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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轉讓書

發布時間: 2021-01-19 10:12:01

著作權轉讓合同是否必須是書面形式

著作權轉讓合同是否必須是書面形式?現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轉讓著作權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故有觀點認為,軟體轉讓如果不簽訂書面合同,則一律無效。筆者首先強調的是:不反對在軟體著作權轉讓時,強調簽訂書面合同的必要性。著作權轉讓合同是否必須是書面形式因為軟體著作權的轉讓合同較一般的轉讓合同更加復雜,理由是:一、簽訂書面合同能夠以書面的形式明確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防止不必要的紛爭產生;二、軟體轉讓合同涉及轉讓的標的(是部分轉讓還是全部轉讓該軟體)、轉讓的期限(短期還是永久轉讓該軟體)、轉讓的價格及價金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還是分期支付全部價款)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如果不用書面方式一般不容易明確,而且不利於轉讓合同的實際履行。但是應當明確,是否採用書面合同來實現軟體著作權的轉讓,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完全屬於私權。要求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規定,是基於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的需要,並且有利於軟體轉讓合同的履行而進行的倡導性規定。至於當事人是否採用書面形式,與是否違約、是否履行合同一樣均系其自由處分其權利的范圍,由其自行承擔責任,國家不宜過多干涉合同的訂立。實踐中,軟體轉讓方式以書面占絕大多數,但也有不少口頭形式的軟體轉讓合同形式,且其中不少已經實際履行,故沒有必要強迫當事人在軟體轉讓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更沒有必要在當事人沒有採用書面形式發生糾紛訴諸法院時,一律認定其無效。

㈡ 下列關於著作權轉讓合同哪些是正確的 a著作權轉讓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111b

A.著作權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D.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的,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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