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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置房使用權出售

發布時間: 2021-01-19 22:00:46

⑴ 安置房怎麼交易買賣雙方應該交什麼錢

拆遷安置房能夠進行買賣是不能一概而論的。

一、 首先從土地性質開始解釋。

(一)、土地根據所有權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國有土地,一類是集體土地。

(二)、 取得建築用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劃撥和出讓。

1、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國有土地劃撥是指國家機關用地,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等等,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也是國家在一定年期內,繼續向土地使用者無償提供生產經營的場地。

2、通過國有土地出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協議、招標、拍賣。通過國有土地劃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通過征地獲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取得與出讓土地使用權取得在成本構成上的差別在於有沒有交出讓金。

3、《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根據此條法律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或者出租。

二、接下來我們分析拆遷安置房的性質。

(一)、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范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二)、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

1、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

2、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這兩類拆遷安置房是否可以買賣的規定是不同的。

(三)、拆遷安置房是否能夠進行買賣,要看該拆遷安置房是否具有全產權。

1、房產一般有兩證,房產證和土地證,房產證簡單的說就是表示這房子歸你所有,如果建築物沒了,你想再在原土地上興建,必須經相關部門批准。 土地證表示此土地歸你所有,無論建築物是否存在,別人是無權在你的地盤建東西的,這就是侵犯你的權益。

2、我們經常聽到「小產權房」,那麼什麼是小產權房呢?國家不發產權證的叫「小產權房」。第一類小產權房:佔用集體用地或耕地違法建設,將農民集體用地使用權流轉,用於商品住宅開發的違法建築。第二類小產權房:在政府劃撥或出讓的土地上,不按規劃功能開發或使用,並將限制銷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場上銷售,具有產權糾紛隱患的不完全產權房。第三類小產權房:在軍隊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商品房的開發,之後賣給軍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稱「軍產房」。

(四)、具有完全產權的拆遷安置房是可以進行買賣的。拆遷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權屬證書(房產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合法權利並對房屋行佔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其它任何房產證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管是什麼性質的房屋只有在取得房產證後才可以進行二次交易,沒有取得房產證是禁止上市交易的。

⑵ 關於拆遷和安置房產權和使用權的問題!專業人士進!

