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所有權的主要內容
『壹』 經濟制度中所有權制度有哪些主要內容
一、社會主義公有制。
所謂「公有制」,是指生產資料屬於不特定多數人,由社會或國家掌握所有權的一種財產制度。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指生產資料歸全社會或社會一部分人所有、由國家或一部分人的組織負責管理、經營或享有佔有權的所有制形式。
1、全民所有制經濟,即國有經濟,是生產資料歸社會全體成員公有、由代表全體人民的國家佔有生產資料的一種所有制形式。
2、公有制經濟的另一種形式就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簡稱集體經濟。它是由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勞動者共同佔有生產資料的一種公有制經濟。
3、隨著改革開放事業的發展,公有制經濟的具體實現形式出現了多樣化發展的趨勢,不單單只包括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而且還包括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份和集體成份。混合制經濟,是指一個具體的經濟部分或企業,其產權構成中包括國家投資、集體投資、個人投資、外國投資、國際投資等資產要素的組合,既可以是兩種投資形成的、也可以是多種投資形成的經濟形式;混合所有制經濟實體裡麵包含的國家投資成份依然構成了國家公有制經濟的一個部分。
二、非公有制經濟
我國社會經濟結構中,除了公有制經濟成份以外,還有其他經濟成份即勞動者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外商投資企業經濟。
1、勞動者個體經濟。2、私營經濟。3、外商投資企業。
『貳』 一物一權的主要內容
一物一權原則首先需要討論的問題是:一物一權究竟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還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物權?這個問題似乎已有定論,即指前者而非指後者,例如,有的學者非常明確地指出:「一物上惟有一所有權之成立,此為一物一權主義。」;或曰:「一物一權主義系指一物上僅能成立一所有權,一所有權之客體,以一物為限而言。」但其實不然,有的學者認為一物一權「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以及不相容的他物權,不得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於同一標的物之上。」,或者說,「一物一權一方面是指一個物之上只能設立一個所有權而不能同時設立兩個以上的所有權;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個物上不能同時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在性質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權。」由是觀之,一物一權原則中的「權」到底為何種權利亦即僅指所有權還是指所有物權尚存較大的爭議。 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所有權,這是既符合財產的私有屬性又符合法律的邏輯安排的,因為所有權的最主要的制度功能就是確立社會財富的歸屬關系,定紛止爭,若允一物之上存在兩個相互獨立的所有權,這比沒有確定一物的所有權還易引發人們之間的紛爭和矛盾,不利於物的利用。這就是早在羅馬法時期就已經存在的「所有權遍及全部,不得屬於二人」的規則。至於共有,則是二人以上對一物共同地或者按份地享有所有權,而不是分別獨立地對一物享有所有權,並不與一物一權原則相悖,但是一物之上存在兩個甚或兩個以上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情形則是在不違背財產的私有屬性的前提下,允許所有權人在自己所有的物之上設定或以使用為目的的用益物權或以擔保為目的的擔保物權,則正是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的方式和實現所有權價值的途徑,一物之上存在數個他物權是普遍的情形,所以一物一權的「權」並不包含他物權,而應當僅指所有權。
那麼,何以學者們都認為一物一權原則同時也包含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兩個以上性質上互相排斥或者說內容上互不相容的他物權之義?進一步推敲,何謂「性質上相互排斥或者內容上互不相容」?舉例來說,甲將自己的房屋設定抵押於債權人乙,乙取得抵押權,甲旋又將該房屋設定抵押於丙,丙亦取得抵押,兩個抵押權同時存在於一物之上,它們的性質相互排斥嗎?它們在內容上互不相容嗎?互相排斥和互不相容的確切含義是什麼?以什麼為性質上相互排斥或內容上互不相容的判斷標准?難道乙的抵押權和丙的抵押權是互相排斥和互不相容的嗎?假若該房屋的價值小於其所擔保的債務總額,兩個抵押權就是相互排斥和互不相容的嗎?其實若發生此種情形,法律的處理規則很簡單也很清晰:已登記的抵押權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實現,先登記的抵押權先於後登記的抵押權實現,同時登記的按債權比例同時實現,但無論如何也不能認為此二抵押權是不能同時存在於一物之上的,即使是按照不動產物權的登記生效主義的立法例,若未經登記則抵押權不生效,那也是物權法定原則和公示公信原則要解決的問題,與一物一權並無關系。有學者舉下列之例欲說明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兩個以上互相矛盾或排斥的他物權:某開發商將一棟房屋的不同單元分別售給各買受人,買受人以其所購買的商品房作抵押向銀行借款,同時開發商又以整個房屋向另一銀行作抵押借款,這兩項抵押權就會形成矛盾和沖突。其實,所謂矛盾和沖突是指權利實現後果上的矛盾和沖突,而非指權利性質和效力上的矛盾和沖突,兩項抵押權都是合法有效的,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設若全部的單元套間都辦理了抵押,則仍依前述已登記的抵押權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實現、先登記的先於後登記的實現、同時登記的同時按債權比例實現的規則處理;設若只有一部分單元套間辦理了抵押,則未辦理抵押的部分由後一銀行行使抵押權,已辦理抵押的部分按上述沖突規則處理,問題都利益得到解決。
