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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的變遷

發布時間: 2021-01-19 22:08:23

❶ 西周時期的所有權的確立與變化是怎樣的

西周時期,周天於享有全國土地和奴隸的最高所有權。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巨。」

國王擁有的最高所有權,被說成是上天的踢與,因此只有國王才能「授民以疆土」,在西周典籍中有許多周王賜田的記載。但天子封賞賜田並沒有轉移土地的所有權,諸侯貴族僅享有土地的佔有權和使用權。西周中葉以後,隨著地方經濟的發展和諸侯勢力的擴大,以周王為代表的最高所有權觀念發生了變化,各級奴隸主貴族不僅享有土地的處分權,而且取得了完全的所有權。法律不得不允許以土地作為交換、贈送和賠償的對象,這在金文資料中有多處記載。《矢人盤》記載失賠償散氏兩塊田,並有正式的手續和契約。另外,銘文中有關五名,奴隸可以換「匹馬束絲」記載,也表明了奴隸和物、牲畜一樣是所有權的客體。

西周時對無主物實行先佔取得。對於動產的所有權,一般由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男性家長掌管,子女及家庭不得掌管,而且不承認其個人的所有權。這就是《禮記·曲禮》所說的「父母存……不有私財」。

❷ 一道有關民法的民事法律關系和所有權的變化的案例分析

劉玄、關雲、張翼於1994年8月8日各出資1萬元購得一幅名畫(共同共有)
約定由劉玄保管(保管合同,合同關系)
同年10月,劉玄出差遇趙華,趙願購買此畫,劉玄即將畫作價4.5萬元。趙華買到該畫後,於同年12月又將該畫以5萬元賣給王海。(買賣合同,合同關系)1995年3月份黃健以6萬元的價格從王海處買了此畫。。(買賣合同,合同關系)黃健買到之後,嫌畫的裝裱不夠精美,遂將畫送到某裝裱店裝裱。(加工承攬合同,合同關系)由於黃健未按期付給裝裱店費用,該畫被裝裱店留置。(留置權,擔保物權法律關系)而王海於1995年4月份因遇車禍不幸身亡,其財產已由其妻子繼承(繼承關系)
其實對於「其財產已由其妻子繼承,遂找趙華說理。趙華得知後,找到黃健,要求黃健或者返還此畫」這句,我不是很里解,黃健已死,財產也已發生繼承,趙華怎樣找到黃健要求返還?是不是打錯啦?
根據「1995年3月份黃健以6萬元的價格從王海處買了此畫。黃健買到之後,嫌畫的裝裱不夠精美,遂將畫送到某裝裱店裝裱。」可知該畫已經已經完成交付,所有權也已經發生轉移,趙華隨把該畫抵押給周虎可是沒有交付,所有權也就沒有發生轉移。所以周虎也就不享有依據物權產生的原物返還請求權。至於周虎的損失可找趙華追償。。。
關於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交付為准。。。。

❸ 新中國成立以來土地所有權經歷了怎樣的變化

(2013·新課標)1928年中共六大通過的《政治議決案》指出:各省自發的農民游擊戰爭,只有和「無產階級的城市的新的革命高潮相聯結起來」,才可能變成「全國勝利的民眾暴動的出發點」。這反映了當時中共中央堅持以城市為中心的革命模式。
1930年1月,毛澤東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文中寫道:「我所說的中國革命高潮快要到來,決不是如有些人所謂『有到來之可能'那樣完全沒有行動意義的、可望而不可即的一種空的東西。它是站在海岸遙望海中已經看得見桅桿尖頭了的一隻航船,它是立於高山之巔遠看東方已見光芒四射噴薄欲出的一輪朝日,它是躁動與母腹中的快要成熟了的一個嬰兒。」這段話是針對當時黨內和紅軍中存在的「紅旗到底打得多久」的疑問,批評了共產國際和中共黨內某些人堅持的「城市中心論」,提出了以鄉村為中心的思想,初步形成了農村包圍城市、武裝奪取政權的理論。文中指出:紅軍、游擊隊和紅色區域的建立和發展,是半殖民地農民斗爭發展的必然結果,並且無疑義地是促進全國革命高潮的最重要因素。這封信中第一次使用了「思想路線」的概念。
1930年5月,中共中央機關刊物《紅旗》發表署名信件,明確提出共產黨應當以大部分力量甚至全副力量去發展鄉村工作。
1930年5月,毛澤東在《反對本本主義》中指出,本本主義是「完全錯誤的,完全不是共產黨人從斗爭中創造新局面的思想路線」,從而初步界定了中國共產黨人的思想路線的基本含義,闡明了堅持唯物主義的思想路線即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的極端重要性,提出了「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和「中國革命斗爭的勝利要靠中國同志了解中國情況」的重要思想,孕育了實事求是、群眾路線、獨立自主三個方面的思想,表現了毛澤東開辟新道路,創造新理論的革命首創精神。
1930年6月11日,黨中央提出關於爭取革命在「一省或數省得勝利」的設想。
1930年8月,中國國民黨臨時行動委員會(又稱第三黨)宣告成立,鄧演達當選為總幹事。在政治上,主張「平民革命」,推翻國民黨獨裁統治,建立平民政權;在經濟上,主張實行土地國有,實現「耕者有其田」;在軍事上,策動反蔣活動。
……
1930年,鄂豫皖革命根據地英山縣水稻單位面積產量增加二三成,有的甚至達到五成,出現「赤色區米價一元一斗,白色區一元只能買四五升」的情況。這主要是因為根據地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高。
在紅色地區糧食之所以能夠價格那麼低,很重要的就是在紅色區域實行了土地革命,做到了農民有田可以種,這就大大促進了農民的生產熱情。

