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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著作權法的司法解釋

發布時間: 2021-01-19 09:52:19

Ⅰ 民法通則中有關著作權的條文有那些

著作權法是保護著作權人對其文學、藝術、科學等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其任務是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
著作權的法律保護,是在活字印刷術發明以後,出現了印刷行業,大量地復制,出售作品成為可能的情況下才產生的。作為現代民法上的著作權法制度,是18世紀歐洲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出現的,一般認為,英國1709年頒布,1710年實施的《安娜女王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現代主義上的著作權法。現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頒布《著作權法》以保護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此外,著作權法律保護開始趨於國際化,各國間簽定了許多國際條約,如《保護有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等。
我國《著作權法》也已經開始實施,狹義的著作權法僅指該法。廣義的著作權法是除了包括《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外,還包括憲法、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著作權的條文、立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實行著作權法的意見批復,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中有關著作權的條文、指示、命令決議等。現在我國已參加了《世界版權公約》、《伯尼爾公約》,公約內容也屬於廣義的著作權法制范圍。
著作權法是涉及對智力成果這一無形財產的佔有和支配,因此法律必須明確保護的范圍。著作權法的基本內容有:著作權主體,即著作權所有者,著作權的客體即作品,著作權內容即人身權和財產權;著作權的限制、著作權的期限,著作權的繼承、轉讓許可使用,侵權行業和罰則等。
著作權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在適用時,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辦理。著作權法中,不權有民法規范,而且還有行政規范、訴訟規范,因此,著作權法基本上屬於民法范疇,是一部以民法規范為主的,同時又一定正義上有綜合性法律文件。

(1990年9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正).

Ⅱ 我國有關著作權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有( )等。

【答案】A、B、E
【答案解析】我國有關著作權法的法律法規有《著作權法》版、《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和《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此外,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也是解決我國著作權民事、刑事糾紛的重要依據。

Ⅲ 關於作品的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作品:通過作者的創作活動產生的具有文學、藝術或科學性質具有獨創性而以一定有形形式復製表現出來的智力成果。根據大多數國家的版權法(見著作權)和主要國際版權公約的規定,可以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包括小說、詩詞、散文、論文、速記記錄、數字游戲等文字作品;講課、演說、佈道等口語作品;配詞或未配詞的音樂作品;戲劇或音樂戲劇作品;啞劇和舞蹈藝術作品、繪畫、書法、版畫、雕塑、雕刻等美術作品;實用美術作品;建築藝術作品;攝影藝術作品;電影作品;游戲作品;與地理、地形、建築 、科學技術有關的示意圖 、地圖、 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
在著作權法中解釋是:作品是指文學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必須具備以下兩項條件:
1、獨創性:也稱原創性,是指由作者獨立構思而成的,作品的表現不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襲、剽竊或者篡改他人作品。作品的獨創性是指作品的表現形式,而不是作品所反映的思想、觀點或者信息等。
2、可復制性: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能以物質復制的形式加以表現的智力成果。復制形式包括印刷、錄制、攝影、繪畫、表演等。
不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智力成果不受著作法的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作品包括下列種類: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曲藝作品、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美術作品、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類似電影製作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類產品、計算機軟體、資料庫或其他材料的集合體、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作品。
司法解釋
就是依法有權做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廣義上是指,每一個法官審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對法律做出理解,然後才能夠具體適用。因此,必須對法律做出解釋,才能做出裁判。每一個案件都要這樣做。由最高法院對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的解釋就是司法解釋。

中國的司法解釋有時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對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

Ⅳ 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

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大家都知道著作權是一種基於文學類作品而產生的法律上的民事權利,那麼,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網路著作權的概念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基於此,網路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作品,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路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里特指信息網路傳播權。我國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於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路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關於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內容,可以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

Ⅳ 我國現在有哪些法律對於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進行了明文規定

2006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該案件時涉及著作權糾紛電腦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二)
</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通過)

根據人民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58條,「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在第一個1406會議的司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的適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情況下解釋涉及對計算機的某些問題著作權糾紛」進行修訂如下:
刪去「最高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涉及計算機應用法律解釋的著作權糾紛。
相應的調整,按照規定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該案件時所適用的法律的決定涉及著作權糾紛的電腦」命令,重新發布。
BR />最高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涉及計算機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著作權糾紛解釋

