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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押的不動產所有權轉讓

發布時間: 2021-01-18 04:35:57

Ⅰ 不動產抵押後權屬是否隨之改變

不動產抵押後,其來所有權並不隨之改變源。

《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解析:
根據法律規定,抵押物,包括不動產,用於被抵押後,並不作為物權的轉移
,只作為債權的擔保。
只有在被擔保人不能履行債務是
,債權人才「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此種情況下
不動產的產權才會轉移。

Ⅱ 所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同一不動產之上

所有權和低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同一不動產之上(對)。
解析:
1、所專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屬在於同一物之上。
2、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佔有等權利。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由此可以知道,所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一物之上。供參考。

Ⅲ 不動產可以轉讓或抵押嗎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根據此條,已設立抵押權的財產轉讓的,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或提前清償抵押權人。對不動產來說,必須先將抵押權撤銷以後方能辦理過戶。

Ⅳ 抵押期間房產抵押 所有權 轉移可以么

不可以轉移。

房產抵押是指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

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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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圍

1、房產。房產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權或經營權的房屋及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作為不動產,房地是不可分離的,房產必然包括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產,是最普遍的一種房地產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產抵押均以房產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性質的權利,它是指民事主體對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分為以下四類: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並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范圍如下:

(1)依出讓方式和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就是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後抵押的荒山、荒溝、荒水、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3)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及其佔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Ⅳ 已設立抵押權的不動產如何轉讓能辦理過戶嗎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回,應當將答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根據此條,已設立抵押權的財產轉讓的,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或提前清償抵押權人。對不動產來說,必須先將抵押權撤銷以後方能辦理過戶。

Ⅵ 不動產的抵押權與轉讓

甲可能會和丁簽定房屋買賣合同,但在乙的抵押權撤銷前,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如果交易中心在抵押權撤銷前違規過戶了,你可以起訴交易中心。

Ⅶ 不動產抵押 產權歸屬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對物的權利歸屬和利用等內容進行了全面詳細的規定,其中土地和房屋作為最重要的不動產,其歸屬和利用的法律關系究竟如何?昨天,有關上海房地產登記的修改細則正式公布。

預告登記防止「一女二嫁」

買了期房,到了交房日卻得知房地產公司已將房屋抵押;買二手房時遭遇賣家毀約,將房子賣給第三方……不少購房者碰到此種「一女二嫁」、「一房兩賣」的事件,只能自認倒霉。其實,當事人可以利用「預告登記」這一手段,避免賣家「一房兩賣」。

《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自動失效。」

此次,經上海市人大同意,市政府制定出台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做好本市房地產登記工作的若干意見》,修改了對預告登記失效日期的有關規定,使之與《物權法》保持一致。如果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後,房地產公司不配合購房者辦理「預告登記」,購房者可根據預售合同中的約定,單方申請「預告登記」,以防止房地產公司「一房兩賣」。經「預告登記」後,未經購房者同意,房地產公司不能將這套期房再預售給他人或抵押。

「登記日」界定有變化

購房者買了一套房子,哪一天才真正算擁有了這套房子的產權?要以房地產登記機構認同的登記日為准,登記日實質上就是房地產權利變動發生效力的日期。

以往,上海規定登記申請的受理日為登記日。而《物權法》第14條對物權效力發生的時點做了明確規定,即「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也就是說,房地產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並不代表產權轉移已經生效。登記機構完成審核程序並將登記事項記載於登記簿的記載日,才算登記日,產權轉移才能正式生效。

有關人士提醒,由於審核的規定時限是20天,在此期間,產權可能會因為司法機關的查封,權利人提出更正、異議等原因,中止轉移登記的辦理。因此這一點會給房地產交易帶來潛在的風險,希望購房者注意。

輕「登記簿」觀念要改變

一切購房手續完畢後,購房者會獲得一本房地產權證。房地產權證上記載的內容,應與房地產登記機構中的「不動產登記簿」相一致,可是如果不動產登記簿上的內容和房產證上的有出入,怎麼辦?

《物權法》第16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明確了不動產登記簿是不動產物權的法律根據,因此要求登記機構必須如實將登記信息記載於登記簿,使得登記簿更具有公信力和公示力。

市房地資源局有關負責人昨天提醒購房者,一定要改變以往的重房地產權證輕登記簿的觀念。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在簽訂交易合同前,可以先向登記機構查閱該房地產的產權狀況、是否設定抵押的情況,《物權法》第18條也規定了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這也充分體現了登記簿的公示力對於保護交易的安全有著重要意義。

Ⅷ 關於抵押中的不動產轉讓問題

你們私下抵押 借款 政府不承認的 A完全可能把房轉賣出去!
在你沒直接證據A C串通回,至於你說答的交易問題只疑點而已!法律沒規定中介人不可以買房 買房必須上門查看! 更不需要銀行轉賬或者取款的單據! 一切以證為准!只要雙方願意 A完全可以不要錢 走買賣次序把房過戶給C!

你起訴C明顯證據不足!法律只認為C也是受害人 並且還得承認房歸C所有!
你應該起訴A 涉嫌 詐騙!!另外一般買賣 都應該有評估公司上門看房評估 納稅的!你顯然沒有 這里房管局也可能涉嫌失職!

Ⅸ 已設立抵押權的不動產如何轉讓能辦理過戶嗎

已設立抵押權的財產轉讓的,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或提前清償抵押權人。對不動產來說,必須先將抵押權撤銷以後方能辦理過戶。

如果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將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而第三人屬於善意取得,則抵押人將承擔法律責任。現實中,如果登記機構盡到審查責任,這種情況一般不會發生,已抵押的不動產不能隨便地辦理轉讓登記。當然,如果登記機構未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9)已抵押的不動產所有權轉讓擴展閱讀:

一般情況下,不動產物權轉移要經歷兩個重要過程:一是簽訂買賣合同,二是辦理轉讓登記。

目前,很多地方推廣了網上簽約系統(以下簡稱「網簽系統」),應用於各房地產開發公司和中介公司。為防止這些市場主體濫用權力將有權利限制的不動產任意轉讓簽約,一般網簽系統中都將抵押或查封的不動產設定為不可簽約的對象。

因此,即使經抵押權人同意,如果抵押沒有注銷也無法網簽,造成了買賣的障礙。而抵押權人雖然同意轉讓不動產,但在未獲債務清償時不可能申請注銷抵押權。這就形成了一個不易解開的結。

Ⅹ 不動產抵押權人有權利把抵押人房產轉讓嗎

當然不可以,房產轉讓只能由房產權利人發起,或者由法院執行。另外,有抵押的專房屬產,不能進行二手房交易。
我猜你問的是不動產抵押權人是否可以轉讓抵押權,這個是可以的。《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第14.3.1條規定,因主債權轉讓導致抵押權轉讓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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