❹ 蘇聯(俄國)的土地所有權的演變過程是什麼

一、 20世紀20年代:土地從私有到公有
俄羅斯的土地歸私人所有有著悠久的歷史。俄羅斯最初的土地制度是氏族制度解體的時候,土地等自然資源實行公有公用和公有民用兩種形式。農村公社,公社的森林、牧場、水源、荒地等為公有,耕地則家庭分配使用。封建時期的土地所有製表現為沙皇領地、世襲領地和獎功份地三種所有權形式。世襲的領地可以出讓、買賣和交換。獎功份地是俄羅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可以繼承、換取世襲領地。
15世紀到17世紀鄉的農民可以相當自由地處分自己的開墾地:買賣、租賃、抵押和互換,這說明當時的農民對自己開墾的荒地可以比較充分地行使權利。18世紀下葉,俄羅斯國家對土地私有有更為深刻地認識,認為被開墾的土地在私人手中比屬於國家更能夠帶來益處,因此,國家做好准備,以犧牲數千萬畝國家的土地進行總測量,以消滅地界的爭議和沖突。﹝2﹞可見,整個封建時期以土地私人所有權為主,尤其是18世紀下葉對土地私人所有權有相當明確地認識,甚至不惜犧牲國家的土地作為爭議地邊界的補償。而此時,我國正處於漫長的封建社會,奉行的土地政策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國家的一切財產都是皇帝的,包括土地。沒有、也不可能意識到土地私人所有權能更好的利用土地。
1835年斯別蘭斯基主持制定的《俄羅斯帝國法令全集》對土地所有權給與很大關注。土地所有權得到了鞏固,但在轉讓方面有很大的限制。農民被禁止離開村社,雖然加強了土地份額的私人所有,但卻將農民束縛在土地上。1861年農奴改革時,農民擁有土地永久使用權,地主擁有所有權,農民向地主提供勞役或租金,只有按照規定的價格贖買後,農民才能成為分得的土地的所有人,但十年內不允許轉讓。村社制度使俄羅斯的行政體制與村社土地佔有形式產生密切聯系。村社土地佔有意味著每一個成員平等參加公社事務和使用土地的機會,如果農民遷移到其他的地方,就喪失了村社土地和經營地的佔有權,無償地將自己的土地留給了村社,沒有任何補償。這與我國現行的集體所有制既有相同,又有不同。相同的是成員能平等參加集體的事務和使用土地;不同的是成員在離開的時候大有不同規定。村社土地佔有制度的特點是,農民有權使用自己的土地,但是不能出讓給其他人。這就使得農民被束縛在土地上,任何脫離原來居住地的遷移,在沒有新的收入來源的情況下,都意味著基本生存條件的喪失。而中國集體土地所有製成員只有進入設區的市才喪失農村的土地。
1905年革命摧毀了嚴格限制農戶自由發展的村社制度。每一個家長——村社成員,有權要求從村社分出自己的份地歸他所有,允許農民退出村社另立單獨的田莊或家庭農場,土地變成個人所有財產,可以買賣、抵押、出租。1910年6月國家杜馬批準的法律補充承認了全體農民是村社土地的所有人,村社土地24年內不再重新分配。可見,1905年後俄羅斯的土地制度發生了根本性改變,如果俄羅斯沿著這條道路一直走下去,現在的俄羅斯可能完全是另一番景象。但是,歷史沒有假設。
(二)土地國家所有權的建立
1917年十月革命後,俄羅斯取消了土地私人所有權,實行土地國有化,土地不能買賣、出租、抵押,以及以其他方法轉讓,隨後頒布的土地法典從立法上確立了這一基本制度。1953年斯大林逝世後,赫魯曉夫登上蘇共中央最高領導人座位,隨後開始的對斯大林暴政的揭露使前蘇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以犧牲三千萬人生命代價樹立的國際地位和影響一落千丈。而此時的蘇聯已是世界社會主義陣營的核心,是世界兩大陣營中的一極,這種做法的後果是在人民的心理上投下了沉重的陰影。
1964年勃列日涅夫為首的蘇共中央集體作出赫魯曉夫退位的決定,由勃列日涅夫擔任國家最高領導人,社會上開始出現對過往理想絕望的情緒,漫長的政治和經濟的「停滯期」開始了。1965年時農業生產急劇下降,幾乎達到1913年水平,﹝3﹞爆發了執政以來的第二次經濟危機。1969年至1984年連續多年歉收。蘇聯政府在20世紀70年代起進行了一系列調整,展開了土地使用收費的討論,認為土地付費是合理有效使用土地的根本出路,以改變農業企業集中大量土地不利用的情況;1979年蘇共中央和蘇聯部長會議決定在國家經濟中開始試行經濟核算和市場化運行成分;1982年效仿歐洲國家,實行集體承包制。1987年實行土地租賃制50年,1989年頒布租賃法。 1985年,米哈伊爾·戈爾巴喬夫執權。這位新領導試圖通過漸進式改革政策給社會主義制度注入新的活力。但是,所有這些措施都無濟於事,都沒有挽救俄羅斯的經濟狀況,生產效率依然十分低下。

