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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定點房屋所有權轉讓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1-18 04:26:51

1. 規劃定點是什麼意思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設計要點的區別求專業人員解答,謝謝

規劃圖上面定的性質之類的,字面上理解就是,規劃局已經指定的地塊,明確了用內途,就是規劃定點。

規劃定點區別於已出讓地塊,也區別於已批建項目。規容劃定點的地塊還沒有出讓,還沒有批建項目,但是地塊已經規劃了用途,屬於被規劃定了點的。基本上今後的用途就固定的,不確定是出讓給誰,具體做那個項目。

2. 建設用地規劃定點文(圖)是確定土地用地范圍還是用地性質

土地性質,一般指土地用途
應該由城市規劃確定。
土地規劃上,一般確定土地是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只有建設用地才可以建設。

3. 誰能幫我下載關於印發《廣東省電鍍、印染等重污染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意見(實行)的通知(粵環〔2008〕

粵環〔2008〕88號

關於印發《廣東省電鍍、印染等重污染行業統一規劃
統一定點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環保局:
為推進重污染行業集中入園、污染統一治理,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與優化,現將《廣東省電鍍、印染等重污染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一並貫徹執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環保 重污染行業 統一規劃統一定點△ 意見 通知
抄送:省政府辦公廳、省直各有關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008年8月26日印發

