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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後農村房屋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1-18 04:35:49

❶ 農村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的關系

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在房屋交易中經常見到的兩種權利狀態。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分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擁有上述房屋所有權的四項權能,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予、繼承,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用權。
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予、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是房屋所有權四項基本權能之一。當你佔有該房屋之時,此房屋的風險責任隨之轉移。若此時房屋發生風險,盡管此時房屋未完成過戶登記,該風險發生的後果也由你承擔。

❷ 農村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若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收入應視為家庭共同財產,屬共同共有,雖夫妻出資,也應視為家庭共同出資。雖然房屋所有權登記為一人,分家析產時父母應有份額。子女若已成年,並通過自己的勞動為家庭生活作出貢獻也應有一定份額。

❸ 農村房產證不辦理過戶會有什麼影響

農村房產證過戶流程
一、當購買的農村房屋有房產證後,就需要向國土部門提出過戶申請了。具體的過戶手續如下:
1、 去鄉鎮國土所提出申請;
2、 提交相關材料;
3、 當地國土所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資料進行審查;
4、 實地進行勘丈、調查、公告;
5、 報國土局審核,注冊登記;
6、 發證
二、農村房產證過戶程序及費用
由於農村房屋的土地是集體土地,農村建房的宅基地是集體分配下來的。因此,農村房屋過戶不需要像城市房屋過戶一樣繳納各種土地稅費。所以,農村房屋過戶的費用也是極低的,只需工本費即可。具體的費用可以咨詢當地鄉或鎮的國土所。
農村房產證過戶流程
農村居民在集體土地上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原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應注銷後才能過戶。
買賣房屋所需手續:
1、房屋所有權證齊全;
2、買賣協議雙方簽字,村社簽章;
3、完稅證明;
4、買賣雙方為本經濟合作社證明;
5、收款收條。
稅金繳納情況各地不同,需要咨詢你所在地的稅務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民他字第8號復函中規定:農村房屋買賣應具備書面契約、中人證明等要件,要求辦理過戶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此項規定肯定了農村房屋買賣原則上不以所有權登記未生效要件,只要求辦理登記手續時才以所有權登記為生效要件。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農村房產買賣即便未辦產權過戶,登記合同還是生效的。(前提是同一村集體組織經濟成員)
房產過戶又稱為所有權轉移,所有權轉移的種類又:買賣、贈與、繼承。你要過戶可以選擇前兩樣。辦理方法是:
1、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到當地地稅部門繳納應繳稅收。
3、到房地產維修基金部門辦理維修資金轉移登記或繳納維修資金。
4、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資料,審核通過後於7個工作日內領取證件。
5、領取房產證後到國土管理部門辦理國土過戶登記。需要資料:賣方需要: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房屋權證等。賣方單身的提供單身證明,如果是單獨所有也沒有隱形共有人的可一人辦理。買方需要:身份證,如需要辦理共有人同時提交共有人身份證。買方辦理共同共有的提交請屬關系證明。特別提醒:最好不要用贈與,因為贈與過戶的房產雖然這次過戶便宜,但是在二次交易時稅費非常的高。現行房屋交易稅標准:
1、契稅:成交價或者指導價的百分之三。個人購買普通住房(注意區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減半徵收,現行規定90平米以下的房屋的暫時徵收百分之一。買方繳納。
2、印花稅:成加價或指導價的千分之一。現行規定暫時減免不予徵收。買賣雙方各支付一半。
3、個人所得稅:差額的百分之二十。個人出售住房可以選擇以成交價或指導價的百分之一執行。賣方繳納。
4、營業稅:成交價或指導價的百分之五。現行規定暫時按照差額徵收。個人出售自住滿兩年住房的免徵營業稅。
5、副食品調控基金、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費、城市建設維護費。這四類費用依附於營業稅產生,不會很多,為了方便計算可以直接算成是成交價或者指導價的千分之五。
6、土地增值稅:成交價或者指導價的百分之一點二。現行規定免徵。

❹ 農村宅基地糾紛,產權歸屬、房產證辦理問題

一、農村宅基地可以辦理房產證,辦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所以,想要辦理農村房產證的,首先需要准備好以上的材料。對於材料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去當地房屋管理部門簡單咨詢一下。

二、農村宅基地可以辦理房產證,辦理的流程是

農村房屋產權證辦理流程如下:

