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所有權制度
A. 中國土地所有權制度
中國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兩種,一種是國家所有,一種是農村村民集體所有。版
土地所有權不能買賣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都是有使用期限的,以後的轉讓也是轉讓剩餘期限的使用權。
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未經國家徵用不得轉讓。其實國家徵用以後就是國有土地了,說白了就是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得轉讓。
B. 公民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私有財產的繼承權規定在憲法總綱部分對嗎
公民來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私有財產源的繼承權規定在憲法總綱部分,正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總綱之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2003年中共中央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交修改憲法建議中,明確地提出了「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的條款。2004年在十屆全國人大第一次全體會議上,經過正當法律程序,「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正式成為憲法條文。
這一規定和進一步明確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無疑是2004年修憲最具現實意義的內容,它代表了中國共產黨對待私有財產態度的重要轉變,表明了以產權制度改革為核心內容的中國經濟改革,繼續穩步推進。
C. 經濟制度中所有權制度有哪些主要內容
一、社會主義公有制。
所謂「公有制」,是指生產資料屬於不特定多數人,由社會或國家掌握所有權的一種財產制度。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指生產資料歸全社會或社會一部分人所有、由國家或一部分人的組織負責管理、經營或享有佔有權的所有制形式。
1、全民所有制經濟,即國有經濟,是生產資料歸社會全體成員公有、由代表全體人民的國家佔有生產資料的一種所有制形式。
2、公有制經濟的另一種形式就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簡稱集體經濟。它是由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勞動者共同佔有生產資料的一種公有制經濟。
3、隨著改革開放事業的發展,公有制經濟的具體實現形式出現了多樣化發展的趨勢,不單單只包括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而且還包括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份和集體成份。混合制經濟,是指一個具體的經濟部分或企業,其產權構成中包括國家投資、集體投資、個人投資、外國投資、國際投資等資產要素的組合,既可以是兩種投資形成的、也可以是多種投資形成的經濟形式;混合所有制經濟實體裡麵包含的國家投資成份依然構成了國家公有制經濟的一個部分。
二、非公有制經濟
我國社會經濟結構中,除了公有制經濟成份以外,還有其他經濟成份即勞動者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外商投資企業經濟。
1、勞動者個體經濟。2、私營經濟。3、外商投資企業。
D. 中國土地所有權制度是什麼
中國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兩種,一種是國家所有,一種是農村村民集體所有。
土地所有權不能買賣。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都是有使用期限的,以後的轉讓也是轉讓剩餘期限的使用權。
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未經國家徵用不得轉讓。其實國家徵用以後就是國有土地了,說白了就是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得轉讓。
E. 通過哪種方法制度能夠取得有效合法的房地產所有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權
在中國大陸沒有屬於私人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F. 我國憲法關於土地所有權制度是怎樣規定的
憲法並沒有對土地所有權的具體主體作出明確規定,而《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規定也沒有完全解決這一問題,其理由是:一方面,並沒有確認農村土地應歸哪一個農民經濟組織所有,由於該規定沒有確定哪一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成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土地權屬的真正代表者究竟是哪個農村經濟組織,也沒有專門的法律文件給予確認,因此,不少地方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尚未發出,導致了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缺位,[1]從而使得目前農村集體土地非法轉讓現象極為嚴重,耕地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因為鄉鎮本身作為政府的機構,它並不能完全代表農民來行使對土地的所有權。這本身違背政社分開的原則。尤其是既然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成員共同所有,由鄉村作為主體,也容易使人誤解為由村委會作為主體享有所有權。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第2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是農村群眾自治,由於該組織體極為鬆散,因此,村民小組的權力完全落入村民委員會的少數領導手中,所謂的村民小組對土地享有所有權,在很多地方變成了少數人的對土地的事實上的支配權力。
由於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的歸屬仍然不明確,在法律上帶來的問題很多:第一,土地的登記制度很難真正建立起來,這給地藉的管理帶來很大的困難。因為集體土地由多個主體所有,所以,究竟應當登記在哪一個組織的名義下就存在問題。鄉鎮作為國家基層政權組織更多地代表了國家的意志,盡管它也是農民利益的代表,但是當國家利益和農民利益發生摩擦和沖突時,鄉鎮現實的利益機制決定了鄉鎮幹部首先選擇鴨子農民的利益慾望而維護國家利益。第二,由於土地佔有的多元化,也導致了土地的管理的困難。在很多地方,集體土地使用權實際上是由村委會進行實際的管理。加上村務不公開等原因,造成了對土地的隨意處置以及對承包的土地的隨意變更等。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作為村民自治組織的村委會,既不是法人,也不是一級政府。在村民法治觀念淡薄的情況下,土地集體所有往往變成了村長、村委會少數人所有。這導致村長和村委會出租或變相出賣土地,侵佔國家征地款,頻繁進行土地承包的調整,損害農民利益。
G. 我國土地的所有權制度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規定,中國土地實行公有制,分為「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兩種形式。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3、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H. 所有權的制度功能
所有權是一種制度形式,是一種制度表現,
而作為一種形式/表現,它本身是服務於它的本質的,是由它的本質所決定的,
而不是也不可能是由它的外表所決定的,
即所有權不存在什麼制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