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以交付作為所有權的轉移
① 動產標的物,已經交付,可是未取得所有權,是否能出租標的物
動產交付所有權轉移,除非有特別約定。
合法佔有物一般可以出租,除非有特別約定。
② 房屋所有權轉移只以登記為准嗎
不發生轉移。中國採用登記生效主義,登記了的不動產的轉移才有效。也就是說只看登記簿上登記的主人名字。
即使交納了財物也不行,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原則說物權行為是一個單獨的行為,與合同無關,也與財產交付無關。交納了錢款,則發生債權債務。當然可以要求交易者進行登記,但如果他不同意,則只需要把你的錢還回來就可以了,不能說那個房產就是你的。
不動產物權登記才生效,不登記不生效。
③ 民法論交付與動產所有權轉移的關系
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即動產物權的變更,我國動產物權變更的原則為交付。
在我國動產物權變更的原則實行交付要件主義,即在動產未交付之前,動產所有權不改變。所以,交付是動產所有權轉移的前提和要件。
④ 動產所有權轉移問題
根據你的描述:抄
我國《物權法》出襲台後,咱們國家物權與債權分離。
合同簽訂後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即生效。
物權即所有權,是在交付時轉移。
本案,特殊在提前交付佔有,那麼合同生效時,所有權即轉移。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⑤ 動產未交付,所有權是否轉移風險由誰承擔
問:某甲和某乙是同村農民,因某甲家裡蓋房的需要,某甲向某乙提出欲收購其所有的三根木料。雙方約定,某甲以600 元價款買某乙所有的三根木料。某甲當場向某乙支付了300 元,並說明,等到第二天將餘款300 元帶來付清,並將三根木料拉走。天有不測風雲,當天晚上山洪暴發,將存放於某乙院內的三根木料沖走。第二天,某甲帶著300 元到某乙家中要求其交出木料,某乙則說,昨天買賣已經成交了,而且你已經給了300 元,木料已歸你了。為此雙方發生糾紛,某甲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某乙交付木料。問:本案中木料的所有權是否已經發生轉移?本案中木料損失的風險應由誰負擔? 答:木料的所有權應當認定尚未發生轉移。我國《民法通則》第72 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應自交付時起轉移,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本案中,盡管某甲和某乙已經就財產的轉讓達成協議,但由於木料仍在某乙的佔有之下,並未交付給某甲,因此應認定所有權尚未轉移。本案中由於雙方買賣的木料因洪災而滅失,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何方承擔就是風險負擔的問題。由於木料尚未由某乙交付給某甲,其所有權亦未發生轉移,因此該風險理應由某乙承擔。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⑥ 《物權法》第27條,佔有改定只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轉讓,而不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設定。動產物權的設定指什麼
動產物權的設立,就是在動產上設立以動產為客體的權利:所有權、質權、留置權等。
動產物權不採用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國一般皆以交付作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在具體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兩種不同規定,一為交付公示主義,即規定未經交付,動產物權的讓與僅在當事人間產生效力,但不得對抗第三人;另一為交付要件主義,即使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效力。依讓與以外的權利原因取得動產物權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無須轉移佔有即應發生效力,例如,因繼承而取得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這一點是核心。
(6)動產以交付作為所有權的轉移擴展閱讀:
物權法對動產的設立、轉讓、變更和消滅的規定: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4)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5)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參考資料:網路——動產物權
⑦ 動產已經交付我方,但我方付款僅30%,法律上所有權轉移了嗎
應該是轉移了,此時,對方取得債權,你方取得物權,而承擔債務。除非你們的合同另有約定。
⑧ 動產所有權轉移的標志是
動產所有權轉移的標志是()。
A.合同成立
B.合同生效
C.動產交付
D.動產登記
正確答案:C
交付即轉移佔有,它是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也是動產物權轉移的標志。故選C。
⑨ 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什麼為標准
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分別以交付和登記為准。
⑩ 動產所有權移轉的時間是合同生效的時間還是交付的時間
動產所有權移轉的時間是以交付的時間為准,但有例外。參考法條如回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答物權法》
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