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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所有權條款

發布時間: 2021-01-18 21:34:02

⑴ 如果我使用別人的身份證分期付款購買了物品,所有權屬於誰,如果屬於身份證所有人的話如何再取回所有權

【抄1】請你立即和你借來身份證的人簽一份協議,說明詳實情況。就是你借來的身份證,是你自己付的款買來手機。能借給你身份證的人一定是你的朋友。
【2】你再用自己的身份證和他拿著它自己的身份證,以及拿來你的手機,將手機過戶到你這里,取得手機所有權。
只有這樣,才能不發生任何意外。俗話說,親兄弟明算賬,就是這個道理。
[5]如果你的朋友不同意將手機過戶到你的名下,你可以出示證據,去法院起訴,過戶你的手機。
如果那樣,朋友也變得不再是朋友了。

⑵ 誰能把掛靠車輛和分期付款車輛的法律關系搞清楚分期付款車輛的所有權究竟歸誰所有

分期(賒銷)營運車輛和掛靠營運車輛的區別
(容易混淆的兩種法律關系)
公路客貨營運車輛、商用車和高中檔私家車車主採用分期付款購車(車輛賒銷)是近幾年來才流行的車輛銷售方式。這種方式,緩解了車主買車資金不足的困難,極大地促進了我國汽車產業和運輸業的發展,擴大了內需。受到各界的歡迎和支持。但隨著這種銷售方式的普及,由於個別車主不能按期還款,致使這類糾紛迅速增加。對這類經濟糾紛如何公證處理,做到案結事了,是擺在各級法院主審法官面前不用迴避的問題。
在這類糾紛中,由於私家車等非營運車輛法律關系清晰,不涉及賣方扣車以後的經濟損失處理比較簡單。營運車輛由於行業的特殊性和我們的國情涉及面廣泛,加上車輛價值較大,又涉及扣車以後的停運損失問題,處理起來必須慎重!
由於公路客貨營運車輛分期付款購車(車輛賒銷)是近幾年來才流行的車輛銷售方式,在後期管理上又與車輛掛靠經營類似,特別是一些大型的物流、運輸公司同時經營車輛銷售和私人車輛掛靠兩種業務,而分期付款所購車輛債務清償完畢、車輛解除抵押後,往往又進入同一公司掛靠經營,非行內人士一般在認識上都把二者混為一談。導致在法律關繫上的混淆。
分期付款車輛(賒銷車輛)和掛靠車輛的區別:
1、車輛所有權權屬不同:掛靠車輛的車輛所有權屬於車主;而分期付款車輛所有權在債務清償完畢以前,保留在汽車銷售商手中。
2、公司經營掛靠車輛以收取管理費為目的;與被掛靠車輛車主簽訂的是「掛靠經營協議」;內容主要是被掛靠公司為掛靠車主提供哪些服務,如何收費;而分期付款售車(車輛賒銷)公司經營車輛貿易主要是賺取車輛差價為目的;其與車輛買主簽訂的是《分期付款購車合同》(車輛賒銷合同),內容主要是車主買車的借款金額,賣方保留車輛所有權條款、還款方式和逾期還款處理等;
3、掛靠車輛與公司的經濟糾紛一般是公司代繳的各項規費和管理費;分期車輛與公司發生的經濟糾紛一般是因為經營車輛者沒有按時依約歸還購車欠款;
4、兩種糾紛處理的方式有極大地差異:掛靠車輛欠費一般數目不大,多協商解決;必要時,經過法律程序解決。因為車輛所有權歸車主所有,盲目扣車往往要賠償停運損失,得不償失;而分期車輛由於是新車,折舊率很高,欠款數目又較大,如連續數月不還,不及時處理,就會出現資不抵債的「要錢沒有,破車還帳」的情況,加上車輛所有權本身就保留在銷售商手中,依約收回拍賣合理合法,(評估後拍賣所得多於部分仍屬於買車人)所以以收回車輛為主。
此類糾紛的處理中中,除車輛銷售公司以保有車輛所有權依約收回車輛以外,也有銀行按約收回抵押車輛,評估拍賣抵賬的情況。以前保險公司直接扣車,或委託公安機關按金融詐騙扣車,因為存在法律和程序上的缺陷,現在已經較少發生。

