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會的資產所有權
Ⅰ 工會資產的重要條件
確定財產歸屬的重要條件之一是依法對不動產進行登記,取得權屬證書。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由於工會資產形態的特點是以土地、房產等不動產為主,加上這些資產大部分位於城市的黃金地段和全國著名的風景名勝所在地,從而構成工會資產巨大的升值潛力。如何依法保護好工會不動產,確保工會資產不流失顯得尤為重要。
全總歷來重視工會資產產權登記工作。早在10多年前,全總就下發了《工會資產產權登記暫行辦法》(總工辦發〔1995〕57號)。2003年,全總發出《關於加強縣以上工會佔有使用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級工會切實加強土地資產的管理,充分運用佔用的土地,為工會工作服務。2004年,全總又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工會資產有關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辦理工作的通知》,對各級工會辦證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要求。
這些年,盡管各級工會投入了不少的人力財力,但從整體成效來看,工會資產產權登記還有很大差距。2006年度工會資產統計結果顯示:全國工會企事業土地使用證辦率只有67.7%,房屋產權證辦證率僅為34.9%,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辦證率均在60%以上的只有天津、上海、內蒙古、遼寧、江蘇、安徽、福建、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青海等13個省市。土地使用證辦證率最低的省份僅為25.3%,房屋產權證辦證率最低的省份為6.5%。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一是部分工會幹部產權意識不強。由於歷史的原因,工會的大部分土地是由國家劃撥,早期的房屋建築物也大多數是由政府提供。一些工會的領導認為反正是國家劃撥的,辦不辦證沒多大關系。辦證還要多花錢,沒有必要。二是不少縣市工會沒有籌集到支付土地補償費和辦證手續費用。三是原始資料不齊全,征地手續不完備。四是由於城市總體規劃的原因,工會原有房屋被拆遷或面臨拆遷,有關部門不給辦證。五是土地、房產存在糾紛或由於資金未到位等原因,新建房屋沒有辦理竣工決算,無法辦證。
物權法將於今年十月一日起實施,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進行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所以,進行不動產登記的相關准備,已經成為十分緊迫的問題。全總決定,在物權法實施前這一段時間,不進行范圍廣泛的產權登記,只進行最為緊迫、最關鍵的不動產產權登記的相關工作。今後,對工會資產的產權管理,要把不動產產權登記和資產統計有機結合起來,實行全方位動態管理;把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和核發中華全國總工會工會不動產產權證書結合起來,從而將工會資產的法人財產權和工會資產的終極所有權有機結合起來。這次不動產產權登記主要任務是,向國家有關部門辦理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同時核發工會不動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三證』』),做到「三證」齊全,為10月1日後盡快進行不動產登記創造條件。
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工會資產實行統一所有、分級管理的體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分級管理,層層把關,上下協調。依法開展工會不動產產權登記是一項業務性強、難度大的工作,各級工會要把不動產產權登記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來部署和落實。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明確責任,層層落實,確保此項工作按期完成。各省級工會和相關全國產業工會負責所轄地區(系統)各級工會產權登記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工會要成立由分管副主席任組長的工作小組,加強對本級工會不動產產權登記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工會負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具體負責工會資產的產權登記工作。辦證工作遇到具體問題,上級工會要直接介入並給予幫助;權屬有爭議的,盡可能內部協商解決;多次協商不成的、不能錯過辦證時機,也可採取「上登一級」即登記為上一級工會資產的辦法予以解決。
統一思想,明確目標。要站在貫徹落實物權法、工會法的高度,充分認識辦理「三證」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明確工會不動產產權登記的目標任務。2007年9月底前,各級工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對資料齊全的不動產必須完成「三證」辦理工作;對於資料不全的,要盡快補齊資料,於2007年底前完成「三證」辦理工作。物權法實施後,要按照該法律迅速進行不動產登記。對於歷史形成的產權情況不清或產權發生變動的,要組織人員進行認真核查,盡快明晰產權,確保產權登記的信息與實際情況相符。對於缺失歷史資料、辦證手續不完備的,要千方百計查找和補齊歷史資料,盡快辦證;確實無法查補辦證資料的,要向黨委報告,向政府說明情況,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取得黨委和政府的支持明確工會產權,准予進行不動產登記。對於房屋建築物竣工後,因故沒有辦理決算手續而無法辦證的,要盡快補辦竣工決算手續。對於雖有完備的辦證資料,但不動產被其他單位長期佔用的,要採取有力措施,先將不動產登記在工會名下,同時協商歸還事宜。
