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著作權
著作權人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主體:即享有著作權權利和承擔著作權義務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一)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權的原始主體。所謂直接創作的作品:指作者通過自己的獨立構思,運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書面的、口頭的和立體的形式表現)反應自己的思想與感情、個性與特點的作品。幫助作者修改稿件、編輯、校對、審稿等不能成為作者,因為他們是在作者創作基礎上進行修改的。
1.被視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也是著作權原始主體:比如:北京師范大學生物系;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就是作者。(但不能說沒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
(二)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通過繼承、遺贈、轉讓、委託關系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六)規定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作為遺產可以繼承。第16條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著作權法第19條規定:「公民在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三)未被視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單位(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
(四)國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國家作為著作權主體也有幾種情況:
1.作者身前將作品原件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或者將已發表的作品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
2.作者通過遺囑方式將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在他死後贈送給國家;
3.作者死亡後,其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贈,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由國家享有;
2.著作權屬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後,沒有承受其權利與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著作權由國家享有。
(五)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條和第13條:分為三種情況:
A.外國人的作品第一次在中國境內發表;外國人的作品首次在國外發表,三十天內在中國境內發表被視為首次在中國境內發表;
B.雙邊協議,如兩個國際公約;
C.與中國公民合作創作作品的外國作者,但如果中國公民放棄權利或轉讓權利,而該外國人所在國與中國沒有雙邊協議或不是兩個公約的成員國,他也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著作權人與作者的區別:著作權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著作權人。
⑵ 知識產權法里什麼是著作權的限制
著作許可權制,是指法律規定著作權人對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權利的同時,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對社會必須履行一些義務。包括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著作權的強制許可使用。比如,以下12種特定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的再現或引用已經發表;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文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播放在公共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檔案館、美術館為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⑶ 知識產權法自考 1·簡述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的種類及權利歸屬規則 2·發明的概念和種類
1.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一共有九類:即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築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體;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合作作品: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一般由作者享有,但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委託而創作的作品是委託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根據《著作權法》,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如果作者身份不明且沒有合法的原件持有人,則其財產權由國家所有,其人身權由國家保護。
2 第一,是指專利權。從法律角度來說,專利通常指的是專利權。所謂專利權,就是指專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獨占權。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權不是在完成發明創造時自然而然產生的,而是需要申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手續進行申請,並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批後才能獲得的。
第二,是指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如「這項技術是我的專利」這句話中的「專利」就是指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
第三,是指專利文獻。是指各個國家專利局出版發行的專利公報和專利說明書,以及有關部門出版的專利文獻。記載著發明的詳細內容和受法律保護的技術范圍的法律文件。我們所說的「檢索專利」就是指查閱專利文獻。
發明分 發明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和實用新型
⑷ 知識產權法和和著作權法!,有什麼區別嗎
兩者不是一個概念 區別:著作權只是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著作權屬於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主要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 知識產權是智力勞動產生的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以及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它有兩類:一類是著作權(也稱為版權、文學產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也稱為產業產權)。 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 概念: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
⑸ 知識產權法,著作權與發表權的區別
著作權包含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
(一)在財產權方面,有(1)自己使用並禁止他人使用作品的權利。對作品的使用方式包括:復制、發行、出租、展覽、放映、廣播、網路傳播、攝制、改編、翻譯、匯編。(2)收益權——獲得報酬的權利或許可權。(3)處分權。
(二)在人身權方面,有四項權利: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發表權只是著作權的人身權的一方面。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發表權包括:(1)作者有權決定作品發表或不發表,何時何地發表以及什麼形式發表。(2)作者有權禁止他人發表作品。
需要說明的是,在著作權的具體權能中,發表權非常特殊。因為其只能行使一次,作品一旦發表就進入了公共領域,就不再存在公開與不公開的問題,因此也就不存在侵害其發表權的問題。
需要指出的是,未經作者許可,第三人擅自將其作品予以公開不構成作品的發表,此時的作品仍然作為未發表作品予以保護。
⑹ 知識產權法中著作權里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有什麼本質區別
著作修改權是著作人身權中的一項,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把修改權定義為「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由於著作人身權只屬於作者,因此,「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的主體顯然是作者本人。這就是說,修改權是作者修改或者作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看到這里,或許就會有人認為,修改權包括兩項內容:一是作者有權自己修改作品,二是作者有權授權修改作品。在這種理解的基礎上,我們還可以進一步推導出兩個結論:一是修改權是一種積極權利,作者對作品的修改和對他人的授權可不都是積極的作為嗎?二是修改權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授權他人修改」之「授權」不就是許可他人修改作品嗎?
很顯然,這兩個結論與我們所學習過的著作權法基本原理是不一致的。我們總是在說,著作權是消極權利,是禁止權而不是實施權,著作人身權不可放棄、不可讓與。
難道著作修改權是一個特例?
當然不是!修改權與發表權、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一樣,既不是實施權,也不能許可他人行使。與發表權和署名權相同,修改權在性質上也是決定權,只有作者才有權決定對其作品進行修改。在作者沒有決定對作品進行修改的情況下,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句),任何人的修改都會構成侵權。如果作者決定修改,具體的修改可以由作者本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人來實施,與發表權的情況是相同的。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第二句,都屬於由作者之外的人來修改作品的例子。由於對作品的修改可能會改變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達的思想情感,因而在實務中通常要由作者對修改後的內容中以確認。
除了決定是否對作品進行修改之外,修改權還有一項特殊的內容,就是其他人有義務接受作者對其作品的修改。在通常情況下,作者對作品的修改實際上不會對別人產生影響,也不會形成與他人的法律關系,因而沒有必要將作者修改作品說成是作者在行使修改權。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當作者與其他人已經形成了法律關系,其對作品的修改將會影響到這種法律關系時,修改權的特殊意義就顯現出來了。例如,當作者把一篇學術論文交付期刊發表,在期刊接受准備之後,作者的學術觀點發生了重大改變,要對論文進行修改甚至撤回論文,期刊就有義務尊重作者的願意,不能把原先的論文發表出來。當然,如果期刊的印刷已經完成,作者修改或撤稿所造成的損失,應由作者來補償。這其實就是不叫追回權的追回權,鄭成思老師把我國著作權法上的修改權稱為「半個追回權」,就是這個道理。
⑺ 知識產權法作者的類型有哪些
知識產權是智力勞動產生的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內著作者以及容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它有兩類:一類是著作權(也稱為版權、文學產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也稱為產業產權)。
⑻ 經銷商侵犯知識產權法的著作權嗎
經銷商和著作權,我想可能是買了沒有正規版權的書籍,被著作權人抓到。如果是這樣確實侵犯著作權,著作權人有權要求賠償。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權,還包括著作鄰接權人對其傳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所謂「著作鄰接權人」是指作品傳播者,如圖書、報刊、錄音、錄像製品出版者、藝術表演者,等等。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具體包括下述四種情形: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
「以營利為目的」包括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塗改著作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情形。
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復制發行」。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行為人雖然實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但是違法所得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也不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應當按照民事侵權行為處理。
所謂「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是指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其他嚴重情節」是指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在1000張(份)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是指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在5000張(份)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217、220條的規定,犯本罪,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⑼ 《知識產權法》專利權與著作權有哪些主要區別
知識產權法律,如著作權緝廠光斷叱登癸券含猾法、專利法、商標法。
2.知識產權行政法規。其主要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3.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知識產權法
4.知識產權行政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
5.知識產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此外還有國際條約與公約,中國在制訂國內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同時,加強了與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往與合作,加入了十多項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主要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其中,世界貿易組織中的TRIPS協定被認為是當前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國際公約,對中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