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知識產權反壟斷指南
Ⅰ 中國現行法律所針對的禁止濫用獨佔地位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哪些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這一條款表明了我國對知識產權領域實施反壟斷法的基本態度,即不否定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據知識產權法行使權利的正當性,但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後果的濫用知識產權行為進行必要的規制。鑒於該條規定非常原則,實踐中存在的涉嫌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需要予以規制,迫切需要制定相關規章或者指南,明確正當的權利行使行為和排除、限制競爭的濫用行為之間的界限,更好的指導反壟斷執法實踐,增強經營者對自身經營活動的預期性。 二、《規定》的起草過程 2012年底,工商總局在開展《關於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的指南(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南(徵求意見稿)》)研究制定工作的同時,啟動了《規定》的起草工作。此前,工商總局於2009年成立課題組,開展了《指南(徵求意見稿)》)的研究制定工作。主要做了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收集整理國外競爭機構的執法實踐和相關指南、規章的資料和文獻,系統研究他們在知識產權領域執行反壟斷法的基本立場、行為類型、分析方法、主要執法對象等問題,同時比較研究,歸納總結這些國家和地區執法機構形成的共識和對一些問題的不同看法。二是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市、遼寧、江蘇、浙江、福建、湖北、廣東、四川、甘肅等12個省市,通過走訪知識產權密集型行業和企業、發放問卷調查、召開專家座談會、聽取行政司法部門意見等方式開展了調研工作,了解掌握我國現階段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總體狀況、行為表現形式、企業應對措施等。三是擬定《指南(徵求意見稿)》並廣泛聽取意見,除書面徵求意見外,先後舉行座談會、研討會6次,工商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各類企業以及國外競爭執法機構提出了很多建議。對這些意見,進行系統的梳理研究。 在制定《指南(徵求意見稿)》的過程中,逐步掌握了我國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問題現狀的總體情況。我們認為,在知識產權領域實施反壟斷法既是理論上的熱點問題,也是各個國家和地區實施反壟斷法中的一個重要、復雜和敏感的問題。我國反壟斷法實施時間不長,在知識產權領域實施反壟斷法的實踐經驗更是有限,此時推動一部符合中國實踐、內容全面、體系完備的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指南的出台,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實踐的積累。 考慮到實踐中存在的涉嫌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需要予以規制。工商總局在制定《指南》的基礎上,立足職責,啟動了《規定》的制定工作,對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規制。 2013年3月以來,工商總局先後就《規定》初稿書面徵求意見兩輪,舉辦研討會、座談會5次,對象覆蓋全國省級和副省級城市工商局,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法制辦、發改委、商務部、工信部、知識產權局等與反壟斷、知識產權工作相關的十二個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國電信、華為、高通、三星等19家國內外知識密集型企業、美國商會、美國律師協會等外資商會和機構,歐盟競爭總司、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加拿大競爭局等國外競爭執法機構以及國內競爭法專家學者。徵求意見以來,共收到意見建議300餘條,對各方提出意見建議,工商總局進行了系統的梳理和研究,對《規定》的內容進行修改完善。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其制定的目的和依據,即為了保護競爭和激勵創新,制止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根據《反壟斷法》制定本規定。同時,對相關概念作了必要解釋。 一是明確了經營者所普遍關注的反壟斷法與保護知識產權的關系,反壟斷法與保護知識產權具有共同的目標,即促進創新和競爭,提高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是根據工商總局承擔的反壟斷職能,明確界定本規定所稱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和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知識產權,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 三是明確本規定所稱相關市場,依據《反壟斷法》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進行界定,並考慮知識產權、創新等因素的影響。(二)禁止經營者行使知識產權過程中達成壟斷協議。既在總體上禁止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達成壟斷協議,又規定了安全港規則。安全港的規定,有利於打擊對競爭明顯具有不利影響的權利行使行為,有利於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自己在相關市場的市場力量等因素判斷相關行為在反壟斷法上的後果,指引經營者避開對競爭明顯具有不利影響的權利行使行為,逐步走向合理競爭。 (三)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明確在反壟斷執法中執法機構將知識產權與其他財產權同樣對待,市場支配地位根據《反壟斷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和推定。經營者擁有知識產權可以構成認定其市場支配地位的一個因素,但是經營者不僅僅因為擁有知識產權而直接被推定為在相關市場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同時規定了拒絕許可知識產權、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條件、差別待遇等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幾種具體濫用行為。其中,關於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許可知識產權的規定,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各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絕大多數意見主張保留但應明確其構成要件,有的主張刪去。經過慎重研究,根據中國的反壟斷法和中國市場的實際情況,保留了這方面的規定,但是對反壟斷法關於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交易的條款做了限縮性規定,僅將其限定在知識產權構成生產經營活動必需設施的一種情況,對其適用的條件進行了嚴格的限定,力爭做到鼓勵創新和保護競爭的平衡。 (四)規定了四種特定類型的行使知識產權行為是否構成相關壟斷行為,如專利聯營、標准制定和實施中的行使專利權行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及濫發知識產權侵權警告函等。這些行為可能分別或者同時構成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但主要涉及後者。 (五)規定了工商機關在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的分析原則和框架。對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分析認定,工商機關在考慮知識產權特殊性的基礎上,遵循對壟斷行為分析認定的一般步驟。在分析認定經營者涉嫌違反反壟斷法行使知識產權行為時,要對該行為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進行分析。該規定向經營者和相關機構明確了工商機關的執法方法,既可增加執法的可操作性,也有利於提高執法透明度,為經營者自我評估提供參考,有利於鼓勵經營者進行技術推廣和傳播。 (六)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規定》第十九條依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對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
Ⅱ 如何理解和評價《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征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這一條款表明了我國對知識產權領域實施反壟斷法的基本態度,即不否定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據知識產權法行使權利的正當性,但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後果的濫用知識產權行為進行必要的規制。鑒於該條規定非常原則,實踐中存在的涉嫌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需要予以規制,迫切需要制定相關規章或者指南,明確正當的權利行使行為和排除、限制競爭的濫用行為之間的界限,更好的指導反壟斷執法實踐,增強經營者對自身經營活動的預期性。
二、《規定》的起草過程
2012年底,工商總局在開展《關於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的指南(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南(徵求意見稿)》)研究制定工作的同時,啟動了《規定》的起草工作。此前,工商總局於2009年成立課題組,開展了《指南(徵求意見稿)》)的研究制定工作。主要做了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收集整理國外競爭機構的執法實踐和相關指南、規章的資料和文獻,系統研究他們在知識產權領域執行反壟斷法的基本立場、行為類型、分析方法、主要執法對象等問題,同時比較研究,歸納總結這些國家和地區執法機構形成的共識和對一些問題的不同看法。二是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市、遼寧、江蘇、浙江、福建、湖北、廣東、四川、甘肅等12個省市,通過走訪知識產權密集型行業和企業、發放問卷調查、召開專家座談會、聽取行政司法部門意見等方式開展了調研工作,了解掌握我國現階段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總體狀況、行為表現形式、企業應對措施等。三是擬定《指南(徵求意見稿)》並廣泛聽取意見,除書面徵求意見外,先後舉行座談會、研討會6次,工商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各類企業以及國外競爭執法機構提出了很多建議。對這些意見,進行系統的梳理研究。
在制定《指南(徵求意見稿)》的過程中,逐步掌握了我國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問題現狀的總體情況。我們認為,在知識產權領域實施反壟斷法既是理論上的熱點問題,也是各個國家和地區實施反壟斷法中的一個重要、復雜和敏感的問題。我國反壟斷法實施時間不長,在知識產權領域實施反壟斷法的實踐經驗更是有限,此時推動一部符合中國實踐、內容全面、體系完備的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指南的出台,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實踐的積累。
考慮到實踐中存在的涉嫌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需要予以規制。工商總局在制定《指南》的基礎上,立足職責,啟動了《規定》的制定工作,對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規制。