⑶ 現在網購中的分期付款,賣方保留商品的法定所有權嗎

簡單點說就是誰付款給你做的分期誰就可以保留商品的法定所有權,但是這裡面也涉及了商品的金額大小的問題,拿你說的iphonexs例子來說比如你通過淘寶的花唄進行購買了這款手機那對於賣家來說他實際上已經收到了貨物的全款,那賣家就不存在這個法定所有權的說法,同時你購物的款項是支付寶提供的,那這個時候法定所有權就轉到了支付寶上只有在你正常完成分期付款後手機才真正意義上是你的,除非店家不需要你通過支付寶或者其它的資金平台進行結算全靠對你的信任讓你先用手機每個月定時給他轉賬進行分期這個時候法定所有權就在賣家手上,拿蘋果手機來舉例其實不是很明顯,最明顯的就是車貸和房貸了,在你沒有完成貸款之前你車子的產權證或者房產證都不在你的手上,你想通過正常渠道進行質押或者銷售都是不可能的,這個就是最明顯的例子。

⑷ 分期付款購房如何保障各方權益

伴隨著限購等一系列調控措施的實施,房貸利率持續上升,無論改善置業和首次置業的購房成本都大大增加,房地產市場銷售驟降。為減輕購房者的利息成本,更多房企推出了分期付款購房。 分期付款增加交易風險 分期付款的購房方式早已有之,就筆者所了解的購房合同範本來看,購房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一般都會約定一次性付款、按揭付款和分期付款三種形式供購房人選擇。具體來說,是指購房人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將購房款分成若干期(次)向出賣人(即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的一種付款方式。 採用分期付款的交易方式,一方面,可以刺激潛在購房人的購買慾望,有利於解決潛在購房人資金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分期付款提高了資金回籠進度,幫助成交。 分期付款購房的具體操作過程如下:首先商品房買賣雙方就付款方式充分協商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在合同的付款方式條款中選擇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購房款,然後購房人再按約定的付款期限逐期支付購房款。通常情況下,分期付款的時間節點為簽訂購房合同當日購房人支付首期款(通常為房價款的30%— 40%);交房之前購房人支付至房價款的80%—90%;辦妥房產證之前購房款支付完畢。分期付款可以為原本需要按揭購房的業主節省融資成本(即銀行利息),又可以有效制約房地產開發企業全面履行購房合同義務,從而有效改變了購房人在交易中的弱勢地位。而對於開發企業來說,由於分期付款延長了付款時間,相對於一次性付款和按揭付款,顯然會增加交易風險。但畢竟可以增加成交,就目前的市場環境來看也是值得的。 分期付款合同的相關條款 第一,所有權保留條款。所謂所有權保留是指在移轉財產所有權的商品交易中,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財產所有人移轉標的物的佔有於對方當事人,但仍保留其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支付一部分或全部價款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在我國法律法規中,所有權保留的相關規定最早出自《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權利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從上述規定中我們不難發現,《民法通則》對所有權保留的規定相當模糊、概括,真正完成我國所有權保留制度框架結構的是《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根據《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不動產交易中,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所有權的轉移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為了盡量減少交易風險,對分期購房的出賣人來說,最好的辦法就是在合同中約定,在買受人付清全部購房款之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換句話說,就分期付款購房而言,所有權保留是指在購房人交完最後一期購房款之前,雖然購房人已經實際佔有並使用標的商品房,但該商品房的所有權仍屬於出賣人。一旦購房者無力支付購房款或有其他嚴重違約行為的,出賣人可以直接解除購房合同,並行使取回權要回購房人佔有的標的商品房。 第二,合同解除條款。是指交易雙方在訂立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時約定,當購房人遲延支付購房款且達到一定條件時,出賣人有權單方解除分期購房合同。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分期付款的購房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支付房價款達到總房價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就可以要求購房人付全部房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和維護出賣人利益,雖然《合同法》對分期付款合同解除條款作了規定,但筆者認為,《合同法》的規定尚不夠具體、明確,且缺乏實操性,交易雙方還可以在購房合同中進一步加以細化,使合同解除條款更容易操作。