廣東省電鍍、印染等重污染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意見
(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和促進我省電鍍、造紙、印染、製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發酵、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處置等重污染行業(以下簡稱「重污染行業」)入園管理、集中治污工作,保障環境安全,結合我省重污染行業產業規劃和行業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貫徹執行。
一、指導思想
通過優化布局,合理配置和集約利用資源,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加快優勝劣汰,引導我省重污染行業科學布局,合理規劃,逐步提高重污染行業總體技術和管理水平,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與優化,加強重污染行業環境監控和環境管理,改善環境質量,促進我省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
二、實施原則
(一)政府主導、因地制宜。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重污染行業基地的建設要發揮主導作用。其中,省將重點放在制訂重污染行業發展規劃及組織行業協會制訂准入標准上;各地級以上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本地區重污染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方案,組織做好基地總體規劃,並制定政策和措施引導重污染企業進基地,安排資金扶持,加快基地建設步伐。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基地前期的服務、指導工作,加強後期的環保監督管理。
(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各市根據現有重污染行業發展情況,結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環保、國土等規劃,按「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集中治理、統一監管」的要求,對重污染行業進行統籌規劃布局。要充分考慮對相關文件出台前已存在的重污染工業區或企業集中建設區的整合、提升,妥善解決好歷史遺留問題。基地選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環保規劃、流域水質保護規劃要求,不得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特殊保護區域內規劃和建設。
(三)分類指導、區別對待。通過基地建設引導、鼓勵重污染行業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加快優勝劣汰;引導行業優化升級,走良性發展道路,促進社會、經濟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對新、擴建重污染行業企業按可能產生環境影響的大小及規模提出不同要求;對現有重污染行業企業根據不同情況提出保留、搬遷入基地或淘汰的要求。具體規定見本意見第四條。對不同的重污染行業規定不同的審批許可權,其中,電鍍、制漿造紙、紡織印染(僅限漂染工藝)、製革(僅限鞣製工藝)行業基地環境影響報告書由省環保部門審批,其餘不涉及跨行政區環境影響的行業基地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委託各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審批。入基地單個項目應按照國家和省建設項目環保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環評審批手續,其中在廣州、深圳、珠海、汕頭市屬省環保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委託所屬市環保部門審批。
三、實施要求
(一)編制實施方案。以地級以上市為單位,由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劃和各地實際情況會同縣、區政府編制重污染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方案,實施方案中應有對本地區現有重污染企業整改和進入基地提出明確時間要求的內容,報當地政府審定,電鍍、制漿造紙、紡織印染、製革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方案應同時抄送省環保部門備案。
(二)報批基地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基地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完成後,附上當地重污染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方案,上報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應進行多址比選,確定選址推薦方案。
(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批復同意後,基地方可動工建設。
(四)強化「三同時」驗收。基地的環保「三同時」現場管理按照轄地管理的原則,由當地環保部門負責。基地及其入內項目竣工後,由審批的環保部門負責驗收。其中基地環評審批後超過五年尚未驗收的,需委託有資質的環評單位進行後評價,並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否則,各級環保部門不得受理入基地項目的環評審批。
四、分類指導要求
(一)電鍍行業。電鍍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工作按照省環保局《關於印發廣東省電鍍行業和化學紙漿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意見的通知》(粵環〔2004〕149號)、《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快我省電鍍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基地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環〔2007〕8號)、《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快我省電鍍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基地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粵環〔2007〕83號)的有關要求實施。
(二)制漿造紙行業。化學制漿造紙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工作按照省造紙行業「十一五」規劃和《關於印發廣東省電鍍行業和化學紙漿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意見的通知》(粵環〔2004〕149號)的有關要求實施。
非化學制漿造紙項目按以下要求實施:
1、新、擴建非化學制漿造紙(含廢紙造紙)項目原則上須進入造紙定點基地內建設。
2、下列非化學制漿造紙項目可不受統一規劃、統一定點的限制,無需進入定點基地:
(1)選址位於規劃(區域)環評經有審查(審批)權的審批機關審查(審批)的區域和國家、省級開發區,且符合區域總體規劃的非化學制漿項目。
(2)珠三角地區規模達40萬噸/年以上的非化學制漿造紙項目、其它地區規模達20萬噸/年以上的非化學制漿造紙項目。
(三)漂染行業。
1、新、擴建生產過程含洗毛、染整或脫膠工段的紡織印染項目或有精煉廢水等產生的絲綢項目原則上須進入定點基地。
2、選址位於規劃(區域)環評經有審查(審批)權的審批機關審查(審批)的區域和國家、省級開發區,且符合區域總體規劃的漂染項目可不受統一規劃、統一定點的限制,無需進入定點基地。
(四)鞣革行業。
1、新、擴建以原皮和藍濕皮等為原料、需要鞣製工序的製革項目原則上須進入定點基地。
2、選址位於規劃(區域)環評經有審查(審批)權的審批機關審查(審批)的區域和國家、省級開發區,且符合區域總體規劃的鞣革項目可不受統一規劃、統一定點的限制,無需進入定點基地。
(五)廠址位於基地外的現有漂染、鞣革、非化學制漿造紙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審核後方可保留,但不得擴建(增產不增污項目除外):
1、選址位於非環境敏感區、有環境容量。
2、符合國家和省現行產業政策要求。
3、污染物能夠全面穩定達標排放,污染物排放總量符合地方核定的總量控制要求。
4、達到國內先進清潔生產水平,並經省認定的清潔生產企業。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項目應由地級以上市政府限期搬遷進入定點基地,屬國家產業政策淘汰類的應加快淘汰。
(六)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發酵、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處置行業。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發酵、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處置等重污染行業,由各地級以上市根據有關規定及本市實際情況,按照「入園管理、集中治污」的原則組織實施,本意見不作統一規定。
五、基地及入基地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或初審重點
(一)總量指標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未獲排放指標的基地和入基地項目一律不予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初審或預審應在准確核定污染物排放總量尤其是當地上季度餘量的基礎上,明確基地和入基地項目的總量來源,並分配具體的排放指標。若總量餘量不足的,應當在審查意見中明確總量指標的來源;如需關停轄區內建設項目以調劑總量指標的,應提交關停企業名錄清單和相關證明材料。
(二)審查基地和入基地項目選址的合法合理性。在確認基地和入基地項目建設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且與當地現行各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的前提下,方可同意上報審批。另外,還應針對基地規劃和入基地項目總體布局提出意見和建議,做到合理規劃、科學布局。
(三)審查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公眾參與的適應性。初審意見應說明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環評機構是否已按環保部《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和我局《關於印發〈廣東省建設項目環保管理公眾參與實施意見〉的通知》(粵環〔2007〕99號)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符合要求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尤其是要確認公眾參與活動的深度、廣度、代表性以及採取的形式是否與基地和入基地項目的環境敏感性相適應等。
(四)應審查入基地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企業清潔生產水平達到何種先進程度。凡是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清潔生產要求、採用落後淘汰生產工藝和生產設備的,不得同意上報審批。