司法解釋第11號[2006]

(2000年司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於11月22日,1144會議在適用法律下的1302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員會於2003年12月23日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情況下涉及著作權糾紛以上的計算機解釋的決定「的第一個1406會議的司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年11月20,2006年」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情況下涉及著作權糾紛案件超過計算機應用法律的第一修正案的解釋決定(b)第二次修訂本)

為了正確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根據公務員法「,」著作權法「和」民事訴訟法「,該法的一般原則這種情況下,一定適用法律的解釋如下: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下的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實施侵權起訴侵犯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難以確定侵權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的位置可以被視為侵權。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類型的作品的數字化形式。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第三條著作權法所列舉的作品范圍,但中的原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和可以被復制在一些有形形式其他知識產權的創造,人民法院應當是保護。
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侵犯版權的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他人實施侵犯版權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通則「第130條的規定,民法,進行調查和其他演員,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文章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版權的行為,或確實有證據版權擁有者的警告,但不採取刪除的侵權內容的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條130的一般原則民法的規定,舉行他們的共同侵權責任的網路用戶。
第五條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商,版權持有人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如果他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第106條的一般原則,依法追究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六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於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任何版權技術保護措施,設備或材料,上載,傳播,提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的法院,按照「著作權法」第47條(f)款的規定,被調查的網路服務提供商侵權責任。
文章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信息向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出警告,要求侵權行為人網路注冊信息,不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證明侵犯版權的所有權證明,應視為未發出警告或提出請求請求
版權的網路服務供應商產生的證明,不採取措施的,著作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按照「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第50條的規定,在訴訟前作出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證據確定,保存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第八網路服務供應商,版權擁有人的證據的警告,並採取措施刪除涉嫌侵權的內容,被控侵權人要求網路服務供應商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得支持。
版權擁有者被控侵權虛假的指控侵權人請求補償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的法令,警告人們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Ⅵ 著作權司法解釋中「特定人物」指什麼

我拿錢讓你幫我寫自傳,我就是特定人物。

Ⅶ 與著作權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行政規章各有哪些急求急求!!!詳細一點,精確到其全名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實施條例(2002)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1998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3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Ⅷ 淺談關於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法律規定問題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人之間,就著作權的部分權能,許可作品使用人使用,而著作權人取得報酬的協議。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法律規定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可以由著作權人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權出版、演出、廣播電視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行使。實際上,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著作權人正是通過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來實現自己的著作權的。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是著作權人行使和實現著作財產權的一種重要方式。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著作權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二)著作權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三)著作權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四)付酬標准和辦法;(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我國的著作權法內容還顯得單薄,這就使得司法實踐中法官自由裁量的隨意性加大。由於我國著作權法剛剛修訂完畢,短期內再行修訂的可能性不大,故建議盡快在司法解釋中對有期限的著作權轉讓、未來版權的轉讓、著作權轉讓和許可使用發生抵觸的處理方式以及發生侵權後著作權轉讓和許可使用的訴權分配等敏感而司法實踐中又大量存在的問題做出相應規定,以充分發揮法律對經濟的調節規范作用。

Ⅸ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作品」是指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計算機軟體是作品的一種,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所稱計算機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由此可見,插件也屬於計算機軟體,獨創性的插件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估計你寫版權指引是為了規避侵權風險,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2.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只是刑事處罰的一個構成要件,如果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著作權法並沒有規定一定要以營利為目的。具體民事賠償標准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是否觸犯刑法,建議你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百一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
3.你說的「商業」用途,主要是基於侵犯著作權罪認定中的「以營利為目的」。在民事責任中,只要你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疇,均屬侵權,不需作出是否「商業用途」的認定。在行政責任中,只要你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疇,對權利人實施了侵權行為,同時損害了公共利益(破壞公平原則、市場經濟秩序等,其他人是通過權利人授權或付給一定的報酬獲得,而你卻是隨手拿來就用),就要受到行政處罰,也不需作出是否「商業用途」的認定。
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一般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行政責任:損害公共利益的,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刑事責任:自然人犯侵犯著作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自然人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所謂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即獲利數額在10 萬元以上,或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 50 萬元以上。所謂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因侵犯著作權被追究刑事責任,又犯侵犯著作權罪的;(2)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 100 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 500 萬元以上的;(3) 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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