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1. 如何正確理解<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16條規定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規定》,界點在哪裡
個人以為 就是將評估出的土地市場價格(《協議出讓。。。規定》)變成現實中真正的土地市場價格 讓土地市場更加公開 公正 公平
2. 哪類情形的土地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
國土資源部11號令明確了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四類經營性用地和同一土地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鑒於《物權法》第137條明確將工業用地出讓納入招標拍賣掛牌范圍,因此,國土資源部39號令第四條明確規定: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同時考慮到采礦用地的取得和使用要以取得探礦權或采礦權為前提條件,因此明確,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采礦用地。
因此,各地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可根據《物權法》、39號令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等法律政策,來確定土地出讓是採取協議方式還是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
一般來說,六類情形的土地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即:
(1)供應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6)依法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特別需要明確的是,2006年國土資源部下發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中,建立了國有土地出讓的集體認定程序,對不能確定是否符合協議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范圍的具體宗地,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出讓的具體方式。
因此,對不能確定是否符合上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范圍六種情形的出讓宗地,應當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集體認定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的,也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3.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這玩意有法律效力嗎
有效,不同的名稱只是標明發布文件的部門和級別,同屬有效性規范內容。
4. 哪些情形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根據《物權法》第137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內、《國土資源部容 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78號)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等規定,以下情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供應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
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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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程序
5.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是怎樣的
一、公布出讓計劃,確定供地方式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經批準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向社會公布。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供地進度安排,分階段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落實到地段、地塊,並將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以及細化的地段、地塊信息應當同時在中國土地市場網(www.1andchina.com)上公布。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的地段、地塊信息,應當同時明確用地者申請用地的途徑和方式,公開接受用地申請。
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意向用地者)應當根據公布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的地段、地塊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為充分了解市場需求情況,科學合理安排供地規模和進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用地預申請制度。單位和個人對列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內的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預申請,並承諾願意支付的土地價格。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為其承諾的土地價格和條件可以接受的,應當根據土地出讓計劃和土地市場情況,適時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並通知提出該宗地用地預申請的單位或個人參加。提出用地預申請的單位、個人,應當參加該宗地競投或競買,且報價不得低於其承諾的土地價格。
二、編制、確定出讓方案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城市規劃等,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應當包括:擬出讓地塊的具體位置、四至、用途、面積、年限、土地使用條件、供地時間、供地方式、建設時間等。屬於綜合用地的,應明確各類具體用途、所佔面積及其各自的出讓年期。對於多用途不動產之間可以分割,最終使用者為不同單位、個人的,應當按照綜合用地所包含的具體土地用途分別確定出讓年期;對於多種用途很難分割、最終使用者唯一的,也可以統一按照綜合用地最高出讓年限50年確定出讓年期。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應按規定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三、地價評估,確定出讓底價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擬出讓地塊的條件和土地市場情況,依據《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組織對擬出讓地塊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地價評估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其所屬事業單位組織進行,根據需要也可以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質的土地或不動產評估機構進行。
有底價出讓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出讓底價和投標、競買保證金。招標出讓的,應當同時確定標底;拍賣和掛牌出讓的,應當同時確定起叫價、起始價等。
標底、底價確定後,在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四、編制出讓文件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組織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
(一)招標出讓文件:
(1)招標出讓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2)招標出讓須知。
(3)標書。
(4)投標申請書。
(5)宗地界址圖。
(6)宗地規劃指標要求。
(7)中標通知書。
(8)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9)其他相關文件。
(二)拍賣出讓文件:
(1)拍賣出讓公告。
(2)拍賣出讓須知。
(3)競買申請書。
(4)宗地界址圖。
(5)宗地規劃指標要求。
(6)成交確認書。
(7)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8)其他相關文件。
(三)掛牌出讓文件:
(1)掛牌出讓公告。
(2)掛牌出讓須知。
(3)競買申請書。
(4)掛牌競買報價單。
(5)宗地界址圖。
(6)宗地規劃指標要求。
(7)成交確認書。
(8)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9)其他相關文件。
五、發布出讓公告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應當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布。出讓公告應當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和當地土地有形市場發布,也可同時通過報刊、電視台等媒體公開發布。
出讓公告應當至少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20日發布,以首次發布的時間為起始日。
經批準的出讓方案已明確招標、拍賣、掛牌具體方式的,應當發布具體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出讓公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經批準的出讓方案未明確招標、拍賣、掛牌具體方式的,可以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公告」,發布公開出讓公告的,應當明確根據申請截止時的申請情況確定具體的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
出讓公告可以是單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聯合公告。
六、申請和資格審查
申請人應在公告規定期限內交納出讓公告規定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並根據申請人類型,持相應文件向出讓人提出競買、競投申請:
(一)法人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書。
(2)法人單位有效證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4)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5)保證金交納憑證。
(6)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自然人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4)保證金交納憑證。
(5)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其他組織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書。
(2)表明該組織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證明。
