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型有版權嗎
網路圖片只是一種素材,你如果通過改變或沒有直接用該圖片作為自己廣告的話,可以說你並沒有侵權。因為該圖片通過你加工重新製作的,是靠你的思維和靈感做出的。(個人意見)
㈡ 用希臘神話人物造型做平面設計侵權嗎
一、如果是以前流傳下來的人物造型,不算侵權。
二、如果是現在的設計師獨自設計或改良出來的,並作過版權聲明的,就是侵僅了。
㈢ 化妝師做的化妝發型作品拍攝下來,有著作權嗎
您可以著作美術類或者是攝影類的版權
㈣ 迪士尼只對小飛俠的形象有版權,名稱版權已到期是真的嗎
您好,迪士尼只對動畫中小飛俠的形象有版權。
至於小飛俠這個名字,它是版Peter pan的中文譯名,原著為蘇格蘭權小說,所以迪士尼本身就沒有對「小飛俠」這三個字的版權。
就類似於小美人魚一樣,如果有人用了迪士尼動畫里的美人魚形象,那構成侵權,但是如果有人自創一個新的小美人魚造型,是不構成侵權的,譬如丹麥的小美人魚像,就和迪士尼的小美人魚是互不幹擾的兩個形象了。
㈤ 吳雲初的「葫蘆娃」造型著作權案件
訴訟請求:
1、判決確認《葫蘆兄弟》及其續集《葫蘆小金剛》的動畫電影中「葫蘆娃」(即葫蘆兄弟和金剛葫蘆娃)角色形象造型的原創美術作品著作權歸原告胡進慶、吳雲初所有;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由於剪紙動畫電影製片首先需要剪紙動畫片導演用墨筆親自畫出故事劇情及註明拍攝方法的分鏡頭台本墨稿,即以連環畫美術作品形式表現的電影動畫劇本,其次才由攝制組內其他人根據分鏡頭台本墨稿對已確定角色的動作和背景進行繪畫創作和著色,最後由攝制組內其他人對全部剪紙美術作品拍攝,製成動畫電影,故剪紙動畫片導演一般成為剪紙動畫電影中角色美術造型的最初創作人。
為打破以往剪紙動畫片都是短片的慣例,作為剪紙片導演,原告胡進慶於1984年提出了製作系列剪紙動畫片《葫蘆兄弟》的構想,胡進慶在1984年當年手工獨創繪制了「葫蘆娃」的角色形象造型的原創美術作品,並由原告吳雲初對該形象進行了整理,兩原告共同成為該形象的原創人。該形象的共同特徵為:四方的臉型、粗短的眉毛、明亮的大眼、敦實的身體、頭頂葫蘆冠、頸戴葫蘆葉項圈、身穿坎肩短褲、腰圍葫蘆葉短裙。「葫蘆娃」的角色形象造型的原創美術作品最初直接表現在原告胡進慶單獨完成的13集《葫蘆兄弟》剪紙動畫電影的分鏡頭台本墨稿中,該13集分鏡頭台本墨稿創作完成於1984年至1986年。
《葫蘆兄弟》剪紙動畫電影共13集,每集十分鍾左右,由被告根據前述原告的相應分鏡頭台本墨稿於1986年至1987年製作完成,並在以後上映至今。片中葫蘆七兄弟的美術造型全部採用了原告獨創的「葫蘆娃」的形象,葫蘆七兄弟之間的區別僅僅以服飾顏色區別,分部為赤、橙、黃、綠、青、藍、紫。由於《葫蘆兄弟》剪紙動畫電影對話內容及主題歌將葫蘆七兄弟統稱為「葫蘆娃」,故「葫蘆娃」成為葫蘆兄弟代稱被社會廣泛認知。
由於13集《葫蘆兄弟》剪紙動畫片電影上映後獲得了巨大成功,被告決定拍攝續集《葫蘆小金剛》,仍以原告胡進慶和吳雲初作為人物造型設計,並由總導演胡進慶單獨在1988年完成《葫蘆小金剛》的6集分鏡頭台本墨稿,其中「小金剛」或稱「金剛葫蘆娃」的角色美術造型就是「葫蘆娃」的美術造型,但該娃的身上掛件呈現赤、橙、黃、綠、青、藍、紫七種顏色,意思為「小金剛」是葫蘆七兄弟的合成體。被告根據《葫蘆小金剛》的分鏡頭台本墨稿及其中造型,製作了每集二十分鍾不到的6集《葫蘆小金剛》剪紙動畫電影,並在以後上映至今。
同樣,原告胡進慶和原告吳雲初還在《葫蘆兄弟》剪紙動畫電影中獨創了采葯老爺爺、穿山甲、蛇精、蠍子精(蛇精丈夫)、蛤蟆精、蝙蝠精、蜥蜴精、蜈蚣精,在《葫蘆小金剛》剪紙動畫電影獨創了青蛇精(蛇精妹妹)、鱷魚精(青蛇精丈夫)、蝴蝶精(好妖)、獨眼蟾、鼠精、四角蛇、蜘蛛精。這些重要角色的形象造型均屬原創美術作品,已被相應分鏡頭台本墨稿所證實。
需要指出,分鏡頭台本是一切動畫角色造型的最初美術作品,成為獨立於影片作品的可由作者單獨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而動畫影片是描繪角色故事的電影作品,是動畫角色造型美術作品的衍生作品,是由製片人即被告單獨享有電影著作權的電影作品,依法不能等同於可以從影片中分離的角色造型美術作品。