房地產相關問題知識問答1、 住房二級市場包括哪些方面?答:住房二級市場包括:商品房、允許已購公房、集資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公有住房使用權、以及居民個人之間不同產權性質、不同地域之間的房屋買賣、置換。2、 什麼是二手房?答:二手房是指非開發商出售的、由房屋產權人或購買人轉讓的房產。包括已取得權證需要轉讓和尚未取得產權證需要轉讓的房產。包括私房,單位自管房、二手商品房、上市房改房等等。3、 什麼是已購公有住房?答:指職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所購得的住房。4、 什麼是解困房?答:是指政府為解決本地城鎮居民的住房困難,專門修建的用於解決特別困難戶的擁擠住房問題的住房。5、 什麼是房改房?答:經房改部門批准房改或經售房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房改並報市房改辦備案;且已簽訂住改合同並按房改政策規定繳清購房款的。6、 什麼是房屋拆遷?答:房屋拆遷是拆遷人在建設活動中,因建設項目用地需要,對在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轉移屬他人所有或使用的房地產權益的行為,它是房地產權益轉移的一種特殊方式。7、 什麼是商品房?答:應具備以下條件:a、 向開發商購買的且已簽訂購房合同經房地產主管部門登記備案;b、 已交清購房款(持有全額購房發票);c、 房產未設定抵押、未被司法部門限制許可權(如查封、凍結)。8、 已購公房上市需要什麼條件?答:需要條件是:a. 取得《土地房屋權證》;b. 開具家庭住房情況證明;c. 已按規定補清超標面積房屋價款。 土地房屋權籍登記9、 證的辦證依據和基本條件是什麼?答:土地房屋登記管理工作中,主要依據《憲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根據國土資源部和建設部的具體要求,進行受理登記、審核、確權發證。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應具備三個基本條件:(1)土地房屋權屬來源合法;(2)四至界限清楚無爭議;(3)面積准確。10、拆遷安置房因原業主死亡,暫未辦理繼承,能否按原業主名下登記產權證?答:被拆遷房屋原權屬來源清楚,但業主已死亡,暫時不能辦理繼承的,由申請人(繼承人或原代理人或持證人)出具具結保證書後,根據規定,其拆遷安置房可按原業主名下確權發證,但應註明「業主已故」字樣。11、被拆遷房屋在拆遷前已實際發生變更,如何辦理安置房產權登記?答:被拆遷房屋權屬來源清楚,拆遷前因業主死亡而發生繼承或買賣、贈送、析產等並經公證或法院裁決,但未及時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仍按原業主名字簽訂的,若涉及買賣、贈送、按被拆遷房屋的價值補交契稅,給予辦理安置房產權登記,若涉及繼承、析產、按實際發生行為辦理安置房產權登記。12、幾種不能辦理土地房屋權證的情況答:不能辦證的情況還很多。大致可概括以下幾種:(1) 完全沒有合法的用地、建房批准手續的;(2) 用地、建房手續不齊全且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3) 房屋未竣工或存在嚴重的質量安全問題的;(4) 四至界址、界限不清,權屬有糾紛、爭議的;(5) 超建、超占以及改變用途的部分未經依法處理的;(6) 購房手續不合法、不齊全的或未全額交清購房款的;(7) 重復出售的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權利的房屋;(8) 購房主體本身存在問題的,如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或法人單位已不存在的或自然人已故未辦理繼承的等等。13、商品房、房改房和拆遷安置房這三類房屋辦證需具備哪些基本條件?答:這三類房屋辦證需具備的基本條件概括為:(1)符合城市規劃;(2)房屋已竣工;(3)購房(安置)手續合法、完整齊全。具體如下:A.商品房:A、已簽訂購房合同且經房地產主管部門登記備案;b、已交清購房款(持有全額購房發票);C、房產未設定抵押、未被司法部門限制權利(出查封、凍結)。B.房改房:a.經市房改辦批准房改或經售房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房改並報市房改辦備案;b.已簽訂住改合同並按房改政策規定繳清購房款的。C.拆遷安置房:a.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經市拆遷主管部門確認的,可按確認書的內容辦理權屬登記。b.拆遷安置房產權辦理,均由拆遷人統一辦理被拆遷房屋的產權注銷登記,報送拆遷協議確認,統一繳交相關稅費及申辦領取土地房屋權證。14、建設項目未經批准怎麼辦理土地房屋權證?答:對未經批準的建設項目按如下辦法處理:(一)1990年4月1日之前開工建設的項目(含城鎮私也房屋)未經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或與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的指標、內容不符的,或超出用地紅線的,由國土房產管理部門按規定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後予以辦理權屬登記手續。(二)1990年4月1日之後開工建設的項目為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須經規劃管理部門處理同意後給予辦理權屬登記手續。(三)2001年4月30日之前未辦理建設項目用地紅線但其餘批建手續完整的建設項目,經權屬調查項目用地四至清楚無權屬爭議的,可按建設年份的標准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後,予以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15、建設項目實際建成後部分與規劃批准指標、內容不一致的如何辦理土地房屋權證? 答:1990年4月1日之後,建設項目實際建成後部分與規劃批准指標、內容不一致的,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每棟建築物增容的,如其批建手續完整,實測總建築面積超出規劃批准面積1%以內(含1%)的,由國土房產管理部門直接收取增容地價;大於1%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處理同意後按規定收取增容低價。(二)對於有超幢、超層、部分改變房屋用途或性質的建設項目,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部門可先對符合規劃批準的幢、層和未改變房屋用途或性質的部分予以辦理權屬登記,其餘部分須經規劃管理部門處理同意給予辦理權屬登記手續。(三)凡建築主體超出所批准紅線范圍的,須經市規劃管理部門處理後同意給予辦理權屬登記手續。16、房屋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能否辦理產權登記?答:2001年4月30日之前竣工,但未辦理房屋竣工驗收手續的非商品房住宅項目,經市土地房屋權屬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由開發單位向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辦房屋安全鑒定,經鑒定為可安全使用的房屋,可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建設項目未通過竣工驗收或經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存在安全隱患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牽頭處理。17、什麼是土地權屬爭議?答: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土地、集體土地)歸屬爭議。18、土地權屬爭議應向誰提出申請?答:根據2003年1月3日頒布的《國土資源部17號令》第五條之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市(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19、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哪些條件?答:(一)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二)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請求和事實根據。 20、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後,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如何處理?答:對於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做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土地權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21、什麼是房產測繪?答:所謂房產測繪是指運用測繪技術和手段。採集和表述房屋有關信息的活動。22、目前施房產測繪所依據的標準是什麼?實施房產測繪,應嚴格按照現行國家標准《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1-2000)地相關規定執行。23、商品房面積由誰來申請測繪?答:目前購房人辦證難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及時對已竣工的房屋實施測繪、不能及時將由其提供的辦理差全所需的有效齊全的資料保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為此,《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維特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審核後用於目前房屋權屬登記。24、商品房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的,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時如何處理?