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版權到期
⑴ 70年代宣傳畫有版權嗎可以用來做廣告宣傳嗎類似於這樣的
你看能不能查到作者,有沒有版權,如果有就需要人家許可了
⑵ 70度html5微場景去版權,怎麼去。
改代碼就是了
⑶ 新中國在建國後直到20世紀70年代末期,作者的著作權主要就是表現為獲得()的權利。
A
好像以前沒有版稅的概念,稿費到是有。
B和D就不像了 ,作者大部分是獨立於出版社或期刊雜志或報紙社的。
就像毛澤東文選,毛澤東也那稿費啊。
⑷ 魯迅與我七十年的著作權糾紛
案情回放
2001年4月,案外人南海出版公司通過與原告周海嬰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獲得《魯迅與我七十年》一書的專有出版權。合同第三條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第一條約定的權利許可第三方使用,如有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經濟賠償並終止合同。2001年10月18日,南海出版公司同意被告某報連載《魯迅與我七十年》一書。該報社自2001年10月30日至 2002年 2月 8日,分28期轉載了《魯迅與我七十年》一書的部分內容。在此期間,周海嬰曾向該報編輯部索要個別期報紙,並向其提供正誤表。2002年3月 10日周海嬰向該報編輯部去函詢問稿酬事宜,但始終未收到稿酬。後周海嬰以該報未經其許可刊載《魯迅與我七十年》,侵犯其享有的修改權、發行權為由,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周海嬰作為《魯迅與我七十年》一書的著作權人,在與南海出版公司簽定的出版合同中,嚴格限定了南海出版公司許可第三人使用作品的權利,故在未徵得周海嬰同意的情況下,南海出版公司無權擅自許可該報連載周海嬰的作品。該報僅獲得南海出版公司的同意,但未得到周海嬰的許可即轉載了周海嬰的作品。周海嬰書信的內容雖未明確反對該報社連載其作品,但從周海嬰向該報收集連載報紙、寄。正誤表、詢問稿酬等情況,不能得出其對該報的連載行為表示同意的結論。該報連載《魯迅與我七十年》一書的行為事先沒有取得周海嬰的許可,事後亦未獲得周海嬰的同意,其行為侵犯了周海嬰的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依據著作權法判決被告向原告周海嬰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周海嬰經濟損失人民幣22萬元。
⑸ 日本七十年代已故畫家作品有著作版權嗎
這位已故畫家作品只要有過版權登記,就還有版權。
版權的期限對個人來說是截止到死後五十年,署名權等精神權利期限無限制;對單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發表後五十年。
所以,七十年代的畫家,至少要等到2020年才會過期。
⑹ 關於房子70年版權從何開算的問題!!我的房產證上的時間是2009年!我的
70年是土地使用權 房產證是永久的 70年到期是續土地使用跟房子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