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擁有宅基地使用權
1.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如何獲得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有關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先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同意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經村委會審查後,由所在地國土資源中心所實地勘查,簽出查勘意見和審核意見,再報鄉鎮(場)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和縣人民政府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經批準的宅基地,兩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2. 怎麼爭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需要當事人到戶籍所在村委會提出申請。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內申請宅基地容,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並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間數面積、申請建房佔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後無異議的,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結果由村民委員會予以公布。
3. 宅基地使用權有哪些規定,怎麼取得宅基地使用
宅基地使用權有《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專《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屬等有關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需要向發包方進行申請,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 如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1、必需是本集體的村民,才有權利向村委會提出申請;
2、宅基地必須縣級以上部門批准,符合縣區的規化。
5. 怎樣才能得到宅基地的使用權
你好:在你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過程中要有好幾道手續的,你要經過村委會和鎮政府的審批,和你相鄰的鄰居簽字,最終才可以拿到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證
6. 如何申請宅基地
農村村民需要抄使用宅基地襲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布並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並公布後,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 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 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6)如何擁有宅基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 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7. 農業戶口居民怎樣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專直轄市規定的標屬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走後門讓縣政府相關人員違規批准不是合法取得了,重點應該關心是不是符合規定
8. 宅基地使用權共有共有是怎樣的
您好:
我國對宅基地有這樣的規定,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並且宅基地使用權人一般都是登記為該戶戶主的名字,那麼該農戶的家庭成員是否對該宅基地使用權共同共有呢?
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家庭成員共同共有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1項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雖然宅基地使用權人通常登記為戶主的名字,但這並不否認同戶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該宅基地使用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2款和《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修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為了保證新建住宅用地符合法律規定,自家宅基地上新建房屋也需要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才可動工興建。因此,張乙、張丙在原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符合土地用途,是對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二人修建住宅的行為合法,辦理利用原有宅基地建房的審批手續後即可開工,張甲無權阻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反過來講,農村宅基地應當是以戶為單位計算的,戶內成員擁有共同的使用權。實際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取得的情況多種多樣,分戶所得、繼承所得、原始審批所得等等情況都有;而由於結婚、生老病死以及戶籍轉移等情況,戶內成員也處於經常變動的狀態。為了維護農村集體成員的土地利益,也為了便於管理,需要一個統一的標准來確定宅基地使用權意義上的「戶內成員」,而這個標准就是建房用地審批表。
農村宅基地是一戶一宅的。一個戶口本算一戶。成年子女應當可以申請新的個人的一個戶口本的。宅基地及上面建成的房子都應該是一戶家庭共同共有的。除非子女有證據證明其也有出資建造才按份共有。注意,出工出力不能按份共有,要出錢出資才算的。宅基地房也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戶口本中的戶主只是家庭成員的代表,沒有實質性的法律意義的。宅基地房一般登記在戶主名下,但仍屬於家庭共同共有的。兄弟姐妹在自己申請的宅基地上建房,其他兄弟姐妹是沒有份的,父母也沒有份。同一個戶口本的才有份。
9. 如何可以合法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走後門讓縣政府相關人員違規批准不是合法取得了,重點應該關心是不是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