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著作權商標
㈠ 著作權在先,後被他人注冊了商標,法院會怎麼判,採取什麼措施
著作權依據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商標權依據法律是《專商標法》。屬
一、《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二、《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
補充:如果還是注冊,可以提異議,如果已經注冊,可以提爭議,即無效宣告。
受專利法保護的外觀設計專利,在構成元素上與商標權、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客體有相似之處,導致存在權利沖突的可能性。本文通過案例淺析這些相似的權利客體之間的聯系以及沖突的判斷方法,希望有助於設計者增強避免侵權和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律意識。
在我國,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中有很多設計要點在於圖案、色彩等包裝類產品外觀,例如瓶貼、罐貼、包裝袋及包裝盒等。這些外觀設計與其他知識產權客體,例如作為著作權客體的作品、作為商標權客體的商標等,在內容上具有一定的關聯性。設計內容相同或相似的客體,因審批、授權程序的不同等原因,可能獲得多項法律賦予的知識產權權利,如果這些權利屬於不同的主體,則會產生所謂的權利沖突問題。
為了解決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其他在先權利的沖突問題,相關法律法規作了專門規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對「合法權利」進行解釋:包括商標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裝潢使用權等。《專利審查指南 (2010)》也對涉及權利沖突的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案件審查作出詳細規定:當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某一外觀設計專利涉嫌侵犯其在先權利時,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請求人應就其主張進行舉證,包括證明其是在先權利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及在先權利有效。
從實踐來看,以權利沖突為由提起的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案件,多數涉及注冊商標和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極少數人未經許可在專利申請中使用了他人的注冊商標、作品,在獲得授權後,該專利權的實施會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文著重分析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商標權、著作權的沖突。
一、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在先商標權
1、沖突的原因及表現
商標是區分不同個人和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顏色等要素及其組合。如其與外觀設計在構成元素尤其是圖案、色彩上近似,當外觀設計的部分或全部具有顯著的識別性,符合商標的注冊要件時,可以獲得核准注冊;反之,當商標結合到產品的包裝設計上時,又可能隨之獲得專利權。這導致外觀專利權與商標權在保護客體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交叉,易產生權利沖突問題。
2、沖突的判斷方法
在無效宣告程序中,首先需要審查請求人的主體資格及在先權利的有效性。請求人負有舉證責任,需要證明自己是在先商標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並且該商標權仍合法有效,處於保護期內。一般情況下,請求人可提交商標注冊證明、續展證明、獨占許可協議等作為證據。
其次,對於沖突的實體判斷,主要借鑒商標行政程序中的方法,通常採用以下三個判斷步驟:
第一,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與在先商標所應用的商品種類是否相同或相近;
第二,外觀設計專利對應部分是否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
第三,是否易於造成相關公眾認為該專利權的產品與商標應用的商品來源於同一市場主體,或誤認為與其存在特定的聯系。
3、典型案例
「哈博思堡」酒包裝盒案
法國軒尼詩公司是全球聞名的葡萄酒生產商。該公司在中國注冊了著名的「手持戰斧」圖形商標,注冊號為第 890643 號,注冊有效期為 2006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0月 27 日。
專利號為201030139650.7 的「哈博思堡」酒包裝盒外觀設計專利涉及一種酒包裝盒。法國軒尼詩公司於 2012 年針對該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涉案專利使用了與上述注冊商標相近似的設計,與請求人在先取得的商標權相沖突。經審理,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宣告決定,認為涉案專利與上述在先商標權相沖突,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首先,第 890643 號注冊商標的核定注冊日早於涉案專利的申請日,仍處於有效期內,二者使用商品種類相同。其次,該專利中的「手持戰斧」標識和在先商標整體構圖均由底部弧形線條、手臂、戰斧等基本相同的部分構成,互為鏡像設計,屬於相似的設計。涉案專利在相同種類的產品上採用了與在先商標極為相似的標識,易誤導公眾,使其對該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打火機包裝盒案6編輯器使用方法