又例:甲將自己所有的土地設定土地使用權(地上權)於乙,乙取得他物權,則非經地上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在土地之上設定抵押權,若土地所有權人未經地上權人同意設定了抵押權,抵押權應屬無效,但此時導致抵押權無效的原因並非一物一權,而是對已設定權利負擔的物權在為處分行為或為再負擔行為時的一種限制,目的在於保護他物權人的利益。所以,若他物權人同意所有權人在同一物上再設定抵押,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則此時的抵押權仍為有效,一物一權原則不能適用。不僅如此,若是他物權人自己在土地上設定抵押,則毫無問題,此時,一物之上也是合法地存在數個物權: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地上權人的地上權,抵押權人的抵押權,這些權利「和平共處」於一物之上,有何沖突與矛盾呢?!至於實現程序時的順位屬於權利行使的後果問題,而與權利的效力即有效或無效是無涉的。
再例,我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了工程承包人(即施工人)對建築工程的優先權(或如有的學者稱之為法定抵押權),設若發包方此前已將該建築工程設定抵押權於甲,此時也不存在施工人的優先權(法定抵押權)與甲的約定抵押權這兩個他物權相互沖突或矛盾的問題,更不存在因一物一權原則的適用而導致甲的抵押權無效的問題,而僅僅是一個權利實現的順位效果問題。
其實,在他物權的場合,根本不存在適用一物一權的可能性,無論是用益物權還是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中,地上權人可以在土地上再設定地上權,在同一物之上形成兩個性質相同的他物權,例如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包,在轉包的場合,原承包人並不喪失承包經營權(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即屬於用益物權,地上權),而轉承包人未取得了承包經營權;地上權人也可以在土地上再設定抵押權。又如,在房屋出典的場合,承典人可以將承典的房屋轉典,其自身仍為典權人,而轉承典人也取得典權,一物之上同時存在數個用益物權。一物之上同時存在數個擔保物權的例子上面已經說明。我們無法找出一個實例來說明一物之上設定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他物權,而這幾個他物權卻是相互排斥、互不相容因而不能同時成立並受到法律保護,所謂的「一物之上不能同時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互相排斥、、互相矛盾、互不相容的他物權」的命題在邏輯上是無法解釋的,在實證分析上是無法找到注釋的。
即便能夠證明實踐中有個別情形在一物之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他物權,也只說明一物可以存在數個他物權為常態,一物只能存在一個他物權為異態,為例外,而將異態或另外作為原則顯然是十分不妥的。何況,事實上連這種例外情形都是不存在的。
所以,一物一權原則是物權法中一項僅適用於所有權的原則,一物一權中的「權」僅指所有權而言,不包括任何他物權。有學者正確地指出了這一點,盡管未對其理由進行充分的說明。一物一權的准確說法應當是「一物一所有權」,但為稱呼上的簡潔及尊重約定俗成起見,仍舊稱為一物一權無妨。但這樣一來,一物一權還能成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嗎?
『叄』 物權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肆』 什麼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
所有制是產權關系的反映,所有制體系是各種產權關系的反映,同時,反映產權關系的所有制也有反過來規范產權關系的作用,所有制體系體現的產權關系是市場經濟的基礎。資源所有制是資源產權關系的反映,是資源配置的基礎,也是所有制主體與客體之間經濟關系的基礎,也同時是多種政治制度的基礎。①
所有制主體是指可以獨立擁有資源的基本單元,政府是典型的所有制主體。在世界分為不同國家之時,國家是擁有地球資源的基本單位,政府是國家的全權代表,政府代表國家行使資源所有權。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市場主體,其實就是所有制的主體。社會成員個人和群體、以企業形式存在的法人、社團組織和由政府代表的國家,都是所有制的主體。從所有制的主體基本構成來看,地球生命系統的生物、社會成員、資產者、勞動者都是有意義的所有制的主體。
所有制客體是可以被擁有者擁有的基本要素。它是所有制關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不同的角度和對應於不同的所有制,也就有了不同的客體,或者相對於不同的客體也就有了不同的所有制。通常用不同的所有制客體來標示不同的所有制關系,例如,財產所有制、生產資料所有制、資源所有制。也就是說,財產、生產資料和資源是典型的所有制客體。相對於所有制的形式而言,也把它們稱為所有制的內容。稱其為所有制客體也好,所有制內容也罷,通常指的都是生產資料和財產,其實還有資源,更主要的是資源。
在傳統政治經濟學中使用最多的是生產資料所有制,它側重於生產資料的法律歸屬問題,強調生產資料與勞動者之間的結合關系。在西方經濟學中,所有制客體是財產,強調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由於生產資料和財產均是資源的組成部分,資源是資產財富之源,廣義資源才是資源所有制對應的客體。
所有制形式是所有制主體對客體的擁有方式和外在表現。就像所有制是產權關系的反映一樣,所有制形式是產權形式的反映。客觀存在的產權形式會不斷發展,所有制的形式也會隨之變化;所有制形式相對穩定了,又會反過來影響和規范產權形式。社會發展是不會停止的,所有制形式也不會是一成不變的。只有這樣,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產權關系才有完善的空間,對所有制形式才有辨析的必要。
從所有制的具體形式來看,通常人們把所有制分為私有制、公有制和混合所有制,其實所有制還有自有制、他有制和共有制,資源所有制也不例外。資源私有制是資源歸個人和家庭所有,是把用於維持個人基本生活和生產的資源實行私有,這為每個人提供了生存和發展的起點。資源公有制是資源歸國家和集體所有,混合所有制在宏觀上是指所有制結構的多元化,在微觀上是指所有者主體的多元組合。資源私有制有利於對資源的珍惜保護和有效使用;資源公有制有利於集中資源干大事和資源的宏觀配置。自有制、他有制和共有制是所有制的新形式,指自然人和法人對所有制客體的實質所有關系,它注重擁有資源的基本單位和資源存在的相對規模。