(3)表明該組織負責人身份的有效證明文件。
(4)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5)保證金交納憑證。
(6)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境外申請人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書。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4)保證金交納憑證。
(5)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請書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語言,但必須附中文譯本,所有文件的解釋以中文譯本為准。
(五)聯合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1)聯合申請各方共同簽署的申請書。
(2)聯合申請各方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聯合競買、競投協議,協議要規定聯合各方的權利、義務,包括聯合各方的出資比例,並明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的受讓人。
(4)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5)保證金交納憑證。
(6)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申請人競得土地後,擬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應在申請書中明確新公司的出資構成、成立時間等內容。出讓人可以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先與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競得人按約定辦理完新公司注冊登記手續後,再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也可按約定直接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七、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
(1)參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操作程序。
(2)參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操作程序。
(3)參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操作程序。
八、簽訂出讓合同,公布出讓結果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後,中標人、競得人應按照《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的約定,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在中標或競得後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其他投標人、競買人交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應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出讓人應當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以及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向社會公布。
公布出讓結果應當包括土地位置、面積、用途、開發程度、土地級別、容積率、出讓年限、供地方式、受讓人、成交價格和成交時間等內容。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九、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交付土地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受讓人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並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准書》確定的時間和條件將出讓土地交付給受讓人。
十、辦理土地登記
受讓人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證》,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十一、資料歸檔
出讓手續全部辦結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宗地出讓過程中的用地申請、審批、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簽訂合同等各環節相關資料、文件進行整理,並按規定歸檔。應歸檔的宗地出讓資料包括:
(1)申請人的申請材料。
(2)宗地條件及相關資料。
(3)宗地評估資料。
(4)宗地出讓底價及集體決策記錄。
(5)宗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
(6)宗地出讓方案批復文件。
(7)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
(8)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過程的記錄資料。
(9)《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
(10)《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出讓結果公布資料。
(11)其他應歸檔的材料。
6. 國土資源部部39號令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范的關系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改善投資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以及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國土房管局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建立土地儲備制度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2]4號)、《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編辦等部門關於改革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程序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2]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現就本市范圍內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等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利用國有土地進行商業、旅遊、娛樂、寫字樓及商品住宅等經營性開發的項目用地,不具備規定條件的,停止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手續。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須進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土地交易市場),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進行公開交易。
二、自2002年7月1日起,凡用於經營性開發的項目用地,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新征土地,用於經營性開發的,由市或區、縣人民政府統一征地後,納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儲備,通過市土地交易市場公開交易。
(二)原劃撥土地使用者需轉讓其劃撥土地使用權或改變用地性質用於經營性開發的,須進入市土地交易市場公開交易。
(三)凡進入市土地交易市場公開交易的土地,由市土地交易市場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招標、拍賣或掛牌交易。
(四)經營性項目用地投資者需要使用土地的,須在市土地交易市場通過掛牌、招標或拍賣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
(五)下列情況經市政府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1、綠化隔離帶項目、小城鎮建設項目、危舊房改造項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中的經營性項目用地,因和其他非經營性項目確實不可分割,而不能進入市土地交易市場公開交易的。
2、屬於規劃為高科技、工業用途的經營性項目用地確需協議出讓的。
3、市政府批準的其他經營性項目用地。
三、對在2002年6月30日前,已經取得市計劃主管部門的立項批復和市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劃意見書或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規劃用地許可證,但尚未辦理土地徵用手續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經營性項目用地,根據具體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項目用地處於土地儲備重點范圍內,經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部門)審核確需收購的,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實施收購。
(二)項目用地構成土地閑置的,按《北京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市政府2001年第83號令)規定辦理。
(三)項目用地屬於存量國有劃撥土地,市國土房管部門已經正式受理且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可以按原有程序辦理土地協議出讓手續;雖未經正式受理,但已經取得市計劃主管部門的立項批復和市規劃主管部門的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或規劃用地許可證且都在有效期內的,可在2002年10月31日以前備齊有關資料到市國土房管部門進行登記,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可以按原有程序辦理土地協議出讓手續。除上述情況外的,須進入市土地交易市場公開交易。
(四)項目用地屬於新征土地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1、已經取得市政府的征地批文或者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已經正式受理徵用土地申請,可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土地徵用手續,並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可以按照原有程序辦理土地協議出讓手續。
2、對未經市國土房管部門正式受理徵用土地申請,但已經取得市計劃主管部門的立項批復和市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劃意見書且都在有效期內的,可在2002年10月31日以前備齊有關資料向市國土房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土地徵用手續並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可以按照原有程序辦理土地協議出讓手續。
3、已經取得市計劃主管部門的立項批復,雖未取得市規劃主管部門規劃意見書但市規劃主管部門已經正式受理並已經徵求過市國土房管部門意見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土地徵用手續並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可以按照原有程序辦理土地協議出讓手續。