美國之寶公司是全球知名的打火機製造商,在中國也注冊了其著名的「ZIPPO」系列商標,包括「ZIPPO」文字商標和「ZIPPO 及圖」商標。其中「ZIPPO 及圖」商標中,「ZIPPO」標識的字母「i」上的圓點變形成紅色火苗圖案,注冊有效期為 2003 年 3 月 14 日至 2013 年 3 月 13 日。
專利號為200630159047.9 的打火機包裝盒外觀設計專利涉及一種包裝盒。之寶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該專利使用了與其注冊商標相似的產品圖案,一經實施將造成與其商標專用權的沖突,請求判令專利權人不得實施該專利。
經一審、二審後,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之寶公司的「ZIPPO 及圖」商標屬於在先合法權利,涉案專利一旦實施,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商品來源於之寶公司或與其存在關聯,從而誤導相關公眾,判令專利權人不得實施涉案專利。
之寶公司還以同樣的理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上述專利與之寶公司的在先商標權相沖突,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二、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在先著作權
1、沖突的原因及表現
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如美術、攝影作品等。外觀設計的形狀、圖案設計要素以及「富有美感」的特質使其與這些作品在內容上存在重合的可能。例如,當一幅美術或攝影作品作為圖案元素應用於產品外觀時,可能會獲得專利權的保護;或者產品獨特的外形設計使其具有高度的審美價值而成為實用藝術品時,也可能獲得著作權的保護。由於保護客體上的交叉,可能產生權利沖突問題。
2、沖突的判斷方法
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判斷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在先著作權是否沖突,主要借鑒司法審判中的著作權侵權判斷方法,通常採用以下三個步驟:
第一,主體的合法性。作者和其他根據法律規定能夠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著作權主體,一般情況下,作者即著作權人。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視為作者,但需要提供主張著作權的作品的原件、底稿、書籍、著作權登記證書等證據。
第二,客體的合法性,即是否具有「獨創性」。根據審查實踐,在先作品多為美術、攝影作品等,一般符合要求。
第三,沖突的實體判斷。採用「接觸加實質性相似」的標准,先看專利權人是否接觸或可能接觸過作品。這里請求人負有舉證責任,可通過提交專利權人接觸過該作品的直接證據或該作品曾經公開過或發表過等間接證據來證明。再看外觀設計對應部分與在先作品是否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
3、典型案例
「鳳凰涅槃」瓷瓶案
專利號為201130394300.X 的外觀設計專利涉及一種鳳凰造型的瓷瓶。針對該專利,景德鎮法藍瓷實業有限公司於 2013 年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與其在先取得的著作權相沖突。經審理,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宣告決定,認為涉案專利與請求人的在先著作權相沖突,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決定認為 :請求人提交的國家版權局著作權登記證書能夠證明其對 FZ02108 號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該作品於2010 年 8 月 11 日前處於公眾可知的狀態,推定專利權人存在接觸該作品的可能性。
涉案專利與在先作品相比,在鳳凰造型的表現手法、設計元素的運用等各個方面均高度一致,雖在器型上有所變化,但並未脫離在先作品的對於鳳凰造型的獨創性表達,所展現的設計與在先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涉案專利的實施將會損害在先著作權人的相關合法權利,與在先著作權相沖突。
「會說話的湯姆貓」案
Outfit7 公司是知名移動游戲開發商,其「會說話的湯姆貓」風靡全球。憑借這一出色的游戲及周邊產品,Outfit7 在全球獲得不菲的收入。游戲的火爆也引來眾多廠商模仿,其中有不少「山寨」產品還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
專利號為201230022409.5 外觀設計專利涉及一種玩具產品。針對該專利,Outfit7 公司於 2014 年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涉案專利與其美術作品相似,與請求人在先取得的著作權相沖突。經審理,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宣告決定,認為涉案專利與在先著作權相沖突,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決定認為 :請求人提交的國家版權局著作權登記證書能夠證明對 2014-F-00141282 號作品享有著作權;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該作品至少於 2012 年 2 月 8 日即創作完成,並處於公眾可知的狀態,推定專利權人存在接觸該作品的可能性。
