的隱蔽性進行了分析,在商業網站上,這種鏈接往往能夠引起侵權。

⑶ 淺談著作權侵權領域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的可行性

淺談著作權侵權領域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的可行性。在我國,著作權侵犯時常常會採取過錯歸責原則進行考量,但是為什麼會採取這一原則呢?本文淺談著作權侵權領域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的可行性。著作權侵權領域適用過錯歸責原則1、著作權的固有屬性,決定其應適用過錯歸責原則著作權的保護客體兼具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的雙重屬性,它不僅關繫到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也關繫到一般公眾及社會整體利益。著作權法在保護著作權人合法壟斷權的同時,極其注重並積極尋求著作權人的私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這構成了著作權法的基本立法目的。為了實現該立法目的,在具構建著作權侵權制裁體系時,應充分考慮到著作權合法壟斷權與一般公眾及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無過錯責任原則傾斜保護受害方的歸責理念,註定無法完成權益平衡的使命,而過錯責任原則通過舉證責任分擔、侵權過錯認定等方式,充分平衡了侵權人利益與著作權人利益的利益,有利於實現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2、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符合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標准Trips協議作為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也是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標准。該協議第45條涉及到了知識產權侵權賠償的歸責原則與法律救濟問題,其中第1款明確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侵權者向權利人支付適當的損害賠償費,以補償由於侵害知識產權而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其條件是侵權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從事了侵權活動。該歸責原則作為一般性原則,為成員國普遍接受和適用。(雖然有部分學者指出該條約第45條第2款承認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司法部門應有權責令侵權者向權利人支付費用,其中可以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在適當的情況下,即使侵權者不知道或者沒有正當理由知道他從事了侵權活動,成員也可以授權司法部門,責令其返還所得利潤或支付預先確定的損害賠償費。並據此提出知識產權歸責原則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主張,然而該主張有失片面。首先,從文義表述上來看第2款的適用范圍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其次作為選擇性適用條款,它對成員國不具備約束力,由此其不能作為確立侵權歸責的依據。)就我國來說,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不是一個單獨的體系,它需要與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和基本國情相適應。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利益分配中與發達國家相比不是處於優勢而是處於劣勢,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無疑會贏得發達國家的喝彩,但這種對於知識產權保護採取嚴格標準的做法,將會妨礙我國知識的運用和傳播。為此在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歸責上實行過錯責任原則不違反Trips協議的規定的情況下,在著作權歸責制度中採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是適當的。本文淺談著作權侵權領域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的可行性大致如上,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⑷ 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如何認定抄襲和剽竊

判定抄襲有兩個標准:
第一,被剽竊(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二,剽竊(抄襲)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范圍。
關於「適當引用」的數量界限,我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
1、「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2、「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

⑸ 如何科學解讀著作權許可意思表示——以一起侵犯影視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案為例