你幹嘛不自己下啊,把這復制到word里吧

4. 新《城鄉規劃法》實施後,原《城市規劃法》中的規劃定點並未再提。

規劃定點,就是確定用地紅線。劃撥類土地在辦理選址時就確定了。出讓類的在出具規劃條件時確定,沒有問題啊!

5. 什麼是規劃定點

規劃抄圖上面定的性質之類的襲,字面上理解就是,規劃局已經指定的地塊,明確了用途,就是規劃定點。

規劃定點區別於已出讓地塊,也區別於已批建項目。規劃定點的地塊還沒有出讓,還沒有批建項目,但是地塊已經規劃了用途,屬於被規劃定了點的。基本上今後的用途就固定的,不確定是出讓給誰,具體做那個項目。

6. 規劃定點是否指建築紅線,規劃定點建設單位應該現場應該准備什麼東西

在看懂建築圖後,作為一個結構師,這個時候心裡應該對整個結構的選型及基本(5)、結構面積指牆體、柱所佔的面積。 【紅線】指規劃部門批給建設單位

7. 規劃定點文

單位都有《規劃定點文批復》嗎??規劃定點文
要是一個單位租別人的房屋用呢規劃定點文

8. 測繪院對幾號樓規劃定點什麼意思

一、開發項目立項核准備案
1、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證2、立項申請報告3、營業專執照資質證明
二、建設項屬目用地定點審批
1、土地合同2、入區或立項批文3、地形圖4、填寫核定申請表。。畫紅線圖,蓋定點審核章,發放《建設項目規劃設計規定表》即控規
三、核發證件
1、取得征地成果表2、規劃發放定驗線單,測繪院現場定驗線,取得單據,,發證