在以大生產為主要特徵的近代工業革命時期,以土地、機器和工業原料為代表的生產資料,在生產和分配中起到過決定性的作用,也就自然產生了生產資料所有制理論,它的歷史地位是不容忽視的。人們對財產的奢望和保護私有產權制度的出現,奠定了財產所有制出現的基礎。但是現在,所有制客體需要與時擴展,向「資財之源」的方向延伸,在市場經濟強調優化配置資源的時候,凸顯了資源的權屬關系,凸顯了資源所有制。
『伍』 物權法的主要內容有那些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合法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三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七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八條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物權的變動
第一節不動產登記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一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條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第十三條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第十八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准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節動產交付
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條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三節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一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三十二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三十三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三十四條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三十六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並適用。
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陸』 馬克思主義所有制理論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少年啊。。。。馬克思其實沒有這方面的相關理論我會說嗎( ̄▽ ̄)karl marx對於共產主義只是做了一個預言,在他的著作里則基本沒有提到共產主義的結構和內容,當然你也找不到其所有制的內容。你能找到的,只是他預言里諸如公有制、按需分配和社會化大生產等幾個描述字眼,沒有更多東西。(我對此也感到有些不可思議,但看過馬恩的那些著作,我感覺可能是他們覺得只要私有制一消失就神馬問題就都解決了,所以只重視對別人的理論和現有制度做批判)
『柒』 馬克思主義所有制理論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生產資料所有制
生產資料所有制是指人們在生產資料所有、佔有、支配和使用等方面所結成的經濟關系。
從表面上看,生產資料所有制是人對物的佔有關系,實質上它是通過對物的佔有而發生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生產資料所有制是生產關系的基礎。生產資料歸誰所有,由誰支配,不僅決定直接生產過程中人與人的關系,而且決定著分配關系、交換關系和消費關系。
生產資料所有制是生產關系的基礎,不同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決定人們在生產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關系;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和人們在生產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關系,又決定勞動產品的分配形式。所有制、分配方式的差異體現社會經濟制度的差異。以所有制、分配方式體現的基本生產關系,又通過一系列具體的實現形式表現出來,從而表現為具體的經濟體制層面,它與實際的經濟運行緊密聯系。經濟制度與經濟體制相互關聯又相互區別,經濟制度是人類歷史發展一定階段上的生產關系的總和。是生產關系性質的體現;經濟體制是生產關系的具體實現形式,它反映社會經濟採取的資源配置方式。經濟制度是經濟體制的基礎;經濟體制既受經濟制度的制約,同時也受其他因素如經濟結構、文化傳統、管理水平等的影響。
生產資料所有制有兩重相互聯系的含義:一是在
法律上承認生產資料歸准所有;一是在對生產資料的佔有上所體現的經
濟關系。人們將生產資料占為己有,並不只是為了顯示歸屬關系,而是要
通過這種佔有為自己謀取某種經濟利益。這就必然引起人們之間發生一
定的社會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構成了生產資料所有制的實體,而法律
形式只是對這種經濟關系的社會認可和保護。因此,生產資料所有制不僅
僅反映了生產資料的法律歸屬關系,而且更重要的是反映了社會經濟關
系。生產資料所有制是生產關系的基礎。在生產關系的生產、分配、交換、
消費四個環節中,生產處於首要的和決定的地位,生產的性質和形式決定
了分配、交換、消費的性質和形式。生產資料所有制包含在直接生產過程
中,它是進行生產的條件,決定了勞動者和生產資料的結合方式,決定了
生產的性質,從而決定了分配、交換、消費的性質。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取
決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在不同的歷史階段,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不
同,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