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土地使用權基價
一、在長春市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城鎮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表(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轉讓雙發簽字蓋章並遞交原件,內容真實、清晰。)
2.一般情況需提供:城鎮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表(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轉讓雙發簽字蓋章並遞交原件,內容真實、清晰。)
3.一般情況需提供:地籍草圖(紙質和電子版:原件6 份;復印件0 份;需遞交原件六份,內容真實、清晰。)
4.一般情況需提供:地籍草圖(紙質和電子版:原件6 份;復印件0 份;需遞交原件六份,內容真實、清晰。)
5.一般情況需提供:法官證(經法院裁定轉讓則需提供)(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由受理法官持本人法官證親自送達現場,窗口工作人員現場核對原件後掃描並留存復印件1份,原件退回申請人。)
6.一般情況需提供:法官證(經法院裁定轉讓則需提供)(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由受理法官持本人法官證親自送達現場,窗口工作人員現場核對原件後掃描並留存復印件1份,原件退回申請人。)
7.一般情況需提供:法人、代理人身份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窗口工作人員現場核對原件後掃描並留存復印件1份,原件退回申請人。)
8.一般情況需提供:法人、代理人身份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窗口工作人員現場核對原件後掃描並留存復印件1份,原件退回申請人。)
9.一般情況需提供:法院裁定書(經法院裁定轉讓則需提供)(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在法院協助通知書有效期內由受理法官親自送達,並遞交原件,內容真實、清晰。)
10.一般情況需提供:法院裁定書(經法院裁定轉讓則需提供)(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在法院協助通知書有效期內由受理法官親自送達,並遞交原件,內容真實、清晰。)
11.一般情況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房屋所有權證需遞交復印件,真實有效,清晰可見;不動產權證遞交原件,內容真實、清晰。)
12.一般情況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房屋所有權證需遞交復印件,真實有效,清晰可見;不動產權證遞交原件,內容真實、清晰。)
13.一般情況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窗口工作人員現場核對原件後掃描並留存復印件1份,原件退回申請人。)
14.一般情況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窗口工作人員現場核對原件後掃描並留存復印件1份,原件退回申請人。)
15.一般情況需提供: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若登記中的土地用途與房屋用途不一致,且欲申請土地出讓時需遞交原件,內容真實、清晰。)
16.一般情況需提供: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若登記中的土地用途與房屋用途不一致,且欲申請土地出讓時需遞交原件,內容真實、清晰。)
17.一般情況需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若涉及非自有土地使用權時需提供,需由轉讓人與受讓人分別簽字蓋章;需遞交原件,內容真實、清晰。)
18.一般情況需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若涉及非自有土地使用權時需提供,需由轉讓人與受讓人分別簽字蓋章;需遞交原件,內容真實、清晰。)
19.一般情況需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或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的權屬證明(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需遞交原件,內容真實、清晰,並加印復印件一份。)
20.一般情況需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或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的權屬證明(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需遞交原件,內容真實、清晰,並加印復印件一份。)
21.一般情況需提供:會議紀要、政府承辦單、相關部門的文件(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特殊情況下需報復印件,真實有效,清晰可見。)
22.一般情況需提供:會議紀要、政府承辦單、相關部門的文件(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特殊情況下需報復印件,真實有效,清晰可見。)
23.一般情況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若佔用教育用地,需遞交原件,內容真實、清晰。)
24.一般情況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若佔用教育用地,需遞交原件,內容真實、清晰。)
25.一般情況需提供:經公證的委託書(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若由他人代理簽署合同等有關文件,需遞交原件,內容真實、清晰。)
26.一般情況需提供:經公證的委託書(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若由他人代理簽署合同等有關文件,需遞交原件,內容真實、清晰。)
27.一般情況需提供:軍用空餘土地轉讓項目確認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若佔用軍用土地,需遞交原件,內容真實、清晰。)
28.一般情況需提供:軍用空餘土地轉讓項目確認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若佔用軍用土地,需遞交原件,內容真實、清晰。)
29.一般情況需提供:協助執行通知書(經法院裁定轉讓則需提供)(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在協助執行通知書有效期內由受理法官親自送達,並遞交原件,內容真實、清晰。)
30.一般情況需提供:協助執行通知書(經法院裁定轉讓則需提供)(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在協助執行通知書有效期內由受理法官親自送達,並遞交原件,內容真實、清晰。)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收費項目名稱:土地出讓金。繳費環節 : 審核通過之後收費標准:需有資質部門評估收費依據: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三、辦理時限