完善政策,重點突破。要堅持用發展的思路和改革的辦法,建立正確的政策導向機制,解決辦證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辦證需要一些費用,特別是一些經營性資產的房屋、土地產權,可能需要補交一些費用。相關工會應當盡量爭取地方政府給予減免,一些必不可少的費用也應下決心支出,保證更多工會資產價值的不會流失。辦證費用按財務管理規定列支,實在有困難的縣市,上級工會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助。
督促檢查,務求實效。要把辦理「三證」工作納入到各級工會的重要議事日程,統一部署,統一實施,各負其責,全面推進。2008年6月底以前全總將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三證」工作進行檢查驗收,通報各地完成任務的情況。
Ⅱ 工會資產負債表編制
跟附件:工會會計報表格式及編報說明
(一)資產負債表(本表適用基層工會)
工會01表
編制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單位:元
編號 資產部類 期初數 期末數 編號 負債部類 期初數 期末數
一、資產類 二、負債類
101 現 金 203 暫存款
102 銀行存款 204 借入款
104 有價證券 205 借管經費
105 暫付款 負債合計
106 借出款
107 庫存材料 三、凈資產類
108 投 資 301 固定基金
114 固定資產 302 投資基金
資產合計 303 經費結余
凈資產合計
五、支出類
501 會員活動費 四、收入類
502 職工活動費 401 會費收入
503 事業支出 402 撥交經費收入
504 工會業務費 403 事業收入
508 其他支出 404 上級補助收入
509 上解經費支出 405 政府或行政補助收入
406 投資收益
407 其他收入
支出合計 收入合計
資產部類總計 負債部類總計
工會主席 財務負責人 製表
(二)資產負債表編制說明:
1.本表分別設計了基層、縣以上工會兩種,根據工會級次選用;
2.本表作為月、季報時,期初數填報上月(季)末余額表,作為年報時填報上年末余額;
3.本表期末數按月、季、年末總賬各科目的余額數填報;
4.本表固定資產、投資的期初、期末數應與固定基金、投資基金的期初、期末數核對一致;
5.本表經費結余科目的期初、期末數應與收支決算表經費結余的期初、期末數一致;
6.本表撥出經費科目的期初、期末數應與工會機關、事業單位報表的撥入經費科目的期初、期末數一致;
7.本表作為本級工會決算報表時,應將本級財務部、機關供給經費單位的決算報表合並編報;
8.本表作為年終結賬後的資產負債表應無收支科目的余額。
參考資料: http://www.zhongguancun.com.cn/tradeuniondoc/docs/hdygh/zdgz/cwgl/20050201/attach/1111049416024_attach_2.doc
Ⅲ 以工會資產投資的股權,進行股權轉讓的相關問題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
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財產權,均來源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向被投資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被投資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被投資人。所以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的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授予出的權利是被投資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被投資人的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Ⅳ 資產的特徵包括擁有其所有權嗎
凡是由國家、行政部門撥給工會及其事業單位使用的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佔有、使用和收益權歸工會,所有權屬於國家;
凡是由工會經費投資、政府及行政補助、工會企事業收入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工會資產;
社會捐贈、國際合作、國際組織援助給我國工會的財產界定為工會資產,工會擁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
由政府和企事業單位行政與工會共同投資形成的資產,政府和行政方面投資部分為國有資產,工會投資部分為工會資產;
凡是用工會資金投資、以工會名義借款或用工會企事業收入興辦的工會企事業和第三產業,其資產所有權屬於工會;
工會及其企事業與有關方面合資、合作興建的企事業按工會在該企業中出資額的比例擁有資產所有權;
已實行規范化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造的工會企業,按《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界定所有權。
②工會資產不進行國有資產登記。
據部分地方工會反映,在行政事業單位財產清查登記工作中,對縣級以上工會及所屬企事業單位資產的界定和管理仍然不夠明確,執行起來有一定困難。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各級總工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資產的界定。