作品的直接商業利用行為與原始著作權人的分離,導致作品的被許可人以原告身份提起侵權之訴的現象遠勝於原始著作權人直接起訴維權的情形。對被許可人作原告的案件,法院必然首先對授權書、轉授權書、許可協議等證明原告權利來源的證據加以審查。上述證據中,權利人(包括作品原始著作權人及轉授權人)向他人作出的許可意思表示(亦可稱作授權條款),無論表現為雙方協議還是單方授權形式,其確切內容和真實含義都關乎原告實體權利甚至原告主體資格。因此,法院對著作權許可意思表示進行正確解讀,至關重要。
實踐中,有的法官習慣站在許可人的視角,片面注重意思表示的字面意義,尤其關注許可人對被許可人設定的種種限制(如許可期限、地域、使用作品方式等)。上述解讀方式對於一般案件而言並無不妥,但對於部分特殊案件則可能得出違背著作權交易常識且明顯不合理的結論,導致對被許可人不公的判決。究其原因,症結在於解讀文本所用文義解釋方法的局限性。筆者認為,對著作權許可意思表示的解讀不應拘泥於許可(授權)文件的字面文意,而應從權利一般屬性和著作權權能實現方式特殊性的雙重視角,綜合考量許可人作出意思表示時所處環境、特定類型作品(如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流轉的現實狀況、著作權交易習慣等因素。循此思路得出的解釋,方能最接近於許可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此基礎上所得的判決結果,才能防止判決結論產生「合法性」與「合理性」的沖突,避免走入著作權許可意思表示的解讀誤區。 現僅就一起侵犯影視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案為例,說明應如何科學解讀權利人的許可意思表示。原告某科技公司從某電影公司處獲得電影《兄弟之生死同盟》在中國大陸的信息網路傳播權。電影公司的權利則來源於該電影的原始著作權人某香港公司的許可。此外,香港公司還將該電影在中國大陸的電影院及電視放映權、音像製品復制發行權等均授權給了電影公司。被告某電視台通過其主辦的網站在互聯網傳播了該電影。科技公司以侵犯該電影信息網路傳播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電視台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原告提交的權利證據表明:1.香港公司許可電影公司享有該電影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授權期限自電影互聯網首個播映之日起五年,惟該首播日不得早於音像製品發行之日」;2.香港公司許可電影公司享有該電影音像製品之「發行權益及轉授權益,授權期限自電影商業影院公映第十五日起七年」。審理過程中,科技公司不能證明該電影在互聯網上的首播日甚至已在互聯網合法播映的事實,也不能證明電影在商業影院首次公映的時間。香港公司對電影公司授權的效力,關繫到科技公司經轉授權獲得電影權利的有效性,因此香港公司的授權是否生效,成為審理的焦點。 對於香港公司的許可意思表示的真實含義,法院內部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科技公司不能證明該電影在互聯網經授權已合法播放過,因此香港公司許可給電影公司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期限起算條件尚未成就,該許可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第二種意見認為,科技公司雖不能證明該電影的互聯網首播日,但電影公司預定了該電影在中國大陸的公映日及網路發行日,且上述時間與香港公司在授權書中對期限所作的限制不沖突,故推定香港公司的授權已生效。第三種意見認為,香港公司授權書中的「授權期限自電影互聯網首個播映之日起」,不是許可所附生效條件,而僅是就五年許可期限從何時開始計算所作的約定。因此電影是否在互聯網首播,不影響科技公司對該電影享有權利的事實。 以上意見分歧,源於對香港公司授權書中關於「授權期限自電影互聯網首個播映之日起」的不同理解,而不同的理解源自對審視和解讀授權書文本時採取的不同維度和對文本內容取捨的尺度。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理由有三: 第一,應從權利的本質出發解讀。無論哪種權利本質理論,都肯定了權利主體的意志因素在法律權利中的必然存在。如主張「權利的選擇理論」的學者所言,權利意味著它的擁有者對另一人的義務可以自由地放棄、取消、強制實施或任其自然;擁有一項權利的人,就擁有了一項為法律所尊重的選擇。香港公司的授權書,是其處分著作權的單方意思表示。該授權書不同於一般合同,因此依據授權書取得相關權利的被授權人,從授權意思表示作出時,取得的是一種類似絕對權性質的財產性支配權,而非合同性質的請求權。從授權書的字面看,電影公司獲得信息網路傳播權許可存在三重限制,即電影已在互聯網首播、互聯網首播不早於音像製品發行、音像製品發行不早於商業影院公映後十五天;三個條件層層遞進,全部滿足才可能確定信息網路傳播權期限計算的基點。雖然原告不知曉也不能證明電影的商業公映日,但電影發行權證書證明該影片確已在香港影院公映,其他證據還證明音像製品已發行。這就意味著,電影商業公映十五日之後,電影公司實施音像製品發行及互聯網播映行為具有合法性,即具備了行使上述兩項權利的完全意志自由。因此,該電影在商業影院的具體公映日、電影的音像製品發行日這兩項限制條件已無考查的必要。從電影互聯網首播限制條件的性質看,該條件的成就與否完全取決於電影公司的意志;該條件對電影公司沒有任何限制,是純粹隨意條件,其法律效果應視為無條件。無論該電影是否在互聯網首播,電影公司應視為已獲得了電影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其有權按照授權再行許可。原告科技公司也無需藉助電影公司進行了互聯網首播的事實,證明其對該電影的權利具有合法來源。 第二,應從權利行使的相對自由性解讀。權利的行使方式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不損害第三方和公共利益,都應當允許。權利人既可直接行使權利也可間接行使權利。在知識產權領域,權利人通過他人之手實現權利,既可解決權利人轉化能力的困難,也有利於社會公眾享受智力成果。因此,法院對權利行使方式應作相對寬泛的解讀。香港公司明確將電影的信息網路傳播權獨占性許可給電影公司行使,包括授權人香港公司在內的任何第三人均不得行使上述權利,這就是一種間接行使權利的方式。電影公司享有並行使該權利的方式,也可以表現為通過網路方式自行傳播該電影或再行許可他人使用該電影。只要電影公司以書面或行為等一切可知的方式與他人達成許可他人在互聯網上播映電影的合意,就應視為其開始行使電影的網路傳播權,被許可人是否真正實施了網上傳播行為應在所不問。電影公司明確發出以上意思表示,香港公司許可其的五年網路使用期限就應當開始計算。本案證據已表明,電影公司向科技公司的授權書及雙方的許可協議均明確標明該電影的互聯網首播日,且電影公司也通過向科技公司轉授權已實際獲取許可使用費。電影公司的上述行為,表明其已開始行使經香港公司許可取得的電影信息網路傳播權。因此,原告科技公司從電影公司處經轉授權獲得的權利,來源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第三,應結合著作權的財產性權能的特殊實現方式、權利流轉現實解讀。著作權的無形性、可復制性,排除了權利人對作品物理性獨占的可能,也增加了權利的流動性和保護權利的難度。原始權利人通過許可、轉讓等方式實現權利價值已成為常態。上述作品利用方式對於影視作品而言更為典型,因為此類作品的創作、製作過程復雜,涉及投資人、製片人、參演人等眾多主體及多重法律關系,在現實中,影視作品的原始權利人通過轉讓或許可等方式與作品的商業使用行為分離能夠使其作品權利價值最大化。隨著作品權利的流轉,權利價值的實現主體發生變化,作品權利的保護職責也隨之委與他人。法律應當對作品受讓人、被許可人的權利給予同等的尊重和保護。悖離權利流轉的現實來解讀授權顯然不利於權利人權利的完全實現。本案中,在對香港公司的許可期限作解釋時,有必要在授權書的文本之外,關注與該電影權利流轉相關的諸多事實。香港公司雖是該電影原始著作權人,但自該電影的製作完成後就將該電影在中國大陸一定期限內的幾乎所有財產性權利均獨占性地許可給電影公司,而電影公司也在未實際自行行使上述權利的情況下直接轉授權給科技公司,科技公司也已按照協議向電影公司支付了全部許可費共計人民幣數十萬元。另外,除科技公司外,香港公司及電影公司均未因該電影在中國大陸針對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提起過訴訟,且未在科技公司針對該電影提起的其他侵權之訴中單獨主張過權利。如果香港公司的授權書自簽署後至本案起訴時一直處於未生效狀態,則很難想像科技公司會貿然向其支付如此高額的許可費。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何震 李培民

