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單獨抵押
『壹』 有房產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單獨抵押登記嗎
來不可以。
《自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擔保法》第三十六條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貳』 有房產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單獨抵押登記嗎
1、土地證也可以貸款
2、但這塊土地上不能建有房子,若已建好房子,那必須要有房產證、土地證等。
『叄』 有地上定著物,國有土地使用權能否單獨設定抵押是否扣除基地面積就可以設定抵押
國有土地使用權上有地上附著物(房屋)的,在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地上專的房屋一並抵押。如果土地屬上是可以移動的附著物,在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可不一並抵押。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肆』 為什麼鄉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能單獨抵押
1、國有的來可以抵押,集體的不自可以
2、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應到縣級國土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持雙方有效證件、協議、土地使用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規定如下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六條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三十七條 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八條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伍』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可以單獨抵押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別是:1.含義上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2.土地用途主體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權,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如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造住宅、村內建設公共設施),則不屬於《物權法》第12章所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出讓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政府。3.目的不同。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保存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為目的的權利。這里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築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如橋梁、溝渠、銅像、紀念碑、地窯,建設用地使用權即以保存此等建築物或構築物為目的。國有土壤土地所有權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可以使用,不問目的。
『陸』 國有房屋土地證可以單獨抵押嗎
下列國有土地可以抵押: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單獨抵押;版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權有土地使用權,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抵押時,該房屋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三)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抵押時,該房屋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下列國有土地不得抵押: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國有土地; (三)依法被查封的國有土地: (四)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柒』 集體土地使用權如何抵押
一、《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指《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項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擔保法》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三、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發布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結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例外情況是:1、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2、 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一並抵押。
『捌』 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抵押
下列國有土地可抄以抵襲押: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單獨抵押;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抵押時,該房屋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三)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抵押時,該房屋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下列國有土地不得抵押: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國有土地;
(三)被依法查封的國有土地;
(四)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玖』 可以只抵押房子不抵押土地使用權嗎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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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版如個人住房權、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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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能否單獨抵押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版、村企業的廠房等建權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由於抵押權的實現會帶來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後果,對農村建設用地的抵押不作任何限制,可能出現規避法律,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直接轉為城市建設用地的情況。為了從嚴控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轉讓,又為農村工業化發展創造必要的條件,本條對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作出專門規定,即鄉鎮、村企業不能僅以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但可以將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以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法律雖然允許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廠房等建築物一並抵押,但對實現抵押權後土地的性質和用途作了限制性規定。物權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