就筆者的經驗而言,為了規避交易風險,出賣人可以在購房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作如下三方面約定:一是首期付款的比例不宜過小,否則會使購房人的違約成本過低;二是每期付款數額不應低於總房價款的20%,這樣只要有一期遲付款出賣人就可以要求購房人付全部房價款或者解除合同;三是在條件允許的條件下,付款期限盡可能縮短,以免「夜長夢多」導致交易風險加大。 分期付款的影響 分期付款購房雖然早已有之,但是由於以前房地產市場一直較為「火爆」,同時,分期付款增加了交易風險,與一次性付款和按揭付款相比又不利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快速回籠資金。因此,以往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大多比較消極,真正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房的比例並不大。而隨著現階段因宏觀調控政策的不斷出台,開發企業融資越來越困難,以分期付款方式購房的比例不斷增加。那麼,分期付款對當前房地產市場會產生哪些方面的影響呢? 首先,分期付款購房削弱了商品房預售功能。眾所周知,房地產開發是一個資金高度密集的行業,為了減輕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金壓力,繁榮房地產市場,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初就確立房地產預售制度。預售制度的本質是允許開發企業銷售其尚未建成商品房,以減輕資金壓力。在一次性付款和按揭付款中,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後最遲幾周內就能收回預售房屋的所有購房款,而在分期付款購房中,至少有一期購房款是在交樓甚至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後,才最終支付完畢,這就勢必導致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金回籠速度降低,進而增加企業的資金壓力。 其次,在當前的調控下,分期付款購房有利於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和繁榮。從國家歷次宏觀調控來看,最常用的手段就是金融政策——提高銀行貸款利率、增加存款准備金等一系列信貸收緊政策,調控的結果必然導致房地產開發企業融資困難及其融資成本增加。以當前的宏觀調控為例,一方面,信貸收緊的調控政策引起的融資困難和融資成本大幅度提高,已使大多數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堪重負;另一方面,貸款利率的提高,又加重了有剛性需求的廣大中低收入階層的還款壓力導致其支付能力下降,市場銷售下滑,大量房源滯銷。分期付款購房讓困境中「掙扎」的買賣雙方看到了一絲希望。 最後,分期付款購房對開發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分期付款業主一般都會要求在交樓甚至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後,才支付最後一期購房款,這樣就勢必會使業主在收樓或辦理產權登記時,擁有了比一次性付款或者按揭付款業主更有利的談判地位。若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房屋質量、工程進度控製得不好或者辦理產權登記遲延,很可能會導致分期付款業主拒付購房款。

⑸ 關於分期付款購房和按揭購房的所有權轉移

所謂按揭貸復款就是購房者以制所購住房做抵押並由其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的房地產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
分期付款買房:
1.房屋的交付與價款的支付不是同時進行,而是房屋的交付在前,價款的全部支付在後;
2.房屋所有權轉移與房屋的交付佔有也不是同時進行,一般房屋交付購房者佔有後,售房人仍保留房屋的所有權,直到購房者全部付清房價款;
3.購房人不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時,售房人可以收回房屋。

⑹ 分期付款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

那一條有必要加進去!

⑺ 分期付款,產品的所有權已經轉移。對嗎

是的,分期付款是你已經買了東西,但是你卻欠了銀行的錢,和商家沒有關系了

⑻ 分期付款合同 一定是所有權保留的嗎

分期付款可以保留所有權。這是因為物權法規定不能保留所有權是原則規定。然後,後面分期付款的所有權保留規定,就是物權法所說的,法律另有規定。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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