對於原告作為「葫蘆娃」等角色造型設計人員,被告特地在《葫蘆兄弟》及其續集《葫蘆小金剛》中每集剪紙動畫影片末尾列印標示「進慶 吳雲初 造型設計」,予以承認。而原告 胡進慶先生至今持有和保存著其當年手工繪制的、厚達幾百頁、各類造型畫幅達幾千幅的《葫蘆兄弟》、《葫蘆小金剛》的動畫分鏡頭台本墨稿原件,即各類角色造型美術作品,這是原告成為《葫蘆兄弟》、《葫蘆小金剛》動畫片中葫蘆兄弟等各類角色美術造型的著作權人的直接和原始證明。此外,胡進慶還以「墨犢」筆名成為兩部剪紙動畫電影的劇本作者,被告對此在每集剪紙動畫影片末尾的「編劇」欄中列印標示、予以承認。
需要指出的是,在創作《葫蘆兄弟》和《葫蘆小金剛》動畫角色造型美術作品時,原告與被告非但不存在相關動畫角色造型美術作品著作權歸屬協議與制度,而且實際上,被告承認原告利用《葫蘆兄弟》和《葫蘆小金剛》動畫角色造型美術作品所進行的連環畫再創作與出版權利。這不僅已由原告2010年3月3日向《葫蘆兄弟》創作時擔任被告廠長和法定代表人的嚴定憲先生、以及向《葫蘆兄弟》創作時擔任被告創作辦主任的蔣友毅先生所進行的調查筆錄證實;而且已電影和美術作品著作權領域內權威的中國電影出版社在出版《葫蘆兄弟》和《葫蘆小金剛》卡通連環畫圖書的行為所認可。中國電影出版社一直視胡進慶先生和吳雲初為「葫蘆娃」角色美術作品造型著作權人:原告胡進慶、吳雲初以及案外人,《葫蘆兄弟》及其續集《葫蘆小金剛》文字劇本作者之一姚忠禮,一直將他們創作的《葫蘆兄弟》和《葫蘆小金剛》的彩色連環畫交由中國電影出版社在「孫悟空叢書」中公開出版連續至今,其中《葫蘆兄弟》編文筆名「梅贏之」為胡進慶、姚忠禮,繪畫筆名「惠眾人」為胡進慶、吳雲初,《葫蘆小金剛》編畫筆名「邊慧祖」為胡進慶、姚忠禮和吳雲初;簡言之,前述出版的連環畫中的文字由胡進慶、姚忠禮創作,包括角色美術造型在內的繪畫由胡進慶、吳雲初創作。同樣,被告製作的《阿凡提的故事》美術片中「阿凡提」美術造型著作權歸曲建方。
另外,相關法院對「葫蘆娃」美術作品著作權也有明確的生效判決認定:最早由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1992)靜法民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及其對應的(1993)滬中民終字第1869號民事判決書清楚認定,葫蘆娃動畫片中,「胡進慶、吳雲初又是該動畫片人物造型作者」,當時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因對「葫蘆娃」在內的各種角色造型著作權不存在合同約定與制度,最後明確向法院提出不介入葫蘆娃造型著作權糾紛即不與該案當事人胡進慶先生和吳雲初先生爭奪葫蘆娃造型著作權,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為此在作出(1992)靜法民字第23號民事判決的同時特意向被告出具了相關司法建議書,建議被告「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實施細則」、今後在「動畫片創造過程中,對劇本、人物造型、分鏡頭台本,及改編連環畫等問題上,應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防止糾紛產生」;此外,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7)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90號民事判決書及其對應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8)滬高民三(知)終字第42號民事判決書,再次認定胡進慶先生和吳雲初先生對彩色卡通連環畫《葫蘆兄弟》、《金剛葫蘆娃》等享有造型著作權在內的「查明的事實屬實」。