2013年3月以來,工商總局先後就《規定》初稿書面徵求意見兩輪,舉辦研討會、座談會5次,對象覆蓋全國省級和副省級城市工商局,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法制辦、發改委、商務部、工信部、知識產權局等與反壟斷、知識產權工作相關的十二個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國電信、華為、高通、三星等19家國內外知識密集型企業、美國商會、美國律師協會等外資商會和機構,歐盟競爭總司、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加拿大競爭局等國外競爭執法機構以及國內競爭法專家學者。徵求意見以來,共收到意見建議300餘條,對各方提出意見建議,工商總局進行了系統的梳理和研究,對《規定》的內容進行修改完善。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其制定的目的和依據,即為了保護競爭和激勵創新,制止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根據《反壟斷法》制定本規定。同時,對相關概念作了必要解釋。
一是明確了經營者所普遍關注的反壟斷法與保護知識產權的關系,反壟斷法與保護知識產權具有共同的目標,即促進創新和競爭,提高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是根據工商總局承擔的反壟斷職能,明確界定本規定所稱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和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知識產權,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
三是明確本規定所稱相關市場,依據《反壟斷法》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進行界定,並考慮知識產權、創新等因素的影響。(二)禁止經營者行使知識產權過程中達成壟斷協議。既在總體上禁止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達成壟斷協議,又規定了安全港規則。安全港的規定,有利於打擊對競爭明顯具有不利影響的權利行使行為,有利於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自己在相關市場的市場力量等因素判斷相關行為在反壟斷法上的後果,指引經營者避開對競爭明顯具有不利影響的權利行使行為,逐步走向合理競爭。
(三)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明確在反壟斷執法中執法機構將知識產權與其他財產權同樣對待,市場支配地位根據《反壟斷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和推定。經營者擁有知識產權可以構成認定其市場支配地位的一個因素,但是經營者不僅僅因為擁有知識產權而直接被推定為在相關市場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同時規定了拒絕許可知識產權、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條件、差別待遇等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幾種具體濫用行為。其中,關於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許可知識產權的規定,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各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絕大多數意見主張保留但應明確其構成要件,有的主張刪去。經過慎重研究,根據中國的反壟斷法和中國市場的實際情況,保留了這方面的規定,但是對反壟斷法關於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交易的條款做了限縮性規定,僅將其限定在知識產權構成生產經營活動必需設施的一種情況,對其適用的條件進行了嚴格的限定,力爭做到鼓勵創新和保護競爭的平衡。
(四)規定了四種特定類型的行使知識產權行為是否構成相關壟斷行為,如專利聯營、標准制定和實施中的行使專利權行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及濫發知識產權侵權警告函等。這些行為可能分別或者同時構成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但主要涉及後者。
(五)規定了工商機關在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的分析原則和框架。對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分析認定,工商機關在考慮知識產權特殊性的基礎上,遵循對壟斷行為分析認定的一般步驟。在分析認定經營者涉嫌違反反壟斷法行使知識產權行為時,要對該行為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進行分析。該規定向經營者和相關機構明確了工商機關的執法方法,既可增加執法的可操作性,也有利於提高執法透明度,為經營者自我評估提供參考,有利於鼓勵經營者進行技術推廣和傳播。
(六)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規定》第十九條依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對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
Ⅲ 《濫用知識產權反壟斷執法指南》出台了沒
沒用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除非有監管,透明,要不就執行歪了。制定下面的政策只有回一個辦法,就是國答家需要的結果給你,具體怎麼執行國家不管,只要不糊來,不違法,限期檢查,獎懲隨後,保證執行的非常好,但是你出個方案下面有千千萬萬個空子鑽,還有不要隨便劃撥錢財給下面,要給項目,前面的說明跟上,防止亂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