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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所有權保留拆卸取回

發布時間: 2021-01-19 00:32:18

A. 所有權保留的公示方式

在所有權保留,標的物所有權人不佔有標的物,買受人佔有標的物卻並不享有所有權,這種權利構造模式使得標的物的實際權屬狀態與其表象不盡一致,從而容易引發利害關系人之間的權利沖突。也就是說,在所有權保留制度下的權利分化現象,雖然深合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但因缺乏公示,第三人無從知曉,因而容易引發彼此之間的權利沖突。因此通過設立有效的所有權保留公示方法,並由此解決由權利分化所生之沖突便成為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必然選擇。綜觀各國、地區立法,所有權保留的公示方式可作如下分類:
1、意思主義:主張所有權保留約定僅憑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即可成立,而不問其採用的形式。《俄羅斯聯邦民法典》采此立法例(第491條)。
2、書面主義:主張當事人為所有權保留之約定除須達成當事人間合意外,尚須採用書面形式為之。德國《分期付款買賣法》采此立法例(第1條)。
3、登記要件主義:主張當事人為所有權保留之約定,除有當事人合意外,還必須以一定的方式進行登記方能生效。登記公示的效力又可分為積極效力與消極效力。前者指所有權保留的設定經登記後,出賣人對標的物再為處分或買受人將標的物讓與第三人時,該第三人縱為善意亦不能取得標的物上的權利。後者指所有權保留的設定非經登記不能成立,但登記簿並不具有公示力,故出賣人取得經登記之標的物時,並不能據此信其為真正所有權人。另外,該項登記亦不能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法律亦不推定第三人知悉登記之事由。《瑞士民法典》采登記成立要件主義之消極效力說(第715條第1款)。
4、書面成立——登記對抗要件主義:主張當事人間的所有權保留約定非經以書面形式為之不得成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我國台灣地區《動產擔保交易法》采此立法例(第5條)。
5、折中主義——有限制的登記對抗主義:主張所有權保留有的須登記,有的無須登記,應登記而未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302條規定:「所有擔保權益均需通過登記融資報告進行完善」,但書所例除外。依該條規定,除汽車、不動產附著物以外的消費品價款擔保權益不要求登記(9-302.1.d),其所有權保留約款只要在當事人間有效成立即可對抗第三人,因為消費品的所有權保留買賣在美國不僅普遍而且多為個人及家庭消費使用,一般不會轉售,並無公示的必要;其他擔保權益則須經登記才能得到「完善」,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美國登記方式為「融資報告登記」,融資報告由債務人簽署,須註明債務人和擔保權人的姓名與地址、擔保物的名稱或種類。融資報告可在訂立擔保協議之前或在擔保權益以其他形式發生附著之前進行登記(第9-402.1條)。該登記內容十分簡單,僅僅起到一個提醒第三人該融資報告所描述的某類財產上可能有一個先存的擔保權益的通知作用,從中無從知道被擔保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具體情況以及哪些具體的財產上設有擔保。除登記融資報告外,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登記擔保協議來完成登記,但用於登記的擔保協議必須具備法典要求的融資報告的內容並須由債務人簽署,此時,擔保協議可看作是融資報告(第9-402.1條)。
所有權保留設定的公示,不管其立法模式如何,其價值取向不外登記公示的安全性與不登記的效率性兩者之間的取捨和兼重。有鑒於此,本文認為,對所有權保留的公示,應以折中主義根據所有權保留交易客體進行不同對待的二分法為模型,同時改造其中不夠完善的地方。具體而言,就是:
1、當所有權保留交易的客體為以登記為物權公示方法的,如不動產,應採用登記生效要件主義,以與這些客體的物權變動要件相對應。這種所有權保留設定登記性質為預登記性質,且應賦予該登記公示以積極效力,以絕對對抗第三人。
2、若所有權保留的交易客體為法律規定的特殊動產,如車輛、船舶、航空器等,則可採用與其物權公示方式相對應的登記對抗主義,不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當所有權保留的客體為以佔有為公示方法的一般動產時,可借鑒義大利民法典的作法,規定價值在一定金額之上(如人民幣1萬元)的所有權保留交易采登記對抗主義,其他的則采書面成立主義。並規定動產所有權保留公示的方式為購物發票背書(同時課以背書真實的瑕疵擔保責任),以避免第三人查閱登記簿的煩難。
4、在所有權保留設定登記的內容上,既要避免我國台灣地區「合同內容登記」方式過分暴露當事人經濟狀況和商業秘密的弊端,也要克服美國統一商法典「通知登記」公示不足的缺陷,內容要簡潔而具公示功能。

B. 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取回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法條鏈接:〈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C. 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買受人雖未按規定支付價款但累計已支付75%以上的,能否取回

不可以再行使取回權

D. 買賣合同約定所有權保留,出賣人是否有權取回標的物

當你們合同約定的所有權轉移的條件還沒有成就時,所有權依然屬於出賣人,出賣人是可以要求買受人返還標的物的。
(1)首先應該從合同的訂立和合同的履行兩個方面來考慮。根據《合同法》規定,買賣合同中出賣的標的物,在合同履行時應當是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的物。所以出賣人必須對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有所有權,但前提是在合同履行時。
在訂立合同時,標的物可能尚不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尚無權處分,甚至可能尚不存在,但是在交付標的物時,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的物。也就是說,只要在交付標的物時該出賣人有權處分的就是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實際上現實交易中有很多這樣的情況,例如:連環買賣,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買受人,又是後一合同的出賣人,該方在訂立後一買賣合同時,可能還未成為標的物的所有人。但無論如何,出賣人在交付時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另外《合同法》司法解釋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買賣合同」,原則上有效。
(2)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現實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將來產生的物,例如:合同的標的物可以包括尚未出生的動物幼仔、生長中的農作物等。

E. 在所有權保留的買賣中,遇到哪些情形可以收回標的物

現實困惑

2012年12月,張某從某電子商城購買了一台電腦。購買時,該電子商城承諾,購買者先支付一千元押金,就可以將電腦帶回家使用,如在一周內未出現任何問題,支付剩餘款項,在一周內,電腦所有權屬於電子商城所有。張某覺得此承諾很值得信任,就在支付定金後取走電腦,一周的使用也未出現問題。之後,電子商城在規定時間內要求張某將剩餘款項補齊,以獲得電腦的所有權,但是張某因種種原因拒絕支付剩餘款項,在此情況下,電子商城可以收回電腦嗎?

律師答疑

本案中,張某在實施購買行為前,已和賣方達成協議,支付定金,一周後沒有出現問題支付剩餘價款,取得電腦所有權,但是後來卻拒絕支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張某未按約定支付款項,所以,電子商城索要電腦是合法的,同時對一周內給電腦造成的損耗,張某應予以相應的價值賠償。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二)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下,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理薈萃

在賣方保留商品所有權的情況下,買方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賣方有權收回該物品;買方對物品的損耗,承擔賠償責任。

F. 在買賣合同分期付款所有權保留中,出賣人取回標的物,還需要把之前買受人付的錢返還嗎

所有權保留中,買受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出賣人取回標的物,是要退回買受人之前付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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