(五)屬於同一個項目用地分次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但手續尚未辦理完的,受讓方須於2002年10月31日以前到市國土房管部門申請登記,接受審核。逾期不登記的,停止辦理項目用地的有關手續。
(六)對可以繼續採用協議出讓的項目用地,須滿足以下條件,方可辦理土地協議出讓手續。
1、主體必須一致,即立項、規劃、征地與受讓的主體必須是同一個投資者。
2、承擔代征、代拆任務的經營性項目用地,須完成其代征、代拆任務。
3、投資者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並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七)對可以繼續辦理土地協議出讓手續的項目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須於2002年12月31日前簽訂,特殊情況,經市政府批准,可以延長到2003年3月31日。
逾期不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須進入市土地交易市場公開交易。
四、對必須進入市土地交易市場公開交易的經營性項目用地,原投資者對土地有實際投入的,由市國土房管部門委託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按審計結果待土地出讓後給予合理補償。
五、市監察部門要做好對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審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7.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號)
(2002年4月3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2007年9月21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修訂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第三條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的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采礦用地。
第五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出讓年度計劃,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出讓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前款規定的出讓方案應當包括出讓地塊的空間范圍、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
第七條出讓人應當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情況,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應當包括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土地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
第八條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第九條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使用年期、用途、規劃指標要求;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准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
標底或者底價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准。
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開標前和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出讓人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掛牌出讓的,出讓公告中規定的申請截止時間,應當為掛牌出讓結束日前2天。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讓人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第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投標人、競買人查詢擬出讓土地的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
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二)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點算標書。投標人少於三人的,出讓人應當終止招標活動。投標人不少於三人的,應當逐一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三)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四)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可以不成立評標小組,由招標主持人根據開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第十四條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第十五條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用途、使用年期、規劃指標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或者報價後繼續競價;
(七)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者報價而沒有再應價或者報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或者報價者為競得人。
第十六條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或者報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以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十七條掛牌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用途、使用年期、規劃指標要求、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掛牌主持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掛牌主持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十八條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十九條掛牌截止應當由掛牌主持人主持確定。掛牌期限屆滿,掛牌主持人現場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並詢問競買人是否願意繼續競價。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掛牌出讓轉入現場競價,通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掛牌主持人連續三次報出最高掛牌價格,沒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第二十條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出讓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名稱,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地、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二條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出讓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受讓人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後,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四條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擅自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第二十六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國土資源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8. 一塊土地進入拍賣或者掛牌要經過一些什麼流程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程序:
(1)公布出讓計劃,確定供地方式;
(2)編制、確定出讓方案;
(3)地價評估,確定出讓底價;
(4)編制出讓文件;
(5)發布出讓公告;
(6)申請和資格審查;
(7)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
(8)簽訂出讓合同,公布出讓結果;
(9)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交付土地;
(10)辦理土地登記;
(11)資料歸檔。
其中「(4)編制出讓文件;」的文件包括:
1 、 招標出讓文件應當包括:
(1)招標出讓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2)招標出讓須知
(3)標書
(4)投標申請書
(5)宗地界址圖
(6)宗地規劃指標要求
(7)中標通知書
(8)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9)其他相關文件
2 、 拍賣出讓文件應當包括:
(1)拍賣出讓公告
(2)拍賣出讓須知
(3)競買申請書
(4)宗地界址圖
(5)宗地規劃指標要求
(6)成交確認書
(7)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8)其他相關文件
3 、掛牌出讓文件應當包括:
(1)掛牌出讓公告
(2)掛牌出讓須知
(3)競買申請書
(4)掛牌競買報價單
(5)宗地界址圖
(6)宗地規劃指標要求
(7)成交確認書
(8)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9)其他相關文件
擴展知識
土地是包含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其以上和以下的大氣、土壤與基礎地質、水文與植物以及動物,還包含這一地域范圍內過去和現在人類活動的種種結果,就人類目前和未來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響。中國地理學家普遍贊成土地是一個綜合的自然地理概念。認為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質、地貌、氣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種自然要素在內的自然綜合體」。
參考資料網路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9.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規定,掛牌時間不得少於(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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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解析]
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