14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凈月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凈月區生態大街6666號 網點電話:0431-8521353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朝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延安大街1149號 網點電話:0431-85090718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二道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二道區惠工路與廣德街交匯處惠工路799號 網點電話:0431-8917796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長春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普陽街3177號 網點電話:0431-8877901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綠園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6665號 網點電話:0431-896250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南關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家苑路399號南關交警隊東側 網點電話:0431-8968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寬城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寬城區富城路228號 網點電話:0431-89991639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蓮花山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蓮花山度假區泉眼鎮霧九路一號 網點電話:0431-81336520 辦公時間: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汽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汽開區東風大街7766號汽開區管委會 網點電話:0431-8150123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經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吉林大路6188號 網點電話:0431-8996018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2. 長春市綠園區土地使用證在哪裡辦理
土地證辦理程序
1、房屋轉讓連同土地使用權轉移,需提交房屋買賣協議、房照、原土地使用證。
2、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繼承,贈與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證、公證書或使用權人親筆簽名協議與街道證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記需提交土地和規劃部門建房批件。
4、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
5、買賣分宗、繼承、贈與分宗須雙方共同到局辦理。
6、委託代辦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委託人簽名蓋章的委託書。
3. 長春市雙陽區鹿鄉附近的2.2萬平米的土地,其中有1.6萬是出讓地,6000平米是國撥地,請問這塊地值多少錢
出讓地-------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要求改變用途的,屬於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實行招、拍、掛。因特殊原因需要協議出讓的,交納的出讓金也不能低於同等地域地塊招拍掛底價
為貫徹國家土地政策,節約高效利用土地,哈爾濱市國土局將通過加強土地出讓金的管理、實行土地年度供應計劃制度、陳欠土地出讓金的清繳等措施進一步規范土地管理。
今後哈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原則上實行凈地出讓。經批準的單位自建房,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原則上不能低於同等條件下的地域地塊招拍掛的底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要求改變用途的,屬於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實行招、拍、掛。因特殊原因需要協議出讓的,交納的出讓金也不能低於同等地域地塊招拍掛底價。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由市政府統一平衡、統一規劃、統一運作。各區政府不能再搞以房地產項目招商。
通過實行土地出讓金和城市配套費一口收費,堅決杜決減、免、緩,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實行土地年度供應計劃制度。嚴格執行年初確定的土地供應計劃,對供應計劃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予批准農用地轉用。超年度計劃用地的,經市政府批准後,繳納土地收益費。為了保證城市建設及各業用地的需求,今後,將改革土地年度供應計劃編制辦法,每年第四季度由市國土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因素擬訂下年度的土地供應計劃。
開展陳欠土地出讓金的清繳工作。今年5月9日,國土局與規劃、房產、財政、建設、監察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清繳拖欠土地出讓金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通告》。至目前仍有相當一部分企業沒有履行承諾。對此市委、市政府決定,逾期不交的,將採取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追繳。
國撥地---------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4. 長春市公有住房居住使用權證如何辦理
關於搞活長春市房地產市場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法規出處: 長春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為搞活我市房地產市場,促進存量房地產流通,鼓勵商品房尤其是經濟適用住房的消費,滿足居民住房需求,使住宅產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根據國務院《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放開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市場
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包
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可以上市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2、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
3、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售的。
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出售人應當按規定繳納所得收益。其中,成交價不超過2000/平方米的,不繳納收益;成交價超過200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5%繳納收益。售房收益上繳財政或返還企事業單位,專項用於住房補貼。職工個人上市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不再繳納所得收益。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一年內該戶家庭
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或者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內該戶家庭已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的,可以視為房屋產權交換。
放開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市場
