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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有著作權非法出版物

發布時間: 2021-01-18 10:41:41

『壹』 非法出版物算不算版權意義上的作品

您好,非法出版物雖然非法但算版權意義上的作品。2010年著作權法修改時刪除版了第四條第一款權,即「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的規定。因而有獨創性的作品創作完成即形成著作權,對作品的內容是否「非法」並未作出要求。事實上,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既包含了內容本身非法,也包含了雖內容合法但未經合法許可出版的情形,在著作權法層面該等作品的作者均享有著作權。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貳』 侵犯著作權罪是否同時犯有非法經營罪」印刷的盜版書中有侵犯著作權的還有非法出版物,請問怎樣定罪

根據相關解來釋,經營侵犯源著作權、侵權復製品等以外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
非法出版物(比如一本未侵犯著作權但沒有書號的書),情節嚴重依非法經營罪處罰。

侵犯著作權是特別法條,非法經營罪是普通法條,一般情況下特別法條優先適用於普通法條。

『叄』 非法文字、文章、刊物有版權嗎

理論上有,實際上沒有網路:版權(英文名稱:right)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它是由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從法理上講,不管什麼類型的作品,沒有棄權的作者均享有權利。問題是,理論不能夠在現實中使用的話這個理論等於死亡----------- 假如非法出版物真的享有版權的話,拍攝SM 或者一些兒童色情的AV公司去歐美告非法下載的人啊~~~然後,要說明的是,在我國2001年著作權法中有這么一個規定:( 第四條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2010年,本條修改為:第四條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這一調整實際上給了非法作品的法理支撐。感謝Argus指正。。。。不好意思裝逼被發現了~\(≧▽≦)/~啦啦啦哈哈哈~2009年1月26日,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專家組裁定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違反了著作權國際公約《伯爾尼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我國為嚴格履行入世承諾及國際條約義務,刪除了原《著作權法》中「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的規定。專家組認為,政府控制權力是限制在發行、演出、展出,其他權利沒有別剝奪。而中國法律下手太狠,把作品的所有權利都滅了。而實際上,伯爾尼公約還是將著作權的實質性權力保留給這些作品的。專家組用中國著作權法第10條所列舉的17項權利來反證,發行、演出、展出權利只是著作權中的一小部分,而實質性權利卻還有很多。中國政府因為公共利益而將全部作品的權利(私人利益)否定,已經超出了伯爾尼公約第17條授予的權力。2001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3號公布 根據2011年3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出版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第二十五條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微吐槽:這條款簡直就是筐,啥都能往裡裝=。= 舉個例子,如果作者按朝鮮人吃狗肉寫篇文章,對於滿族回族簡直就是大逆不道,這算不算影響民族團結?哈哈哈~~ )相關法律法規還有:《 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時間:1998-12-11 實施時間:1998-12-11 (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32次會議通過,法釋(1998)30號)《出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頒發實施因此,實際上在我國非法出版物或稱為非法文字啥的都是 有版權 的,但是實際上沒有出版的權利,或者說不能出版,也不受保護。。。當然,在國外某些所謂非法的出版物還是有可能獲得出版的。比如米國一些立法寬松的州,日本等等,這些國家會成為禁書的一般是宣揚恐怖主義這類的刊物。國內的話-------------澳門香港啥的大家隨意買啊,只要你過海關的時候別被發現啥啥啥的我怎麼會教你犯罪呢?這是違法行為你們都不要干
求採納

『肆』 對於非法經營,要判刑,怎樣才能監外執行,不如獄

根據《中華人民復共和國刑制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
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然後就看是什麼不正當的生意了,注意大前提: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

『伍』 快遞公司可以寄金銀首飾嗎

快遞公司可以寄金銀首飾,禁止寄遞物品目錄中並沒有禁止金銀首飾的寄遞。

快遞公司禁止寄遞物品包括:

一、槍支(含仿製品、主要零部件)彈葯

1、槍支(含仿製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槍、步槍、沖鋒槍、防暴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鋼珠槍、催淚槍等。

2、彈葯(含仿製品):如子彈、炸彈、手榴彈、火箭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霧)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地雷、手雷、炮彈、火葯等。

二、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等。

三、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如炸葯、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等。

2、煙花爆竹:如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葯彈等煙花爆竹及黑火葯、煙火葯、發令紙、引火線等。

3、其他:如推進劑、發射葯、硝化棉、電點火頭等。

四、壓縮和液化氣體及其容器

1、易燃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機等。

2、有毒氣體: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氣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氣體:如壓縮氧氣、氮氣、氦氣、氖氣、氣霧劑等。

五、易燃液體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易燃物質

1、易燃固體:如紅磷、硫磺、鋁粉、閃光粉、固體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質:如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鈦粉等。

3、遇水易燃物質:如金屬鈉、鉀、鋰、鋅粉、鎂粉、碳化鈣(電石)、氰化鈉、氰化鉀等。

七、氧化劑和過氧化物

如高錳酸鹽、高氯酸鹽、氧化氫、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氯酸鹽、溴酸鹽、硝酸鹽、雙氧水等。

八、毒性物質

如砷、砒霜、汞化物、鉈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劇毒農葯等。

九、生化製品、傳染性、感染性物質

如病菌、炭疽、寄生蟲、排泄物、醫療廢棄物、屍骨、動物器官、肢體、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葯制的獸骨等。

十、放射性物質

如鈾、鈷、鐳、鈈等。

十一、腐蝕性物質

如硫酸、硝酸、鹽酸、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當用途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非正當用途的易制毒化學品

1、毒品、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如鴉片(包括罌粟殼、花、苞、葉)、嗎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鈉咖等。

2、易制毒化學品:如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麻黃素、偽麻黃素、羥亞胺、鄰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壺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製品等宣傳品

如含有反動、煽動民族仇恨、破壞國家統一、破壞社會穩定、宣揚邪教、宗教極端思想、淫穢等內容的圖書、刊物、圖片、照片、音像製品等。

十四、間諜專用器材

如暗藏式竊聽器材、竊照器材、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偽造物品

如偽造或者變造的貨幣、證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物品

1、侵犯知識產權:如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圖書、音像製品等。

2、假冒偽劣:如假冒偽劣的食品、葯品、兒童用品、電子產品、化妝品、紡織品等。

十七、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製品等。

十八、禁止進出境物品

如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他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葯品或者其他物品;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其他物品。

(5)我自己有著作權非法出版物擴展閱讀

《快遞暫行條例》中規定:

第三十條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二十四條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禁止寄遞物品的目錄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一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驗視內件,並作出驗視標識。寄件人拒絕驗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受寄件人委託,長期、批量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三十二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並對經過安全檢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檢查標識。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委託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不免除委託方對快件安全承擔的責任。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接受委託的第三方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並加強對安全檢查人員的背景審查和技術培訓;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接受委託的第三方企業對安全檢查人員進行背景審查,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發現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投遞。

對快件中依法應當沒收、銷毀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調查處理;對其他禁止寄遞物品以及限制寄遞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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