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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資產按所有權分類可分為

發布時間: 2021-01-18 07:31:57

㈠ 企業按所有制劃分可分為哪幾種啊 大家幫幫忙

企業分為以下幾個類型:
一、有限責任公司,它包括:
1、有限責任公司,它可再細分為:自然人獨資、法人獨資、自然人投資或控股、國有獨資、外商投資、外商獨資。它還可以下設分公司,其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它可再細分為:上市和非上市兩種。它也可下設分公司,性質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二、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它下設分支機構性質為「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
三、合夥企業(合夥人可以是兩個以上自然人,也可以是有限公司、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等)。它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如下設分支機構,性質為「合夥企業分支機構」。
四、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和「全民」統稱為全民所有制。它分為企業法人和營業單位兩種。營業單位也可以由企業法人下設成立。
五、集體所有制企業。它也分為企業法人和營業單位兩種。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主辦單位一般是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工會、村委會等。營業單位可以由企業法人下設成立,也可由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工會、村委會等法人組織直接下設成立。
六、農民專業合作社。(這是個新類型,以前沒有)。
需說明的是,平時人們所說的私營企業主要指「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有自然人投資的有限公司」。還有個類型為「個體工商戶」,它規模較小,單從名稱上看,可能會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分不大出來,但核發的營業執照不同,並且,「個體工商戶」不是企業,不能以企業來對待。

㈡ 資產所有權一定是屬於公司的嗎

不是的。所有權不屬於公司,但是能被公司所控制的,也是公司資產。

資產是指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不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不能作為資產,是企業的權利。

資產是企業、自然人、國家擁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貨幣來計量收支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收入、債權和其他。

資產是會計最基本的要素之一,與負債、所有者權益共同的構成的會計等式,成為財務會計的基礎。

拓展資料:

1、資產按照流動性可以劃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其中,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內或者超過1年的1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待攤費用、存貨等。

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准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債券、其他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或者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

其他資產是指除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外的資產,如長期待攤費用。

2、資產的兩個要義:

資產的經濟屬性即能夠為企業提供未來經濟利益,這也是資產的本質所在。也就是說,不管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要成為資產,必須具備能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這是資產的第一要義。

資產的法律屬性即必須是為企業所控制,也就是說,資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能可靠地流入該企業,為該企業提供服務能力,而不論企業是否對它擁有所有權,這是資產的第二要義。

參考信息來源:網路-所有權

網路-資產所有權

㈢ 什麼是國有資產,國有資產有什麼分類,范圍是什麼,怎麼界定所有權

一、概念


國有資產是法律上確定為國家所有並能為國家提供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就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國家屬於歷史范疇,因而國有資產也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形成和發展的。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國有資產」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不同理解。

廣義的國有資產

即國有財產,指屬於國家所有的各種財產、物資、債權和其他權益,包括:1.依據國家法律取得的應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2.基於國家行政權力行使而取得的應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3.國家以各種方式投資形成的各項資產;4.由於接受各種饋贈所形成的應屬於國家的財產;5.由於國家已有資產的收益所形成的應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

狹義的國有資產

法律上確定為國家所有的並能為國家提供未來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經營性資產包括: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通過各種形式為獲取利潤轉作經營的資產;國有資源中投入生產經營過程的部分。

其它概念

國家是指國家實際投入本企業,用以承擔義務和據以享有權利的資金,即投入本企業形成實收資本(股本)的資金。國有法人資本是指國有企業、國有事業單位等,用其佔用的資產實際投入本企業,用以承擔義務和據以享有權利的資金,即投入本企業形成法人資本(法人股)的資金。國有資產總額是指國家資本,以及國有法人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其他等項目中終極所有權屬於國家的資產份額之和。


二、國有資產的分類


  • 經營性國有資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的說,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從事產品生產、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依法經營或使用,其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特徵 :

運動性,增值性,經營方式的多樣性。

經營性國有資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特徵:運動性,增值性,經營方式的多樣性。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分類:

1、按所處不同產業部門:

(1) 基本上從事第一產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2)基本上從事第二產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3)在第三產業的主要部門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4)其他經營性國有資產

2、根據企業資產經營活動的性質:

(1)金融性國有企業資產

(2)非金融性國有企業資產

3、按是否直接由國家投資:國家直接投資形成的經營性國有資產、國家間接投資形成的經營 性國有資產。

4、按所處領域不同:境內經營性國有資產、境外經營性國有資產。

5、根據國家在企業中所擁有資本的比例不同:

(1)國有獨資企業資產

(2)國家控股企業資產

(3)國家參股企業資產

6、根據行政管理層次不同:中央政府管理的經營性資產、地方政府管理的經營性資產。

  •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收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收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特點:

配置領域的非生產性,使用目的的服務性,資金補償、擴充的非直接性,佔有、使用的無償性。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分類:

按照行政管理層次不同,可分為中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和地方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按存在的形態不同,可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長期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 資源性國有資產

資源性國有資產指國家擁有的土地、森林、礦藏等資源。

資源性國有資產

資源性國有資產是指在人們現有的知識、科技水平條件下,對某種資源的開發,能帶來一定經濟價值的國有資源。

從實物形態上看,中國的國有資源特點:品種的稀缺性,數量的有限性,品種的復雜性,分布的失衡性。

從價值形態上看,中國的國有資源特點:國有資源所有權上的壟斷性,國有資源范圍的相對性,國有資源的資產性,國有資源的有價性。

資源性國有資產的分類:

按資源的條件及生物圈圈層劃分:地下資源;地表資源;由光、熱、風、器、雨等構成的氣候資源或太空資源。

按資源所處的空間位置:陸地資源;海洋資源;大氣資源;太空資源。

按資源是否具有生命:生物資源;非生物資源。

按照淘汰的再生性質:可再生資源;不可再生資源;可永續利用的資源。

按其經濟用途:主要形成生活資料的資源和主要形成生產資料的資源。


三、國有資產的界定


國有資產的范圍十分廣泛。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國有資產包括如下范圍:

(1)國有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漁場等自然資源;(2)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產;(3)軍隊財產,如軍事設施等;(4)全民所有制企業;(5)國家所有的公共設施、文物古跡、風景游覽區、自然保護區等;(6)國家在國外的財產;(7)國家對非國有單位的投資以及債權等其他財產權;(8)不能證實屬於集體或個人所有的財產等。以下分別就不同情況的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加以說明。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政黨和人民團體的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

1.國家機關佔有、使用的資產全部屬於國有資產。根據《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機關包括:(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屬常設工作機構;(2)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屬常設工作機構;(3)國務院所屬各部門;(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5)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各機關;(6)各級司法機關。上述國家機關佔有、使用的資產屬國有資產.但不包括借用、租用等所有權屬於他人的財產。

2.事業單位國有財產的界定。事業單位可能由國家機關創辦,也可能由國有企業創辦,還有可能由集體等非國有單位創辦。凡是國家機關及國有企業單位創辦的或者所屬的事業單位,其佔有使用的資產全部屬於國有資產。非國家機關及非國有企業單位創辦的事業單位,凡是由國家投入的資產應屬國家所有。

3.政黨及人民團體中由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所謂政黨,包括中國共產黨及各民主黨派的各級黨組織。凡由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歸屬於國有資產。在政黨的財產中,除國家撥款形成的資產以外,還可能有其黨員的黨費、他人捐贈等形式形成的資產,這些資產歸該政黨所有。

所謂人民團體包括各級政協組織,各級工會組織,各級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各級婦女聯合會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團體。這些團體是人民團體,即依法被國家承認的團體,而不能是非法的團體或是反動的團體。這些團體的資產來源比較廣泛,其中由國家撥款形成的資產應界定為國有資產。

(二)全民所有制企業中的產權界定

全民所有制企業即國有企業。其資產不論是國家直接投入的,還是企業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均屬國家所有。具體界定辦法有: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2.全民所有制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後利潤,經國家批准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界定為國有資產。

3.以全民所有制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4.全民所有制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5.在實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准則》以前,全民所有制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兩則」實行後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6.全民所有制企業中的黨、團、工會組織等佔用企業的財產(不包括以個人繳納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三)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是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集體所有制企業內部的財產關系比較復雜,有政府出資興辦的,有國有企業出資興辦的,有勞動群眾自己集資興辦的等等。實踐中有所謂「大集體」和「小集體」之分,所謂「大集體」是指有國家投資在內(全部或主要是國家投資)的集體所有制企業;所謂「小集體」則是指以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財產為基礎建立的企業。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中,明確集體所有制企業財產所有權是一項十分重要而又緊迫的任務。