公有住房承租人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可將租住的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轉讓應經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審核、評估作價,轉讓人按評估額的8.5%向房屋產權單位繳納所得收益;轉讓雙方各按成交額的0.25%繳納交易手續費。其餘收益歸轉讓人所有。
房屋拆遷的,被拆遷人可有償轉讓其拆遷安置權(使用權)
房地產轉讓實行如下稅費
商品房首次交易契稅
購買首次上市的普通商品住宅按成交額的1.5%徵收契稅。
購買首次上市的非住宅商品房按成交額的3%徵收契稅。
存量非住宅房屋轉讓稅費
存量非住宅房屋轉讓,按成交額的1%徵收營業稅、城建稅、教育附加。按成交額的1%徵收土地收益金。按成交額的3%徵收契稅。賣方為個人的,加收1%的個人所得稅。
存量普通住宅房屋(含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轉讓
稅費
營業稅:對購房後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時按成交價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計征;對購房後居住超過一年的,出售時免徵營業稅;個人自建住房出售時免徵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免徵。
契稅:按成交額的1.5%徵收。
個人所得稅:按成交額的1%徵收。
購買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對買方按成交額的1%徵收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其他存量普通住宅房屋轉讓,對賣方按成交額的1%交納土地收益金。
房地產交換稅費
房地產交換,按差價依本規定標准徵收有關稅費。
房地產轉讓手續費,按省財政、物價部門規定的標准徵收。
規范管理,搞活房地產租賃市場
規范管理
房地產租賃,當事人依法向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辦理《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後,不再辦理房屋租賃營業執照(專門經營房地產租賃的企業除外)。工商、土地、國有資產及其他部門一律不再徵收與房地產租賃相關的費用。
工業企業房地產租賃
對工業企業出租非住宅房屋,有關部門應給予優惠政策。
允許開發商所建商品房先租後售
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開發商可先出租。承租人在租用期限間購買的,可以租金沖抵房價。
加快處置積壓空置商品住宅
可將積壓商品住宅轉為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安置住房,並執行相應的政策;也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實行限價銷售。凡按要求實行限價銷售積壓商品住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徵銷售環節所涉及的營業稅、契稅等稅收以及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空置商品住宅限於 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
空置商品住宅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地方稅務部門認定。
拓展住房抵押貸款業務
積極推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各商業銀行要大力開展個人購房抵押貸款業務,開展職工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業務。貸款額度、期限在允許的幅度內給予優惠,提高購房支付能力。
加大房地產價格調控力度,對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最高限價
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等部門,按土地區位制訂經濟適用住房的最高限價,並定期公布。在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審批時,凡超過最高限價的一律不準銷預售,價格管理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管理,按《關於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4號)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因素,按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等四項計算,企業管理費控制在2%以下,利潤控制在3%以下。
完善房地產中介服務
建立區域性房地產中介服務中心,規范房地產咨詢、經紀、評估等中介行為。
鼓勵組建以房地產吞吐業務為主的專業性中介機構,在稅費上給予優惠政策,加快消化空置房屋。組建房地產拍賣行;組建住房擔保公司。
本規定所涉及的各項稅、土地收益金及售房收益,由房地產管
理部門代征。
本規定涉及的房地產成交價格(含租金)低於評估價格的,按照評估價格徵收有關稅費。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組織實施。市有關部門
應當按照分工,積極配合本規定的落實。
本規定適用於長春市城市規劃區內。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附件一:《長春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試行)》;
附件二:《長春市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試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一
長春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
出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已購公有住房的流通和新建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滿足居民住房需求,拉動經濟增長,根據《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搞活長春市房地產市場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首次進入市場出售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我市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准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
第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我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行政主管部門。財政、稅務、物價、土地、金融等到部門應當配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可以上市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暫不允
許出售:
(一)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二)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
(三)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售的。
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出售人應當按規定繳納所得收益。其中,成交價不超過2000元/平方米,不繳納收益;成交價超過2000元/平方米,超過部分按5%繳納收益。售房收益上繳財政或返還企事業單位,專項用於住房補貼。職工個人上市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不再繳納所得收益。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徵收如下稅費:
對已購房後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時營業稅按成交價減去購入
原價後的差額計征。
對購房後居住超過一年的,出售時免徵營業稅。
免徵土地增值稅。 .