(一) 申請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請:

(二) 受理,提交農村房產證辦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後,工作人員會受理

(三) 公告;

(四) 審核;

(五) 收費;

(六) 記載於登記簿;

(七) 發證。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房產證具體是指

房產證是指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

作為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

❺ 關於農村房屋地基所有權問題

1、你所說的「繼承時爺爺答應分其中一間給他兄弟」,這個「分給」是基於什麼關系,是你爺爺的兄弟基於繼承他們上一輩的關系得到的,還是你爺爺基於贈與的關系給你爺爺兄弟的?2、如果是基於繼承的他們上一輩的關系得到的,你爺爺的兄弟是有權得到一間房屋的。現老屋已經翻蓋過了。所以你爺爺的兄弟無權要求無條件的得到其中一間,至少給你們蓋房的補償。3、如果你爺爺答應分其中一間給他兄弟是基於贈與的關系。房屋沒有過戶,贈與行為還沒有完成。你爺爺是有權撤銷這個贈與合同的。

❻ 農村的房屋所有權是誰

《房屋所有權證》是公民私有房產的法律證明文書,房屋買賣、轉讓、抵押、贈與都內需要。
在農村,村容民建房有兩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但現行法律規定,房地不能分離,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允許買賣,因此,農村房地產還不能上市交易。
房屋是你私有的,可以買賣(交易後你不能再申請宅基地,也就沒有宅基地了,你住哪?),但土地證不能過戶,誰會買你的房子?
但有一種情況可以靈活處理: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本村內村民可以相互交換(買賣),另行安排宅基地。私下操作,一般也不予追究。前提是內部不能有矛盾,否則也不行。
現在,國家正在制定農村資產變資本的政策,可以流轉、置壓,但要等。新政策未出台之前,還是按現行政策執行。

❼ 農村房屋所有權證和房產證的區別

通俗的給你說 農村房屋占的地是歸當地農村所有村民共有 是屬於集體土地,如果是民房那麼應該具有宅基證和房屋所有權證,買賣也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間進行買賣,不能賣給城鎮居民或者外村人。而且地基與房屋是一起進行交易不能只賣房屋。
如果開發商用於建的商品房就是小產權房屋,國家是明令禁止的,不受法律保護。如果開發商將此土地通過正規手續辦理轉為國有土地時候,那麼這塊地上的房子是可以買賣的,且受法律保護,可以拿到兩證(土地使用權證 房屋所有權證),即使拆必須給予補償。

❽ 農村房屋改建後宅基地所有權歸誰

農村房屋的土地歸集體所有,地面上的建築歸個人所有。如果是本村的村民國家征地拆遷可以重新劃拔宅基地並補償地面建築物的重置價格,如果不本村村民或是非農戶口,只補償地面建築物土地沒有補償。

