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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同一控制

發布時間: 2021-01-18 10:30:48

⑴ 土地使用權是否必須與房屋所有權同時轉讓

不可以同時轉讓,復詳細原因制:
土地在公民手中只有使用權利,沒有買賣的權利,同時也沒有轉讓的權利;
所以土地的使用權可以轉讓,但是不可以用於買賣,在轉讓房屋的同時,房屋的狀態必須符合房屋的轉讓條件,才可以申請同時轉讓。

⑵ 同一控制及法人下的2個獨立公司合並, 房產問題

有區別啊,合並後為A或B,叫吸收合並,如果為C叫新設合並。
涉及的稅務處理大概如下,為回答你這個問題查了很多資料,自己也歸納了下,所涉及的營業稅、增值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均無需繳納;企業合並方式下稅收處理不同之處在於企業所得稅,一般性稅務處理需要評估,花費的手續費多評估增值部分可能需要繳納所得稅而且被合並企業的虧損不能彌補,不過特殊性稅務處理有很多限制條件,條件符合的話建議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

1、所得數,兩種方式,一般性稅務處理需要繳納,特殊性稅務處理不用繳納。

《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59號】規定:
四、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四)企業合並,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合並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並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並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合並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並企業結轉彌補。
五、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 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 ,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六、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四)企業合並,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並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並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繼。
3.可由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並企業股東取得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2、營業稅,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51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3、增值稅,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13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4、契稅,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改建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並後的企業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5、土地增值稅,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在企業兼並中,對被兼並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並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6、印花稅,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⑶ 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對方之後對方是否可以再轉讓

一,當然可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只要符合相關的轉讓政策規定,受讓人有受讓的資格就可以,在轉讓次數上並無限制。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以下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1,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3,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

⑷ 企業將土地使用權轉讓,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是否有什麼限制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已經2003年6月5日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田鳳山
2003年6月11日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規范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三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
第四條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五條 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

⑸ 同一控制人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否視同銷售徵收營業稅

徵收。 同一控制人是會計概念,稅法不認。

⑹ 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出讓有什麼區別

兩者的主體不同、行為性質不同、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交易市場不同。

⑺ 關於土地使用權怎麼轉讓,需要哪些相關手續

土地轉讓流程:
一、轉讓方須報材料
1、原土地證或土地證明材料
2、原土地出讓合同
3、上繳稅務局的土地增值稅證明材料
4、土地評估報告
5、圖件資料
6、土地轉讓專項審計報告
7、營業稅上繳證明材料
二、受讓方須報材料
1、項目批復原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材料等
3、上繳財局契稅證明
4、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符合規劃的圖件資料
三、雙方共同提供的資料
1、土地轉讓申請
2、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四、如改變土地用途,由受讓方重新評估,補交差額部分的出讓金,契稅並辦理相關手續
注意事項:
以下相關事項,是國有土地轉讓交易中經常出現一些問題,土地轉讓當事人應當多加留意細節,不僅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還有利於控製法律風險,避免出現違法現象。
一、轉讓合同的形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二、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1、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2、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三、轉讓價格評估事宜
在轉讓前,應該對土地轉讓價格進行評估。因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須經法定估價機構估價,並經國土部門予以確認。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擔保
1、擬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瑕疵問題,是受讓方必須關注的重點。轉讓合同簽訂之前,必須去國土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有無抵押與被採取司法限制。
2、鑒於有無土地權屬及相關爭議不易調查,加之受讓方的履約能力難以判斷,應明確雙方相互提供擔保。
五、有關稅費
轉讓合同簽訂之時,雙方應對有關應繳納的稅費項目、標准及數額進行咨詢,並對稅費負擔問題進行明確。根據有關規定,稅費的計算依據一般為土地成交價,若成交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市場價的,則應以土地評估價作為計算依據。

⑻ 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的關系

:(一)出讓與轉讓的聯系:土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轉移的一種形專式,它與土地使用權屬轉讓行為相同,都是一方將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有償、有期限地讓渡於另一方當事人;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行為均不影響國家對出讓、轉讓的土地的所有權。這兩點體現了二者的共同性。
(二)出讓與轉讓的區別:1、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創設財產權的行業,而土地使用權轉讓則是轉移財產權的行為。2、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出讓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為土地所有者,另一方為土地使用者。3、出讓金與轉讓費的構成及反映的關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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