答: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如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①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②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 但經規化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之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因上述原因的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當事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25、商品房建築面積的組成?答:商品房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組成。套內建築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26、共有建築面積的組成?答:共有建築面積分為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和不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1、共有建築面積的一般內容:幢內的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配電室、設備房、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公共設施用房、值班警衛室等。以及在其它功能上為整幢、某一層或某幾個單元服務的為基本生產或生活必需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2、共有建築面積還包括套內與公共建築之間的分割牆及外牆(包括山牆)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不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1)、獨立使用的地下室或為多幢服務的地下室(地下車位、車庫、倉庫、自行車或摩托車集中停放部位等)、地上雜物間、車棚、車庫、為他幢和多撞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公共設施用房等。)2)、作為人防工程(含平戰兩用)的地下室、避難層(室)以及分期建築過程中的跨期服務的公共設備用房和管理用房等)。3)、按規劃批建層高建設的層高大於2.20米的技術(結構)轉換層、避難層、室內「空中花園」以及底層架空用作綠化、公共不開放空間的部分等,其中扣除核心筒和公共設備用房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4)、獨立建造的變配電房、水泵房、值班警衛房、管理用房等附屬配套設施用房。5)、扣除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和本條前4款內沒有羅列的建築部位。 27、什麼是地籍調查?答:地籍調查就是依照法律程序和技術規程,對申請登記的宗地現場核實其權屬、位置、界線、數量、用途等基本情況的行政行為。 28、為什麼要進行地籍調查? 答:因地籍調查的情況記錄於地籍調查表上,作為土地登記、核發證書的重要基礎資料,所以它是對土地登記申請的實質審查,是土地登記的法定程序,也是建立地籍和保障上的權利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其根本目的是維護國家的土地制度。 29、地籍調查為什麼要權利人簽字?答:地籍調查是對土地使用權人權利范圍、位置、大小等進行的法定調查,每綜土地的各條界限都需要與相鄰的權利人相互以簽章方式共同確認。履行指界簽字手續,明晰產權范圍,是避免日後發生土地糾紛的一項重要手段,並且可以更好地保障權利人對自己的合法土地房屋的處分、佔有、使用、收益權。因此,按法定程序履行指界簽字手續,是每個房地產權利人應盡的義務。 30、農村房屋可以抵押嗎? 答:農村房屋是否可以抵押、如何抵押,國家尚無具體的法律規定。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以及國家土地管理局((1997)國土《籍》字2號)《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即集體土地上土地房屋的抵押,應局限於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以及鄉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及其佔用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至於農村村民的住房因其宅基地不得抵押而受到限制。申請人持有的文件或證照已遺失的,應提交相關證明(需由檔案管查檔核實的,應提供檔案管證實材料),經登報公告遺失滿一個月無異議的,可確認其提交的相關證明有效。 32、鄉鎮企業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應提交哪些材料? 答:土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企業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批准使用土地和房屋建設的有效文件或證照;建築物質量檢測報告或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下列材料均為批准使用土地和房屋建設的有效文件或證照:原土地管理局核發的相關文件;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鄉鎮企業用地批文、紅線圖及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許可證。經規劃管理部門及用地審批部門簽署處理意見並蓋章或相關證明材料。 34、買房前應對開發商和項目有哪些方面的了解? 答:(1)通過營業執照和房地產企業資質證書,了解開發商的資信。(2)通過土地使用權證書,了解土地的性質及權屬狀況。(3)通過建設用地批准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了解項目的用地規劃和建設手續。(4)買期房的通過查看預售許可證,買已竣工的房屋通過現售備案,了解項目銷售的合法性,及該房屋是否在許可銷售的范圍內。(5)通過國土房產局查詢服務,了解該房屋是否被抵押或查封。 35、開發商將在建樓盤做擔保申請貸款,這種抵押房能否購買? 答:根據當地市場規定,預售商品房設定在建工程抵押權的,應先辦理該套商品房的抵押權注銷登記手續,方可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因此買方在購買該種抵押房時應先要求開發商注銷抵押。 36、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後,買方如何有效保護自己的既得利益? 答:根據當地市場相關規定,商品房預售合同實行備案制度,未經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因此買方應在簽訂合同後要求開發商到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若開發商不來辦理,買方也可前來辦理,以防止所購房產出現「一房多賣」、「先賣後抵」等現象,切實保障自身權益。 37、開發商有權出售露台嗎? 答:根據有關規定,露台屬於共同部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將露台的所有權、使用權單獨轉讓。 38、買方在支付定金後對所購商品房不滿意,可否要求退回定金? 答:如果簽訂了認購協議,不是買方單方面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簽定的,買方有權要求退回定金;屬於買方違約的,開發商有權不退還定金。 39、高檔住宅與普通住宅如何界定? 答:依照的規定,高檔住宅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住宅:(1)別墅、度假村;(2)住宅每單位建築面積售價島內超過5000元/平方米,高檔住宅除外的住宅界定為普通住宅。 40、如何知道欲購買二手房能否辦理產權證?答:如果二手房現在的使用人沒有產權證,則不能辦理房產轉讓過戶手續;如果已具備產權證;通過向市國土房產局綜合服務大廳查詢,確認該套房屋不存在抵押、查封或者其他權利限制情況,一般情況下可以辦理過戶、產權登記手續。41、婚前單方按揭購房,婚後夫妻共同還款,房產權屬如何確定?答:婚前購買並辦理按揭的商品房,從所有權歸屬上應認定為婚前財產,但對其中婚後按揭款共同繳納部分,應視為共同財產。 42、購房合同上簽夫妻兩人名字,辦理產權證時,能否只登記其中一人名字?答:產權證上登記的產權人是根據購房合同上簽定的購房人來認定的。但在商品房竣工之前,合同簽定雙方可到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辦理合同增、減名手續(限於直系親屬);若商品房竣工後,產權證只能按購房合同簽定的購房人登記產權人。 43、兩人以上合購一處房產,能否按比例登記產權?答:兩人以上合購同一套商品房,購房者為房屋共有人,房屋為共有房屋。房產證的登記內容中,包括房屋共有人和共有份額,可以體現共有情況。此外,共有權人可以申請頒發房屋共有權證。 44、已辦理產權證的兩人共有房產,如何過戶給一個人?答:可以通過買賣或贈與的方式進行。由兩人簽定買賣合同或辦理贈與公證、房產評估後,到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 45、監護人能否將未成年子女的房屋用於投資?答: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如果監護人慾將未成年子女的房屋用於投資,要視為投資的目的是否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若投資是為了其他目的,監護人不能做出該行為。 53、房屋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能否辦理產權登記? 答:2001年4月30日之前竣工,但未辦理房屋竣工驗收手續的非商品房住宅項目,經市土地房屋權屬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由開發單位向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辦房屋安全鑒定,經鑒定為可安全使用的房屋,可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建設項目未通過竣工驗收或經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存在安全隱患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牽頭處理。