在先作品的卡通貓面部特徵、身體比例等使整體形象明顯區別於其他卡通貓。涉案專利包含了在先作品的所有獨特識別特徵,雖然細節有所不同,但一般觀察者仍能一眼認出二者為同一卡通貓形象,因此,涉案專利與在先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涉案專利為立體造型產品的外觀設計,在先作品為平面美術作品,涉案專利是對在先作品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其實施將會損害請求人的在先著作權,與在先著作權相沖突。
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商標權、著作權等的沖突,根本上源於「山寨」與「創新」的矛盾。靠耍小聰明、抄襲模仿,企業永遠成不了大器,國家也不會有很強的競爭力。隨著與世界經濟的融合,國內的知識產權意識和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在逐漸加強,但距離世界先進水平仍有不小的差距。摒棄「山寨」、促進「創新」是必定要走的漫漫長路。避免侵權、及時維權 , 也是我們亟待完善的功課。
㈢ 商標權與著作權沖突,怎麼解決
《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明文規定保護合法的在先權利,如果通過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包括著作權取得商標注冊,商標主管機關應撤銷該注冊商標,但《著作權法》卻沒有相應的規定。從立法上和實踐中妥善解決兩者之間的沖突,是非常必要的。目前,也不乏著作權和商標權沖突的事例。一般來說,在保護在先著作權的同時,應當注意保護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利,具體處理方式,可以在實踐中逐步探索,並上升到立法予以規范。
相關法規依據《商標法》:
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四十一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著作權法》:
第二十一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根據尼日公約還將在全球178個國家受到保護。
㈣ 對方主張被異議商標損害其在先著作權,但著作權有效期始於2010年晚於我的商標,登記證中載明作品完成
只要他的公證有效期晚於你的商標注冊期,剛憑這一點就夠了。
㈤ 商標注冊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擁有的著作權
在我國,商標注冊是商標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是確定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依據。商標使用人一旦獲准商標注冊,就標志著它獲得了該商標的專用權,並受到法律的保護。
㈥ 版權(著作權)和商標哪個優先呢
性質不一樣,看用途
㈦ 商標侵犯著作權在先權利,去商評委申請取消該商標權的流程
版權和商標權同源屬知識產權;屬於平行的權利!
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不得侵犯他人的相關在先權利,你的版權在「相關權利」之列!
是否在先,要看你版權登記日期,或者如果你有充分證據證明作品完成日期是否早於商標申請日期!如果早,則可以在商標被公告期間,向國家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
㈧ 知識產權戰如何打:商標申請在先 專利再先行
1.商標做多類別保護,以防搶注
商標是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中最基本的一項工作,也是很重要的一項保護措施。
我國《商標法》實行「申請在先原則」,一般來說,為了防止被搶注,互聯網創業公司與其他行業一樣,需要提前將公司名稱、品牌名、LOGO、APPicon、產品等重要信息注冊為商標,除此之外,域名作為互聯網公司在網路上的重要標識,起著識別、引導、搜索及廣告宣傳的重要作用,因此也是互聯網創業公司必須要注冊的商標種類。
2.對於互聯網創業公司來說,創業早期資金短缺,無法將商標一一進行全類別注冊,因此一些互聯網創業公司往往只注冊涉及核心業務的商標類別,但這是遠遠不夠的。
專利並不認為是其主要競爭力,但考慮到公司的長遠發展,以及越來越嚴峻的專利戰形勢,互聯網創業公司建立一定的專利防護壁壘還是很有必要的。
在技術研發立項之後,互聯網創業公司應實行嚴格的保密制度。在未遞交專利申請之前,切不可早早公開產品信息或相關資料,以免被有心之人搶先登記。
3.著作權登記,以防被侵權
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作者對自己依法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享有的權利。
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就已經自動產生,不必須依靠登記來取得。但作品著作權登記的意義在於被侵權時能舉證證明公司對該件作品享有著作權,從而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對於涉及到軟體開發、文學創作、藝術等相關業務,或擁有移動APP的互聯網創業公司來說,提前進行著作權登記是很有必要的。
實際上,知識產權保護除了常見的商標、專利、版權之外,還會涉及到商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等諸多方面,互聯網創業公司在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制定公司知識產權保護規章制度之餘,還可利用《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對公司實施知識產權立體交叉防護,建立360度無死角知識產權保護網,關注市場,及時維權,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