蘇聯時期在幾十年的時間里實行單一的土地國家所有制度,但是國家一直沒有調整好土地關系,從1964年到1987年,政府對衰落不起的經濟採取了承包、租賃等一系列措施都無濟於事,甚至都沒有解決糧食問題。這段時期是中俄兩國關系處於冷凍時期,相互之間往來甚少。但這段歷史恰恰是90年代俄羅斯土地私有化的前提和背景。如果對這段歷史不了解,就無法理解俄羅斯20世紀90年代的改革。

不否定俄羅斯土地改革中的缺點和不足,雖然對西方國家經驗的移植在很多地方被認為是不正確的,但不能臆斷它不成功,俄羅斯土地所有權改革的功績在於為市場經濟做了充分准備。因為土地私人所有流通自由,並且在這個基礎上土地價值得到實現,同時通過合同形式實現各種各樣的土地佔有,將農民從土地上解放出來是個了不起的歷史進步。但是,俄羅斯最近二十年來的土地私有化改革並沒有改變農村的狀況,土地市場也沒有活躍起來,農民依然很窮。與俄羅斯不同的是,中國人多地少,私有化的結果必然出現土地的兼並。中國現階段的農民守不住土地,也無力維護土地權利,因為資本與權力結合的力量足夠強大,近年席捲全國的城市拆遷、農村土地徵收沖突就是實證。集體所有制盡管效率低,但能保障農民普遍獲取利益,在現階段仍然是保障農民利益最好的方式。
土地問題是非常復雜的社會現象,不僅受法律制度的制約,還受政治經濟等很多因素影響。 中國農民身上蘊含著無限的創造力,只要政權別干涉得太死,他們就能找出生存的辦法。當年的安徽小崗村村民冒死承包了集體的土地,後來轉化成遍及全國的土地承包責任制。但也正是在席捲全國,甚至是強行推進的土地承包責任制下,華西村、南街村等7000個村莊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和發展集體經濟不變,成為當今中國最幸福的村莊。這其中包括地處偏遠,不沿海、不沿江、不沿鐵路線、不靠近大中城市,既無礦產資源,又土地貧瘠的邊陲小村——黑龍江興十四村。
現階段,中國的農民又發明了小產權房。農民在國家立法禁止城市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的情況下,不出賣宅基地,卻也獲得了巨大收益。而那些買了小產權房的城裡人還在等待國家有朝一日承認小產權房的所有權。學者們也以當年的小崗村為例,認為此時非法的東西彼時就會合法化,呼籲政府承認小產權房合法化。
法的本質是公平和正義,任何以犧牲一部分人利益換取另一部分人利益的做法都是不可持續的。農村基層政權的任務就是要保證農村集體的民主制度,避免少數人對農民利益的侵害,給農民更多的選擇機會,農民就會找到適合自己的道路。