依據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的國資法規發〔1993〕15號《關於清產核資中全民所有制企業中工會資產清查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由工會經費(包括會員繳納的會費、行政按國家規定撥繳的工會經費、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補助、工會所屬企事業收入、社會捐贈、外國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資產,屬於工會資產,不進行國有資產登記,由工會組織進行財產清查登記和管理。
各級工會及其所屬單位興辦工會企事業時,凡投入工會資金和財產的屬於工會資產,按工總事字〔1992〕11號文(《全總、國家工商局、國家稅務局聯合通知》)和工總事字〔1992〕28號文(《全總、國家工商局聯合通知》)及國家有關的規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
工會機關、基層工會和事業單位要明確資產管理部門,指定專(兼)職人員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固定資產實施日常管理,對所管資產的安全與完整負責。
各級總工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要重視和加強對工會資產的管理。要設立專門機構或指定職能部門負責對工會資產和工會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並按照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的總體要求進行工會資產的清產核資工作。
那種認為工會「不是一個單純的獨立組織,不能按一般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團對待」;「工會資產是一種社會資產,界定為工會資產不妥」,應界定為「國有資產」說法是不正確的,是違反《工會法》的,應當予以糾正。
在工會資產的管理方面應執行現有文件有關規定,對任何單位否定工會資產所有權的做法是不能接受的,對否定工會組織的性質和社會地位,否定《工會法》中的工會經費的獨立原則和工會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的法律規定,損害黨聯系職工群眾的紐帶和橋梁作用的行為,要堅決予以抵制。
Ⅳ 請問工會費沒有用完,財政能收走嗎
不應當收回,工會章程第三十八條 工會資產是社會團體資產,中華全國總工會專對各級工會的資產擁屬有終極所有權。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資產的監督、管理,保護工會資產不受損害,促進工會資產保值增值。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資產監管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體制、「統一所有、分級監管、單位使用」的資產監管體制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經費審查監督體制。工會經費、資產的管理和使用辦法以及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所以工會經費一經拔出性質己發生改變
Ⅵ 工會資產的定義是什麼
工會資產是指在法律上由工會組織擁有所有權的各類資產。工會資產是工回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答礎。工會資產主要有五個方面:
(1)政府撥付給工會的房產、地產和其他固定資產。
(2)政府對工會的各種專項撥款形成的工會資產。
(3)社會各界的捐贈形成的工會資產。
(4)工會會員會費和工會經費形成的工會資產。
(5)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認定的應屬於工會的資產。
Ⅶ 工會資產是否屬於國有資產
屬於來
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法取得和認自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
以下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和國有法人資本金;
2、國有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後利潤經國家批准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部分以及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
3、以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名義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
4、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
5、實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准則》(以下簡稱"兩則")前,國有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實行"兩則"後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
6、國有企業中黨、團、工會組織等佔有企業的財產,但以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照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除外。
Ⅷ 基層工會一般要具備什麼基本制度謝謝!