(四)契稅按成交額的1.5%徵收。
(五)個人所得稅按成交額的1%徵收。
(六)對買方按成交額的1%徵收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
鼓勵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
用住房上市出售換購住房。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一年內該戶家庭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或者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內該戶家庭已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的,可以視同房屋產權交換。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房屋所有權人應當
填寫《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登記表》或《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登記表》,並向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房屋所有權證;
同住成年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
身份證及戶籍證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證件。
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登記表》和《已購經濟適用住
房上市出售登記表》中涉及到有關單位、部門出具意見的,各有關單位、部門要予以支持配合。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符合出售條件的,由房屋
買賣雙方簽定《房地產轉讓合同》,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對房屋現場勘察和評估後,予以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同時,買賣雙方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房屋買賣當事人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後,應當按規定到市
房產產權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並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本辦法規定的稅、費、土地收益金和收益,統由房地產
管理部門徵收或代征。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房屋維修
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的結余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長春市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行為,合理調劑住房餘缺,改善群眾居住條件,提高房屋的使用效能,根據《關於搞活我市房地產市場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長春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公有住房使用權轉
讓的管理。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包括市房管部門直管、單位自管的住宅房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經
產權單位同意,將其承租使用的公有住房使用權按規定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第四條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應當按照平等互利、自願有償、誠實
信用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我市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
有租賃糾紛的;
危險房屋;
同住家庭成員對轉讓有異議的;
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轉讓的。
第七條 公有住房使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該房屋所有權單位有優先受讓權。
第八條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時,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轉讓雙方到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領取《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登記審批表》和《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合同》
房屋產權單位和同住已成年家庭簽署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並
蓋章。
轉讓雙方持《登記審批表》、《轉讓合同》、身份證、戶口簿
(受讓方是外埠人員的,須提交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公有住房使用證或其他合法承租關糸證明、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已拆遷的),到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赴房屋現地勘察、評估,符合轉讓條件的,簽署准予轉讓意見,並收繳有關稅費。
房屋產權單位憑《登記審批表》等,予以辦理更名過戶手續,換發公有住房使用證。
未經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
第九條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價格由轉讓雙方協商議定。
第十條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轉讓雙方各按成交額的0.25%繳納交易手續費。成交額的8.5%歸產權單位,其餘的轉讓收益歸轉讓人所有。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成交價格低於評估價格的,按評估價格繳納稅費和收益。
第十一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轉讓行為無效。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房屋產權單位可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轉讓公有住房拆遷安置協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評估價格時,應以協議安置的新房作為標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5. 長春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買賣轉移登記(過渡)怎麼辦
一、在長春市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買賣轉移登記(過渡)」需專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屬需提供:不動產登記申請表(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 2.一般情況需提供:不動產權證書或土地使用權證書(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 3.一般情況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持原件校驗復印件是否與原件保持一致。) 4.一般情況需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合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 5.一般情況需提供:申請人身份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申請人自已提供。) 6.一般情況需提供:提交繳清出讓價款憑證、稅費繳納憑證(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款、繳納稅費的。) 7.一般情況需提供:提交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劃撥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的。) 8.一般情況需提供:詢問筆錄(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7個工作日
6. 長春市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買賣轉移登記(過渡)要幾天
一、來在長春市辦理「國有建設用自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買賣轉移登記(過渡)」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不動產登記申請表(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
2.一般情況需提供:不動產權證書或土地使用權證書(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
3.一般情況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持原件校驗復印件是否與原件保持一致。)
4.一般情況需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合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
5.一般情況需提供:申請人身份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申請人自已提供。)
6.一般情況需提供:提交繳清出讓價款憑證、稅費繳納憑證(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款、繳納稅費的。)
7.一般情況需提供:提交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劃撥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的。)
8.一般情況需提供:詢問筆錄(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7個工作日
7. 在長春如何辦理」作價出資或入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一、在長春市辦理來「作價出資或入股國源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不動產登記申請表(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
2.一般情況需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合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
3.一般情況需提供:申請人身份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申請人自已提供。)
4.一般情況需提供:土地估價備案材料(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
5.一般情況需提供: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
6.一般情況需提供: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及批准文件(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
7.一般情況需提供:完稅憑證(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
8.一般情況需提供:詢問筆錄(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7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