❺ 土地產權的歷史變遷

縱觀建國五十多年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變遷,大致經歷了從土地改革、人民公社體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及農地流轉的出現等幾個階段。 農村土地制度
1、所有權主體虛位。 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是該規定實質上是模糊的,「農民集體」的含義並不明確。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無論是村民小組還是村委會都不可能成為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這樣就造成了農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實踐中,村民小組、村委會、鄉政府,甚至一些集體經濟組織都成為集體土地的實際支配者,行使著所有人的權利。由此導致現實中的嚴重後果是,村幹部和鄉幹部成了農村集體土地的實際支配者和最大受益者,集體土地所有權實際已被虛化,鄉村幹部「尋租」成為一種較為突出的現象。
2、所有權效力的相對性和權利內容的不完全性。與國家土地所有權相比,集體土地所有權在法律上受到相對保護。 [4] 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及其運作來看,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種受到嚴格限制的所有權。國家對其用途、流轉、處置進行嚴格地管制。對照所有權的權能構成,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能則表現殘缺不全。我國農村土地的法律所有權(即名義所有權)與實際所有權完全不一致。我國農村土地的所有權的真正主體是國家(中央政府),各級政府只是這個所有權主體的代理人,鄉、村、組集體是國家所有權的基層代理人。這些規定違背了所有權平等的要求。
3、農地承包合同性質不明。在理論界,農地承包合同的性質有行政合同說和民事合同說兩種觀點。行政合同說認為,農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建立,使農民通過與政府簽訂行政合同獲得土地使用權,以行政合同代替了計劃體制下的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計劃,國家在農業領域管理方式上行政合同占據了主導地位。 [5] 而民事合同說認為,農地承包合同如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樣是平等主體間簽訂的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6]理論上的爭議在立法上也得到了相關的支持。由於行政與民事關系不分,承包合同已不限於發包人與承包人的民事權利義務,失去了本來的含義,成為地方政府和鄉村幹部對農民進行全方位治理的手段。
4、農地承包經營權性質不清。目前我國學術界的爭論主要集中在物權說 [7] 與債權說 [8] 之間,除上述兩種觀點外,還包括勞動關系說、物權兼債權說、債權兼物權說、(復合)所有權說、田面權說(所有權為田底權)、附加土地所有權說、社會保障說等。
5、土地流轉制度存在缺陷。雖然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了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流轉,但我國農村並未形成合理有效的土地流轉機制,如流轉客體有限,流轉性質不明確,流轉種類的不科學性和流轉程序的不規范性。流轉障礙主要在於:一是將農業承包合同定位於債權合同,因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轉包土地或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需經發包人同意;二是依我國《擔保法》第37條之規定,耕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不可抵押。不可抵押限制了農地流轉。 [9] 對此,有學者提出了質疑:「這一規定未必合適,農地使用權都可以轉讓,為何就不能設定抵押權呢?」 [10] 由此導致的結果是生產力無法重新配置,農業經濟結構的調整處於要麼重新調整土地承包關系,要麼放棄規模經營的尷尬局面,土地的資源配置效率低下。 土地問題
我國農村土地制度陷入困境,其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立法失范。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涉及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相關規定表現出含糊不清、相互矛盾或嚴重背離社會現實等問題。例如,對農村土地僅規定歸農民集體所有,但對「農民集體」的含義、表現形態未做明確界定,並將「農民集體」與農村、農業經濟組織混用。《土地管理法》中規定村民小組具有經營土地的權利,而在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村民小組卻隸屬於村委會,無獨立地位,其對土地的經營管理權也就當然地收歸村委會了。
村民委員會並不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它只是村集體事務的實際操作者,我們應該把村民委員會與農民集體本身相區別。一方面,從村民委員會性質來看,我國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另一方面,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委員會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可見,法律並沒有賦予村民委員會以土地所有權,村民委員會只是土地的經營管理者,並非土地所有者。
盡管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說明具體規定體現了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然而農民的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卻由發包方和承包方約定,並未法定化。另外,根據該法第5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由此,農民的承包經營權難以得到物權法的保護。
2、行政介入。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矛盾的核心問題是政府在利益驅動下的政治操縱和強勢介入。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計劃決定生產什麼,生產多少和如何分配,土地的控制權事實上不在所有者,而在國家手中。在實行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後,國家基於其利益的需要,仍未放鬆對農村集體土地的控制,只是變換了方式,通過政策和法律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進行實際控制。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使國家對農村集體土地的支配更加暢通無阻。現實中,圈地和拆遷問題不斷,一些政府或部門濫用行政權徵用土地,損害了農民利益,導致了一些社會問題的產生。
3、理論缺失。根據我國《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然而《土地管理法》卻規定了村民委員會的「經營」職能,這與根本法相沖突。
村民委員會即不是行政組織也不是民事組織,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是民法上的「第三主體」,然而《農村土地承包法》卻規定了它的民事責任,該組織的民事責任基礎是什麼?最典型的是無財產基礎,這一問題頗值探討。另有不足的是,該法僅規定了村民委員會的民事責任,卻未涉及村幹部的責任,因為在實踐中村民委員會侵犯農民利益實際上表現為村幹部在缺乏應有的監督情況下濫用「職權」。