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辦法為:

1.國家對集體企業的投資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國家所有。政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為扶持集體經濟發展或安置待業青年、國有企業富餘人員及其他城鎮人員就業而轉讓、撥給或投入集體企業的資產,明確是無償轉讓或有償轉讓而收取的轉讓費(含實物)已達到其資產原有價值的,該資產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集體企業勞動者集體所有。

2.全民所有制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包括幾個全民所有制單位合資)創辦的以集體所有制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照前述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產權界定辦法界定。

3.全民所有制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非全民所有制單位獨資創辦的集體企業中的投資,以及按照投資份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留給集體企業發展生產的資本金及其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4.集體企業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的優惠,包括以稅還貸、稅前還貸和各種減免稅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權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產權歸勞動者集體所有;1993年7月1日後形成的,國家對其規定了專門用途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集體企業各投資者所擁有財產(含勞動積累)的比例確定產權歸屬。其中屬於國家稅收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界定為國有資產;集體企業依據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其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國有資產。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數額後,繼續留給集體企業使用,國家收取資產佔用費。上述國有資產的增值部分由於歷史原因無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產權。

集體企業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改組前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中,國家稅收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和各種減免稅形成的資產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國家股,其他減免稅部分界定為企業資本公積金。

5.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以追索清償或協商轉為投資。

6.供銷、手工業、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國家撥入的資本金(含資金或實物)界定為國有資產,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數額後,繼續留給合作社使用,由國家收取資產佔用費。上述國有資產的增值部分由於歷史原因無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產權。

7.集體企業和合作社無償佔用國有土地的,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定其佔用土地的面積和價值量,並依法收取土地佔用費。集體企業和合作社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國有土地折價部分形成的國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

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資產中,必有一部分屬於中方合資、合作者。在屬於中方的資產中有一部分是屬於國有資產,應予界定。但是,這種界定只是中方內部的資產界定,所發生的財產關系變化只是在中方內部的變化,與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無關,更不會涉及外方投資者的任何利益。

1.對中外合資企業(中方為全民所有制單位)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方法為:(1)中方以國有資產出資投入包括現金、廠房建築物、機器設備、場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2)企業注冊資本增加,按雙方協議,中方以分得利潤向企業再投資,或優先購買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3)可分配利潤及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各項基金中,中方按投資比例所佔的相應份額(不包括已提取用於職工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4)中方職工的工資差額,界定為國有資產;(5)企業根據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按中方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職工的住房補貼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6)企業清算或完全解散時,饋贈或無償留給中方繼續使用的各項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上述辦法的原則辦理。

(五)股份制、聯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

在股份制、聯營企業中,有國家機關或其授權部門的直接投資,也有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投資,這些投資所形成的權益,在性質上屬於國有資產。但這種界定只是全民所有制經濟內部的界定,只是為了明確國家所有權,對股份制、聯營企業並無影響,也不涉及其他股東、聯營者的任何利益。

1.股份制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辦法為:(1)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現有已投入企業的國有資產折成的股份,構成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界定為國有資產;(2)全民所有制企業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構成國有法人股,界定為國有資產;(3)股份制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應佔有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4)股份制企業未分配利潤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比例所佔的相應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2.聯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上述辦法的原則辦理。

㈣ 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是什麼

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
1、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企業企業在確認固定資產時,需要判斷與該項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實務中,主要是通過判斷與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到了企業來確定。通常情況下,取得固定資產所有權是判斷與固定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到企業的一個重要標志。凡是所有權已屬於企業,無論企業是否收到或擁有該固定資產,均可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產;反之,如果沒有取得所有權,即使存放在企業,也不能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產。但是所有權是否轉移不是判斷的唯一標准。在有些情況下,某項固定資產的所有權雖然不屬於企業,但是,企業能夠控制與該項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將該固定資產予以確認。例如,融資租賃方式下租入的固定資產,企業(承租人)雖然不擁有該項固定資產的所有權,但企業能夠控制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與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轉移到了企業,因此,符合固定資產確認的第一個條件。
2、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是資產確認的一項基本條件。要確認固定資產,企業取得該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必須能夠可靠地計量。企業在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有時需要根據所獲得的最新資料,對固定資產的成本進行合理的估計。如果企業能夠合理地估計出固定資產的成本,則視同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確認條件的具體運用
企業由於安全或環保的要求購入設備等,雖然不能直接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但有助於企業從其他相關資產的使用獲得未來經濟利益或者獲得更多的未來經濟利益,也應確認為固定資產。例如,為凈化環境或者滿足國家有關排污標準的需要購置的環保設備,這些設備的使用雖然不會為企業帶來直接的經濟利益,但卻有助於企業提高對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能力,有利於凈化環境,企業為此將減少未來由於污染環境而需支付的環境治理費或者罰款,因此,企業應將這些設備確認為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如果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由此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表明這些組成部分實際上是以獨立的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因此,企業應當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例如,飛機的引擎,如果其與飛機機身具有不同的使用壽命,適用不同折舊率和折舊方法,則企業應當將其單獨確認為一項固定資產。