目前,被告以《葫蘆兄弟》和《葫蘆小金剛》製片人身份極力混淆動畫電影中可以分離的美術作品著作權與動畫影片作品著作權的區別,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利用「葫蘆娃」以及各類妖精角色造型美術作品與他人進行著作權合作開發相關游戲,並以維權名義主張「葫蘆娃」角色造型美術作品著作權,造成社會轟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第三條將「文字作品」「美術作品」與「電影作品」並列;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第十七條規定「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為免被告行為誤導社會公眾,維護原告權益,原告根據以上法律根據,並基於審理之便變更了原訴狀,現特要求貴院依法公開審判,判如所請,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㈥ 焰火晚會造型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您好,焰火晚會造型受著作權法保護,作品自創作完成之日起就收保護,其他人如果要作為商業行為使用就需要經過著作權人許可才能。否則就是侵權。
㈦ 盆景造型可否構成作品並受著作權保護
盆景造型可以作為一種藝術作品進行著作權保護,不過造型必須具有獨創性。我們審批過的有核雕、紅木嵌銀造型、印花等,都經版權局審核通過了。山東省版權服務中心
㈧ 用自己的動漫形象去COS別的動漫形象做商業插畫,是否存在侵權
依你所述的情形,實質上是一種模仿行為,形同現在的「模仿秀」。
如果你是自娛自樂,由於對被模仿作品的著作權人的權益影響較小,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模仿者進行模仿不構成對他人著作權的侵犯,無須經過被模仿作品及相關演繹作品著作權人的事先同意,也無須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侵犯著作權人其他權利。
而如你所述的要用於商業行為,你就要注意了。這就變成了一種「搭便車」的著作權侵權行為,是一種盜版行為。。《著作權法》之所以給著作權人一定的保護期限,就是考慮到創作者在創作作品的過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通過賦予創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以一定時間的壟斷產權——著作權,使創作者能夠因其投入的成本及人力、物力得到一定程度的補償,同時取得一定利潤。
建議你可以對你的動漫形象做些比較明顯而獨創的改動,比如自己設計的與眾不同的LOGO、道具等,做到神似而行不為,起到你想達到的預期效果就可以了。
判斷模仿者的作品是否構成侵權,首先一定要判斷模仿者的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要看該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為作者獨立創作產生,這種獨創性並不要求作品是首創的、前所未有的。任何一部作品都不是「閉門造車」的結果,而是在前人已有作品的基礎上,通過吸收和借鑒前人文化成果進行創新和發展而來。該作品與已有的作品是源與流、繼承和發展的關系,即使模仿者的作品與他人已有的作品相似,但只要該作品是模仿者獨立創作產生的,體現了模仿者獨立的構思及獨特技巧,那麼該作品就具有獨創性,作者也就對獨特之處單獨享有著作權。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表達方式,而體現在作品中的思想和情感則不在法律的保護之內。
以上解答希望會對你有所幫助。
㈨ 用海賊王卡通造型做設計包裝需要版權嗎
當然需要版權。怎麼可能不要。如果你們的產品很小眾,或者本來就是沒有廠家的產品的話,估計版權方也注意不到或者沒法找你們。但是如果是很大的產品,到處都能見到,較知名,就等著吃官司吧。
㈩ 葫蘆娃著作權糾紛請問黃浦法院是不是在瞎判按著作權法葫蘆娃造型是不是應該歸作者所有
