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水資源使用權
A. 水資源使用權初始分配理論框架 被ei檢索嗎
檢索。
該文章發表於 2010年的水利學報,水利學報是EI全文收錄的期刊。
《水利學報》創刊於1956年,是中國水利學會、中國大壩協會主辦的綜合性學術刊物,是水利行業創刊最早、國內外最具影響的學術期刊,在水利工程類核心期刊中排第一位,被國內外多家檢索系統收錄。《水利學報》刊登反映水利、水電、水運領域較高水平的學術論文、專題綜述和工程技術總結,開展學術論文的討論和評論,介紹國內外科技動態和消息。主要專業范圍包括:水文及水資源、防洪減災、灌溉排水、水力學、泥沙、河港水運、岩土工程、水工結構及材料、水利水電施工及監理、水力機電、水利經濟、水環境、水利史研究等。
B. 私人承包地里的水資源使用權是否屬於承包人的
農用土地的入股、流轉、承包有什麼不同?
農用土地的入股、流轉、承包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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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於2016-10-25 05:20:50最佳答案
入股,是承包人和公司之間發生。土地承包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在公司里佔有股份,而後,土地的使用權就是公司的了,原承包人從公司的收益里分紅。也就是土地使用權轉變為股權。出讓的可能是私人,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有所有權的集體(村)。受讓方絕對是公司。
流轉,其實就是土地使用權的買賣或者交換。原土地使用權人把土地使用權一次性作價出讓給他人,或者是進行交換,土地使用權所有人發生改變。這是一錘子買賣,之後土地的收益就和原承包人毫無關系了。雙方可以是公司(不知道國家是否允許這樣),也可以是私人。集體是絕對不能做這個事情的。強要說有的話,那對應方只能是國家,是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
承包,是從集體(村)獲取土地的使用權。出讓使用權的一方必定是集體。受讓方不會是集體(村)。
追問
流轉,是轉讓的經營和收益權,還是承包權?現在所有農場土地都是集體所有嗎?農民都是承包的土地?
追答
承包權,包括對土地的使用和收益。
農村土地原來都是大集體(也就是公社)。後來土改,土地的所有權在村集體,農民都是承包的土地。
原本的自留地沒有研究過,不知道到底怎麼算的。可能各個地方有所不同。
C. 水資源的使用權問題
首先,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源憲法》第九條的規定,水流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因此地下水資源與土地是沒有關系的,甲方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根據本案的情況,雖然甲方在乙方使用的土地上打井,但這是乙方事先同意的,況且打井的行為也沒有影響乙方土地的正常使用,所以無論甲方乙方都有取水使用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九條規定,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由此可見,乙方不但無權獨占水源,而且如果要強行收回的話,還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需要補充一點的是,如果甲方取水使用的行為如果妨礙了乙方對土地的使用,那麼乙方就應當另尋水源,而甲方給予一定的補償。
D. 水權的體系
要想從全局和總體上制定水權轉讓和建立水市場的政策,必須用系統論和一體化的思想綜合研究水權問題,防止在水權問題上的片面性和行業化傾向,從立法上建立科學、合理的水權體系。根據各國法律,水權體系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權利: 目前中國水資源使用權的概念,與其他國家民法中使用的用益權有較多的相似性。
從理論上看,人們開發、利用和消耗水資源,原則上應該取得水資源的所有權;由於水資源所有權已經包括使用權能,水資源所有權人有權使用其所有的水資源,因而對水資源所有權人而言,沒有必要設立水資源使用權。但是,現實生活是復雜的,在一個存在不同階級、階層和強權的社會或國家,絕大部分水資源往往為少數人擁有(水資源的私人所有制)或國家所有(水資源的國家所有制),並且擁有大量水資源的少數人往往不必或不能直接利用水資源,作為政治概念的國家也不能直接利用水資源;真正直接利用水資源的是大量非水資源所有權人。由於經濟實力和貧富差距等原因,這些人無錢或沒有能力從水資源所有權人那裡買到水資源的所有權。這就產生了非水資源所有權人必須直接利用水資源所有權人擁有的水資源的客觀需要和矛盾。解決這一問題的可行方案是,在不改變水資源所有權的前提下,由非所有權人向所有權人支付一定費用後取得利用並收益所有權人擁有的水資源的權利。這種權利,在大陸法系國家稱為用益物權,在中國多稱為水資源使用權。
水污染嚴重 1,社會公益性水資源使用權
傳統民商法、經濟法上對水資源的利用著重於獲得經濟效益,而沒有將環境利用和社會利用包括在內。利用水資源的社會功能屬於社會公益權的范疇,社會公益性水資源使用權包括防火、搶險、救災、治病療養、衛生、體育、文化、科研、教育、劃界、國防、軍事等社會公益性權利,這種水資源使用權的收益往往表現為社會效益(很難用經濟價值來衡量)。
2,水產品所有權
單位或個人通過行使取水權而取回的水量,單位或個人用容器接收的雨水,單位和個人通過買賣交易等活動獲得的已經與原有水體分離的水,可以視為單位或私人所有水產品或私人物品;這時形成水產品或水的單位和個人所有權。有些人將水產品的所有權當作水資源所有權或水資源使用權,這是造成水資源權或水權概念混亂的一個重要原因。由於水產品是一種商品,因此對水產品而言具有實際意義的是水產品的所有權而不是水產品的使用權。水產品與水資源的最大區別是:水資源所有權或水資源使用權是對水的來源(水體)的佔有、利用、收益或處分,獲得了水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就獲得了源源不斷地供應水的能力;水產品所有權是對一定質和量的水的佔有、利用、收益或處分,獲得水產品所有權只是獲得一定質和量的水。
3,水資源產權
水資源產權是從經濟法的角度對水權的界定,即將水資源作為一種財產、一種產業,主要指以水資源所有權為基礎的一組權利,包括水資源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和經營權。《法國水法》第1條規定:「水是國家共同資產的一部分。」許多國家將水資源即水體規定為水產業。根據西班牙《水法》(1985年),西班牙國有水產業包括:內陸水(地表水和可恢復的地下水);連續的或不連續的自然河流的河床;湖泊和池塘的基底,公共河道上的地表水庫的庫盆;地下含水層。根據《日本河川法》(1995年)的規定:江河屬國家產業。
E. 水資源使用權的合同期限最長是多久
《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F. 國家允許的水資源轉讓使用權最高年限
水行政主管部來門或流域管理自機構要根據水資源管理和配置的要求,綜合考慮與水權轉讓相關的水工程使用年限和需水項目的使用年限,兼顧供求雙方利益,對水權轉讓的年限提出要求,並依據取水許可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復核。對於轉讓的水權不得高於其水權本身的剩餘存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