9.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定點要求及理由怎麼寫

一、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概念
建設用規劃管理,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及其有關法律法規對於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用地提供規劃條件,確定建設用地定點位置、面積、范圍、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進行各項行政管理並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工作的總稱。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分為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和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兩種情況區別對待的規劃管理內容、方式和程序,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用地申請進行規劃審核,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中所稱的建設用地是指當前建設的建設用地,即建設項目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許可的建設用地,與《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所稱的建設用地不是一個概念。第四十二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做出規劃許可。」該建設用地系指現有的建設用地和規劃的建設用地。當前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應當在該建設用地范圍以內進行選擇定點。
二、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任務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主要任務是:
1.有效控制各項建設合理使用規劃區內的土地,保障規劃實施
2.節約建設用地,保護耕地,促進城鄉統籌和協調發展
3.綜合協調各方面關系,提高建設用地的經濟、社會與環境的綜合效益。
4.依法調整規劃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和深化城鄉規劃
三、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行政主體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行政主體是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中的主要職責為:
1.提供規劃條件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依據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結合該用地所處環境的客觀條件要求及有關部門的意見,經過法定程序,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對於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在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後,也可提出規劃條件。
2.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當劃撥用地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當出讓地塊的建設項目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查建設單位報送的有關各種文件、資料、圖紙及其建設用地申請表等,決定是否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申請。
3.審核建設用地項目
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申請後,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依法在一定的時間內經過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審查程序和工作制度,對建設用地項目的申請及有關事項、條件、內容等進行規劃審核,提出規劃審核結論。
4.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的事項、條件、內容和建設工程總平面進行規劃審核後,確認建設用地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和有關控制指標及要求,對於具備相關文件並且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用地項目,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設用地項目,說明理由,給予書面答復。
四、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程序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程序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的不同,分為兩種情況分別依法進行。
1.申請
(1)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建設單位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後,並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後,建設單位可向有關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同時報送建設工程總平面設計方案。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地塊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提供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簽訂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可向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
2.審核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於建設用地申請,主要是先後進行程序性審核和實質性審核。一是程序性審核,即審核建設單位報送的各種有關文件、資料、圖紙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有條件和要求。二是實質性審核,即審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條件是否落實(核驗),然後審核報送的建設工程總平面圖,確定建設用地范圍界限和面積等,對建設用地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3.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的有關材料,經審核後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對於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建設用地項目,不得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要說明理由,給予書面答復。
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一些特例
1.企業因生產需要進行擴建、翻建。
如沒有超過出讓合同規定的容積率上限,或者沒有超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內容,則無需再次申請用地規劃許可。《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六條改建、擴建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涉及改變原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或者提高容積率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有關主管部門的項目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相關材料,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重新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企業更名、分解合並、分割、轉讓後進行新建、擴建、翻建。
材料必須包括:新企業為主體的發改委相關文件;工商局名稱變更通知書;地稅局證明無股權變更的文件(有股權變更的,出示繳稅證明);該地塊第一次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附規劃條件)復印件;老企業的土地使用使用證;老企業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件的原件,如果企業已經遺失,那麼需要提供聲明遺失的登報啟事,原件1份;新修測的現狀地形圖附帶用地范圍;(企業分解合並的,參考以上材料。);分割轉讓的,除以上材料外,需要提供分割或轉讓協議
3.集體土地上的項目。
由於土地指標問題,很多鄉鎮開始對集體建設用地進行流轉使用權。雖然規劃部門對於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也是出具規劃條件,但是並不等於說在項目規劃審批中,全部按照國有土地來。《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說明,申請用地規劃許可的對象必須是國有土地,因此,對於集體土地流轉的項目,不需辦理用地規劃許可。
六、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幾點說明。
1.規劃條件
規劃條件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建設用地以及建設工程提出的引導和控制依據規劃進行建設的規定性和指導性意見。它是直接導控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設計的法定規劃依據,是規劃編制單位和設計單位進行規劃方案設計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方案進行審定的依據和應當遵循的准則。它強化了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國有土地使用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引導和控制,有利於促進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工程符合規劃所確定的發展目標和基本要求,從而為實現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和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規劃條件一般包括規定性(限制性)條件,如地塊位置、用地性質、開發強度(建築密度、建築控制高度、容積率、綠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場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控制指標等;指導性條件,如人口容量、建築形式與風格、歷史文化保護和環境保護要求等。
規劃條件是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以便為及時提供規劃條件打好基礎。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這就強調了規劃條件的重要性和嚴肅性。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確認其建設項目位置、面積和用地范圍的法律憑證。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城鄉規劃法》賦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規劃行政許可的許可權。有沒有、按沒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使用國有土地是區別合法用地與非法用地的分水嶺。《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什麼叫申請用地?什麼叫批准用地?劃撥土地還好理解,但是對於出讓地塊如何理解?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證這三者之間有著什麼聯系?
看下土地出讓招拍掛流程,我們發現,很多地方都是毛地出讓(雖然很多通知上要求熟地出讓),也就說在出具規劃條件、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之後,土地還不一定能夠交付使用。但是對於規劃上來講,建設單位憑立項批文、出讓合同就可以來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了。而以此同時,土地主管部門根據出讓合同,可以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明確土地交付的條件、時間。待土地平整好,做到「五通一平」(看地方標准了)後,建設單位付清土地出讓金,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證,土地主管部門交付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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