關於動畫片中人物造型的所有權問題,全國法院系統曾有多次討論,目前普遍的意見是,人物造型應歸製片方所有,比如《喜羊羊與灰太郎》就是這樣的。這也牽涉到一個產業發展的問題,事實上動畫片本身並不是賺錢的主要途徑,而是動畫片的衍生品。如果造型著作權都歸個人,那可能就沒有製片人願意投錢開發動畫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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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進慶稱1984年完成動畫角色造型設計,1986年動畫片《葫蘆兄弟》創作完成。而我國《著作權法》是1990年頒布自次年6月實施,並經兩次修改。則現行《著作權法》是否適用於本案呢?《著作權法》中有一條自1990年延續至今的規定,著作權人及鄰接權人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關於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規定這兩次修改中也僅有文字調整,並無實質性變化,所以,現行《著作權法》關於作品權屬的規定適用於本案。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是電影作品中角色造型的著作權。電影作品著作權歸製片者,但是電影作品中音樂、劇本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胡進慶一直珍藏著《葫蘆兄弟》分鏡頭台本手稿。其家人講,製作剪紙動畫電影,要先做好人物形象造型設計,畫好分鏡頭台本,然後把人物剪成有活動關節的紙片,再在大的背景圖案上擺出不同的動作,一格一格地拍下來。如此說來,分鏡頭台本就像一部美術作品連環畫,包含了系列動畫角色造型,是獨立於影片的可由作者單獨行使著作權的美術作品。
葫蘆娃造型設計
是職務作品還是法人作品
胡進慶是上海美影廠的職工,是涉案動畫作品及角色造型的主要創作者,這一點雙方並無爭議,則判斷葫蘆娃系列角色造型的著作權歸屬就需要區別其是法人作品還是職務作品。
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主持,代表其意志創作,並由其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上海美影廠應按照上述條件舉證,否則涉爭作品可能被認定為職務作品。
而職務作品權利屬於作者,除非法定的兩種情形: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上海美影廠要證明這兩點似乎也比較困難,因為胡、吳兩人與上海美影廠沒有作品著作權歸屬協議,美術作品創作對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依賴性也並不大,創作者可以獨立創作。
電影製片者與角色造型設計者
著作權權益如何平衡
動畫電影離不開角色造型,但動畫作品更通過完整故事情節賦予角色鮮明的性格特點和不同的含義,形象具有的商業價值不但來自於角色造型設計者的獨創性勞動,更來自於動畫電影對該形象的豐富、充實和不斷傳播。而製作動畫電影需要的投入是巨大的。角色形象蘊含的商業價值可以一直延伸到商標權、專利權等,是產業鏈上權利保護的源頭。目前我國尚未在立法層面引入角色商品化權概念,對角色形象商業化使用方面仍然還是以著作權保護為手段,則對於藝術家與動畫作品製片者來講,對造型設計的權屬及收益分配以合同約定是目前最好的選擇,無論該動畫形象是由雇員完成,還是委託專業設計機構創作。
爭議難免,中外概莫能外。「超人」形象著作權人西伯爾的繼承人與時代華納進行了數年的訴訟,奧特曼造型的著作權之爭也持續了十年之久。葫蘆娃形象是我國國產動畫中的經典,其文化影響力和商業價值是巨大的,盡快從權屬爭議的泥潭中走出來,讓葫蘆娃健康發展應該是眾望所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