❻ 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業所有權的變化

從「兩權分離」到「三權分離」
土地制度是農村生產關系的核心內容,其創新與變革具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功效。剛剛閉幕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指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同經營權主體發生分離,這是我國農業生產關系變化的新趨勢」;要「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這表明,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展,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建設又到了一個關鍵時期,迫切需要與時俱進,改革完善相關制度安排。
發展階段變化呼喚以使用權為核心的農地制度創新
農地產權是一個包含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多項權利的權利束,每一項大的權利之下又可細分為多項具體權利。各項權利如何設置以及在不同主體之間分配,對農地制度的公平與效率具有重大影響。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出現了許多新的階段性特徵,以使用權為核心的農地制度創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更加凸顯。
農地私營是經過歷史檢驗最具效率的農地使用制度。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土地改革時期,農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徵是私有私營。第二階段是農業合作化後和人民公社時期,農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徵是公有公營。第三階段是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徵是公有私營。縱觀這三個階段的農地制度變遷,撇開所有權問題不論,從保障農民利益和農業生產績效來說,農地私營無疑是最佳選擇方案。在第一和第三階段尤其是制度變革的初期,盡管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制度安排不同,但在農地私營模式下,都實現了調動農民土地經營積極性、提高農業產出水平和增加農民收入的目標。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表明,農地私營是符合農業產業特徵、符合我國國情的農地經營模式,必須長期堅持。
公有私營框架下農地使用制度具有多樣化選擇空間。私營是最具效率的農地使用制度,但私營本身是一個彈性很大的制度空間。在農地私營這一基本框架下,除了農戶自營,還存在諸如大戶流轉經營、農民合作社經營、涉農企業經營等不同選項。特別是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務農勞動力的絕對數量和相對比重都大幅下降,但由於大量農村人口只實現了職業的轉換和居住地的轉移,並未實現身份的轉變,結果兼業經營成為農業經營的普遍現象。2012年,農民工數量2.63億人,平均每個農戶就有1個農民工,農戶的非農兼業行為成為常態。
「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經營」是農地制度創新的基本方向。上世紀90年代以前,農戶大部分沒有非農就業,農地的承包者與經營者高度統一,承包權和經營權既沒有區別的必要,也沒有分離的價值,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家庭經營的「兩權分離」制度安排能夠容納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的需要,並且是兼顧國家、集體和農民土地權利的有效制度設定。但在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的背景下,承包權與經營權就有了分離的必要和可能。從必要性而言,與大量農民兼業經營相比,專業的農業經營有更高的農業生產效率。從可能性而言,近年來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涉農企業加快發展,土地流轉比例快速上升,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在實踐中日益成為常態。
綜合分析,在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中,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所處的宏觀背景和微觀基礎都在發生深刻變化。在土地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基本框架下,具體表現為「集體所有、農戶自營」的土地經營模式正逐步向「集體所有,農戶自營、合作社經營、企業化經營」多種模式並存轉變。這是一種悄然進行的誘致性制度變遷,當其發展到一定程度,需要政策法規等正式制度作出有效回應。其基本方向應是:構建以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經營為特徵,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的新型農地制度。
實行「三權分離」新型農地制度的基本路徑