㈤ 處分權的分類

整體資產處分權是指某一企業整體資產的處分權。處分權包括:
(1)決定資產整體在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不同管理主體之間轉讓的權利;
(2)企業資產的經營形式和企業組織制度的變更方面的權利,如企業實行兼並、分立、聯營、股份經營等;
(3)決定企業資產產權命運的重大變動。如企業的破產、清算、歇業、關、停、並、轉等。 部分資產處分權主要指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佔有、使用資產的處置和變動的權利。包括:
(1)企業的廠房、設備、生產工具、原材料、燃料及成品、半成品等有形資產的處分權;
(2)企業的技術、工藝、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的處分權;
(3)企業的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處分權利;
(4)其他歸企業擁有的部分資產的處分權利。 所有權人
合同法》 第132條第1款明確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所謂「屬於出賣人所有權」,顯然意指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可以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即對標的物享有所有權之人,根據《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財產所有權人(註:此處《民法通則》使用的是「財產所有權」的表述方式,而不是「物的所有權」的表述方式,但這似乎不妨礙根據該規定確定物的所有權人,至少物是財產的一種。)顯然可以處分自己的所有權,通過處分自己的所有權可以使作為所有權標的的物歸屬於他人,從而實現物與人的結合關系的變動,適應市場經濟對市場資源的配置。
非所有權人的處分權人
(1)概說。《合同法》第132條第1款除了明確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之外,還提出了另外一種可能性:「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對標的物有權處分之人,應指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可以處分標的物之人。《合同法》第132條的條文中既然是用「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顯然是將這一類人與所有權人並列,因此是指所有權人以外的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的人。所謂對標的物有處分權,顯然是強調對該標的物上的權利進行處分能發生相關處分效力。
(2)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人。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29條的規定:「企業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出租或者有償轉讓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固定資產,所得收益必須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根據該規定,國有企業對國有企業中屬於國家所有財產有權進行處分,享有處分權。根據《公司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但是,公司顯然可以出賣、處分國有資產,因此,公司可以作為國有資產的出賣人。
(3)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根據該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特定財產有權進行處分,可以作為該特定財產的出賣人。
(4)清算組。《企業破產法(試行)》第24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根據該規定,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有權處分,可作為該特定財產的出賣人。
(5)擔保物權人。根據《擔保法》和《海商法》的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其債權未獲清償的情況下,可以將屬於他人的擔保物拍賣、變賣,並就變價優先受償。 除了民法上的處分權外,處分權還包括行政處分權。行政處分權是行政監察機關的職權之一,指監察機關根據案件調查和監察檢查的結果,對監察對象違法違紀應給予行政處分的,直接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權力。《行政監察法》第24條規定,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建議,也可以直接給予行政處分。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

㈥ 什麼叫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的概念及分類

2004-12-2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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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較長,單位價值較高,並且能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實物形態的資產。

對於生產經營中使用的固定資產,只要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就可以認為是固定資產,而對單位價值不加以限制;對於非生產經營領域中使用的固定資產,期限要長於兩年,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才能被認定為固定資產。

按照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可分為:

使用中的固定資產:包括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也包括經營性租出的固定資產。
未使用的固定資產:指已經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
不需用的固定資產:指本企業多餘或不適用的固定資產。

綜合分類:
1、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
2、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
3、租出固定資產
4、不需用固定資產
5、未使用固定資產
6、土地:指過去已經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不提折舊。
7、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按固定資產的所有權來劃分:
1、租入固定資產:
1)、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視為自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實質重於形式)
2)、經營租入固定資產:不提折舊;
2、自有固定資產:指擁有所有權的固定資產,就計提折舊。

㈦ 固定資產按照( )分類,可以分為自有固定資產和租入固定資產。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抄您解答!