❾ 農村房屋所有權應如何認定

農村房屋所有權應從宅基地的申請取得及房屋建造兩方面綜合分析認定,即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第一,是宅基地使用權人(包含在冊人口),第二、是房屋的建造者。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確定
從當前農村拆遷政策看,大都以宅基地面積作為置換樓房面積的計算基數(一般為1:1的比例),。宅基地的巨大經濟價值在拆遷置換中得以顯現。地的價值在房產(房地一體)價值形成中佔有較大比重,故此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確定十分重要且必要。
(一)在冊人口的認定。在冊人口是指宅基地申請審批時該家庭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成員。由於農村宅基地屬村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在分配上存在著排他性和福利性,即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分配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但在分配方式上,又有其特定規則。《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因此,宅基地以戶的名義取得,屬家庭共有,並主要根據家庭成員數確定使用面積。各集體經濟組織在家庭申請用地時,會對其常住家庭在冊人口進行核定,然後分配特定面積。雖然宅基地使用證上登記的使用權人只有一人,但宅基地申請審批表確定在冊人口共享宅基地使用權。
(二)人口變動的產生及處理
由於婚姻、生老病死等原因有所增減,家庭在冊人數並不固定。如果在冊人口變動,可以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第一,戶口遷移導致喪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原在冊人口,不再具有宅基地使用權,一般不能認定為房屋所有權人。
第二,戶口雖未遷移,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從原大家庭分離單獨立戶並且另行申請宅基地獲得批準的,因其有了新的宅基地,根據一戶一宅的原則,不再對原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不能認定為原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人。
二、房屋的建造者的認定
房屋建造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直接建造(出力建造),即由家庭成員利用自身技術和體力親自建造房屋;一種是出資建造,即家庭成員出資購買材料、聘請他人建造。這兩種建造方式在實際建造中可能有交叉。
房屋建造者可以按照「誰出資出力建造誰所有」原則進行認定。
第一,直接建造者為房屋建造人。有證據證實確實利用自身技術和體力親自參與了房屋建造的家庭成員,可以認定為房屋出力者。
第二,有固定工作收入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以認定為房屋建造的出資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能並不直接對建造房屋出資,但因共同生活其將收入交給家庭共同支配使用,可以認定為出資人。
三、不應認定為房屋共有人的情形。
一是宅基地申請審批時為在冊人口並未出資出力建造房屋,之後戶口遷出。此種情況下,在冊時享受宅基地使用權,戶口遷出後不再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當然喪失宅基地使用權,同時未出資出力建房,故不應認定為房屋共有人。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此種情況下,在冊人口主張雖未出資,但曾參與建房而要求共有人權利。筆者認為,此種參與如果不能達到相當的程度(如自行建造),則可依據公序良俗對其參與認定為對家庭應盡的義務,不宜認定為共有人。
二是建房時未出資的未成年人。這里所指的未成年人不包括准治產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未成年人在建房時尚沒有勞動能力,對房產沒有出資,是否認定屬於房產共有人,實踐中存有不同做法。有觀點認為,其父母等投資建造房屋的行為可視為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一戶農村村民的共同投資。而筆者認為,認定未成年人有產權,固然可保障未成年的權益,但卻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父母的利益。其實,基於撫養關系,未成年人的居住權完全可以保障。
三是宅基地上房屋非戶內家庭成員建造。對這種情形,應參照農村房屋流轉合同效力的認定規則,認定房屋產權。
四、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第一、認定所有權人的權利時間節點。這主要是指在冊人口,筆者認為應當以宅基地申請審批時的在冊人口為准。變化後的家庭人口因未對房產形成(無論是宅基地還是房屋建造)做出貢獻,不應認定為共有人。即應以權利形成之初的情形確定而不論其後的變化。例如甲作為在冊人口申請建房並出資建房,即使其以後戶口發生變化,也不影響其作為房屋共有人的認定;乙在房屋審批建成之後成為家庭成員,其不應認定為房屋共有人。
第二,父母去世後,一方子女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對於此種土體使用權發生變化的情況,要重點審查變化是否具有合法性。即此種變化是否有合法的基礎行為,如集體組織重新分配文件、家庭內部協議,遺囑等。如不能證實變動的合法性,不能僅依據土地使用權證認定其為房屋共有人。

❿ 農村房屋所有權

一、農村房屋買賣應注意哪些必要程序?

1、房屋買賣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土地證、房產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

4、應到產權登記部門查看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擔保、是否有人民法院採取查封等財產保全措施。

5、應訂立書面買賣合同、並辦理審批、過戶等手續。房屋買賣合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並辦理「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過戶更名手續;還應到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更名手續。

二, 村民能否出賣其宅基地上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從上述規定來看,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對售房主體卻有限制。

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則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

1、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又分三種具體情況: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准;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准;三是已在集體經濟組織落戶,但尚沒有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對上列第二種情況,村民如再申請第二處宅基地時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也不應得到批准。至於第三種情況,則可依法申請建房用地。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的條件。據此對照上列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已不能再申請建房,故無法購買村民房屋;第二種情況能不能購買村民房屋,則取決於其所佔用的宅基地是否超標;第三種情況應屬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故可以購買村民房屋。

2、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會出現兩種情況:

(1)城鎮居民。根據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1999年《江蘇省政府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的通知》也強調:禁止農民將住宅向城鎮居民出售。因此,城鎮居民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

(2)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該組織的宅基地。因此,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也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

三、關於執行農村買賣房屋合同時不過戶 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56條規定:買賣雙方自願,並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補辦房屋買賣手續。但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42號司法解釋對此作了進一步解釋:《意見》第56條規定的精神,只適用於解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實施後,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由此看來,《意見》第56條不適用於農村房屋買賣,當然不能作為審理本案的依據。而且,按照我國民法精神,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消滅和變更,經登記才產生法律效力,這也是為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所接受的一條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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