需要強調的是,提出「三權分離」的農地制度創新,構建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經營的新型農地制度,前提是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長久不變,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晰相關制度的權益內涵。這是對現有農地制度和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完善和發展,而不是背離。「三權分離」的農地制度主要有以下政策取向。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屬性不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兼顧了國家、集體、農民各方利益,是有效的所有權制度安排。但集體所有是一個彈性很大的制度空間。我國區域經濟發展差異性明顯,土地集體所有的意義在不同區域差異很大。比如,在廣東南海、浙江溫州、江蘇崑山等集體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土地集體所有權的「產權強度」明顯要高。在承認農戶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一些地方採取類似「反租倒包」的做法,對農地的支配能力大大增強,一些地方農戶的承包經營權已經後退至僅保留獲取租金收益或股份分紅的權利。而大部分主要農區和中西部地區,農村集體經濟薄弱,擁有的資源和支配力量不足,集體所有權大部分情況下處於虛置狀態。
進一步細分農戶的承包經營權。承包經營權是一個包含諸多權利內涵而且權能還在不斷豐富和拓展的權利束。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典型的用益物權,在沒有發生權利分離的前提下,擁有相應的佔有、經營、收益、處置等完整的權利;在承包與經營兩權分離之後,承包權則更多表現為佔有、處置權,以及在此基礎上衍生出的多重權益,典型的如繼承權、退出權等,相應的經營權更多表現為耕作、經營、收益以及其他衍生的多重權益,如入股權、抵押權等。對國家而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置直接影響甚至決定農業績效,進而影響國家糧食安全與重要農產品的有效供給,乃至農村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對農民而言,承包經營權的設置不僅關系其經營權利的大小和地權的穩定性,而且深刻影響其獲取土地的財產收益。在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和「四化」同步發展的背景下,有必要實行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承包權主要體現為給承包農戶帶來財產收益,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價值;經營權則通過在更大范圍內流動,提高有限資源的配置效率,並由此發展新型經營主體和多元化土地經營方式。
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內涵和意義
實行所有、承包、經營「三權分離」,明確「三權」特別是承包權、經營權不同的制度內涵,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承包權的意義和價值。改革開放以來的大部分時間,農村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是合一的,承包經營權包含了佔有、經營、流轉、入股、收益、抵押、繼承、退出、處置等多項權利。在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承包權的意義和價值更多地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承包權的取得。農村土地承包權的取得,需要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條件。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承包權的取得是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掛鉤的。二是承包權的體現。在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承包主體通過讓渡經營權而獲得財產收益,在土地被徵用以及退出後獲得財產補償。未來土地承包權還要體現在繼承權上。
經營權的意義和作用。經營權只有在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農業勞動力大量轉移並且逐步市民化、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才能獨立發揮作用。經營權獨立發揮作用,當前的意義在於其行使主體范圍遠遠大於承包權主體。承包權的取得有嚴格的條件限制,而對經營權主體資格的限制則要少得多。這對於在更大范圍內優化配置耕地資源、提高農業生產績效具有重大意義,是通過土地制度創新實現多元經營的基本前提與必然選擇。一是有利於發展現代農業,提高土地、勞動力和資源利用效率,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二是有利於最大限度提高商品農產品生產率,延伸農業產業鏈條;三是有利於培育和發展家庭農場、合作組織和農業企業等新型主體;四是有利於培育新型職業農民。推進「三權分離」,使經營權獨立出來,長遠來看還能發揮更大作用。比如,目前之所以存在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限制規定,核心原因在於土地不僅是農民最重要的生產資料,還承擔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任務。經營權獨立之後,可以在不影響土地承包權及其收益的前提下,以土地經營權來設定抵押,為農業發展提供金融支持,進而可以為構建進城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機制提供一個富有彈性的制度框架。
(張紅宇 作者為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司長)