⑶ 我看中了一套房子,現在屬於安置房,沒有產權證,只有房屋擁有權和地地使用權,暫時不能過戶,可以買嗎

可以買,主要是看土地證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的,國有五年後可以辦產權證。

⑷ 我能買個人的安置房嗎,該房只有使用權證

只要不是農民的宅基地,證件齊全,可以辦理過戶(除非兩證是集體所有的,不可辦理)

⑸ 安置房只有使用權有年限要求才可以變更為產權人嗎

你好,我認為你這個是不能也不可以變更為產權人的,因為你那是公租房的可能,是國有財產。

⑹ 安置房一房兩賣法院會不會判使用權給其中一方

一, 最高人民法院對一房兩賣新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 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二, 房地產開發公司一房二賣:
先後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
三, 一房二賣行為法律規范:
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由於商品房交易行為比較浮雜,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發布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專門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房屋出賣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行為進行規范處理。

⑺ 安置房房產證有永遠使用權嗎

我國的住宅用房產權是70年的,安置房也是一樣。不存在永久使用權。

⑻ 請問,是農民征地所購買的安置房;房產證上: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的優缺點是什麼

在中國,土地的權屬是歸國家所有,形式有全民所有或農民集體所有.
作為城市住宅用房,大多獲得的憑證是為<<房地產權證>>,即房產證.
產權證包含的是該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權.(住宅用途的土地使用權一般為70年)
產權證上標示的土地使有權的類型一般分為三種.即出讓,轉讓,劃撥.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通俗說,房產商直接通過合法手續從國家那裡獲得土地,而建造的房屋.)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通俗說房產商合法通過從其他土地擁有者那裡獲得的國有土地,而建造的房屋.)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一般為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等等政府用地.)

作為住宅用地的土地只有出讓,轉讓.二者沒有明顯區別,無論哪種方式都是合法的從國家那裡獲得相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從而擁有了房地產權.如果唯一要說區別的話,在剩餘土地使用年限上出讓的要比轉讓的或許多一點,但是總的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70年還是不變.

⑼ 安置房買賣2017新政策

首先從土地性質開始解釋。
(一)、土地根據所有權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國有土地,一類是集體土地。
(二)、 取得建築用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劃撥和出讓。
1、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國有土地劃撥是指國家機關用地,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國家核心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等等,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也是國家在一定年期內,繼續向土地使用者無償提供生產經營的場地。
2、通過國有土地出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協議、招標、拍賣。通過國有土地劃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通過征地獲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取得與出讓土地使用權取得在成本構成上的差別在於有沒有交出讓金。
3、《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根據此條法律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或者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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