**1、根據《工會法》第14條第1款的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具有法人資格這一點說明,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的財產具有獨立性,不混同於其他主體的財產,可以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至於基層工會,即用人單位內部的工會財產,是否也具有獨立性。根據《工會法》第14條第2款的規定,「基層工會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因此,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的財產的獨立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其道理和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的財產具有獨立性的道理完全相同。那麼,不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沒有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的財產是不是就沒有獨立性了呢?不是。沒有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的財產仍然具有獨立性。《工會法》第37條規定:「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第39條規定:「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這兩條法律規定不僅是對具有法人資格的工會而言,應當適用於全部工會。因此,即使是那些沒有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其財產也是獨立的,不是該工會所在單位的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基層工會所在的單位及職工,都不得侵犯工會的財產。如果工會的財產受到侵犯,工會有權向國家請求予以保護,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返還財產、賠償損失。
3、最高人民法院也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對工會財產的獨立性問題作出過明確定。在1997年5月16日《關於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復》第3條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據工會法,工會經費的來源有: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建立於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補助等。工會的費一經撥交,所有權隨之轉移。在銀行獨立開列的工會經費集中戶,與企業經營資金無關,專門用於工會經費的集中與分配,企業不能在此賬戶開支費用或挪用、轉移資金。在審理案件中,不應將工會經費視為所在企業財產。在企業欠債的情況下,不應凍結、劃撥工會經費及工會經費集中戶的款項。
總而言之,工會的財產具有獨立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
**工會財務管理制度
一、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工會制定的各項財務規章制度。
二、收好、管好、用好各項經費。嚴格財經紀律,堅持勤儉節約、量入為出的原則,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收支項目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不截留,挪用工會經費,確保專款專用。
三、工會經費重大開支做到集體商定,主席一支筆審批,做到票證齊全,手續完備。
四、加強財產管理,定期進行財產清查,保證工會資產的安全完整。
五、做好年度工會財務收支預決算,接受本級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審查監督及基層工會和職工群眾的廣泛監督;向本級工會委員會或代表大會定期報告財務工作。
六、及時向市總工會報送財務報表,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資料。
七、遵守財務紀律,管理好財務檔案。
Ⅸ 工會的資產要入公司資產負債表嗎
1工會資產所謂工會資產即受國家法律保護的,通過多種渠道形成的,由工會享版有所有權(擁有占權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的動產與不動產,是工會開展活動的物質基礎,也是工會成為社團法人的重要條件。工會資產是工會開展活動的物質基礎,應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工會資產既有動產也有不動產,對於工會資產性質的界定,必須以法律為准繩,而不能隨意臆斷。《民法通則》和《工會法》的有關規定都是界定工會資產性質的准則
2必須認識工會資產就是工會擁有所有權資產,屬於社會團法人資產的屬性,既不是國有資產,也不是集體所有資產或個人所有資產。
3所以工會資產不應該如公司資產負債表,而是在工會財務中的資產負債表中,我的理解是這樣的。。。。。假如不對,願告知一下。。。。。。
Ⅹ 工會固定資產包括哪些
工會經費的來源有五項:
1、會員交納的會費收入、
2、行政撥繳工會的經費收入、
3、工會舉辦事業的收入
4、各級政府企事業行政的補助收入。
5、其他收入:主要是上級工會的補貼,個人、社會團體及海外僑胞、友人的捐助,工會變賣財產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等。
(10)基本工會的資產所有權擴展閱讀
工會資產清查制度是確保工會資產安全、完整的有效手段。實務工作中,建立和 完善工會資產清查制度應注意的問題有:
一、要明確需要清查資產的內容。就實務而言,一般需要清查的資產主要有四類: 貨幣資金、庫存物品、往來款債權和固定資產。
二、要結合不同的資產類型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清查制度,包括清查的時間、參與的人員、清查單據的設計以及清查的方式等。需要強調的是,對貨幣資金,包括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突擊清查應該是比較有效的清查方式。
三、 對於庫存物品和固定資產,則可以明確清查時間,一年至少應有一次。根據全國總工會於2002年印發的《工會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第 三十一條:各單位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每半年對賬一次,使賬實、 賬卡、賬賬保持一致。
每年年終對本單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查明固定 資產的實有數與賬面結存數是否相符,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維修等情況是否正常。
四、 要明確清查結果的處理辦法,尤其是盤虧的資產,要明確資產保管者的責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