❼ 新中國成立以來土地所有權經歷了怎樣的變化

新中國的農村土地制度經歷了四次重大變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戰爭年代中國共產黨關於農村土地問題的政策主張和根據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奪取政權條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實現,是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土地改革的延續、擴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發動農民群眾,建立農民團體,經過清出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等項步驟,實現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我國土地改革在全面展開.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決定不進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約700萬人)外,中國大陸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億多無地和少地的貧苦農民獲得了7億多畝土地,免除了350億公斤的糧食地租,實現了幾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願.從新中國初期的歷史文獻看出:「農民在分得土地以後,是作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農民私有土地可以買賣、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為保護農民土地私有財產權利,當時的縣人民政府普遍給農民頒發了《土地房產所有證》,在這份全國基本統一法律文本中規定:農民土地房產「為本戶(本人)私有產業,耕種、居住、典當、轉讓、贈與、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產生的深刻影響在隨後幾年的農業增長中已經表現得淋漓盡致.1952年與1949年相比,糧食總產量由11318萬噸增加到16392萬噸,年平均遞增13.14%;棉花總產量由44.4萬噸增加到130.4萬噸,年平均遞增43.15%;油料由256.4萬噸增加到419.3萬噸,年平均遞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運動中的土地制度變革(1953~1957).互助合作運動大致上經歷了兩個階段.一是從全國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組和初級社階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級社階段.互助組有臨時互助組和常年互助組等形式,按照自願互利原則,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農戶私有制的基礎上,農戶間通過人工互變、人工變畜工、搭莊稼 、並地種、伙種等形式,相互提供幫助,解決生產中的困難或者藉此提高收入.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最主要特點是,農民仍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必須交給初級社統一使用,允許社員保留小塊自留土地,年終的分配時,農民土地股份參加分紅,因此,初級社有時也稱土地合作社.高級社是在初級社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它實行土地、耕畜和大型農具作價(股份)入社,集體所有,統一經營,但仍允許農業合作社留下總耕地的5%由農戶分散經營,自由種植蔬菜或其他園藝作物.自留地歸集體所有,不征公糧,不交集體提留,規定經營者不得私自出賣、出租和非法轉讓.綜上可以清楚看到,農戶私人 所有的土地被改造為社區(高級社)集體公有土地的過程和路徑.
第三次是公社體制下的集體所有、統一經營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體制下實行農村土地三級所有.其做法是:原屬於各農業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員的自留地、墳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連同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以及一切公共財產都無償收歸人民公社三級所有.公社對土地進行統一規劃、統一生產、統一管理,實行平均主義的「按勞分配」.但要指出,公社體制是在長達25年的運行過程中不斷整頓和完善的,從「整頓和鞏固公社的組織……」(1958.12),糾正「一平、二調、三收款」的錯誤(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實行三級管理、三級核算……」(1959.4),再到頒布《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條)(1962.9),標志著農村人民公社所有制關系,先後經歷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大隊所有為基礎、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隊所有為基礎等三個階段,逐漸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條最終將土地、勞力、牲畜、農具「四固定」到生產隊,分配核算也以生產隊為單位,形成分別以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為基本單元的社區性全員共同所有、共同經營的農村經濟管理格局.
第四次是「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改革(1979~今).改革30年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經歷了兩個大的階段.第一階段(1978-1999),恢復和拓展農業生產責任制,逐步確立「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長期穩定承包權、鼓勵合法流轉」的新型農村土地制度.第二階段(2000~2008),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沿兩條主線展開:一是繼續完善並用立法規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進土地徵用制度及農村建設用地制度的改革.農村土地制度30年變遷採取了農民自發制度創新與國家強力推行相結合的方式,沿著「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使用權,保障收益權、尊重處分權」路徑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利益的同時,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這一制度的政策內容包括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長期不變,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長期不變,允許農戶在承包期內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經營權,允許集體經濟組織拍賣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的經營權,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有償轉讓集中土地的經營權來實行適度的規模經營.這些精神和政策以法律形式載入了《農村土地承包法》.

❽ 中國土地所有權的演變

所有權就是兩種形式,公有和私有
在原始社會,土地是集體公有制
進入階級社會後,土地就便成了私有制,奴隸社會是周王土地私有制,封建社會主要是地主土地私有制
建國後,經過土改,土地變成農民土地私有制,社會主義改造後土地所有權歸國家,農民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

❾ 自古至今,中國土地所有權的演變

1 井田制-西周開始,土地國有,分封給諸侯貴族,奴隸耕作
2 承認土地私有版--秦國商鞅變法,奴權隸變為農民
3 屯田制--曹操開始民屯、軍屯,招流民在無主土地上耕作,收獲分成,軍隊訓練之餘耕作
4 均田制--南北朝時期,西魏開始,重新分配土地給農民,
5 均田水利法--北宋王安石變法,由於土地高度集中,重新分配,失敗。
6 張居正改革--重新丈量全國土地重新分配,實行一條鞭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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