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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性質

發布時間: 2021-01-19 14:30:16

A. 農村宅基地自建房是什麼產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公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1)宅基地使用權性質擴展閱讀:

農村居民如何申請辦理宅基地及建房手續

(一)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新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或城管部門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B. 城中村的土地性質如何界定

城中村的土地性質仍然是集體所有。我國《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內,除由法律規定屬容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房產證只能證明土地之上的房產歸屬,只有取得土地證才能證明土地權屬。而在自己建造或者購買城中村內房屋後,很多人無法辦理土地證,形成沒有土地證,只有房產證的「小產權房」。

C. 宅基地給他人蓋房是什麼性質

  • 房屋歸屬應以土地使用證上顯示的使用者為准。

  •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回受法律保護,任何單答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 在我國,在土地上建造建築物須經一定程序批准,並以取得土地使用權為前提條件,所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是取得建築物所有權的基礎。

  • 在他人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人並不能取得建築物的產權,而由土地使用權人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與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可分離的,只能為同一人所有。

D. 農村宅基地,是否屬於國有土地還是其它什麼性質的土地

您好,
通常所說的「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經過相關部門批准取得使用權的,用於建設住宅的集體土地。
從所有權的角度來說,「宅基地」還是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人是集體經濟組織;從使用的角度來說,「宅基地」是農民建設住宅的土地,建房農民具有土地使用權。
因此,我們通常所說的「宅基地」,一般是指宅基地土地使用權;從土地使用種類來說,「宅基地」屬於建設用地的范疇。

E. 自己的宅基地(集體性質)如何轉為國有土地

自己的宅基地(集體性質)轉為國有土地,可以通過農用地轉用審批和征地審批。由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建設農地,如果轉為國有土地,必須是有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批復的征地手續。一旦成為國有土地,農民會得到相應的征地補償,土地成為國有。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5)宅基地使用權性質擴展閱讀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發放證件。

2、由於中國實行城鄉二元體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無論出於什麼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集體的資產。

3、由於農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關系,有些人不願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此從具體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註定會失去。

4、根據《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於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

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F. 農村宅基地性質是國土的可以轉讓嗎

宅基地轉讓條件和除外條件,以及宅基地轉讓的合同無效的情況有哪些?對於買受人已經翻建、擴建房屋的情況,應對其添附價值進行補償,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宅基地轉讓的法律規定

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民為建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的權利。其權利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具有身份屬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質。

2、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從受讓的主體上,可以分為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

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因為根據《憲法》第十條,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於集體,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於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後經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反之,則應認定其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對於此種情況,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以及進行登記是轉讓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是無效的。理由是《憲法》第十條,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且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屬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法取得。

然而,在現實當中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形式主要表現為農村居民對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進行轉讓,根據《物權法》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於農民個人所有,這一點不存在爭議。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受讓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則其有效無效的區分與前述情形一樣。

如果房屋買賣合同的受讓方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據此,似乎可以認定,轉讓房屋的協議是有效的,其實不然,理由是:根據《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根據《物權法》地隨房走的原則,農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的轉讓,必然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一並處分,而農民的處分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中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房屋轉讓協議應當認定無效。

3、近幾年,由於房地產業的繁榮,使農村土地尤其是城市郊區的土地價值一路飆升。

造成關於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轉讓糾紛越來越多,針對此種情況,北京市高院《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合同效力認定及處理原則研討會會議紀要》第一項指出,目前涉及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的案件主要有以下情況:

從訴訟雙方和案由來看,主要為房屋出賣人訴買受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並收回房屋;從買賣雙方身份來看,出賣人為農村村民,買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賣給同村村民的情況;從交易發生的時間看,多發生在起訴前兩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從合同履行來看,大多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出賣人交付了房屋,買受人入住並給付了房款,但多未辦理房屋登記變更或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從訴訟的起因來看,多緣於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等因素,房屋現值或拆遷補償價格遠遠高於原房屋買賣價格,出賣人受利益驅動而起訴;從標的物現狀來看,有的房屋已經過裝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為。