B【解析】:按選項A固定資產可以分為生產用和非生產用兩種;C選項影響資產的折舊率;D選項將固定資產分為在使用、未使用和不需用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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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固定資產一般審計目標:總體合理性真實性完整性所有權估價截止披露分類機械准確性

企業規來定資產審計目標一般分自為以下幾個方面:總體合理性、真實性、完整性、所有權、估價、機械准確性、披露、分類這幾個方面
一、確定固定資產審計目標:
A 內控是否完善
B資產負債表中記錄的固定資產是存在的。
C所有應記錄的固定資產均已記錄。
D記錄的固定資產由被審計單位擁有或控制。
E固定資產以恰當的金額包括在財務報表中,與之相關的計價或分攤已恰當記錄。
F固定資產已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在財務報表中作出恰當列報。

㈨ 界定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應遵循哪些原則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現將《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將執行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及時上報我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
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完成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任務,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和《農業法》、《鄉鎮企業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是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對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各種資產的所有權歸屬關系進行確認的法律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部或部分佔用、代管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資產的企業、單位的資產所有權界定工作。

第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以下簡稱集體資產)所有權的唯一主體,依法代表該組織內全體成員行使集體資產的所有權。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處理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中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有關問題。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要遵循 誰投資、誰所有 的原則,同時要充分考慮資產形成的過程,從有利於管理和農村社會穩定出發,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實事求是地進行。

第六條 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鄉(鎮)政府)投資形成的資產,歸該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投資形成的資產,歸該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七條 在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工作中,要理清三方面的關系:一是鄉(鎮)、村、組之間的資產所有權歸屬關系,不準相互平調和擠占。二是集體經濟組織出資、參股的資產,均按各方出資額和比例分享所有者權益,以此界定資產權屬。三是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其資產應全部歸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八條 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范圍是: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含鄉[鎮]村集體企業中的集體資產,下同)和非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包括:
(一)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
(二)集體所有的現金、存款等流動資產;
(三)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或以投資、貸款和勞動積累形成的水利、電力、交通等生產性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通訊、福利等公益性設施;
(四)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及其收益形成的資產;
(五)在國內聯營、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資、合作以及兼並、有償轉讓的企業中,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章程、協議(合同)應有的資產份額;
(六)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捐贈、資助等形成的資產;
(七)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享受國家的各種優惠政策以及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歷年提取的生產性積累資金形成的資產及贈值部分;
(八)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
(九)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購買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
(十)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有關問題,依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集體經濟組織在興辦企業初期籌集的各種資金及其形成的各種積累,見事先與當事人(含法人、自然人)有約定的,按其約定確定產權歸屬;沒有約定的,其產權原則上歸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二)集體經濟組織出資、參股的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享受的政策優惠(包括以稅還貸、稅前還貸和各種減免稅金等)所形成的所有者權益,按各投資者所擁有財產(含勞動積累)的比例確定產權歸屬。
(三)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為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而轉讓、撥給或投入由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形成的資產,凡明確是無償轉讓或有償轉讓但收取的轉讓費用(含實物)已達到其資產原有價值的,該資產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四)集體經濟組織以借貸(含擔保貸款)、租賃所取得的資金、實物作為興辦鄉(鎮)村集體企業的投入,該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除債權方已承擔連帶責任且與債務方已簽訂協議按其協議(合同)執行外,其產權歸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五)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實行承包或抵押承包、租賃經營的,其資產的所有權不變。其中實行承包經營的,承包者在承包期間投入的資金和設備,如有投資協議(合同)的,按其界定;沒有投資協議(合同)的,原則上按照借款處理,增值的資產歸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六)鄉(鎮)村集體企業實行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聯營的,其中集體經濟組織的原始投入和追加投入、歷年按投資比例(股)應分成的利潤而未結算的部分、終結時按比例分得的結余凈資產,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七)集體經濟組織參股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後改組成股份制的,其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積余的劃分按照原投股各方所投股金實際到帳比例界定。
(八)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進行改制、資產出售後收回的資金,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九)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鄉[鎮]政府)無資本金投入,全靠貸款辦起來的企業,其資產歸該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十)對掛用集體牌子,實為私人經營的企業,集體經濟組織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對其盈利和積累,應按協議(合同)或通過協商界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國家對集體的優惠政策形成的資產,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十條 非經營性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有關問題,依照下列辦法辦理:
(一)以集體出資為主、國家或地方財政給予補助形成的資產,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二)凡是由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由代行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出面組織在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單位中分攤資金、勞力、物資形成的資產,分別界定為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如與其他所有制單位共同出資形成的資產,也要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所佔的份額。
(三)由村提留、鄉統籌和建農基金及農民投工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四)原為鄉(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後改變為全民或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其單位原有的資產及其增值,界定為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五)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鄉(鎮)政府),向鄉(鎮)集體企業和其他單位收取利潤和留存於鄉(鎮)級的管理費而形成的資產,界定為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六)由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土地,農民投資、投工種植的果樹、林木,按協議(合同)約定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所佔的份額;由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工種植,農民承包經營的果園、林木,承包期內增值部分按協議(合同)約定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所佔的份額。
(七)由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工興建的水利、電力、交通等生產性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通訊、福利等公益性設施,按約定或投資比例界定各自應占的資產份額。