⑹ 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責任有哪些

網路發展的同時也給人們創作提供了方便,現在作者只要將自己的文章放在網路上,就有可能會被人賞識,很多人也會在網站上面注冊成為專業的寫手。但是,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責任有哪些?聽聽小編的說法。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責任有哪些1.未經許可,擅自將網路作品通過傳統媒體進行傳播。這種侵權行為最為常見,也是侵權行為較為嚴重和泛濫的領域。通常指的是侵權行為人在沒有得到網路作品的著作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網路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過傳統媒體這種媒介傳播出來,諸如將在網路上的學術論文、博客文章下載下來,稍作整理或東拼西湊混合而成文之後發表於刊物、報紙等媒體。2.未經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已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進行傳播。此種侵權方式和前一種侵權方式在順序上呈現出逆向的一個過程。即網路傳播者未經過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和許可,擅自將已經在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傳播出來。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網路普及,尤其是網路傳播的迅捷性,使得網路媒體在傳播商業信息上的價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和推廣,更有一些居心叵測之人利用此特點來達到傳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諸如網路廣告,網路營銷,電子商務等等。3.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網路作品通過網路媒體轉載、傳播。也有的學者將之稱為網頁作品著作權侵權,網頁設計的好壞以及整體網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對於各大商業網站來說至關重要,一個製作精良的網頁會迅速提升網站的訪問率,進而提升網站的知名度,帶來更多的廣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更富有設計人創新與思想,其他的網路作品亦是如此,諸如網路音樂,網路電子作品等等。由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權利意識不強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權利人的網路作品擅自被他人轉載,即使做出不得轉載的權利要求,由於網路著作權的維權存在著諸多困難,加之網路侵權行為的泛濫,網路作品權利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200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再次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4.網路鏈接隱形侵權。網路鏈接是一種網路技術,它能夠使用超文本標記語言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者是同一個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聯系,從而使得訪問者可以通過鏈接來達到訪問和瀏覽被鏈接文件或網頁的目的,這就大大地方便了在不同網站和網頁之間進行切換,使得我們可以方便地遨遊在浩如煙海的互聯網信息中,它被譽為互聯網上的導航工具與路標。因此,鏈接被稱為網路最基礎和革命性的特徵、互聯網最偉大的革命。前面我們已經就鏈接侵權的隱蔽性進行了分析,在商業網站上,這種鏈接往往能夠引起侵權。

⑺ 著作權侵權案如何計算經濟損失 我們用了對方的照片,對方竟然要求要30000,太高了吧

依據著作權法,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內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容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本案中,對方的損失無法計算,您的違法所得也無法計算時,只有讓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了。

⑻ 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的三種情況

網路著作權侵來權案件的三源種情況,網路服務提供者是互聯網環境下信息傳播中介服務的提供者,網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時常發生,目前我國也正在加強網路著作權的司法保護,那麼我國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的三種情況是什麼呢?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的三種情況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的三種情況如下:第一種,以紙質媒體為代表的傳統媒體對網路的侵權,即將網上作品擅自下載並發表在傳統媒體上。第二種,網路對網路的侵權,即發表在一個網站上的作品被另一個網站擅自使用。網路對網路的侵權行為更多地表現為對其他網站的信息資源著作權的侵犯,特別是有些商業站點,缺乏信息資源,未經授權大量摘抄新聞媒體的網路版信息,已引起許多網上媒體的關注;第三種,網路對傳統媒體的侵權,即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在網站上傳播而引發的糾紛。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的三種情況大致為以上內容,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⑼ 著作權侵權案例分析

這個案例分析比較回詳細答http://www.148-law.com/patent/case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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