關於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合同效力的認定,紀要第二項指出,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對於此類案件處理原則,紀要三指出,(一)要尊重歷史,照顧現實。
審理此類案件應實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要考慮到目前城鄉界限仍未完全打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仍有一定的封閉性,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體土地流轉是一種現實;同時要認識到此類案件產生的復雜性,並妥善解決相關的利益沖突和矛盾。

(二)要注重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判決要以「有利於妥善解決現有糾紛、有利於規范當事人交易行為」為指導,起到制約農民審慎處分自己房屋的積極效果。

(三)
要綜合權衡買賣雙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慮到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其次,對於買受人已經翻建、擴建房屋的情況,應對其添附價值進行補償;再次,判決返還、騰退房屋同時應注意妥善安置房屋買受人,為其留出合理的騰退時間,避免單純判決騰退房屋給當事人帶來的消極影響。

G. 宅基地在法律上是一種什麼性質

(一)農民宅基地的性質定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一部分,集體土地可以分為農業用地與農村建設用地,而宅基地屬於農村建設用地部分。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農民宅基地的使用權原則上禁止轉讓。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外。"該法第63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網頁鏈接

因此有學者認為:"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幾乎成為不可能。居民宅基地使用權由於是村民基於其身份而無償取得的,因而不具有可交易性,當然不能參與市場流轉。""其本意就是為了防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沖擊房地產市場。其所謂的'沖擊房地產市場',實質上就是打破政府對房地產一級市場的壟斷,直接危及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既得利益,而這種利益習慣性地被稱之為'國家利益'。 "①因此,在現有的條件下,農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所有權的主體不容討論,就連其使用權的商品性定位也是值得探究的。

(二)農民住宅房的性質定位

《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因此,農民住宅房是農民的私有財產,這可能沒有相左的意見,這也是對農民住宅房的性質定位。

H. 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表裡面的地類和土地使用權性質應該怎樣填裡面有一欄是填寫建築年代的,該怎麼填

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核表填表說明
一、申請人姓名、鄉(鎮)、村、現住址、聯系電話由申請人填寫。其中,鄉(鎮)、村填寫戶口所在地。
二、申請用地理由由申請人填寫後,簽字並蓋人名章,無人名章可按手印。
三、申請戶基本情況由申請人按戶口簿填寫,並附具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
四、現有住房情況中的位置欄填寫到所在自然村的位子,如:XX鎮XX村XX自然村村東
五、是否出賣過住房,如沒有填「無」,如出賣過住房需填出賣住房時間及間數。
六、是否出租住房,如沒有填「無」,如出租住房需填出租住房時間及間數。
七、村委會意見由村委會填寫,並由村委會主任簽字後,加蓋村委會公章。必需包含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會議意見、張榜公布村民意見、村委會對申請人填報的上述情況的核實意見、是否同意申請宅基地。並附具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會議紀要、張榜公布證明材料。
六、擬批准佔地情況由鎮政府在實地勘核擬申報宅基地情況後填寫。 如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需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七、鄉(鎮)政府意見需包括對申請人、村委會填報內容及材料的核實情況,並說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是否由規劃部門出具意見,並附具規劃意見和有關圖件。
八、規劃意見欄,如果本區縣均沒有對農村村民宅基地出具規劃意見的可不填。

I. 農村宅基地建的房子算什麼性質

農村宅基地上建來的房屋一般自是農村村民的私有房產,而土地性質是集體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是集體分配給集體成員(農民)建造房屋及其附屬建築使用的土地,城鎮居民戶口者無該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憲法》第10條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性,已經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為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條第2款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則更進一步明確宅基地歸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特定的農村居民。《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農村居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不能申請並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出賣、轉讓或抵押。宅基地使用權人只能用宅基地建房居住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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