第十一條 土地所有權界定的有關問題,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各類經營性、非經營性單位無償佔用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權仍歸原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已給予集體經濟組織少量補償,但未按規定辦理征地手續的,土地的所有權不變。
(二)兩個以上的集體經濟組織分別提供土地興建水利、電力、交通等生產性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通訊、福利等公益性設施,按提供土地的比例分別界定各自所有的土地份額。
(三)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土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種植果樹、林木的,其土地所有權歸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㈩ 資產的特徵包括擁有其所有權嗎

凡是由國家、行政部門撥給工會及其事業單位使用的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佔有、使用和收益權歸工會,所有權屬於國家;
凡是由工會經費投資、政府及行政補助、工會企事業收入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工會資產;
社會捐贈、國際合作、國際組織援助給我國工會的財產界定為工會資產,工會擁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
由政府和企事業單位行政與工會共同投資形成的資產,政府和行政方面投資部分為國有資產,工會投資部分為工會資產;
凡是用工會資金投資、以工會名義借款或用工會企事業收入興辦的工會企事業和第三產業,其資產所有權屬於工會;
工會及其企事業與有關方面合資、合作興建的企事業按工會在該企業中出資額的比例擁有資產所有權;
已實行規范化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造的工會企業,按《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界定所有權。

②工會資產不進行國有資產登記。

據部分地方工會反映,在行政事業單位財產清查登記工作中,對縣級以上工會及所屬企事業單位資產的界定和管理仍然不夠明確,執行起來有一定困難。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各級總工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資產的界定。
依據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的國資法規發〔1993〕15號《關於清產核資中全民所有制企業中工會資產清查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由工會經費(包括會員繳納的會費、行政按國家規定撥繳的工會經費、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補助、工會所屬企事業收入、社會捐贈、外國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資產,屬於工會資產,不進行國有資產登記,由工會組織進行財產清查登記和管理。
各級工會及其所屬單位興辦工會企事業時,凡投入工會資金和財產的屬於工會資產,按工總事字〔1992〕11號文(《全總、國家工商局、國家稅務局聯合通知》)和工總事字〔1992〕28號文(《全總、國家工商局聯合通知》)及國家有關的規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
工會機關、基層工會和事業單位要明確資產管理部門,指定專(兼)職人員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固定資產實施日常管理,對所管資產的安全與完整負責。
各級總工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要重視和加強對工會資產的管理。要設立專門機構或指定職能部門負責對工會資產和工會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並按照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的總體要求進行工會資產的清產核資工作。
那種認為工會「不是一個單純的獨立組織,不能按一般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團對待」;「工會資產是一種社會資產,界定為工會資產不妥」,應界定為「國有資產」說法是不正確的,是違反《工會法》的,應當予以糾正。
在工會資產的管理方面應執行現有文件有關規定,對任何單位否定工會資產所有權的做法是不能接受的,對否定工會組織的性質和社會地位,否定《工會法》中的工會經費的獨立原則和工會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的法律規定,損害黨聯系職工群眾的紐帶和橋梁作用的行為,要堅決予以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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